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素月於交通委員會會議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彰化縣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主張在2025非核家園再生能源目標的時間壓力下,各部會應積極協調推動離岸風電「在這樣的政策目標之下,各個部會要更積極、充分的協調,讓這個目標可以早日達成」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素月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審查「航路標識條例」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你們報告提到為完備我國航路標識管理之法源架構,使航路標識的管理與國際接軌,同時配合離岸風電政策推動,讓航道的劃設有法源依據,請問局長,之前我們航道劃設的依據是什麼?

  2.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3. 謝局長謂君

    主席、各位委員。航道劃設過去是由……

  4.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航安處戴處長說明。

  5. 戴處長重仁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航道劃設有法源依據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跟小三通,對直航及小三通的航道有法源依據,但是對於臨海內的航道劃設目前是希望在這個條例裡面給予法源依據。

  6. 陳委員素月

    是,目前中央政府在推動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請問三位對這個政策目標都清楚嗎?

  7. 謝局長謂君

    行政院有組專案推動委員會,把農委會、經濟部能源局及交通部航港局都包含進去。

  8. 陳委員素月

    我們都知道中央政府現在積極推動2025要達到非核家園,所以在2025的時候,核電廠要全部停止運作,到時候再生能源的占比大概有多少?

  9.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10. 范次長植谷

    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都有一定比例,再生能源是20%。

  11. 陳委員素月

    2025年再生能源的占比要達到20%,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現在距離2025年的時間不是很長,因此推動再生能源就非常重要,也有時間壓力。請能源局簡單說明目前離岸風電的推動成果?

  12. 主席

    請經濟部能源局鄭專門委員說明。

  13. 鄭專門委員如閔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離岸風電在4月30日完成第一階段遴選,總計遴選量大概3.8GW左右。

  14. 陳委員素月

    從遴選距離到他們可以商轉大概需要多久時間?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才可以提供電力?

  15. 鄭專門委員如閔

    配合陸上的併網能量,我們預計在109年會有大概700MW,其他的部分會陸續分年完成,在114年大概會達3GW。

  16. 陳委員素月

    現在是107年,到109年只有兩年時間,有那麼樂觀嗎?之前能源局積極推動的福海彰化離岸風力發電示範風機,目前的進度如何?

  17. 鄭專門委員如閔

    福海的部分目前進度可能有點延後,但是示範案還有另外兩個,台電跟海洋的部分目前應該會如期完成。

  18. 陳委員素月

    今年初在福海彰化離岸風力發電的再次審查會時,我們給予的答案是不予開發,是不是?

  19. 鄭專門委員如閔

    對。

  20. 陳委員素月

    所以對整個離岸風電發展的士氣是一個很大的打擊,這個案子沒有過的原因是什麼?

  21. 鄭專門委員如閔

    因為環評沒有通過,所以沒有辦法繼續往下走。

  22. 陳委員素月

    這個案子跟航道有重疊的問題嗎?

  23. 鄭專門委員如閔

    這個案子跟航道沒有直接的關係。

  24. 陳委員素月

    主要是環保的議題?就是白海豚的議題?

  25. 鄭專門委員如閔

    目前應該跟白海豚也沒有關係,它是因為環評的一些規定沒有過,所以委員決定不予開發,最主要還是有些環境的議題沒有解決,因此我們延續環保署的決議,目前是暫緩。

  26. 陳委員素月

    另外一個離岸風力發電計畫是台海桃園W1N離岸風力發電計畫,這個計畫目前進度是如何?

  27. 鄭專門委員如閔

    歐風能源應該也是環評沒有通過,所以沒有繼續往下走。

  28. 陳委員素月

    可是本席看到最後沒有通過的原因應該是航道的問題,我從資料裡面看到在審查會的時候,環保團體基本上都沒有表示反對意見,最後是交通部航港局有表示意見,是不是?

  29. 范次長植谷

    這個問題我跟委員簡單報告一下,這間法商歐風能源公司之前有到交通部及能源局分別陳情,最終的問題是這是它自行規劃的,不是能源局公告的潛力場址。自行規劃的部分跟我們已經公告的航道有重疊的部分,經過雙方討論,並且請它提出相關的跡證,後來還是沒有辦法說服航港局,所以這個部分被reject,目前的情況是這樣。

  30. 陳委員素月

    次長剛剛有講到這是他們自行開發,不是能源局公告的場址。

  31. 范次長植谷

    它不是能源局公告的。

  32. 陳委員素月

    好,再來,能源局在彰化縣的外海有公告21個優良的離岸風場,彰化縣政府也積極招商,也有很多外國廠商來投資,最後的結果是如何?

