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租約到期後仍持續使用,屬非法占用原住民族土地「因此目前貯存場的使用係屬侵占、竊據之惡意盜用,所有相關作業已屬違法行為」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批評政府在無合約情況下無限期占用原住民族土地放置核廢料「在沒有合約的前提下,還繼續無限期地占用原住民族土地放置核廢料」發言紀錄
-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蔡總統提名了11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今天早上是針對其中的6位來召開公聽會,基本上,我們對他們是有所期許的,本席來自民間,也認為監委應有新的作為,在此先對今天早上審查的6位提出三個方向的期許,第一個方向是有關農地和國土計畫,三年前,亦即104年4月10日宜蘭縣林聰賢前縣長為因應良田不斷變成豪宅、民宿,所以宜蘭縣政府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公告訂定「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辦法中明定限縮農舍的興建,農委會也在同年7月啟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的修正,這需要非常大的決心和勇氣,但也引起部分地方炒作農地人士的反彈,讓我國農地流失問題進一步浮上檯面。去年底代理縣長陳金德上台之後,卻推翻前縣長林聰賢的政策,除了放寬農舍不必臨邊、臨路之外,還可以因地制宜的彈性配置。縣政府甚至在上個月還公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草案,該草案一公布引起譁然,該辦法把中央原本規定的農舍、農業設施分開審查,改為合併審查,兩者可以占總農地面積40%,這項規定嚴重破壞母法原來規定農舍只能占10%農業面積,反而讓其他農業設施用地面積超過30%,所以我們就質疑辦法中的蓄水設備恐將變成景觀池或游泳池,替豪華農舍進駐大開方便之門。這樣的修法方向將進一步破壞已經嚴重被零碎化的農地,整個農地正鯨吞蠶食的被破壞,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議題。
在國土計畫中,農業是我們一項非常重要的政策,所以在此我要期許林盛豐監委上任後能秉持國土計畫的專業立場,趕快針對宜蘭縣府的措施進行相關調查,搶救快速流失的農地;並督促國發會和內政部成立專責單位儘速展開全國層級的國土基礎調查。
- 第二個部分是有關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本條所規範的是,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其相關利益。在這樣原基法的立法過程中,最近有一項議題,即亞泥展延礦權20年,經濟部竟宣稱不用取得原住民族知情同意,這項議題在去年年底立法院審議礦業法時,經濟部竟然表示說
「國際上沒有一個國家採礦要經過原住民同意的!」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經濟部真的非常忽略原基法在九十四年訂定之後的明文規定。且經濟部在礦業法還沒修正之前倉促通過亞泥公司礦權展延20年,在這一陣子的討論過程中,即使新的礦業法修正通過,亞洲水泥公司還是僅需補做環境影響評估,卻不用補做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與利益分享,造成全體與會委員嚴重反彈,環境保護團體與原住民族權益團體也驚呼不可思議,怎會有這樣的政策見解?原住民族基本法早在民國94年就訂定,經濟部在這次展延的過程中應該要慎重尊重原基法的精神,不應該怠惰以知情同意權窒礙難行為藉口,更何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早就公告有相關同意權的行使辦法,因此經濟部不能連試都不試,公然違法失職,這讓我們不能接受。
再者,蘭嶼核廢場租約已經到期,但未經原住民族同意續租,仍舊非法占用中,1982年原能會在蘭嶼興建核廢料貯存場存放核廢料,其土地租約至2014年底已到期2年多,至今蘭嶼鄉公所並未續租給台電。過去政府曾經承諾2016年核廢料貯存場遷場的承諾更是跳票,因此目前貯存場的使用係屬侵占、竊據之惡意盜用,所有相關作業已屬違法行為。即便是經過政黨輪替,可是現在政府對於蘭嶼達悟族群的人權是持續擺爛沒有作為,在沒有合約的前提下,還繼續無限期地占用原住民族土地放置核廢料。對於這件事,到底有沒有公務人員應該負責?且對國家的怠惰與暴力,公然非法侵害蘭嶼達悟族人的法定保障權益,我們是否應加強調查?因此我期許原住民出身的瓦歷斯.貝林、張武修及長期關注原住民議題的田秋堇、高涌誠律師,希望這些被提名人,上任後能秉持原住民族歷史轉型正義的立場,趕快針對行政院、經濟部、原能會、台電公司的措施進行相關調查,甚至針對失職公務人員應予彈劾。
第三、由於本席出身社會福利,所以關注社會福利政府採購政策應有重大突破和尚待突破事項。近年來,社會福利法規越來越綿密,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越來越多的福利服務需要透過政府採購過程委託給民間團體辦理,但社會福利的政府採購問題,真的引起許多社福團體和機構非常多的怨言。在技術層面上主要的怨言有1.包括最多人詬病的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和印花稅。因為這些公開採購的業務,均屬法定的業務,原本是政府應該執行,但政府無法執行,才委託給民間執行的業務,卻要求我們要負擔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和印花稅,這對我們承辦社會福利的團體而言,這些錢都是一筆很大的開銷,必須透過募款來繳交,真的非常不合理。2.在採購招標方面,到底是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選擇的標準到底在哪裡?同時對於社會福利的採購價格也沒有協調機制,也缺乏契約仲裁機制。這兩年本席一直督促工程會及衛福部應努力協調,因此去年公共工程會終於在去年7月公告函頒「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8月也公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第三條專業服務之定義,增列「社會福利服務」項目;並增訂第九條,機關得依議價廠商合理報價訂定底價並照價決標之情形。看起來,工程會已經有善意的回應,但是否能落實,仍有待觀察。衛福部方面也配合修正相關的委辦事項。本席也特別針對社會福利在採購上面應有的相關規定,提出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五十二、九十九條之一的修正案及印花稅法第六條的修正案,希望能解決社福的議題。
近年來,我們最感痛苦的應該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明明都有預算編列,卻頻頻卡關,一拖就是3個月,有的甚至拖延7、8個月,造成承辦單位簽了約之後,卻遲遲拿不到款項,使得社福團體運作困難。最近有團體投訴,台中市政府招標中心去年底甚至要求委辦單位在簽署簽約書,如預算遭議會刪除或刪減,地方政府可以依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且承辦單位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這份切結書引起投標簽約單位及所有社福團體的反彈,卻還是要簽,而無法選擇不簽。這樣切結書的簽訂,一方面凸顯採購方和承攬方的不平等,針對這項議題,我們希望出身社福團體的監委王幼玲女士,也能夠協助我們解決社福團體長期以來政府採購不合理、不平等的問題調查和了解。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吳玉琴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