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要求國會立法委員的調查權應與監察委員的調查權一視同仁,司法院不應在立委調閱繫屬中案件卷宗時拖延不給,卻讓監委發函即抱卷供查閱「基本上,本席是強烈的要求,國會立法委員的調查權也要一視同仁,不要每次向你們調東西總是調了半天都不給,而監委只要發一個函,整個卷就抱下去給他們查閱」發言紀錄
-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2月時,花蓮監獄陸續發生兩位受刑人在保外就醫後死亡的不幸事件,法務部矯正署後來有發聲明表示,第一時間發現他們生病時就送醫治療了,並沒有延誤。請部長看一下螢幕上對於這二個事件的實際時間序列,其中一位受刑人於1月12日在監獄裡面就已經有發生相當嚴重病症的紀錄,可是直到2月1日才送醫,另外一位受刑人於1月30日就已經確診上呼吸道感染,在監所內也出現咳血的狀況,但隔了一個禮拜後才送醫。這兩個例子都是到院時就已經出現了所謂敗血性休克,因為這樣的案子出來之後,大家非常關心監所裡面醫療衛生環境的狀況,以及通報就醫的整個機制是不是出現延誤狀況。首先本席要請教部長的是,在送醫前,也就是在監獄裡面發現他有病症到送醫的那段時間,在監所裡面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相關紀錄能不能夠提供給家屬?因為家屬現在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嚴重質疑矯正體系有延誤送醫的狀況。
- 主席
請法務部邱部長說明。
- 邱部長太三
主席、各位委員。以監所的各項設施來說,醫療的狀況大概是最嚴重的,所以這幾年來,法務部都會跟監所所在地區醫院的醫生做一些結合,每天會排比較多的內科、外科或是皮膚科等這幾個科。第二,檢驗器材及設備確實也是嚴重不足。矯正署是有列出基本的流程態樣,這個部分……
- 黃委員國昌
不好意思,我還是回到我的問題,在監所裡面出了狀況到送醫中間的這段時間,因為現在大家的爭執是有沒有延誤就醫,矯正署所發的聲明是第一時間就做了,沒有延誤就醫,問題是有一些NGO的團體及家屬都質疑確實有延誤就醫的情況,為了以昭公信,有兩個層次可以做,第一個層次是從在監所裡面發生狀況到送醫中間的這段期間中,監所內部的相關紀錄是不是可以提供?這是我剛剛的第一個問題,部長,可以嗎?
- 邱部長太三
這個部分,監察院已經在調查了。我請黃署長來說明。
- 主席
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俊棠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個部分,我們與花蓮監獄都有到監察院去報告,監察委員有5位,實際上……
- 黃委員國昌
他們現在在針對這件事情進行調查?
- 黃署長俊棠
已經調查了。
- 黃委員國昌
第二個重要的質疑是,除了這兩位受刑人以外,其他的受刑人似乎也有出現呼吸道感染的狀況,是不是有所謂的群聚感染?花蓮監獄有沒有按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去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黃署長俊棠
上次我們有請當地衛生機關進去裡面……
- 黃委員國昌
什麼時候請他們進去的?
- 黃署長俊棠
就在這個事件發生以後。
- 黃委員國昌
所以在事件發生後,也就是有人死亡了以後才請他們進去的嗎?
- 黃署長俊棠
不是,事後……
- 黃委員國昌
那是什麼時候?
- 黃署長俊棠
有關時間點,我再跟委員另外報告。
- 黃委員國昌
不是啊!我現在要跟部長及署長講的是,我知道監所裡面的同仁的工作負擔非常、非常重,有人連續加班5天、6天、7天、8天、9天、10天的情況統統都有,法務部應該要去改善監所裡面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這個方向我們是全力支持。
- 邱部長太三
謝謝。
- 黃委員國昌
但是在另外一方面,監所內基本的健康跟衛生環境條件,乃至於出現疑似群聚感染的狀況時,該有的法定通報義務還是要履行,否則這樣的悲劇,現在是出現兩起,未來如果哪一天更不幸的蔓延更大,我相信部長或署長應該都不樂意見到。從上次監察院調查,2013年,我目前可以找得到的一份報告,我們保外就醫的死亡率竟然高達了49%,等於是保外就醫兩個人裡面就有一個人會死亡,老實說,這個數字非常、非常的高,這麼高的數字背後讓我們擔心的事情是,在保外就醫的時機上是不是延誤了醫療救治的黃金時刻,所以才會出現這麼高的死亡率。接下來我要請教育部長跟署長的是,因為目前所可以找得到的data大概也只到2011年,2011年以後的數字,請問法務部或矯正署公布在哪裡?可以提供嗎?因為都找不到。
- 黃署長俊棠
我們所有保外醫治的總人數目前是380多位,這個我們可以提供。
- 黃委員國昌
不是啦,請署長看一下螢幕上的表格,那是每年有多少人保外就醫、死了多少人,一年一年的統計數字很清楚,為了讓我們了解延誤醫治的問題是越來越嚴重還是有緩和,2011年以後的數字是不是可以清楚的公布出來?這樣資訊才能更透明,並且有助於社會監督啊!請問這個數字公布有沒有困難?