  33. 鄭專門委員如閔

    目前就是109年至114年之前的遴選,目前大概有6個風場獲選。

  34. 陳委員素月

    這是能源局公告的優良風場,可是後來交通部要將彰化外海的海上航道寬度由7浬擴增為9浬,這樣子就影響到經濟部能源局所公告的優良場址,本來的21個當中有8個被航道切過,沒有辦法開發。又,其他13個風場中有4個被部分削減,尤其是18跟19這兩個目前也有外商要積極開發,可是因為航道的劃設問題被削減了大概40%。當初能源局在公告風場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先跟交通部航港局針對航道的問題交換過意見?還是你們是各自為政?

  35. 鄭專門委員如閔

    我們在102年第一次規劃的時候確實是針對當時現有的資料做規劃,但是我們發現有相關的問題之後,有跟航港局做進一步合作,所以才會劃出南北航道跟風場退縮的部分,其實業者也依照這個部分去做進一步處理,所以目前跟環保署以及能源局申請的案子都已經有符合相關的規定。

  36. 陳委員素月

    我覺得中央各部會之間都沒有做好充分的協調,造成外商來投資的時候,本來是能源局公告的優良風場,結果他們在送案的時候又卡到航道的問題,讓他們進退失據。所以,在整個開發的過程中,請問到底是政府的責任,還是業者的責任?

  37. 鄭專門委員如閔

    我們有盡力排除所有障礙,讓業者可以順利往前走。

  38. 陳委員素月

    你們有盡力排除障礙,那請問航港局的態度是什麼?

  39. 謝局長謂君

    目前這是國際通過非常頻繁的航線,原來很多航商覺得9浬不夠,我們也有試試是不是可以改到7浬,最後做了一個科學的驗證,把過去的航跡劃出來,後來就以9浬定案。

  40. 陳委員素月

    因為之前針對彰化縣積極招商遭遇困難的情事,我們也有找行政院吳政委開過協調會,我們看到的資料顯示,英國劃設的航道其實是7浬而已,當時你們一直堅持要9浬,這樣對整個離岸風電的發展,真的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未來在整個離岸風電的發展之下,航港局的立場是要兼顧航行的安全,可是2025非核家園再生能源的政策目標也有時間壓力。在這樣的政策目標之下,各個部會要更積極、充分的協調,讓這個目標可以早日達成。

  41. 另外,請教次長,如果航路標識條例通過之後,未來除了航道安全之外,對於離岸風電的發展有沒有更積極的幫助?

  42. 范次長植谷

    離岸風電是國家最重大的政策,所以,基本上交通部會配合經濟部整體能源政策來做最大的努力。事實上,目前經濟部、交通部和農委會已經有一個跨部會的離岸風電推動會報,我們會透過這個組織來加強整體機制。

  43. 陳委員素月

    謝謝次長,我希望各部會之間相關的管理業務應該充分協調,各自為政真的讓外國廠商遭受很大的損失,我們的目標也有可能延宕。

  44. 范次長植谷

    是,我們會加強溝通協調。

  45. 陳委員素月

    謝謝。

  46. 范次長植谷

    謝謝委員。

  47.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陳委員歐珀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現在休息10分鐘。

  48. 休息

  49. 繼續開會

  50.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51.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52. 王委員榮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為什麼今天院版所提出來的船舶法中,第八十七條沒有列入修正?

  53.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54. 范次長植谷

    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據實報告,過去針對這部分可能有所忽略,也感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在最短的時間內從善如流。

  55. 王委員榮璋

    今天船舶法修正這麼多條,你們不知道第八十七條的部分已經列入CRPD的優先檢視清單,我其實非常好奇,交通部不知道、行政院也不知道,所以一關一關送上來,目前送到立法院裡,你們也都不認為要做修訂,這部分交通部確實應該檢討。請問第八十七條在船舶法立法以來,根據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你們撤銷了多少位驗船師的證照?

