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於經濟委員會會議一、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次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於我國礦業法規範結構偏重礦業發展,而且過度優惠礦業權者,卻對國土、環境和當地居民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尤其許多礦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既未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揭示之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權利,更未曾踐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之程序。因此時代力量在這一次的修正版本當中,基於原基法在2005年公布施行,其中第二十條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二十一條要求利用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時,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或參與;第二十二條則規定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然而,現在有超過八成的現役礦場是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而剛才所提到的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其實在礦業法裡面都沒有相關的規定。因此在整個礦業法中,除了針對國土、環境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相關的影響,在條文中做合理的修正之外,並且我們也要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

  2. 所以在這一次修正的草案裡,時代力量的版本有以下的要點,第一,承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並實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原住民族之諮商取得同意及參與權,這裡是新增第六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二,採礦展限應提前申請,並縮短年限。第三,落實土地所有人、利害關係人與當地居民之程序保障及行政救濟之權利。第四,指定與解除礦業保留區之程序與效力,我們在這個條文中要明定清楚。第五,刪除嚴重損及人民權利與環境且過度保護礦業權者之規定,亦即大家常常提到的霸王條款,時代力量的版本是刪除第三十一條的第二項及第三項,並修正第四十七條。第六,相關資訊必須予以公開,並衡平保障個人隱私與營業秘密,我們是新增第七十八條第二項,這裡面有相關的規定。

  3. 時代力量的主張是,雖然礦業跟採礦是跟我們的經濟發展有關,但是在極端氣候變遷的影響之下,台灣國土安全的議題是我們非常重視的,近年來台灣的土石流橫行,而且嚴重危及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礦業法從1930年公布至今,其實這90年來有很多的修正,但是整體來講,整個規範跟結構仍然是偏重礦業的發展,也因此忽略了國土跟環境以及人民,時代力量在這裡,為了達成國土安全跟經濟發展的衡平,修正以上的版本,謝謝。

  4. 主席

    請周陳委員秀霞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5. 周陳委員秀霞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總統在今年4月22日地球日時宣示要跟空污宣戰,而台灣的水泥業是能源密集度僅次於石化業的耗能產業,台灣水泥業長期生產量過剩,直到2016年,外銷產量仍高達323萬公噸,其中亞泥外銷的145萬公噸就占亞泥去年年產量的36%,台泥外銷的177萬公噸也占了去年年產量的34%。水泥製程當中,旋窯需要以1,400°C以上的高溫燒結再降溫,過程當中所產生大量的臭氧、酸雨以及懸浮微粒PM2.5的前驅物和溫室效應氣體,是一個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的產業,所以水泥產業以及上游礦業所付出的總體環境成本和民眾健康風險從來就沒有好好被評估過。所以我們要求政府應該要審慎評估國內水泥自產自用量,並且要訂出一個合適的外銷天花板,讓台灣環境不要再受到傷害。

  6. 所以親民黨黨團為了追求環境永續,提出礦業法的修正草案,必須要落實礦業開發資訊全面公開,建立公民參與機制,應明定探礦申請人應善盡環境整復責任與企業社會責任,修正申請設定採礦權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承認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規定,修正第六條原住民族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依法取用礦物及土石之權利。第四十七條現行條文允許礦業權者不待土地所有人與關係人同意,即得提存租金先行使用其土地之規定,忽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利,亦忽略經濟發展以外其他價值之衡平,其目的欠缺公益性,也不符比例原則,一併提案修正。

  7. 本席最後要再次強調,礦業雖然帶來經濟發展與就業機會,但是隨著時空環境的變遷,礦業法已經到必須做出政策與制度改革的時刻了,一定要透過修法,讓國人能夠再度看見美麗台灣的空照,而不要再看見殘破不堪的國土,謝謝。

  8. 主席

    請提案人Kolas Yotaka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9. Kolas Yotaka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很重要的一個修正主軸就是原住民族是這塊土地原來的主人,雖然本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有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亦即任何的資源屬於國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但是各位不要忘記,在中華民國憲法修正通過時,其實並沒有取得原住民族的參與,因此在2005年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請各位同仁也不要忘記,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就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所以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礦產縱使依據憲法說是國家所有,但是本席的立場就是國家應本於特別之信託關係,對原住民族來說,國家是類似資源的監察人、監護人的地位,為原住民族的利益使用、管理礦產。所以國家只是一個替原住民族管理礦產的管理者,礦業權人在原住民族地區的礦業權申請,包括探礦、展限都必須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跟參與,而且不只行使諮商同意權,還必須分享相關的利益。另外,礦業用地如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之礦業權人,主管機關應將其繳納礦產權利金及礦業權費之50%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10. 本席再陳述一次,國家是替原住民族管理自然資源的管理者而已,這是本席在這一次修正礦業法部分條文非常重要的精神,本席修正了好幾條相關的條文,都要求我們的國家及政府在核准探礦、採礦以及展限時,必須徵詢原住民族的同意,同時再強調一次,主管機關應將其繳納礦產權利金及礦業權費之50%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因為原住民族是台灣這塊土地原來的主人。另外,本席修法的重要精神就是立法必須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有揭露資訊的義務,所以使礦業法可以納入當代保護環境的規範水準,還有原住民族同意權的保障,本席修正了數條的條文,在接下來的幾天,希望立法院的同仁都可以予以支持,本席再次的強調,自然資源雖依目前的憲法是為國有,但國家應為替原住民族監察及管理自然資源的人而已,政府核准任何的探礦權、採礦權以及展限權,必須要徵詢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而且要分享利益。謝謝。

