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於財政委員會會議

台灣民眾黨台灣民眾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國會沒有真正的調查權,質疑若國營銀行可擺明不理會國會要求,則成立調閱小組沒有意義「說起來現在我們國會沒有真正的調查權,國會要求的資料隱匿不給也沒有什麼相關的罰則,但是如果我們自己的國營銀行就可以擺明不甩國會,那我們成立這個調閱小組還有什麼意義?」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不好意思,開始發言以前,我想先請您處理一個程序上的事項。

  2. 主席

    好,您請說。

  3. 黃委員國昌

    從調閱小組成立到現在,我上次也在委員會上公開向主席報告,索取資料的過程非常令人覺得痛苦,為什麼覺得痛苦呢?當初調閱小組提出文件的範圍已經寫得很明確,結果上一次我在委員會提出這個問題時,有一些單位或者是銀行還不把文件交出來。我上次請主席裁示處理這件事,其中我特別點名的就是臺灣銀行1月28日的議事錄,我之所以確定1月28日這個議事錄存在是因為臺灣銀行在2月5日常董會確認議事錄的時候講得很清楚,把1月28日那個決議事項二給拿掉。

  4. 我一直跟他們聯絡,到今天臺灣銀行把一個2月5日的逐字稿交給我,你把2月5日的逐字稿交給我要做什麼?我自己去聽錄音帶就聽得非常清楚啦!重點是2月5日的錄音帶裡面有常董在討論說1月28日常董會議事錄的決議事項二要把它拿掉,所以我希望可以看到1月28日議事錄的決議事項二到底是什麼。發文跟他們要,打電話跟他們聯絡,說不給就不給!這樣我們到底要怎麼繼續進行下去?

  5. 說起來現在我們國會沒有真正的調查權,國會要求的資料隱匿不給也沒有什麼相關的罰則,但是如果我們自己的國營銀行就可以擺明不甩國會,那我們成立這個調閱小組還有什麼意義?

  6. 主席

    好,我來處理。我們在調閱小組講得很清楚,任何委員要調閱什麼資料,只要兩位召委其中任何一位簽字,相關要被調閱的資料必須得送到五樓的調閱辦公室。針對黃國昌委員剛才所提的,臺灣銀行必須得提供2016年1月28日常董會的會議資料,目前董事長不在,兩位總經理,尤其是臺銀的總經理,今天5點鐘以前必須把這個資料送到調閱委員會,沒有討論的空間,好嗎?

  7. 現在正在怎麼樣?請臺灣銀行魏總經理說明。

  8. 魏總經理江霖

    主席、各位委員。1月28日的逐字稿跟會議紀錄原來就在調閱小組裡頭。

  9. 黃委員國昌

    不好意思,我插個話。我要的是1月28日的議事錄,跟你們講過N次了!除非那個議事錄不存在,問題是那個議事錄在2月5日常董會一開始在確認上次議事錄的時候,一堆常董就在討論把上次的決議事項二拿掉,所以我一直在要1月28日的議事錄,你們到現在都一直不交出來啊!

  10. 魏總經理江霖

    報告委員,我們提供的那個案子的逐字稿就在調閱小組裡頭,2月5日那天所謂的決議二,那只是……

  11. 黃委員國昌

    不是2月5日的決議二啦!2月5日在討論要把1月28日議事錄裡面的決議事項二把它刪除掉。

  12. 主席

    等一下,黃委員,你說你要的資料他們沒有提供,可是他們說已經在調閱小組裡頭,這到底怎麼回事?中間有怎麼樣的……

  13. 黃委員國昌

    這就是我剛剛跟主席報告的,我剛才為什麼把2月5日常董會的逐字稿呈交給主席當作證物?主席您看在2月5日常董會的逐字稿裡面就有寫「大家各退一步,把議事錄裡面決議事項二的文字拿掉」,我一直要求他們把1月28日的議事錄交出來,結果他們一直在講的是1月28日會議的逐字稿。如果這個議事錄不存在的話,我沒有辦法理解的事情是,那2月5日那些常董他們到底在討論什麼?

  14. 主席

    魏總經理,你就把1月28日常董會的會議紀錄一個字不動地,不要經過你們刪減才提供,一個字不動地送交到調閱委員會,好嗎?