  56. 范次長植谷

    沒有。

  57. 王委員榮璋

    這應該是立法一開始的時候就有這一項規定,請問船舶法是從什麼時候完成立法的?不知道沒關係。請問第四款為什麼從來沒有執行過?我們認為這條的存在這麼必要,為什麼從來沒有執行過?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委請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就要撤銷他的證照。

  58. 范次長植谷

    依據我們驗船中心的同仁跟我報告,以前都沒有碰到這些case。

  59. 王委員榮璋

    這麼厲害?有驗船師資格的人都不會有精神疾病,也沒有身心狀況違常?他在取得證照後統統沒有這樣的情況?還是取得證照之後,你們就不理了?好,假設發生這樣的情況了,請問你們要怎麼執行?

  60. 范次長植谷

    過去當然還是照原來的規定辦理,因為船舶法下面……

  61. 王委員榮璋

    所以可以說這一條根本是虛立的,你們過去沒有認真執行、也沒有發生過問題,所以這麼多年來,是這樣的情況與結果。

  62. 我再請教,除了船舶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的規定,還有哪些專業人員的法規,規定年逾六十五歲就要撤銷專業證照?

  63. 范次長植谷

    過去有一些case,譬如職業駕駛的部分,譬如計程車職業駕駛……

  64. 王委員榮璋

    我是說專業人員的部分,沒有規定年逾六十五歲就要撤銷證照的,專業人員像是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和記帳士等等。請問引水人有沒有同樣的規定?

  65. 范次長植谷

    引水人有相似……

  66. 王委員榮璋

    他們都是交通部主管的部分。次長,這個部分是一個專業資格的認證,到65歲生日吹蠟燭的那一剎那,他的專業就會全部消失嗎?不會吧。針對年逾六十五歲的這個規定,你們所說的理由是需要堅強的體格和體力,關於這個部分,我都同意,但是這是在僱用的部分,雇主可以有一個僱用的年齡,但一個人的專業證照不會因為年齡增加就消失,而是可以繼續保留。同樣的,堅強的體力與體格也不會剛好在65歲吹完蠟燭之後就消失,有可能在這之前,也可能在之後消失,應該以事實認定。是不是應該這樣?

  67. 范次長植谷

    沒有錯。基本上,在船舶法下位的管理規則中,應該都規定了每隔幾年須經體檢認證的程序。

  68. 王委員榮璋

    對。所以,只要能夠繼續通過體格檢查,至少就代表他在體力、體能部分是適合的。當然,驗船中心等機構身為雇用單位,也可以按照實際情況與相關規定設定工作年限,但就是不應該撤銷一個人的專業證照,除了引水人以外,在其他專業人員法規中都沒有規定這樣的措施。

  69. 我再請教,除了今天審查的船舶法,還有船員法、簡易人壽保險法等,總計還有7條相關規定以及交通部主管的29項行政規定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請問,交通部什麼時候可以全部提出修法?這些都是交通部主管的。

  70. 范次長植谷

    謝謝委員提醒。剛才李委員也垂詢了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在3個月內全部進行通盤檢討。

  71. 王委員榮璋

    3個月?需要那麼久嗎?

  72. 范次長植谷

    法令滿多的,也牽涉很多問題。

  73. 王委員榮璋

    次長,你是不是因為交通部從105年12月開始,對於我們列入檢視清單的所有內容,從未認真對待過、從未當成一回事、從未做出任何準備,所以還需要3個月的時間,是這樣嗎?

  74. 范次長植谷

    我們以3個月為限,盡量努力,如果能縮短就縮短。

  75. 王委員榮璋

    3個月內一定要提出來,可不可以?

  76. 范次長植谷

    我們會全盤檢視。

  77. 王委員榮璋

    3個月可以做到嗎?

  78. 范次長植谷

    過程中如果有什麼是我們不了解的,我們會再向委員請教。

  79. 王委員榮璋

    其實,我覺得這樣的時間太久了,但既然李委員認同期限3個月,那我也尊重,請交通部一定要在3個月以內提出這些法規的相關修正,好不好?

  80. 范次長植谷

    是,我們會檢討。

  81.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82. 劉委員世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處理船舶法修正草案,我想請教的是法律與法律之間競合的問題。請問交通部范次長,遇到商港或船舶污染問題時,交通部是用什麼樣的法律處理?