  11. 主席

    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12.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國的礦業法從民國19年立法以來,歷經16次修法,這個在中國地大物博的概念中所產出的礦業法,不但對於礦業的管制非常低,更始終對礦權業者的權利非常偏重,忽略了憲法中礦屬國家所有的規定,採礦所得之利益本應歸屬全國人民之意旨。我特別要強調的是,現行礦業法在2003年修法時,完全忘了礦屬國家所有,而且採礦權是一個特許權,本來國家人民所有的特許權應該要採更高的行政管制原則,但在2003年修法時,反而更放寬對業者的特許管制,直接在立法說明欄中表示,展延是舊權利的延續,忽略了展延是個實際開發行為,應該要做更高度的管制,而且立法說明欄還不是立法的文字。因此,2003年修改的現行礦業法中,國家向這種特權的財團嚴重傾斜,這些特許權並非自由經濟下各憑本事的競爭,而是靠特許拿走屬於國家、屬於子孫以及屬於未來的國土。所以,當時的修法就罔顧了當時的法務部及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2年936號的判決,他們一再強調,展延是新權利的賦予,仍然一意孤行地向礦業權業者傾斜,裡面包括了幾條最為人詬病的條款,其中一個就是霸王條款。現行礦業法第三十一條將礦權展限變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這改變了國家、人民跟礦權特許為公所有的屬性。所以政府機關劃設給了礦業權後,就必須原則許可、例外否准,這樣的條文造成礦務局核准礦權以後,就架空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駁的權責,除非礦業權人自主放棄,否則礦權就是「一次許可、萬世擁有」,當時就是一個傾斜的修法。

  13. 其次,很多人都講過礦業法第四十七條,即調處不成時得提存租金,先行使用土地。這是一個違憲的惡法,太魯閣族人受到亞泥侵害的土地、家園就是一個血淋淋的案例。所以這次的修法,經濟部礦務局截至昨天為止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資料,然而在今天早上開會時,我終於看到經濟部的報告,但是整份報告及修法方向卻不去正視社會和人民所關注的現行礦業法中真正的癥點及惡性重大的地方,而是直接忽略!但沒有關係,立法院還是有很多立委提出不同看法,包括我們現在提出的公民參與和資訊公開、礦區關廠後的整復計畫、原住民知情同意權的落實等等,所以我們有4大修法重點,我們的版本也代表所有關心環境的民間團體的共識,包括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在地居民的知情參與權、落實原住民族諮商取得同意權、礦業相關書件要公開、建立公民參與的程序、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的程序以及在地居民的同意權等等。

  14. 第二,要確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得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規定,礦權展延要重做礦業用地核定,而且要進行實質審查,不再以許可為原則,廢除架空其他機關的補償條款,新增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的環境敏感區類別等。第三,礦權申請展延時,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的內容要納入關礦計畫及經濟效益評估,避免無經濟效益的礦權持續延續,並透過環境保證金及關礦計畫制衡成本外部化。第四,提高礦產權利金,讓業者付出合理的成本,所以,永續環境的礦業利用就是我們最重要的部分。

  15. 因此,這次我再強調最後一點,我們希望要導正2003年的不當修法,把特許權不斷向特許礦業權者傾斜的部分,再次導正回公正的路上。所以經濟部所做的報告其實都是假議題,這個沒有產業危機的問題,沒有人質疑礦業的必要性,我們不反水泥,也不反對這個產業,我們只是要告訴大家產量過剩,必須要控制;外銷比例偏高,必須要控制。我想等詢答時還可以再談談,有關經濟部和礦務局嚴重地向礦業權業者傾斜的情形,這一次還是一樣,這份報告裡還是完全一樣,讓我們非常傷心,謝謝。

  16. 主席

    請提案人孔委員文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

  17. 請提案人周委員春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周委員不在場。

  18. 請提案人鄭委員天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19. 接著請經濟部楊次長報告。

  20. 楊次長偉甫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感謝貴委員會給予本人機會向各委員進行「礦業法修正草案」之專案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的指教,深感榮幸。

  21. 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自19年5月26日制定公布,歷經16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5年11月30日,另為配合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少量採取礦物及除罪化,前已於106年2月16日提出本法第6條之1、第72條之1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送請大院審議。

  22. 本法施行迄今,社會大眾對於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及公民參與日趨重視,又隨國內、外整體經濟、環境之變遷及資源開發技術之提升,為使行政運作能與國際接軌,以落實主管機關監督責任及防止不當行為造成環境傷害,本法亟待配合修正,爰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

  23. 以下謹就本法修法對產業發展影響及修法主軸做一扼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賜教。

  24. 壹、對產業發展影響

  25. (一)礦業的必要性

  26. 基於實務及風險管理,考量全球資源自主,礦產品深加工,以及資源民族主義盛行之趨勢,在符合各項法令規範,開發自有礦產資源,提供各項產業發展所需穩定的礦石來源,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

  27. (二)創造就業帶動發展

  28. 臺灣地區年水泥業年產值約270億元,直接就業人數約2,500人,產業聚落主要位於花蓮及宜蘭,為當地創造一定就業人口及提高經濟效益。

  29. 水泥工業之向前關聯(帶動下游產業)效果為2.54,為54個產業部門排名第7;向後關聯(帶動上游產業)效果為1.47,為54個產業部門第41名。

  30. (三)水泥產業之重要性

  31. 水泥係民生、公共建設及軍事設施重要基本建材,水泥工業主要原料為大理石礦賦存於東部,且考量地球村之概念,在地生產可減少長途運輸碳排放及整體產品碳足跡。

  32. 又水泥旋窯具備之溫度高、滯留時間長及擾動大等特性且屬鹼性環境,為國際公認能有效去化事業廢棄物之最佳利器,可將工業或事業廢棄物轉化為資源再利用,屬於「循環經濟」重要一環,並達到去化事業廢棄物及降低生產成本之雙重目的。

  33. (四)以進口水泥替代國產水泥之影響

  34. 影響水泥業(含上游礦石開採)產值約393億元,就業約5,568人,減少創造國內總所得約為122億元,且各國水泥標準規格及品質參差不齊,未來勢必加強品質控管提高行政成本。

  35. 水泥原料礦石或水泥成品如全由國外進口,水泥價格及數量受制於他國,難以配合國內經濟發展需求,各國水泥生產大多以供應內需為主,外銷僅為調節,如遇國際市場景氣佳時,恐難進口足量水泥供國內使用,更難以應付戰時軍事需求、天災及市場波動等臨時性需求。

