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已經明確,應儘速賠償,再委託調查是浪費錢「那個已經非常明確,沒有人否認過,該賠的要趕快賠」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總統在2015年8月1日所提的原住民族政策主張,第一點就特別提到「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積極實現轉型正義」,這裡提的是「轉型正義」,不是什麼「歷史正義」。在這個政策主張裡面提到「為實現社會正義、司法正義、歷史正義、土地正義和分配正義等轉型正義」,這個再明確不過了吧?
- 主席
請總統府吳秘書長說明。
- 吳秘書長釗燮
主席、各位委員。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歷史正義是包含在轉型正義裡面。「對原住民族因而流失的土地、語言、文化、征戰傷亡等給予適當賠償」,這是蔡總統的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可是很遺憾的,立法院民進黨黨團所提的促進轉型正義刻意排除了原住民族,他們一直說我們原住民族的是「歷史正義」,但是蔡總統很明確的說是「轉型正義」,因此,刻意排除原住民族就是不正義。
總統府成立了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原住民族對此表示肯定,為什麼?畢竟開了很多次會議,也花了很多時間,但是沒有調查權,而且有時候不該調查的還去調查,浪費錢!舉個例子,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那個已經非常明確,沒有人否認過,該賠的要趕快賠,結果還去委託專家學者調查,這個是浪費錢,請秘書長回去向蔡總統報告,希望總統能夠支持立法賦予法定調查權,讓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能夠早日調查,然後依蔡總統的政策主張去落實,我剛才說的你可以轉達給蔡總統嗎?
- 吳秘書長釗燮
委員希望我們轉達的部分我們會儘量轉達,有關於原住民轉型正義或者是歷史正義這個部分的確是相當的複雜,必須要有更多的時間來做調查,做事實的釐清,然後我們才能夠做得比較好一點。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秘書長,我支持你們成立原轉會,但是法律要有更大的授權,有法定調查權才有辦法落實,就是因為很複雜,所以絕對不是靠這個諮詢。
再來,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原住民族也表示肯定,但是很快的就表示失望,為什麼呢?蔡總統在道歉文說「我們有相當進步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不過,這部法律,並沒有獲得政府機關的普遍重視。」所以蔡總統說「我要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這個是在去年8月1日說的,在1個半月之後的9月22日,行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的修正,並沒有把原基法第十九條的非營利自用納入,這個部分我們一再的要求,要求了12年,結果行政院通過的野保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仍然沒有依原基法第十九條來修正,增加非營利的自用。接下來,在去年10月13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了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要將「傳統領域」改為「原住民族地區」才能夠符合原基法第十九條,結果也沒有改,到底道歉文是不是只有總統府和原民會知道?林務局在總統府原轉會還備受肯定,還備受蔡總統肯定,但事實是如此啊!請你回去向蔡總統報告,我們真的是很失望。
我在上一屆特別修了原基法第三十四條,增加第二項,因為經過10年還沒有完成相關的修正,所以要透過法律授權給中央原民會和相關的部會來解釋,尤其是農委會。我在立法院院會要求林全院長,他在10月份承諾2個月內要完成解釋,結果呢?原基法推動會在11月和3月的召開都沒有列管,總統府的原轉會也沒有列管,都不重視。因為這是原基法一個很重要的授權解釋,結果靠我鄭天財去要求各部會,尤其是農委會,每一次在原民會副主委主持的解釋會議都派科長出席,然後今天派甲,下一次派乙,都不一致,所以我只好跳出來。我過去是原民會的副主委,在張俊雄第一次當行政院長的時候我是原民會的副主委,我只好繼續當副主委開協調會,後來也完成了好幾個解釋,所以這些相關的法律都是要配合原基法,目前都還沒有完成。對我們原住民族而言,非常重要的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各機關都沒有重視,剛才已經向秘書長報告了,請秘書長回去要告訴蔡總統,各機關還是不重視。
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的問題,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成立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在蔡總統的政策主張是有規定的哦!但是很遺憾的,這是原民會在106年11月17日發給我的文,它的內容是根據行政院秘書長的函,上面寫「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已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有違」。在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明定要以法律定之,要設置這個委員會,但是第一個,在蔡總統的道歉文沒有提到這個委員會,只有提到土海法、自治法。第二個,還說「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有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比原基法還晚制定,原基法是在民國94年2月5日制定的,在這樣的情形之下,當然要制定這個調查委員會才是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尤其是我們看著黨產會的成立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為了促進轉型正義成立的促轉會也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限制,唯獨已經有法律的,原基法已經明定要成立的調查委員會被說成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原住民族何其的不公平?你的感受是如何?秘書長。