- 黃署長俊棠
我們回去處理。
- 黃委員國昌
好,我現在再進一步要說的是,現在你們所公布的所謂在監死亡率,事實上是排除保外就醫後的數字,也就是我剛剛所講的,保外就醫的死亡率是多少,目前為止,以國會議員的觀點或社會大眾的觀點來說,這還是一個黑箱,我不知道實際數字是什麼,剛剛署長已經承諾會公布嘛!
- 邱部長太三
對。
- 黃委員國昌
針對你們排除保外就醫後所公布的在監死亡率,去年兩公約的審查意見結論很清楚地點出來了,它是偏高的,因此當時有個很具體的建議是要針對在監死亡的事故成立一個獨立的調查機制,這是去年針對兩公約審議時所提出來的具體建議,請問法務部有沒有要採納?請問做了沒有?
- 邱部長太三
這個確實有列入我們未來獄政改革……
- 黃委員國昌
未來指的是什麼時候要做呢?
- 邱部長太三
針對獄政改革,我們大概有所謂的先做哪些,同時可以做哪些,這個也是我們今年要做的。
- 黃委員國昌
部長剛剛的意思是今年會建立起來?今年會建立這個獨立的調查機制?
- 邱部長太三
對,會去檢視剛剛您所提到的議題。針對這個議題,誠如剛才我所提到的,要連結到醫療設施目前到底有多少能量,這才是重點所在,如果醫療設施能夠建置好,基本上在監的狀況就會有一定程度的改善,這也是我們要爭取相關設施的其中之一。
- 黃委員國昌
最後一點時間,我想要請教司法院的代表,上次我曾詢問過司法院秘書長,針對繫屬當中的案件,監委發函後,高院院長就指示要抱卷到閱卷室給監察委員閱覽,請問有這個事情嗎?
- 主席
請司法院李法官說明。
- 李法官明益
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現在查證中。
- 黃委員國昌
到現在還在查證?
- 李法官明益
是。
- 黃委員國昌
速度這麼慢?不用查證了啦!我直接秀給你看,就是有啊!監院直接發函給高等法院,結果高等法院回函說4月27日歡迎來閱卷,會把卷抱到閱卷室裡去給監委看,但承審的法官竟然不知道。我現在就要要求司法院,因為我不管是向法務部或司法院在索取資料的過程中,我必須要老實講,真的是痛苦萬分啊!你們能拖就拖、能不給就不給,但今天監察院可以發一個函就去跟你們調閱繫屬中案件的卷宗,甚至還抱到閱卷室給監察委員調閱,立法委員可不可以也這樣做?還是監察委員比較大,你們比較怕監察委員?
- 李法官明益
報告委員,沒有這回事,基本上……
- 黃委員國昌
怎麼會沒有這回事?本席現在就秀出來給你看,這個並不是本席偽造變造的文書,而是你們發給監察院的文,表示歡迎他們過去看,4月27日會將整個卷抱到閱卷室,歡迎過來拷貝、影印、閱覽。現在本席就要質疑,現在本席就要挑戰司法院,接下來如果本席要調查案件,是不是只要發函給你們,你們就會比照同樣的規格讓本席去調閱?
- 李法官明益
根據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
- 黃委員國昌
國會調查權?
- 李法官明益
涉及到審判獨立的部分,所以個案的部分由法官決定。
- 黃委員國昌
如果是涉及到審判獨立的話,怎麼會有這份公文出來?怎麼會把這個卷抱下去給人家看?