  15. 魏總經理江霖

    但是送的也是跟現在一樣的東西喔。

  16. 主席

    不是,他說你們在2016年2月5日的會議裡面有人講說「我想各退一步,把決議事項二拿掉」,不可以把決議事項二拿掉,就是原來有決議事項二的東西要把它擺在裡面,好嗎?

  17. 好,我做以上的裁定,現在開始詢答,請就位。

  18. 黃委員國昌

    謝謝主席。麻煩有請金管會顧立雄主委、土地銀行凌忠嫄董事長、第一銀行董瑞斌董事長,第一銀行對於聯貸熟悉的人員是否上台協助一下董董事長,因為我怕董董事長剛上任,前面有一些事情他未必那麼清楚,任何熟悉的人員都可以上台協助董董事長。

  19. 主席

    現在開始計時,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20. 黃委員國昌

    我就不一一問候,首先請教凌忠嫄董事長,上次委員會開會時我特別跟您提到有關慶陽海科館聯貸案的事情,我請教你們上一次通過的懲處是針對貸後管理還是整個案子?因為我上次跟您說前面放貸授信也有問題,您也承認了,結果你答復的是整個案子通通都有,但我事後跟你們要懲處名單,我檢視懲處的事由,結果記過的全部都是基層人員,針對貸後管理的部分,你上次為什麼跟我說連放貸的部分都有?

  21. 主席

    請土地銀行凌董事長說明。

  22. 凌董事長忠嫄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說明,關於慶陽的聯貸案,其實慶富集團最早是受到教育部的邀請……

  23. 黃委員國昌

    這個我都知道,你不用再針對慶陽海科館聯貸案的來龍去脈跟我解釋,這個我都了解,資料我全部都看完了。我現在的問題是,你上次為什麼在委員會裡面跟我撒謊,說放貸的部分你們也有懲處,事實上結果出來並沒有啊!

  24. 凌董事長忠嫄

    跟委員報告,我們整個授信的流程是從分行的部分先報到總行,從總行的企金……

  25. 黃委員國昌

    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你們在懲處的事由裡面有針對授信的部分嗎?我全部都看了,都是貸後管理啊!

  26. 凌董事長忠嫄

    我就是要說明一下,為什麼我們整個案全部都了解過以後,前面那一部分因為這整個案子是……

  27. 黃委員國昌

    前面那部分沒有缺失,不用懲處就對了,是不是?

  28. 凌董事長忠嫄

    前面整個核貸授信的過程,針對慶陽公司的建造能力以及它後續整個收入來源等等都有做非常詳盡的評估……

  29. 黃委員國昌

    所以沒有疏失就對了?

  30. 凌董事長忠嫄

    在整個授信的過程中,這部分都評估過了。

  31. 黃委員國昌

    請教顧主委,金管會針對高雄銀行的整個金融檢查,給它們回復、表示意見的期間應該到了吧?是不是11月21日就已經發函了,7天之內回復?

  32. 主席

    請金管會顧主任委員說明。

  33.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委員。11月28日函復陳述書到本會。

  34. 黃委員國昌

    好,所以整個程序就結束了嘛!什麼時候要做處分?

  35. 顧主任委員立雄

    現在銀行局在整理意見,預定一個時間要跟我討論,已經預定好一個時間,我現在不太記得是哪一天?

  36.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要處分?

  37.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還是預計在年底以前……

  38. 黃委員國昌

    年底以前會處分嘛!好。剛剛土地銀行說針對慶陽海科館的部分,他們的授信做得很OK,沒有什麼問題。針對這部分,金管會是不是跟土地銀行抱持相同的看法?

  39. 顧主任委員立雄

    委員現在提的是高雄銀行還是指土銀?