  36. (五)政策環評

  37. 另為建構礦業相關產業的上位政策,本部正辦理政策環評,預定明年6月完成第一期主要評估水泥外銷率降至15%之影響,並透過落實『循環經濟』之理念,持續推動『廢棄物資源化』以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減少礦石開採量,且以2025年水泥外銷比率以下降至20%,2030年水泥外銷比率以下降至15%為目標。

  38. 貳、礦業法修法主軸

  39. 本法修法主軸及重點說明如下

  40. 一、開採數量的管控

  41. 奉總統及行政院林院長提示,應就開採規模、數量有所規範,相關修法重點如下

  42. (一)礦業權設定及展限除核准年限外,增列當次核定採取量。

  43. (二)總量管制開採數量。

  44. (三)合理利用國家礦產。

  45. 二、增訂相關環保監督機制

  46. 為永續合理使用礦產資源、環境保護兼籌並顧,參採相關委員意見與社會期待,對於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既有礦場採分級補辦環保監督程序並加強整復管理,修法重點如下

  47. (一)舊案採面積及產量分級制,納入補辦環評程序。

  48. (二)環評期間不停工。

  49. (三)加強整復管理。

  50. (四)環評未通過者,廢止核定用地。

  51. (五)兼顧經濟與環保。

  52. 三、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

  53. 由於礦業、環保等專業事項,且設權、展限階段尚不涉及實質開發行為,因此參採委員各版本精神,將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分階段設計,修法重點如下

  54. (一)礦業權申請階段,尚不涉及實質開發行為,爰進行審查進度資訊公開,惟實質審查涉及礦業專業、環保專業,故增訂須由環保技師簽證,及得邀請專家學者審查。

  55. (二)礦業用地申請階段,涉及實質開發行為,爰增加建立並落實當地居民、原住民參與機制,納入由礦業權者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等相關程序(資訊公開);並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增訂土地為私有時應取得多數土地使用權之同意書。

  56. (三)當地居民可了解礦場開發之情形。

  57. (四)另為保障公民有礦業保留區解除、變更或指定之知情權及程序參與,增列相關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及辦理說明會之程序規定。

  58. 四、刪除展限駁回補償規定,明定駁回情形

  59. 參考各國礦業相關規定並回應外界疑慮,修法重點如下

  60. (一)刪除展限駁回補償之規定。

  61. (二)增訂應駁回之情形。

  62. 五、提存使用土地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63. 依本法第43規定,申請核定礦業用地範圍內,如屬公有土地者,因需取得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故無提存使用土地之適用。而申請核定礦業用地範圍內,如屬於私有土地者,對於仍有爭議之土地使用權,修法重點如下

  64. (一)刪除備查制,加入主管機關裁量權。

  65. (二)礦業權者應取得多數面積使用權同意後才能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66. (三)主管機關就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裁量。

  67. 六、回饋原住民部落及當地社區

  68. 依本法第2條規定,礦屬國家所有,為使礦業權者之礦產品獲利與礦產權利金負擔趨於相當,及採礦利益應歸屬全國人民共享之意旨,修法重點如下

  69. (一)調高礦產權利金。

  70. (二)增列提撥一定比例之礦產權利金作為必要回饋措施之經費。

  71. (三)回饋對象包含礦場所在原住民及居民。

  72. (四)回饋機制法制化。

  73. 七、原住民族基本法配套措施

  74. 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適用疑義部分,應請原住民委員會重新檢視及修訂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其子法,期使該法更為明確周延,以利各機關遵循。本法修法重點如下

  75. (一)尊重原住民採取礦物之權利。

  76. (二)非營利採取礦物行為除罪化。

  77. (三)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或參與,應回歸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條文精神辦理。

  78. 八、其他(罰則)

  79. 修法重點如下

  80. (一)加重私自採礦罰則。

  81. (二)增加管理手段。

  82. 本部已就未來產業發展、國土利用與環境保護、原住民議題等課題通盤檢討現行礦業法是否有不合理與不合時宜之處,並參酌日、韓等各國立法例與實務經驗,據以提出修正草案,機關版修正草案雖已於106年7月3日開始進行預告,惟尚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致未及報請大院進行審議,懇請以修正動議方式於委員會法案審查時納入本部礦業法修正草案一併討論,期使修法周延並能兼顧產業發展、環境保護與各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具體回應社會期待,敬請委員鼎力支持。

  83.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84. 主席

    請原民會汪副主任委員報告。

  85. 汪副主任委員明輝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礦業法修正草案,本會的意見請參閱我們所提供的書面資料。過去我們參與有關礦業法的討論,其主要爭議大多在於礦業權展限是否事前需與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同意?按照現行礦業法規定,在展限是沒有,不過依據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這是最重要的一個法源。此外,經濟部報告中特別強調的第十九條、方才委員講的第二十條,還有有關原住民相關權利的第二十二條等部分,當然也是一個本會的基本立場。

  86. 過去我們曾經參與經濟部及行政院的跨部會協商會議,包含105年11月7日召開的「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當時的討論結果是,其時點應該是在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時,來踐行第二十一條的知情同意;至於在礦業權的展限上是無需踐行的。不過,基於本會的立場,我們在協商會議中還是強調,即使是在展限階段,應該還是要進行諮商同意。

  87. 今年5月1日經濟召開研商「亞泥公司新城山採礦場採礦權展限案原基法及環評適用性」會議,本會有表示一些意見,建請參採法務部90年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較能落實原基法第21條保障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之立法意旨。

  88. 另外,總統最新政策裁示,在今年106年6月30日召開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議,蔡總統明確表示

    這些部分我們請行政院做完整的處理,我相信行政院必須把有關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納進整套作業機制裡。這是回應社會民間約有八千多人上街抗議陳情,最被關注的訴求就是環評議題及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而這兩者也是結合在一起的。

  89. 綜合以上報告,本會基於原住民族事務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謹提出修法建議方向如下

    一、針對原住民從事非營利之採取礦物行為,建議由事前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並刪除罰則規定,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二、對於新設定礦業權或既有礦業權展限案件,皆需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諮商同意程序,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三、增訂礦業權者如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之法律效果,如駁回申請、不予核准或廢止礦業用地之核定等。

