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現有核電廠是否應延役?認為將再生能源目標未達成與核電廠換發運轉執照掛鉤的條文等於核能復活條款,與社會期盼背道而馳「這等於核能復活條款,這樣好嗎?這跟整個社會的期盼剛好背道而馳」發言紀錄
- 莊委員瑞雄
第六條第一項「並規劃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二千七百萬瓩以上」,工總給你們的能源政策打了零分,非常不滿意,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經濟部是不是應該是要求裝置能量部分應該要有短中長期的目標,並且公布?這樣代表政府是循序漸進在做的。
- 沈部長榮津
是不是在2025年以前訂一個2020年的階段性目標?以5年為一期。
- 莊委員瑞雄
對,這樣有一個期程,否則太久了,而且要公布。
- 沈部長榮津
好,可以。
- 廖委員國棟
我對於莊委員的說法基本上同意,我的提案和陳超明的提案寫得更清楚,因為很多事情不是一蹴可成,需要訂定目標,如果說一下子就要達到什麼目標,或者講好遠以後的事情,那就變得非常空泛,所以我們直接明定總期限,然後每一段時間達到一個目標,這樣責任就非常清楚,不會說突然全部都滿了,也不會說到底了還在初階。我的提案跟陳超明的提案類似,但是文字稍有差異,基本上都是希望把目標定得清清楚楚。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好啦,我覺得這一條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明定經濟部、能源局推廣再生能源的目標,當然我們是希望能有一個短中長期的目標及規劃方向,時間我是不堅持,只是說要不要寫得這麼細?因為一般來講行政機關在訂定目標時,通常都是短中長期訂一個時間,原本行政院版採定期滾動式作法,但是如果逐年會不會太耗費行政資源?我這裡是以每5年來檢討,然後再訂短中長期期程,如果以為5年為一期,會剛好卡在隔兩年又是2025年,這個當然可以一起討論,是不是就把2025年當作一個階段,原則上每5年檢討一次。
- 孔委員文吉
這一條我覺得是整個法案最關鍵之處,就是目標的達成率,成敗的關鍵就在此。我特別參考了德國的再生能源法,他們有把2025年定在法條裡面,目標是40%到45%。電業法不是也規定了嗎?所以我堅持第一項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比率,規劃在中華民國114年是20%以上。電業法可以修,為什麼這個法不能定?第二、對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十年內,兩年訂定……」我的條文是修正為「逐年檢討及訂定」。第三、過去你們田秋堇委員說這一條沒有究責條款,所以我在第三項規定「若無符合第一項之年度累積發展目標,相關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周轉執照,應於符合核能安全與原子能相關法規之前提下,辦理一次運轉執照十年或申請換發執照五年之作業;若年度目標達成時,則隔年度核電廠應停止運轉。」第四、我將第四項修正為「核子反應器設施於前項期間,應依其發電量,提撥每度電新台幣0.5元至電價平穩基金。」納入究責條款,並把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率明確入法,電業法可以,為什麼這個法不行?