  40. 黃委員國昌

    我先講高雄銀行,因為一開始的時候,你們沒有針對土銀這部分做金檢。就目前我掌握到的資料,當然我有去函給你,你很明確地跟我講這是機密資料,你們不方便提供,我也尊重,但是我也可以坦白地跟顧主委講,你們金檢報告的內容我有掌握,我實際上是有掌握的。實際上我對你們金檢報告的內容掌握的非常鉅細靡遺,裡面第一點就針對高雄銀行當初慶陽海科館在徵信放款時的缺失提出了指責,所以我才會去問土地銀行到底是只有貸後管理有問題嗎?還是一開始的放款就有問題了?我會知道這件事情,正是從高雄銀行那邊過來的。

  41. 顧主委,你們還沒有針對土地銀行就這部分去做金檢,我了解,針對土銀的部分,你們對於它在慶陽海科館裡面的徵信做得怎麼樣……

  42. 顧主任委員立雄

    跟委員報告,我們也對土銀做了金檢。

  43. 黃委員國昌

    好,針對土銀做了金檢,你們最後評估出來的結果是什麼?是不是如同董事長所講的,在授信放款那個階段沒有問題?

  44. 顧主任委員立雄

    金檢的內容現在還不宜公開,時間上土銀的部分……

  45. 黃委員國昌

    我沒有要求顧主委講非常具體的內容,現在我只是請教你是不是有問題?上次曾銘宗前主委質詢你的時候說,針對高雄銀行當初履約保證金17億4,665萬元,當初代償專戶裡面的錢是從地下錢莊來的這件事,你事實上也有證實,那您對我的標準不應該跟曾銘宗前主委不太一樣。我現在只是請教你,針對授信放款的部分是不是有問題?這個問題沒這麼難吧!你如果不方便回答,請銀行局回答也可以,因為我也怕太為難你。

  46. 顧主任委員立雄

    總的來講,因為現在我們應該還要進一步有土銀的陳述意見,等到我們整個整理完成後,會在處分的當下再公開,好不好?

  47. 黃委員國昌

    好。我再進一步具體的講,過去這段時間我跟高雄銀行有非常嚴重的爭執,之所以有嚴重的爭執,是因為我公開指出,而且我拿出具體的證據來加以支持。高雄銀行對於慶富集團,我現在列舉出來的,從慶陽海洋一直到2016年7月7日,也就是前主委李瑞倉當董事長的時候,這些授信放款通通都有問題。請教顧主委,現在螢幕上臚列出來的是不是就是你們金檢報告的內容範圍所及?還是這個也不方便講?

  48. 顧主任委員立雄

    黃委員,我現在真的沒有辦法這樣跟你回復,好不好?

  49. 黃委員國昌

    好,沒關係,請銀行局同仁上來協助拍個照、看一下。

  50. 先請教第一銀行,你們第一次接觸慶富集團,它跟你們申請、要求聯貸是在什麼時候?

  51. 主席

    請第一銀行董董事長說明。

  52. 董董事長瑞斌

    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103年11月。

  53. 黃委員國昌

    2014年11月嘛?

  54. 董董事長瑞斌

    對。

  55. 黃委員國昌

    當初你們為什麼拒絕它?

  56. 董董事長瑞斌

    如果我記得沒錯,當初是因為它的資本……

  57. 黃委員國昌

    它的資本額只有5.3億元,不可能貸到200多億元嘛,所以……

  58. 董董事長瑞斌

    報告委員,另外我們也擔心兩個問題,就是IM跟LM……

  59. 黃委員國昌

    那個我知道。第一個最重要的,5.3億元的資本額根本沒有辦法貸那麼高嘛!你們後來同意是因為它增資到30億元。

  60. 董董事長瑞斌

    對。

  61. 黃委員國昌

    在短短半年多的時間內從5.3億元增資到30億元,你們當初驗資怎麼做的?就看經濟部的登記資料,登記資本額已經到30億元就當作有30億元,是不是這樣?

  62. 董董事長瑞斌

    看變更登記的事項。

  63. 黃委員國昌

    對嘛!就是看變更登記的事項,經濟部登記到30億元就30億元,但是你們沒有覺得很奇怪嗎?從5.3億元增資到30億元,那個錢全部都是從慶洋投資來的,慶洋投資是它的關係企業,慶洋投資的資本額有多少、財力有多少?它有辦法在半年多增加20幾億元出來幫慶富造船增資,你們作為聯貸的主辦行,不會覺得很奇怪嗎?這件事情當初有沒有去查?還是沒有?就看經濟部的變更登記有就有了?