  90. 最後,再回到總統於原轉會之後的說明,大家都知道總統府有關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的委員會是在回應,總統於去年8月1日向全國原住民族道歉之後,他要展現過去國家對原住民有一些比較不當政策的積極回應。其中在委員會裡有個土地小組,目前已經完成蘭嶼核廢料儲存場的真相調查,即當時設置核廢料場時,我們知道原住民並未獲得告知,更是在沒有同意的情況之下所設置的,因此國家對於之後的遷場及補償應該積極去進行。有關亞泥的礦場問題,這是六十多年前在威權體制政府的許可之下所設立,從原住民的歷史正義角度來講,這也算是一項不正義的決定。從60年之後來看,由於原住民是未知情及被迫接受,對此應該要有一個正義的新決定,即必須回歸到原基法的精神。針對新礦業權的申請及既有權利的展限,也都必須符合及尊重原住民歷史正義的觀點,以踐行原住民知情同意的程序。以上報告,謝謝。

  91. 主席

    孔委員文吉有來,稍後請孔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92. 我們先向孔委員文吉及所有委員說明,雖然國民黨委員在朝野協商時,並沒有同意讓礦業法納入這次的臨時會議程,但是至少也沒有全力阻擋。今天我們已經順利開會了,不像群賢樓九樓財政委員會所開的會有那麼多的抗爭,老實說,今天我出門還在想要不要穿西裝打領帶!礦業法能夠納入這次臨時會確實有很多意義,首先,我們不認為行政院的版本還需要討論、公告及預覽,而成為不能馬上送進來立法院的原因。行政部門無論是怠惰或求其周全,而沒有將行政院版送進立法院,並要立法院配合等你們送進來才能審議,這也是值得未來去討論的一個問題。到底立法院是不是要完全配合行政院的時間?那是否就會回到以前立法院是行政院立法局的刻板印象?

  93. 如果國人對於特定礦區所產生的爭議,或是因為齊柏林導演的過世,而認為礦業法現在就應該要修,並能透過臨時會聚集焦點來修的話,那麼立法院應該可以決定什麼時候來修相關法令,也不必等行政院整理出版本、開公聽會、公告及預覽。即便行政院有進行上述程序所送進來的修正案,也不一定會被立法院採納及讓立法委員所認同,當然也不能確保這樣送進來的法案就是最好的。此次能在臨時會中排進礦業法,其意義就如上述所言,期待最貼近民意的立法委員可以秉持這樣的精神,以後不管是在時間順序或實質內容上,我們都要秉持做一位更貼近民意的民意代表。雖然行政部門有你們的考量,但是也要永遠記得立法院不是行政院的立法局。針對行政院所提的各項版本或是沒有行政院版,我們都可以經過適當討論後,作出妥切的修法。

  94. 本席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支持,我們一共排了3天時間要好好來審礦業法,雖然不像九樓大禮堂那樣得到關注的眼光,但是反而可以讓我們利用這3天好好來修礦業法,以實現台灣國土資源的轉型正義。

  95. 請提案人孔委員文吉說明提案旨趣。

  96. 孔委員文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礦業法能夠排進立法院第2次臨時會,無非是因為拍「看見台灣」的齊柏林導演不幸逝世,因而引起全國震驚及全國人民對維護國土資源及生態保育的關心與重視。

  97. 本席記得在朝野協商時,民進黨柯總召說礦業法可能不會排入臨時會,可是為什麼會排入呢?誠如剛才主席所講,立法院不是行政院的立法局,立法委員也有排審的權力,當然齊柏林導演不幸逝世也是原因之一,他的直昇機墜毀在花蓮玉里山區,因而引起大家的關心。國民黨黨團的立場並不反對排案,今天立法院要排的話就可以排,國民黨也支持委員個人的看法,所以國民黨黨團沒有什麼既定的立場。本席認為最好要有行政院的版本來併案審查,主席說沒有院版也可以排,不過我在此要舉一個例子,內政委員會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將近4年,最後因為柯總召說要有行政院的版本來併案討論,如此才能更為周延。後來一搞就搞了快8年,歷經好幾屆的會期,而原住民族自治法也沒有通過。由於內政委員會都有共識,也已經將法案送出委員會了。

  98. 本席認為除了能夠納入環保團體的意見及原住民族的權益之外,包括經濟部礦務局及原民會的意見也最好能夠納入,如此我們在修法討論時,也將會更為周延,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在第2次臨時會已經排了,明天將會開始逐條審查,我希望行政院的官員也應逐條表示你們的立場,而且行政院的版本應該出來了,只是還沒有完成一些程序,目前在礦務局的網站上都已經有了。

  99. 本席有提出礦業法的修正提案,因為亞泥及台泥都是在原住民地區,亞泥是在花蓮秀林鄉的富世村,台泥是在和平村,我們都有去看過這兩個礦場,當時是由召委率經濟委員會去考察,好幾位委員也都有參加。我們在地方有聽到兩派人馬的意見,聲音比較大的是環保團體,所針對的是亞泥的部分。另外一個聲音比較配合台泥產業,他們支持原住民的工作權及回饋的部分。

  100. 本席的修正提案有四大項,第一,增訂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即政府或私人依法取得礦業權前,應落實部落的知情同意權,我堅決主張這部分一定要落實,即必須落實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權。其次,政府及私人要提撥一定比例的利潤,以回饋原住民族。亞泥及台泥到底回饋多少給我們的部落呢?大部分都是回饋給地方政府,尤其是縣政府會比較多,可是部落呢?幾乎沒有!本席在第六條的第三項及第四項都有列進來。

  101. 第二,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非營利的需要,可以自由採集,並免經主管機關許可,這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也有規定。至於採集的範圍及程度不會像有探礦權及採礦權的台泥及亞泥那麼大,因此礦務局應該多容納一點,不要因為我們自用而限制小部分的面積,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

  102. 第三,針對探礦權及採礦權,本席主張應有所限縮及節制,採礦權是20年,本席的版本希望降為10年。

  103. 第四,在原住民族地區內申請礦業權,如果沒有踐行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因為依照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在原住民地區採礦或探礦,就必須踐行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無論是新開發或舊開發展延的部分,本席於第二十七條主張在原住民族地區都應該要適用,如此才能回應原住民族地區有關資源回饋的需求。由於時間因素,等一下我在質詢時還會一一請教行政機關的意見。