- 主席
孔委員,你這個會讓人家覺得是再生能源綁核能。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法國是能源大國,那個總署也是在法國,歐洲有2030年能源路徑圖,聯合國是2050年,不管是2030、2050、2025年,我都不堅持,重點是務實的作法要做出來。我是希望把務實作法的精神放進來。
- 孔委員文吉
民進黨要2025年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我剛剛提的修正動議一定要入法,而且要有究責條款,讓綠能完全取代核能。
- 主席
2025年非核家園在立法院表決過,而且國民黨也同意,不要每次都講是民進黨,國民黨也同意的,當初也通過了,如果這個通過的話,就等於又翻案了。如果再生能源不行的話,還要一次辦理十年運轉執照或申請換照五年,搞死人了。
- 莊委員瑞雄
召委,我的看法是,如果2025年不行,只要砍沈榮津的頭就好了,不用擔心。我覺得「若無法符合第一項年度累積發展目標,相關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周轉執照,應於符合核能安全與原子能相關法規之前提下,辦理一次運轉執照十年或申請換發執照五年之作業」,這等於核能復活條款,這樣好嗎?這跟整個社會的期盼剛好背道而馳,孔委員要再斟酌一下,好不好?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對啊!我剛剛講錯了,法國是核能大國,你剛剛拿法國來作案例,讓我們覺得怪怪的。
- 主席
我是贊成陳超明委員都用2018、2020年這樣的用語,雖然現階段還不行,以後我們來推廢除中華民國紀元。
- 廖委員國棟
主席怎麼可以反對中華民國呢?我同意用2018或2020來講,……
- 主席
中國也用西元幾年,也沒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幾年啊。
- 廖委員國棟
對啦,我是說你不能說「反對」兩個字。
- 主席
沒有說反對。
- 廖委員國棟
我們可以修正用2018年、2020年或2025年這樣的用語。
- 沈部長榮津
2020年和2025年相隔5年有一個階段性,不過這都是西元年,法律用語要用民國年。
- 主席
孔委員如果堅持這一條,我們可以兩案並陳送院會表決。
- 孔委員文吉
我堅持這個條文,不然,為什麼要啟動核二2號?一旦啟動就必須繳發每度電新台幣0.5元到電價平穩基金,這也是宣示決心。
-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剛剛我們在爭議紀年的登錄,按照現行相關法規規定,一定要寫中華民國紀年,不能寫2018年、2020年或2025年。
- 主席
這是陳超明委員的提案啊!
- 廖委員國棟
我的提案是108年、109年啊!
- 主席
所以我說我心裡很贊成陳超明委員的提案,因為他寫的是2018、2020、2025。
- 廖委員國棟
我修正我的說法,一定要寫中華民國紀年啦!
- 主席
這是陳超明委員的提案,不是你的提案。
- 廖委員國棟
我的提案在他的提案前面,因為相關法規是這樣規定的,不能用2018、2020。
- 主席
那你要跟陳超明委員講,不是跟我講啊!
- 廖委員國棟
不是,我廖國棟講的是民國108年啊!
- 主席
我是說陳超明委員的提案是這樣,我心裡很贊成。
- 廖委員國棟
但是你不能用剛才的用語,否定中華民國這個稱呼,事實上,依法一定要寫中華民國。
- 主席
我是說我心裡很贊成,未來如果我們去推動和世界各國都一樣採西元紀年的話,就可以了,在這之前當然不行,以後要推動。
- 廖委員國棟
對。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這樣子好不好?其實我還是強調我們真正在意的是採取務實的作法,時間點其實是其次,應該是說我們檢討的期間到底應該是逐年、兩年還是五年,不管是多久,我覺得每年都應該公布檢討之後的年度跟階段性的報告,這樣子才務實。
- 孔委員文吉
每年啦!
- 主席
這樣子啦!這一條保留,先請能源局整理2020、2025兩階段,也就是民國109年及114年的用語,孔委員如果堅持,對於他所提相關的部分,我們就兩案並陳,留著到院會表決。
- 孔委員文吉
我當然堅持。你們是不是可以回應一下?我剛才提了很多具體的意見。
- 林局長全能
剛才委員所提的具體意見,事實上都有國家在做,我從我們自己國家的特色及特性來做說明,誠如剛才高潞委員講的,法律的訂定要有可執行性、要務實,孔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是以發電量的占比為目標,2025要達到20%的發電量占比。
- 孔委員文吉
電業法有規定嗎?
- 林局長全能
電業法沒有這樣規定。
- 孔委員文吉
電業法不是有規定20%嗎?