  64. 董董事長瑞斌

    我們一般大概就是只看變更登記。

  65. 黃委員國昌

    請第一銀行看清楚它的增資是怎麼做的?按照我的看法,這是你們一開始在討論評估是否要核貸給慶富的時候就應該去查出來的事實。高雄銀行短期放款給慶富造船,慶富造船同一天轉到慶洋投資的帳戶,慶洋投資的帳戶再以增資款的名義轉到慶富造船當作它的增資款,那等於是什麼?慶富造船去跟銀行借錢,借到錢以後搬給慶洋投資,然後慶洋投資再把錢匯回給慶富造船,當作它的增資款,請第一銀行仔細聽問題,當初這些事實你們有沒有查出來?

  66. 董董事長瑞斌

    報告委員,當初我們沒有辦法去查它的……

  67. 黃委員國昌

    沒有關係,這我了解。請問第一銀行的董董事長,請仔細地評估你的答案,你如果知道當初增資是這樣胡亂假增資搞出來的,第一銀行還會做聯貸嗎?或者是你身為第一銀行的新任董座,當這些證據都攤在你面前的時候,你還會認為這是真的增資,你還會同意這筆205億元的聯貸案嗎?

  68. 董董事長瑞斌

    報告委員,如果下次我們看到類似這樣的情況,我們會非常小心。

  69. 黃委員國昌

    還是不敢直接講答案就對了?這麼明確的東西耶!還需要裝嗎?

  70. 董董事長瑞斌

    這麼明確,我們下一次也不見得能夠看到這麼細。

  71. 黃委員國昌

    沒有關係。請銀行局上台,如果顧主委對金檢內容沒那麼熟悉沒有關係,請銀行局幫您回答。請教銀行局,這一天帳戶裡面轉來轉去,匯款的轉帳單調出來了沒有?

  72. 主席

    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說明。

  73. 邱局長淑貞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轉帳的相關資料,我們也是從檢查報告相關來源看到,就是……

  74. 黃委員國昌

    沒有,現在我具體的請教你,你一定要去調匯款轉帳單嘛!上面會寫明轉帳人的姓名、電話以及事由,因為這部分我在樓下調閱辦公室展示的資料中都看不到,所以我才要請教你,這些匯款轉帳單調出來沒有?

  75. 不要跟我說還沒有,這是金融檢查最基本要做的事嘛!匯款轉帳單調出來沒有?

  76. 邱局長淑貞

    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看起來它們是有從關係企業之間互相有……

  77. 黃委員國昌

    對不起,局長,您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匯款轉帳單調出來沒有?

  78. 不回答?

  79. 邱局長淑貞

    因為資料很多,我們是在看這部分在檢查報告裡有沒有調出來。

  80. 黃委員國昌

    你們的檢查報告沒有寫這一段,所以我才問你。為什麼這個關鍵重要?如果同一天轉來轉去的匯款轉帳人是同一個人的話,代表有一個人同時代表慶富,也代表慶洋,在高雄銀行的那個戶頭裡面把錢搬來搬去,做完驗資證明之後,錢馬上轉走。可以這樣幹嗎?

  81. 因為時間的關係,主席也提示我了,但我還是要期許顧主委,如同賴院長所講的,在這件事情上面要究責到底,沒有上限。謝謝。

  82. 顧主任委員立雄

    謝謝。

  83. 主席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顧主任委員立雄

    會計師公會主張廢掉職前訓練,這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

  86. 王局長詠心

    這是經過會計師公會內部討論的決議。

  87. 黃委員國昌

    不好意思,我說話比較直接一點。從會計師的誘因結構來講,我完全可以了解他們為什麼要這樣修正。我話講到這邊應該滿清楚的!針對他們這樣的請求,主管機關的立場是不是也評估過,真的只是單純完成職前訓練,而不是真的到會計師事務所裡面當助理,讓他們操兩年?那個效果是不一樣的,我關心的只有這件事而已。我可以了解會計師為什麼希望這樣修,我完全可以了解。

  88. 顧主任委員立雄

    這個主要參酌IFAC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規範,其他相關的像是建築師也都是類似這樣的規範,比較少用職前訓練的方式來替代。

  89. 黃委員國昌

    我現在滿納悶的是,律師的職前訓練是多久?