  104. 主席(管委員碧玲代)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105. 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106. 高委員志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回應孔委員文吉,他希望等行政院版本來再審,不過又舉一個例子,就是柯總召說要等原住民族自治法的行政院版本進來,然而一等就等了8年!我很擔心如果要等行政院版本來,會不會一等就是8年,而且8年是很敏感的數字,國民黨黨團就說不能8年8,000億元,因為會牽涉到下屆總統的職權。我認為今天既然已經審了,那就照審吧!因此不用像孔委員講的要等行政院的版本。

  107. 次長,當然你們也提了部裡的版本,希望用修正動議的方式提出。你表示說這些版本都沒有進步,這是不公平的,但是我必須說這樣的修正是「為德不卒」,甚至還要加四個字

    「借屍還魂」,剛退休局長的幽靈還在礦務局裡飄盪著。這次的修正案,經濟部或礦務局就礦權的展限,是新權利的賦予或舊權利的延續,你們是不是定調了呢?如果定調了,是不是延續你們之前講的呢?民國92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寫得非常清楚,礦業權的展限是新權利的賦予。當時雖然我已經當立委了,只是沒有在經濟委員會裡面。為什麼會那麼快通過?而且還沒有引起任何注意,可以用那麼快的速度馬上就修了相關條文,也就是後來所謂的土霸王條款和一些引起爭議的條款。

  108. 最重要的,針對92年最高法院行政法案的判決,第三十一條礦業權展限的規定,改成原則要准許、例外才否准。

  109. 若將現行條款第三十一條及92年修法以前的第三十五條之三採礦權展限申請查核相關內容做比較,原來的條文還有規定由經濟部核准後准駁之,而民國92年所修訂的第三十一條則是「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

  110. 坦白說,裡面也沒有明確說明這是舊權利的延續或是新權利的賦與,只是從以前的礦務局長、經濟部部長、次長,都認為92年既然已經修法了,那就是這樣了。

  111. 對我而言它其實還不夠清楚,它原來是依照92年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並於當年年底修法,而現今又再度要修法,所以請問在這一次修法後,對於礦業權的展延是新權利的賦與還是舊權利的延續,經濟部的立場是如何?

  112. 主席

    請經濟部楊次長說明。

  113. 楊次長偉甫

    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部分,我們過去的立場是遵循法律延續性原則,因為最高法院或其他場合的解釋,在92年修法後已有了定調,這也是我們在修法說明裡面做相關補充的主要用意。

  114. 這一次的修法,我們還是認為對於重新申請的礦業用地都應再有環評程序,這是大家已經有的共識。至於礦業權的申請,在初始階段並未有明確的申請範圍及開採數量,所以它進行的時間點……

  115. 高委員志鵬

    我會這樣問,是因為礦產權的展限現在分成「舊權利延續」與「新權利賦與」兩種情形,不是在問環評,而你的回答是說現在規定以後都要做環評,還是迴避了我的問題。

  116. 本席為什麼說換湯不換藥?你看,舊條文的第三十一條是說「非有這些情形不得駁回」,而現在改成「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礦業權的展限應駁回申請」,看起來好像一樣,可是當變成正面表列後,它的意思也變成如果不是這些情形就不應駁回其申請,那還不是一樣的意思,到時候還是可以解釋它是舊權利的延續。

  117. 就算其它條文有規定展限要做環評,那麼諮商同意權呢?我這樣問好了,我們討論最多的亞泥新城山礦區,你們今年三月核准它延展20年,請問它要不要做環評?你們說如果修法通過後當然是要做的,但是不是不管修法有沒有通過都要做?而現在變成用例外的規定,也就是說,你們骨子裡還是認為它是延續的。

  118. 另一個問題是,新城山礦區這部分可不可以行使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權?

  119. 楊次長偉甫

    在現在諮商同意權的相關規定裡,於設權階段並沒有強調,主要是因為在用地的階段就要進行諮商同意權,包括環評的過程……

  120. 高委員志鵬

    你們現在沒有把它們分開,本席之前也提出過建議,可以把礦權的延展及礦業用地的認定分開,可是你們不這樣做。簡單講,今天如果照行政院的修正動議版本通過,你們告訴我新城山礦區它要在規定年限內重新做環評,但是它到底要不要有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權?你只要跟我講要或者不要?

  121. 楊次長偉甫

    我們有接受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的規定,這部分正在進行中,目前原基法的條文如果寫得更清楚讓我們可以遵循就沒問題。

  122. 高委員志鵬

    這個問題是我待會要問的,你們所提的第七十二條之一也是在糊弄,你們是在條文裡面加上「應依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這種規定就是在互推皮球。

  123. 之前都曾討論過,這也是為什麼要那些政委們出來協調,就是因為原來的規定沒有。基本法就是基本法,沒有相關的規定,結果你們現在加了第七十二條之一說申請探礦、採礦應依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這就是推來推去!

  124. 光是這一條就有問題,因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你們就把它推回去說要依照原基法辦理,而且是針對探礦、採礦,那麼到底礦權延展算不算呢?還是沒有寫清楚。

  125. 所以才要請你們很清楚的跟我說,如果現在照你們所提的版本全部通過了,到底新城山的礦區需不需要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權?

  126. 楊次長偉甫

    諮商同意權是在原基法裡面規定的,它是諮商同意權的母法,假設母法裡面沒有很明確的話,那我們在特別法裡面個別去規定諮商同意權,未來在不同的案子、不同的對象,可能會產生扞格的狀況,所以目前為止我們認為……

  127. 高委員志鵬

    你們現在就幫它訂了!否則照你們這樣講,加上書面上看起來是「從事探礦、採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到時候又可以解釋為所謂探礦、採礦就是新申請的礦權才有,礦權的延展就不算,所以亞泥就永遠都不用諮商同意權了,或至少在20年內都不用做。

  128. 因為它的礦權已經被延展20年,從今年11月開始可以再延長20年,所以從現在起算的20年又4個月這段期間,當地部落的族人根本完全沒有機會參與諮商同意權。

  129. 剛剛副主委提到,就在今年的6月30日總統府召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蔡總統明確指示這部分要請行政院做完整處理,行政院必須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相關事項納進整套機制,整套是什麼?就是你們所提的第七十二條之一嗎?