  83.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84. 范次長植谷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污染部分,本部會引用環保署一些相關法律。

  85. 劉委員世芳

    但我直接跟你講,環保署主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並不處理船,也不處理港,所以,幾乎都由交通部負責處理。現在海洋污染愈來愈嚴重,我們卻發現包括船舶法在內,都沒有把污染處理程序列得很好。我舉個例子,交通部在107年1月25日曾經因應《MARPOL》,也就是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發出公告,提到未來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之事宜,例如進入高雄、也就是我國最大港,必須符合該公約的船舶低硫燃油標準。可是該公告的依據是什麼呢?是我國商港法第七十五條,問題在於,如果有一些船舶不按照程序採用低硫燃油,由於沒有罰則,一旦對我國商港造成污染,由誰負責?是由環保署負責、交通部負責?由貨船、商船自行負責?還是港務局要負責?這部分我看不出來。

  86. 范次長植谷

    我先向委員說明,針對低硫燃油,我們是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該國際公約預計從109年開始實施。

  87. 劉委員世芳

    對,當年1月1日。

  88. 范次長植谷

    而我國是提早到明年到1月1日開始執行,我們也已經開始研議相關規定。

  89. 劉委員世芳

    但沒有罰則啊!

  90.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陶組長說明

  91. 陶組長自勵

    主席、各位委員。商港法有規定罰則。

  92. 劉委員世芳

    有什麼樣的罰則?罰則由誰監督?

  93. 主席

    請交通部航政司陳司長說明。

  94. 陳司長進生

    商港法中確實規定了罰則。根據商港法規定,我們可以依照國際公約採行罰則,如果沒有採行,也可以禁止船舶入港。

  95. 劉委員世芳

    但這只是禁止入港,有沒有罰則呢?

  96. 陳司長進生

    禁止入港是非常嚴重的措施。

  97. 劉委員世芳

    已經非常嚴重了嗎?但為什麼不在船舶法中修正呢?你指的是國際商船或貨船,那本國船舶呢?對於本國船舶,你不能禁止入港啊!

  98. 陳司長進生

    根據船舶法,也會採行國際公約的規範。

  99. 劉委員世芳

    是嗎?所以是規範在第三十條嗎?可以增訂嗎?規定在哪一條?我剛才已經講了,配合MARPOL的條文目前是規範在商港法,而我現在要求的是在船舶法修訂過程中,也把空氣污染相關規定納入船舶法,但這一點好像沒有考慮清楚喔!

  100. 主席

    請交通部航政司祁科長說明。

  101. 祁科長天健

    主席、各位委員。在船舶法部分,如同剛才次長提到的,船舶法已經採用國際公約規定,所以所有船舶從109年開始都要依照公約實施內容,使用低硫燃油。而交通部在102即已公告將採用國際公約規定。

  102. 劉委員世芳

    我知道暫行程序是如此,但我問的是要不要納入船舶法,並且把罰則再修訂得清楚一點,而不是只由交通部自行公告?

  103. 祁科長天健

    「採用」的效力就等同於納入船舶法,罰則也適用船舶法。

  104. 劉委員世芳

    既然我們今天到立法院的目的是修正船舶法,所以我建議直接納入船舶法,這樣才能與環保署主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並駕齊驅,雙方共同管理,我國的商港或國際貨櫃港才能有比較乾淨的海域或空氣。你們都了解,現在高雄港的污染真的非常嚴重,也知道大部分污染來自燃油中的SoX,也就是硫氧化物,這也是國際相關公約所提到的,所以你們要能管理啊!而管理不能只有公告、不讓船舶進港等作為,還是要有罰則。而且,是什麼樣的罰則,是不是該考慮清楚比較好?

  105. 陳司長進生

    謝謝委員的指教。只要船舶法規定採行國際公約,一旦有違反情事,仍可引用船舶法之罰則加以處分。至於我們之所以全部引用並直接採取公告的模式,就是因為國際公約的變動性很大,如果逐一檢視之後再全部納入船舶法,變動性就太大了。

  106. 劉委員世芳

    要因應變動性太大,可以透過子法規定,但是授權的規定應該寫在條文裡。

  107. 陳司長進生

    所以,我要向委員解釋的是,包括子法在內,我們都會進行滾動式檢討。如果把相關規定都放進船舶法……

  108. 劉委員世芳

    我不是說相關規定,而是未來有人觸犯屬於污染類的罪行要課以罰則。我不是要求你們規定低硫燃油含量0.5%等標準,而是要你們納入違反規定的罰則,因為船舶法的主管機關就是交通部,這樣做比較可以和環保署主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競合,因為據我了解,高雄港完全沒有對船舶做任何稽查與管制,而且在高雄港目前的主要污染物中,排放量最高、達到2成的SoX確實就來自船舶。

  109. 陳司長進生

    針對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加強處理。目前PSCO港口檢查員是有納入相關檢查的,只是我們尚未公告強制實施,預計是明年開始。現況則是獎勵,只要採用低硫,就給予特別獎勵。

  110. 劉委員世芳

    我不反對,這是政策執行問題,問題是在法律上,畢竟也不是現在提出修法馬上就會通過。所以,你要能夠協調,讓未來法律授權得比較好,而不是每次都由交通部以行政命令方式公告,好嗎?