- 李法官明益
所以我才會說那是由法官針對個案情節自行審酌來做決定。
- 黃委員國昌
這是法官按照個案情節自行審酌決定嗎?
- 李法官明益
這個是高院,其實,我並沒有看到這份公文,至於剛才我之所以講說要再調查,因為我們要了解這個部分的情節,當初法官受理申請的整個經過。根據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
- 黃委員國昌
不好意思!時間也到了,本席就在此先向你預告,下次有安排司法院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列席時,請提出完整的說明,提出完整的說明,要不然你們如此尊重監察委員的調查權,基本上,本席是強烈的要求,國會立法委員的調查權也要一視同仁,不要每次向你們調東西總是調了半天都不給,而監委只要發一個函,整個卷就抱下去給他們查閱,謝謝。
- 李法官明益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邱部長太三
抱歉,我拿到的是不一樣的版本。所以我說的條文內容並不是委員會印發的修正動議,而是他們最後達成協議的版本,這才是雙方合意的版本。
- 主席
沒關係,請各位就座,黃國昌委員要發言。
- 黃委員國昌
針對所謂法務部跟司法院都同意的那個版本,照部長剛剛的說明,顯然我們目前拿到的修正動議並不是正確的版本嗎?
- 主席
已經請他們去印了。
- 黃委員國昌
第二,如果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話,依照部長剛才的說明,檢察官應該要在接到第一項陳報以後7天之內提出聲請,我還沒有看到文字,但是聽起來規範意旨應該是這個樣子,而法院或少年法院(庭)應於觀察、勒戒期滿前裁定並宣示或送達,所謂的觀察、勒戒期滿前裁定,是要裁定什麼啊?
- 邱部長太三
就是要強制戒治。
- 黃委員國昌
這個我瞭解,我當然知道要裁定強制戒治,我的意思是,在你們所謂合意的條文裡面,有把這次的補上去嗎?還是就只有寫裁定?要不然是要裁定什麼?第二,可能要請你們進一步再說明一下第三項的部分,因為前面它所規範的情狀況是他本來就在勒戒處所嘛!然後如果判斷他有繼續施用情況的話,就要往後延,把他繼續停留在勒戒期,不過我現在有一點看不懂,因為你們的第三項寫「強制戒治裁定宣示或送達後至移送到戒治處所前之繼續收容期間」,這是什麼意思啊?他人到底在哪裡啊?
- 邱部長太三
第一個問題先請司法院回答。
- 李法官明益
司法院這邊還是建議維持裁定就可以了,因為不能排除說法院有可能裁定駁回的情況。
- 聶主任檢察官眾
有關於第二項的部分,就是……
- 黃委員國昌
不好意思,我們一樣、一樣來,第二項的部分的確有可能裁定駁回,問題是從第二項整個法文上面的構成來看,它是針對什麼事項提出聲請、針對什麼事項提出裁定?裁定永遠都有兩種可能性,一個是裁定准許,一個是裁定駁回,問題是這個法條很怪啊!我所謂這個法條很怪是因為第二項的部分到底是針對什麼東東為裁定啊?
- 聶主任檢察官眾
如果要把裁定「強制戒治」4個字加上去的話,就好像有點在強迫法院一定要准予……
- 黃委員國昌
我知道,但是我的意思是說,法條上面的構成就是否為繼續強制戒治等等,你要把它插在什麼地方,你可以寫啊!但你剛剛那樣子講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啊!你到底是針對什麼提出聲請?針對什麼提出裁定?在一個法條的構成裡面,你聲請事項跟裁定事項的客體不明啊!因為我很少看到有法條寫成這個樣子的,所以我才提出請教嘛!
- 聶主任檢察官眾
在檢察官應即聲請後面加上「強制戒治」4個字,這樣是不是就比較完整?
- 邱部長太三
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那個部分在第三項有寫「前項強制戒治的裁定宣示……」,所以大概就是在講第二項的部分是如果裁定……
- 黃委員國昌
沒有人用第三項的法文,然後再補充解釋第二項是什麼東西啦!立法院有法制局的人在現場嗎?其實不用找法制局的人,司法院法官你們自己應該都知道嘛!這是很基本的事情啊!