- 吳秘書長釗燮
我會把委員的這些意見好好的和我們同仁做一個討論,看看有什麼可以為原住民族做的更多的部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都不願意認為是蔡總統,因為這些文稿不是姚人多副秘書長就是原民會提供的,你看,蔡總統的道歉文裡面就刻意排除要成立原住民族土地的調查委員會,道歉文就這樣啊!這個部分是不是你們討論好的我不知道。有關土海法,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說「本院將在下會期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結果沒有提出,這裡的「下會期」是指立法院的第2會期,所以我們原住民的立委又提出立法院的主決議,要求在第3會期要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但是到現在都第4會期了還沒有送來,土海法和自治法到底還要等多久?秘書長、姚副秘書長,我一直要求原民會趕快送,他們竟然說:「我們還要送到總統府的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討論」,已經變成推託的一個理由了,這個非常的不應該。
- 最後,原住民族的土地不限公有土地,因為原基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
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這裡面有沒有寫公有土地?沒有,是包含私有土地,何況後面寫「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當然就是私有土地,所以原住民族土地是包含私有土地,這個請姚副秘書長好好的看。原基法的意旨非常明確,我是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立法者,我在上一屆提出了修正條文,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才是限於公有土地,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就回歸到原基法第二條,它不限於公有土地,包含私有土地。原民會在105年8月3日預告的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是包含私有土地,沒有限公有土地,為什麼106年2月18日正式發布的版本會限縮在公有土地?為什麼會有這個轉折?
- 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得很明確,這個轉折在於105年11月7日張景森政務委員開了這個協調會,這是會議紀錄,不是我寫的。在這個協調會中,內政部的意見是「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原住民族土地是包含私有土地,不限於公有土地,原民會的意見也是一樣,行政院法規會的意見也是一樣,那為什麼會改變?就是因為偉大的姚副秘書長姚人多參加了這個會議,為什麼會參加這個會議?當然是他要求要開這個會議,對不對?姚副秘書長說
「是否包含私有土地?由誰劃設?由誰核定?希望貴院妥善處理。」第一個錯誤,他說為什麼要包含私有土地?這是違反了原基法。由誰劃設?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明定由中央原民會來訂這個劃設辦法,當然是中央原民會來劃設,當然是中央原民會來核定,不是要「貴院」,不是要行政院妥善處理,你只能說:「請原民會妥善處理。」所以這樣是越權,張景森所做的會議結論也是越權的會議結論,就把私有土地排除掉了,我們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變得支離破碎。
行政院、總統府強壓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及原民會的專業意見,這件事非常的嚴重,原民會的夷將主委是我台大的學弟,他站在憲法上,站在原基法上,當年「還我土地運動」的總指揮被強壓,我不知道他為什麼接受了行政院和總統府的強壓,原基法授權原民會訂定原住民族土地的劃設辦法,總統府及行政院侵犯了原民會的法定職權,我們的感受是什麼?這是侵犯了原住民族的主權啊!你瞭解我們的感受嗎?最後,你每天進出總統府,這個就是我們的感受,不只是現在有這種感受,我們看到總統府就會想到過去,你看我們原住民族的重大歷史事件,有阿美族的七腳川事件、賽夏族的南庄事件、排灣族的牡丹社事件、噶瑪蘭族與撒奇萊雅族的加禮宛事件、泰雅族的大嵙崁事件及大豹社事件、太魯閣族的太魯閣事件、布農族的大分事件及丹大事件,還有賽德克族的霧社事件,葉宜津委員說把總統府改為博物館或紀念館,這是正確的,請吳秘書長回去向蔡總統報告,謝謝。
- 吳秘書長釗燮
好,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教,的確在歷史上原住民族受到很多不公平的對待,所以我們才需要在總統府的原轉會裡面做深入的討論,希望能夠釐清事實,如果政府還能夠做得更多的部分,當然我們會做得更多,謝謝委員。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