  111. 陶組長自勵

    船舶法採行國際公約規定的主要規範內容,是讓國際線船舶與中華民國國籍船舶都能在國際上順利運行,因為國際公約對船舶有規範。而船舶法規範的主要內容是船舶安全、檢查、丈量和發證等,規範的是船體、機器、船殼與設備,以上就是船舶法的主要規範內容。

  112. 劉委員世芳

    船要能夠發動,其動力來源難道不用依靠油嗎?我現在講的重點是低硫燃油,這也是屬於船舶事務,否則,要是沒有燃油,船要怎麼發動呢?只有機器能幹嘛?那就稱為船舶的硬體設備就好了啊!我還沒跟你談管理上要如何稽查管制,只談到為了發動船舶的引擎,必須用油,但其中硫氧化物SoX產生的污染量這麼高,是不是應該納入船舶法做法律競合,而非僅規定在商港法?我知道你們現在沒有答案,才會動用那麼多人上台,請你們多考慮一下,好嗎?我多給你們一點時間考慮,不要漏掉了。

  113. 主席

    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114. 賴委員瑞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先謝謝交通部,在我日前提到高雄港的空污問題之後,交通部積極回應、處理,也都努力做出進度。

  115. 推動船舶減速是剛才劉委員等多位委員都關心的,現在的執行效益與狀況如何?有沒有檢討空間?

  116. 主席

    請臺灣港務公司陳執行副總經理說明。

  117.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主席、各位委員。今年會達到60%。

  118. 賴委員瑞隆

    對,今年目標是設定在60%,但據我了解,1至4月進度只有46%,高雄港更只有42%而已。整個計畫編列的預算有3,200萬元,但依照你們的補助方案,來回一艘次8,000元的補助只給出352萬8,000元,成效還差目標非常多。

  119.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所以,因應這樣的成效,我們正在調整補助方案,如果進港或出港都符合,我們個別都會補貼。

  120. 賴委員瑞隆

    所以,今年會如期達成60%這樣的目標?

  121.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是,我們一定會盡力達成。

  122. 賴委員瑞隆

    一定要全力完成。

  123. 我也要求交通部范次長,這務必要全力完成,畢竟高雄港的空污在整個高雄空污中佔了一定的比例。

  124.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125. 范次長植谷

    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會加強督導。

  126. 賴委員瑞隆

    第二個問題是低硫燃油,大家剛才也都在關心,現在的狀況怎麼樣?

  127.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針對低硫燃油的管控,高雄港已經提前實施,對於鼓勵使用低硫燃油,我們也以補助這個方法加以強化。

  128. 賴委員瑞隆

    這項補助今年二、三月開始實施,但總共只補助31件,補助總金額15萬5,000元。而根據原本規劃,今年預定補助經費是4,500萬元,落差非常大,看來還有非常大的成長空間。次長,你有沒有什麼想法?如何改善?

  129. 范次長植谷

    針對這個部分,本部部內檢討過,目前已經責成港務公司就達成率較低的部分想方設法。剛才司長也報告過,還是以獎勵為主,但是獎勵幅度要不要再擴大,例如採取累進等方式,都在考量之中。

  130. 賴委員瑞隆

    請教一下,每個月進出高雄的船舶有多少?在這個範圍內的有多少,包括商船在內?有沒有大概數字?我的意思是,到目前為止,二月及三月兩個月分只有31件,這是非常低的,等於交通部在推出這項政策之後,在航商之間顯然沒有達到效益,所以才會只有31件,要是我們希望用低硫燃油,以這麼低的比例……

  131.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132. 謝局長謂君

    主席、各位委員。我這邊有最新數據,至5月21日止,共183件申辦,當然還要再審查。

  133. 賴委員瑞隆

    2至5月有183件?這樣也非常低,畢竟每天進出這麼多船舶,這樣的比例非常低,希望次長回去以後,針對這一塊要求各單位加速辦理。一定要有成效出來,如果大家連低硫燃油都不願意採用,空污改善顯然就很難達成了。

  134. 范次長植谷

    是,我們會加強督導。

  135. 賴委員瑞隆

    多少時間可以給我一份檢討報告?2個禮拜以內可以嗎?