- 林局長全能
這個沒有入法。再生能源的發電受氣候影響,舉例來說,前年我們的水力發電因為水文條件很好,發了66億度;去年因為水文不好,少發了10億度,如果明定為20%,這部分要如何衡量?其實這樣一個目標的訂定是有意義的,外界所有再生能源的設置業在推的時候都很清楚政府要設定多少,如果你用發電量來算,他們就不知道你設定多少、該如何投資,這都是一個大問題,所以必須要可以管考,委員這樣訂定雖然很好,可是無法管考,我們也不知道該如何做。
- 孔委員文吉
這是要究責的,之前田秋堇委員就說這個條文沒有究責的規定,你們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比率,我要如何究責?
- 沈部長榮津
孔委員,我們改為設置容量,好不好?這樣就很務實,以後要檢視是多少MW、多少KW,白紙黑字都非常清楚。
- 孔委員文吉
我建議你們要每年檢討,不要設一個總目標在那裡,根本達不到,然後一直要核二廠起動,將來核三廠也起動;讓你們每年檢討是有這個好處的。
- 林局長全能
剛才委員講到2020或2025的部分,我們都可以處理,但是要用設置目標,如用發電量就很難管考,因為發電要看天候狀況,究竟有風或沒風、有日照或沒日照,這是很難掌握的。
- 沈部長榮津
就是用務實的考量。
- 莊委員瑞雄
對,用設置目標啦!
- 主席
保留啦!請經濟部整理一下兩階段目標的字句,等到回頭處理時再來看一下,也再決定孔委員是否堅持核能相關的提案。
- 孔委員文吉
對於兩階段我是不同意,什麼2020跟2025,我聽不懂,你們的版本是二年耶!
- 林局長全能
逐年檢討,二年訂定一次。
- 孔委員文吉
二年訂定一次?我們的是逐年檢討與訂定。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我還要那個報告。
- 林局長全能
報告沒有問題。
- 主席
現在進入第六條之一,孔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
- 孔委員文吉
第六條之一是為了達成2025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所以參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要有整體性規劃,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必須仰賴地方政府之協力,所以也參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設計,在第二項明定地方政府應認列目標並制訂相關配合發展再生能源之措施,也就是地方政府必須訂定一個再生能源發展計畫,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 林局長全能
剛才前面那一條是要做階段目標的明定,其實孔委員這裡講的每五年頒佈再生能源發展計畫,我建議這個發展計畫可以跟著前面的目標那一條寫進去,在訂定目標時,要同步發布發展計畫。第二項因為涉及地方政府要配合承諾一定的目標,剛才有個條款保留,說地方政府不能核發,要課以責任,我建議這部分是不是先不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每五年的發展計畫,在發展計畫中,將地方的作法融入進去。
- 孔委員文吉
所以你是同意我的第一項,至於第二項呢?
- 林局長全能
我建議不要……
- 孔委員文吉
將來地方政府就不用訂再生能源的目標。
- 林局長全能
在我們的目標中,將地方的部分融入,由中央與地方討論。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剛才講到由中央訂定一個計畫,但假使再生能源也有深澳的狀況呢?因為孔委員的部分是地方政府要配合。
- 主席
孔委員,這個很嚴重,你講的是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海岸管理、土地等都不能動,完全要配合。
- 莊委員瑞雄
我覺得孔委員的提案是崇高的理想,但裡面是包山兼包海,每一項都給你包完了,真的做得到嗎?我認為這是很完美的提案,可是地方政府怎麼做得到?
- 賴委員瑞隆
我建議按照剛才林局長講的,把第六條之一併入第六條,文字擬出來之後再給各位委員看一下,好不好?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因為卡在地方、中央的事權無法統一的問題。
- 廖委員國棟
國土計畫就是上位計畫,不管區域計畫或是都市計畫,都是依據國土計畫在執行,不能說它是一個完美主義或理想主義,事實上我們應該按照這個規矩來做。
- 莊委員瑞雄
我的意思是法制都還沒有完備。
- 廖委員國棟
怎麼沒有完備?