  130. 其實在會議中那些原住民族的代表、長老及相關委員,每個人在講的都是亞泥這個案子,也就是現在討論的這些事情,所以將來一定會再關心。

  131. 假設都不照臨時會或其他委員提案版本,而是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後,亞泥未來的20年內卻還是不需履行諮商同意權,那蔡總統講這個不就白講了,你們不就是陷她於不義、不就是有讓原住民同胞覺得又在騙人?之前騙過了現在又再騙,而且還是在礦業法這樣大張旗鼓、呼應民意特別安排進臨時會後通過這樣的結果,亞泥新城山礦區已經延後20年,仍然完全不用諮商同意權,這樣如何交代?

  132. 楊次長偉甫

    這一點或許是誤會啦……

  133. 高委員志鵬

    誰誤會?是你誤會還是我誤會?

  134. 楊次長偉甫

    是條文上面的誤會。目前諮商同意權是在要設定用地的時候就必須要踐行,所以亞泥再重新提出申請時有兩個條件必須要滿足,第一個是一定要做環評,第二個是在核定用地時就必須要……

  135. 高委員志鵬

    今年3月已經核准了,那現在……

  136. 楊次長偉甫

    它會重新按照新法……

  137. 高委員志鵬

    亞泥被核准展延了,它原來沒有做過環評,但這次修法你們另外加了條文,所以它要經過環評的程序;如果你們認為應該還要再另外加個條文,即沒經過諮商同意權也要重新做一遍,就應該加進條文內,但事實上你們並沒有這樣做。

  138. 楊次長偉甫

    是,那這部分我們在條文設計時會再納入考慮。但是跟委員報告,在用地核准的時候就要踐行諮商同意權。

  139. 高委員志鵬

    你們現在用地核准就是沒有另外分出來,而把它認為是循序的程序,所以精神就在於到底是新權利的賦與,還是舊權利的延續,你們認為亞泥是舊權利的延續,所以只是把所有核定用地列入另外的行政程序而已,沒有把它分開。

  140. 所以重點就在於,到底礦權核准延展是新權利的賦與?還是舊權利的延續?

  141. 楊次長偉甫

    是,我們樂意接受這樣的觀點,不過有一個請求,就是目前原基法在這部分的規定是比較不明確,但因為它是母法,如果母法可以訂得更明確讓大家配合辦理,就絕對沒問題。

  142. 高委員志鵬

    沒關係,現在沒有時間了,沒機會讓副主委上台來詢答,看看待會有沒有其他委員會問到相關問題,讓副主委也可以吐露一下心聲。你們現在全部丟給他們,怪原基法沒有規定好,這樣不厚道、也沒辦法處理事情。

  143. 時間有限先質詢到這邊,我會在後續審查時就這部分再好好檢視,絕對希望你們不要再陷蔡總統於不義。

  144. 楊次長偉甫

    謝謝委員。

  145. 主席

    跟各位報告,我們民進黨有兩位資深的委員,講話都很精彩、很優秀,但當他們講完話後常常會有人來問我,他們剛剛到底在講什麼?所以常常需要幫他們翻譯。其中一位是柯總召,另外一位就是高志鵬委員。

  146. 剛剛高委員講得非常精彩,我怕大家沒有聽得很清楚,所以特別替他翻譯一下,其中有八個字我們深有同感,就是「為德不卒」、「借屍還魂」,特別替他翻譯如上。謝謝。

  147. 另外跟孔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在審查時也不一定要有行政院的版本,如果您認為要有行政院的版本比較完整,也歡迎您替行政的版本連署成為修正案,隨時可以加進來。

  148. 像總統制的國家,行政權是完全沒有提案權的,是連提案的權力都沒有的,立法權完全在國會。我們是向總統制傾斜的雙首長制,所以雖然是跟行政部門分享提案權,但是國會比照總統制的精神,獨享提案權也無妨,這是我個人的見解,提供參考。

  149. 接下來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150. 孔委員文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本席已經就提案做過說明,本席想修正一下剛才楊次長所說關於原住民母法規定不清楚的部分,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151. 條文上講得很清楚啊!資源利用、土地開發,這就跟礦藏開發有關。毫無疑問,現在大家都關注亞泥,它的礦區是在新城山,工廠是在新城鄉,礦區是在秀林鄉,而台泥全部都在秀林鄉,所以都是在原住民族地區。

  152. 原基法相關規定很清楚,對於它們要取得原住民族部落諮商同意權,還有取得相關回饋分享的機制,第二十一條就有明文規定,只是經濟部、礦務局、林務局不清楚,因為他們沒有把原住民族基本法看在眼裡。

  153. 舉個例子來說,上次本席也質詢過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張景森在105年11月7日時召開會議,會議結論對於新礦業權的設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的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實行至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須踐行諮商同意權,換句話說,張景森認為對於舊礦業權展限的部分,是不需踐行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的。

  154. 所以,當時在經濟委員會,我就已經提出批評,我們認為應該要尊重原民會的意見,而原民會的意見是堅守原基法第二十一條。

  155. 本席現在已經看出來,經濟部跟原民會可說是背道而馳,張景森在105年11月7日開了會之後,在106年5月1日又針對亞泥公司新城山採礦權展延原基法及環評適用性召開會議。

  156. 經濟部的意見是認為105年11月7日張景森所開的會還是有效的,也就是說,仍應依105年11月7日會議結論辦理,但是原民會提出跟經濟部、行政院相反的意見,原民會認為新設定礦業權或既有礦業權的展限案件,皆須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諮商同意程序,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所以本席在這邊看到行政院跟原民會對諮商同意權有不同的看法,請說明一下。

  157. 主席

    請經濟部楊次長說明。

  158. 楊次長偉甫

    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去年11月份的協商,您所唸的正是最後協商的結論,但在過程當中,因為那次是跨部會的協商,我們遇到了幾個困難點,在這裡我要簡要說明為什麼當時會有這樣的結論。

  159. 第一點,在現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面,對於它所定義要進行諮商同意及參與權利的部分,提到了傳統領域及原住民族地區,就我的了解這些範圍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公告,是有爭議的,包括我們的原住民族或者原住民朋友,對這個部分似乎存有疑慮,範圍的圈定並不明確。或許等一下副主委可以補充說明。

  160. 孔委員文吉

    沒有包括傳統領域?