  90. 顧主任委員立雄

    律師的職前訓練現在是6個月,1個月上課、5個月到事務所實務訓練。

  91. 黃委員國昌

    因此,律師需要職前訓練的程度比較低,會計師反而需要比較高的……

  92. 主席

    沒有這個意思吧?

  93. 顧主任委員立雄

    會計師兩年……

  94. 黃委員國昌

    不好意思,因為我自己當過實習律師,我完全了解那種感覺,就在實習時的那個狀態。

  95. 主席

    我也很了解,因為我在會研所教書20多年了,我很清楚。

  96. 顧主任委員立雄

    會計師是兩年,好像是會計師職業上生態循環的要求。無論如何都要有實務經驗,律師現在也一樣,不過律師的期間比較短,是5個月加上課1個月。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主席

    有關第一項第四款的第二行,請參考白色紙的修正版。

  99. 請黃委員發言。

  100. 黃委員國昌

    我請教一下,比如他取得執業登記,可是並沒有加入會計師公會,或是退出會計師公會,他就沒有辦法執業,因為要先滿足執業前提,即執業登記及加入公會。譬如現在他已有執業登記,可是因為某些事由,他選擇不要加入或是退出會計師公會,你們就急著撤銷他的執業登記,請問到底是什麼理由呢?最後的把關機制就是沒有加入公會就無法執行業務嗎?如果還去執行業務也會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嗎?現在他有執業登記,可是並沒有加入公會,對此後面也有一個法律效果可以把關,如果你們急著撤銷他的執業登記,請問這樣做是為什麼呢?你們的立法目的及實質意義又是什麼呢?如果他的執業登記掛在那裡,由於沒有加入公會,反正他就是無法執業,那你們何必撤銷他的執業登記呢?

  101. 王局長詠心

    現在的案例是他拿到執業登記之後,他又退出公會,可是他又再執行業務。

  102. 黃委員國昌

    這不就違反了會計師法,後面也會有法律效果嘛!

  103. 王局長詠心

    所以我們要在這裡寫清楚,就是可以撤銷他的執業登記。

  104. 黃委員國昌

    不是啦!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他有執業登記,可是沒有加入會計師公會,他就不能執業,如果有執業的話,你們可以按照法律效果去處理就好了,你為什麼要撤銷他的執業登記呢?譬如說他想休息一下,先退出公會6個月,同時也不執業,如果要執業就要再加入公會。假使你們撤銷他的執業登記,到時候他還是要重新去申請一次,請問你們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麼?

  105. 主席

    請顧主委說明一下。

  106. 顧主任委員立雄

    現在要看是什麼懲戒事由,如果他取得執業登記,然後沒有加入公會而去執業,由於沒有懲戒事由,因而才會有一個法律上的漏洞。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顧主任委員立雄

    如果要用這種方式處理,看起來就不會進入到懲戒的程序,比如第二項是逕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原因消滅後就可再申請執業登記,這是一個輕度規範,即執業就要加入公會。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沒有加入公會,就會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之後還可以再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公會,這也是一種選擇性的處理方式。

  109. 高組長晶萍

    原則上,在他取得執業登記就應該加入公會,因為就是要去執業嘛!之前的案例就是他取得執業登記也加入公會,後來又退出了,所以他是處在執業登記及加入公會的灰色地帶,也因此可以去規避上課時數等相關規定。當時公會的建議是業必歸會,即取得登記就是要執業,為什麼拿到執業登記還不去做會計師,然後pending在那邊呢?這也會讓人家誤解他是不是可以執業的會計師。公會認為在他申請時,就可以要求他加入公會,如果沒有這條法源的話,那就沒有辦法要求他在多久期限內要加入公會,以使人家知道目前他的狀況是不能執業,也就是不能去做會計師的業務。

  110. 黃委員國昌

    其實不加這個,他也不能做會計師的業務,我從頭到尾在講的就是這件事情,我聽不懂這會讓誰混淆呢?如果沒有加入公會就是不能執業,如果去執業就會違反會計師法,然後就會被懲戒,事情就這麼簡單嘛!如果他沒有加入公會,也沒有去執行會計師的業務,你們管他幹嗎?你們規範的目的到底在哪裡?你們講了老半天,我還是聽不懂啊!從公會的角度來講,我也知道為什麼要這樣寫,這也沒有什麼關係,我尊重主管機關,我該講的都已經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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