- 主席
孔委員,是不是先保留,這個整理一下再給你看。
- 孔委員文吉
這樣好了,地方政府的部分,就不要在這個條文做強制規定,但中央政府部分是要的,就是將第一項納到第六條之一的第一項。
- 主席
反正都保留嘛!等他們整理完,回過頭再來討論。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我還是建議這一條請經濟部能源局思考一下,當地方政府與中央事權不一,或是遇到應該在國土計畫指導之下去做,可是有這樣的爭議時,再生能源部分可以如何解決?如果想得出來,就可以在這一條規定下來。
- 鄭委員運鵬
我覺得要統一一下原則,剛才前幾條提到地方政府能力不夠,要由中央來做,現在又說要地方政府配合,這本身就矛盾。整個來說,不管條文怎麼寫或是不寫,還是讓經濟部有個原則就好,不一定要寫在裡面,如果寫在條文裡面,以後恐怕無法收拾,你不能又要他做,又不信任他,這真的很難拿捏。
- 孔委員文吉
中央政府決定,由地方配合,主軸是這樣啦!如果中央都沒有訂,地方怎麼執行?或是中央做了,地方不配合,又該如何?
- 鄭委員運鵬
剛剛就是不信任地方政府,可能覺得他們能力不夠。
- 主席
孔委員,他們同意你的第一款,第二款其實你也同意先拿掉,那就照這樣,先進行下面的條文。
- 沈部長榮津
我們改完之後再給大家看一下。
- 鄭委員運鵬
照你們的意思改一下,統一文字。
- 主席
現在進入第七條。
- 孔委員文吉
第七條是回饋的部分。
- 廖委員國棟
報告主席,我的提案很簡單,在既有基金的用途上,第五款特別提到,如果按照原住民基本法的相關規範,在原住民族地區所有收入的開發,要有一定比率提撥回饋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這只是重複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範。你們不要跟剛才的作法一樣,反正已經有規定了,就照這樣通過就好了。我們過去所看到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不受重視,明明已經有規範了,但是在其他法條經常都略過,所以我就直接規範在第五款,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本法上寫得清清楚楚,大家就不會再迴避、規避責任。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原基法規定原住民族地區的開發有一定的回饋,這是根據分享利益原則,但是我不認為一定要落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因在於,我們可以調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績效、收入和規定,因為這裡在談的是再生能源發展,所以我的條文增加一項「基金之補貼或補助,應優先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展。」這整個是緊扣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重要且主要的精神。如果這部分的補助丟到原民會那一灘死水,我覺得不利於再生能源發展。剛剛孔委員和廖委員一直支持本席主張再生能源部分是專業的,所以在原住民族地區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既然如此,我認為增加這一項「優先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展。」減化成這樣的條文即可。如果孔委員和廖委員認為這樣的再生能源發展會忽略原住民族地區,因為再生能源基金裡面有很多小組,你們沒有分配小組?
- 林局長全能
我們沒有……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不然就在再生能源基金成立原住民族管理會,然後管理委員會要規範如何在原住民族地區發展再生能源和資源分配。因為這是屬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回饋機制,是要入法的,用這樣的方式好不好?
- 莊委員瑞雄
我支持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因為發展再生能源先期設備之費用頗為高昂,每個人對於現在的能源政策所關注的面向各有不同,我曾經詢問過部長有關開放民眾經營公民電廠部分,但是民眾在籌資階段是非常困難的,如果政府有成立資金,反而可以讓民眾取得較為容易。是否我們應該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或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有關於扶植中小企業創新產業相關規範。不然像部長上次說,那是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但問題是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已經快沒錢了。譬如德國對於再生能源信貸的保證計畫是由德國政府擔保,反而讓廠商容易取得外部資金,對於整個再生能源的發展反而會比較容易達成政策目標,而且他們擔保的對象也不限於再生能源的種類。所以,我覺得在資金擔保上請經濟部再作說明,應該多方面考慮用不同的融資方式,讓更多人可以達成,這要政府一起來做,既然政府鼓勵民間經營電廠,針對這部分,經濟部是否能再做考量?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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