  161. 楊次長偉甫

    對,所以諮商同意權的行使,用什麼方式行使,是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

  162. 第二點,在原來原基法的設計,第二十一條還有另一條配套條文,就是第三十四條,用意是在當這些法令還不夠周延時的過渡期間,由跨部會協商共同取得共識。換句話說,在行政院的協商便是按照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配套規定的協調結果。

  163. 協商的過程當中,還有第三個問題存在,就是礦業法未修法之前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必須要有霸王條款及補償機制。但是,如果法令還沒有修改前,補償機制就要踐行,當踐行第二十一條原基法的規定時,國家賠償的責任由誰來承擔?這個問題如果沒有先克服而直接去處理原基法的規定,兩個法律競合的部分會有問題。

  164. 上述這些原因就是為什麼張景森委員當時的會議有這樣的結論,也是目前我們還必須遵守的原因。

  165. 孔委員文吉

    我想這樣啦!這部分到條文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談。那麼針對亞泥展延的部分,環保署或是經濟部有什麼看法?

  166. 楊次長偉甫

    以現行的法律規定並無法排除亞泥申請展延的程序,除非展延的過程當中,確實有人為疏失違反法令規定。到目前為止,經過一再檢視的結果,以現行的法令規定、過去所踐行的流程及跨部會的意見表達,就礦務局這邊來看,他們認為這個地方是符合規定的,所以在現行法令條文所規範的狀況之下,基於信賴保護的條件,我們認為就現況而言,亞泥的展限案是合法的,但是針對這次的修法,我們也考慮到未來該如何改變這樣的狀況,因此在這次的修法內容當中,已經考量到雖然亞泥展限案是合法的展限,但是他們還要去補一些程序,在新法修正通過之後就要踐行,這部分我們已經考慮到了。

  167. 孔委員文吉

    那天經濟部部長李世光有陪我們去花蓮考察台泥和亞泥,不過次長沒有去。事實上,我們也要注重原住民的就業權,當時聲音比較大的是環保團體,我也有聽到他們的意見,他們認為那是破壞生態,對部落的安全造成危險,但是我們也看到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亞泥提供給原住民的就業機會大概占了40%左右,再加上還有一些下游產業,本席認為原住民工作權的保障也應該要加以考量。不管政策環評要怎麼做,經濟部並不反對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權,而這也是原民會所堅持的,我們應該要設法踐行原住民的諮商同意權。其實台泥也有問題,那天我們去考察的時候,沒有時間去看台泥的金昌石礦,當時我們覺得部落的人對台泥比較支持,環保團體似乎比較反對亞泥,當然也有很多原住民在那邊舉白布條抗議,說他們要爭取他們的工作權。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原住民的部落諮商同意,不管是新礦或舊礦,一定都要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能把傳統領域排除在外,針對現有的礦藏,不管是舊礦或新礦,一定要進行部落諮商同意權,至於如何進行部落諮商同意權,就是針對那個地區的原住民族召開部落會議,原民會有規定部落會議召開的程序,如果部落對於亞泥有意見,不管是贊成或反對都要表達出來。今天本席是站在原住民的立場來發言,而不是針對環保團體,這些礦是採自於原住民地區,可說是天天都跟我們生活在一起,落石掉下來並不是打到別的團體,而是打到原住民部落,所以我們一定要設法召開部落會議。請問原民會副主委,我們要如何進行部落諮商同意權?針對亞泥的部分,請問你有什麼看法?

  168. 主席

    請原民會汪副主任委員說明。

  169. 汪副主任委員明輝

    主席、各位委員。站在本會的立場,我們認為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常清楚而明確,去年1月我們就已經訂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當中有很詳細的條文規定……

  170. 孔委員文吉

    說到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請問富世村部落會議有沒有成立?

  171. 汪副主任委員明輝

    有,已經有成立了。

  172. 剛剛有提到比較不明確的地方,其實在諮商同意辦法當中還有一個附件規定必須諮商取得同意的項目,針對土地開發的部分,第三項已經清楚規定「礦產或土石之鑽探、採取工程及其碎解、洗選、冶煉、儲庫等其他增進產能設施之興建、增進產能或擴建」,這些都是諮商取得同意的要項,這是非常明確的。

  173. 孔委員文吉

    另外是對於原住民回饋的部分,只要礦場的設立符合法定程序,不管是政策環評、原住民諮商同意或原住民部落同意,那有何不可?今天應該是針對秀林鄉富世村的族人召開一個部落會議公投,而不是聽其他團體的意見,如果亞泥在原住民的就業權及回饋機制等方面能夠做得跟台泥一樣,那我們就沒話講。現在我們對於台泥幾乎沒有意見,雖然有少數人反對,但是大部分都支持。

  174. 汪副主任委員明輝

    有關工作權的保障,應該是參與權的部分,但我們不能把工作權的保障拿來做為同意權交換的籌碼,它們之間並不衝突。也就是說,同意權的同意程序還是要照做,而工作權的保障也是可以兼顧的。

  175. 其次,就亞泥來講,大部分的土地都是在原住民保留地的範圍之內,只有一部分是在傳統領域內。針對原住民保留地,我們可以依據基本法來行使同意;至於傳統領域的部分,其實我們在今年2月18日已經公布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當然我們不可能在短時間之內就把劃設程序完成,但是從民國91年開始,我們就已經進行了十幾年的傳統領域調查,94年原基法通過之後,許多部會及開發單位都會向原民會詢問他們要開發的地點是否位於傳統領域之內,而我們也會根據調查結果來告訴他們是不是位於傳統領域之內,然後他們就會決定要不要遵照原基法的規定去做,根據法院的判決,其實在公布傳統領域劃設範圍之前,我們實際上已經在做這件事情了。

  176. 孔委員文吉

    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席希望礦務局及林務局都要充分尊重原住民族部落的諮商同意權,就像副主委剛才所講的,針對土地開發及資源利用等項目,每一個原住民都應該儘量表達意見,同時大家也要尊重部落的決定,依照部落的意見來辦理,請問原民會是不是站在這樣的立場?