- 主席
這一條我們先保留,請法務部先將條文整理清楚,好不好?
我們先來處理臨時提案,針對臨時提案A,也就是尤美女委員的提案,請問法務部有沒有意見?就是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我們要處理的這些相關條文進入逐條討論前,要請法務部針對各國納管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進行比較法分析及研究,送給立法院參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觀察、勒戒期間屆滿當日下午五時前,未經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釋放,或未經法院或少年法院(庭)宣示或送達執行強制戒治裁定正本者,勒戒處所應即將受觀察、勒戒人釋放,同時通知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庭)。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有兩個問題請教,第一個是第八條第一項的15日以及第二項的7日,在性質上是訓示期間還是法定期間?我會這樣提問的理由是,遲誤期間的法律效果是什麼?譬如說檢察官沒有在期滿前7日前提出聲請,他只在期滿前4天或是3天提出聲請,法院可不可以以他遲誤期間為理由裁定駁回?還是必須要做實質的裁定?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最後一項的立法意旨我完全了解,但是你們法條規定沒有命釋放也沒有命裁定強制戒治就要釋放,中間沒有命釋放的那句話有必要嗎?我的意思是說,觀察、勒戒期間屆滿當日下午5點以前,如果沒有經過法院或少年法院宣示或送達執行強制戒治裁定的話,這個時候就要釋放了啊!在最後一項裡面加了一句「未經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釋放」,這句話存在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 邱部長太三
根據剛剛他們討論的結果,那個7日基本上是訓示規定,不會因為他沒有在7天前提出聲請的話,後面的聲請就會被駁回。不過如果他沒有在7天內聲請的話,我們未來會針對相關人員進行追究。第二,萬一他如果來不及時,就會到最後那一項,沒有檢察官的命令和少年法院(庭)裁定的情況下,就必須要把他釋放掉。現行的制度是,縱使沒有檢察官的命令或法院的裁定,我們都會繼續收容,這顯然是有害人權的保障,現在目前的運作上都是繼續把他收容。
- 黃委員國昌
剛剛部長說15天跟7天是訓示期間,這個法律性質的定性很重要,要講清楚,以後如果延遲的話,法官不可以以此當作理由裁定駁回,還是要去進行實質的審理,這個很重要哦!司法院有意見嗎?
- 主席
請李法官說明。
- 李法官明益
這個部分還是尊重法官獨立審判……
- 黃委員國昌
不是尊重法官獨立審判啦!在訴訟法裡面,立法時到底是訓示期間還是法定期間,這個要很清楚,怎麼會尊重法官獨立審判呢?
- 李法官明益
我是向委員報告實務的現狀,例如羈押那個5天前的聲請,這部分的性質確實是見仁見智,有些法官會認為沒有在5天前聲請的話,可能認為程序不合就予以駁回,但也有些法官基本上會將其解讀為訓示規定,要不要駁回可能不會單從是不是遵守期間規定,而是聲請期間如果少於5天的話,他可能覺得這樣期間的聲請到底有沒有讓我有足夠的時間去審查,以此作為准駁的依據,是這樣子的,所以我是向委員報告實務的現狀。
- 黃委員國昌
你講實務現狀歸你講實務現狀,但是我現在要向司法院代表很清楚的表達一個立場,訴訟法裡面的期間到底是訓示期間、法定期間還是不變期間,立法者要有一個很清楚的態度,這個跟法官在個案裡的獨立審判是完全兩不相涉的事情,立法者如果在這件事情上沒有講清楚,認為這沒有關係,以後就交給法官個案判斷,那會天下大亂,沒有這樣子講的啦!所以今天就先講好,這個就是訓示期間,不是法定期間。
至於最後一項,剛剛部長的回答,我還是聽不懂,現在的狀況侵害人權,所以有必要去做修正,這個我聽得懂,但我聽不懂的是,最後一項為什麼需要「未經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釋放」這句話?我的意思是,現在是時間到了,如果沒有就繼續押,這當然不對嘛!所以你們要改成說5點以前要做一個繼續強制戒治的裁定,這個我也可以了解,所以在邏輯上就是5點以前沒有做出繼續強制戒治的裁定,人就要被釋放掉了,可是最後一項裡面多一句「未經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庭)裁定釋放」,這句話存在的目的是什麼,我看不懂,這個是我的問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