  177. 汪副主任委員明輝

    對,沒錯。

  178. 孔委員文吉

    請尊重部落的諮商同意權,任何舊礦、新礦都一定要踐行原住民族部落諮商同意,原住民族的意見最重要,我們不要聽別人的,應該要以原住民做為主體,來決定是否要歡迎這個礦場在原住民族的土地內開發。傳統領域是另外一部分,那比較複雜。針對現有的礦場,在原住民族的土地內所開發的舊礦及新礦都應該要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來辦理,我覺得這是一個修法的好機會,也是讓原住民能夠展現自治的好機會,雖然原住民族自治法還沒有通過,但是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採礦權、探礦權,原住民都有最後決定的權利,這也是踐行自治權利的一種,其中最重要的一種就是對於礦產的開發,原住民應該可以分享相關利益,針對回饋機制,等一下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可以再來商討。

  179. 汪副主任委員明輝

    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會再努力。

  180. 主席(高委員志鵬)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18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得非常明確,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主管機關是原住民族委員會,這一點請問次長認同嗎?

  182. 主席

    請經濟部楊次長說明。

  183. 楊次長偉甫

    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沒有錯。

  18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是主管機關,原民會針對礦權的展限是不是要適用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已經在105年1月6日、105年8月18日正式行文經濟部礦務局,另外在今年5月1日經濟部所召開的會議當中,原民會再次正式表達礦業權展限必須適用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會議紀錄寫得非常清楚,因為主管機關是原民會,而不是經濟部,更不是張景森,張景森只不過是來開會而已。原民會並沒有改變他們一貫的解釋,也就是礦業權的展限必須依照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尊重部落諮商同意權。所以經濟部給亞泥的展限是違法的展限,剛才次長提到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其實那也必須要會同解釋,也就是必須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來解釋,請問你們有會同嗎?並沒有嘛!所以原民會基於主管機關所作的解釋依然是有效的,也因此亞泥的展限是違法的展限,必須趕快撤銷,請問可不可以?

  185. 楊次長偉甫

    誠如我之前的報告,我們現在所遭遇的困難並不是用什麼方式來踐行原基法的問題,而是現行原基法當中有一些部分還沒有辦法讓我們能夠很清楚的執行,所以才會有報請行政院協調的問題。

  18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本席剛才所講的是傳統領域,而你是質疑傳統領域對不對?那裡面有很多原住民保留地啊!

  187. 楊次長偉甫

    針對在原住民族區域當中採礦的問題,礦務局從民國104年就已經開始與原民會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當中,某一些階段是有共識的,到後來105年沒有共識之後,因為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才會依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兩個部會協商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狀況下,報請行政院協調。當然我們現在完全要尊重原基法,這一點我們絕對會按照規定來辦理,只要踐行的方式很清楚的話,我們就會照辦。

  18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張景森的協調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按照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完全沒有行政院置喙的餘地,所以你們一定要撤銷亞泥的……

  189. 楊次長偉甫

    按照過去的慣例,當部會協商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時就會報請行政院協調。

  19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們接下來談原住民族的礦權,什麼是原住民族的礦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寫得非常清楚,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土地裡面的相關礦物都是屬於原住民族的;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保障原住民族經濟土地;土地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其中當然也包含礦產;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土地本來就包含自然資源,而且為了怕經濟部質疑,所以又把「自然資源」特別明確強調。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亞泥或台泥的礦,原住民族都有權利決定,雖然憲法規定礦是國有,但是憲法增修條文卻規定政府必須保障原住民族的土地,原基法第二十條也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所以原住民族的礦權必須在這次修正礦業法時納入,也許你們無法理解這種東西,上次本席曾經質詢過一次,雖然前任局長已經離開了,但是新任局長必須清清楚楚。針對原住民族礦權,阿扁時代曾擬定憲法原住民族專章,其中明定原住民族土地裡面的礦是原住民族所有,但因為憲法規定礦是國家所有,在還沒有修正之前,原住民族和國家必須共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當中的礦產。在這次礦業法的修法當中,一定要更明確的規範礦業權的展限必須依照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部落諮商同意,請問次長可不可以支持?

  191. 楊次長偉甫

    誠如委員方才所言,談到礦就已經牽涉到諸多法令,而在當時各項法令規定在立法時並沒有思考得非常周延的狀況下,這次修法確實必須要把這些問題釐清,包括委員所說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土地法的問題,我們非常誠懇建議修法是一定要修,但要把過去所發現的問題一次解決,就必須非常慎重,我們會完全尊重原基法的規定,但是修法的過程一定要把這些問題一併考量。

  19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林全院長對外宣布亞泥的環評要補辦對不對?有沒有這回事?

  193. 楊次長偉甫

    是的,在這次的修法當中也已經放進去了。

  19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為什麼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不可以?

  195. 楊次長偉甫

    我們並沒有說不可以,現在的問題在於這一條踐行的方式……

  19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你支持嗎?你們已經核准了亞泥的展限案,如果現在本席要求你撤銷,我相信你也不會撤銷……

  197. 楊次長偉甫

    現在沒有法令可以撤銷。

  19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啊!有法令依據啊!就是原基法第二十一條啊!只是你願不願意、你敢不敢而已嘛!如果你不願意,最起碼對於這次礦業法的修正,希望你們能夠同意我們所提出的條文,這是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另外就是關於原住民族的礦權,在本席所提的修法意見當中有提到原住民族礦權,我們必須在原基法第二十條當中設法加以落實,也要在憲法增修條文當中加以落實,把原住民族礦權納入這次礦業法的修正當中,請次長回去之後能夠向部長報告,希望你們能夠支持,同時也希望所有委員同仁都能夠支持,謝謝。

  199. 楊次…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