  136. 范次長植谷

    1個月內好不好?

  137. 賴委員瑞隆

    2個禮拜好不好?

  138. 范次長植谷

    我們已經交代下去了。

  139. 賴委員瑞隆

    好,1個月。但是務必要找出確切解決方案,因為原本編列4,500萬元,就是希望達到補助效果與推廣效果,結果前兩個月才受理31件,金額才15萬元,這樣的數額都非常低,我沒辦法接受,希望你們在1個月內找到改善方案,完成政策目標。

  140. 第三個問題是岸電,這點我之前也批評過,我們花了1.79億元做11座岸電,結果有10座閒置。我很謝謝交通部面對這個問題,但是據我了解,現在使用中的似乎還是非常少,你要不要先說明一下這部分的執行狀況?

  141.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中鋼碼頭的岸電是百分之百在使用。

  142. 賴委員瑞隆

    我知道,你講的中鋼當然是。但我要講的是全部的岸電。

  143.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長榮方面的岸電設施已經有2座完成修繕、也整備完成,所以,長榮的岸電從5月開始也可以使用。

  144. 賴委員瑞隆

    次長,關於這部分,也請你在1個月之內給我檢討報告,好不好?現在岸電的使用狀況還是非常不好,我希望次長在1個月內檢討。你們預定今年的岸電使用率要達到35%,明年開始再逐年調高,但我希望能夠加快,而且務必要落實完成。

  145. 范次長植谷

    目前岸電設施設備大概都已經改善到位了,就是執行面要再加強。

  146. 賴委員瑞隆

    好,請次長安排。

  147. 遊艇產業在台灣還是很重要,我們是遊艇製造王國,但在遊艇的休閒使用上,我們比起韓國卻落後非常大。韓國已經達到2萬7,000艘和15萬5,000人,可是我們的登記數才500艘,取得遊艇駕照的人數才1萬2,000人,距離真正的遊艇王國還非常遙遠,雖然我國已經是製造王國。交通部身為船舶主管機關,希望你們大力推動,好嗎?

  148. 范次長植谷

    港務公司這兩年在這部分有非常好的進展,除了高雄港馬上會利用舊港擴大為遊艇碼頭以外,安平也在進行,澎湖第一漁港更已經開始運作,遊艇玩家愈來愈多,製造業也會跟上。

  149. 賴委員瑞隆

    好,我希望交通部與海委會合作,畢竟我們在海洋方面具有這麼多優勢,不該只著重製造,在觀光休憩方面也應該大力推廣。

  150. 主席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151. 徐委員榛蔚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花蓮和台東的交通問題,我已經講了非常多次,無論是鐵路或公路,都是很難即時有解的,尤其是這兩年來,完全沒有什麼進展,所以,對於能夠直接到達花蓮、不用透過公路或火車的方式,我們就要在這上頭著力非常深,中央必須全力支持,中央也有政策可以支持。在空運部分,花蓮與香港的航班已經每天都有了,這條線是我們必須保住的,因為可以直接從香港飛花蓮,不必透過公路或鐵路。海運一樣如此,由於港務局人員也在此,所以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海運。請問臺灣港務公司陳執行副總經理,花蓮港0206後的復建工程完成了嗎?現在是5月23日。

  152. 主席

    請臺灣港務公司陳執行副總經理說明。

  153.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主席、各位委員。所有工程會在9月底以前完成。

  154. 徐委員榛蔚

    要到9月底才完成?

  155.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我們是分段實施與完工。如果全面實施,所有船舶都不能靠泊,所以我們是逐個碼頭施工。

  156. 徐委員榛蔚

    現在停了那些船舶?

  157.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由於22號到25號碼頭都有一些破損,我們從比較迫切需要的22號開始修繕。

  158. 徐委員榛蔚

    您知道嗎?0206之後,到花蓮的郵輪有多少艘?目前只有3月郵輪沒辦法取消,當時有3艘國際郵輪抵達花蓮,包括千禧號、銀色發現者號和卡利多麗號,這些郵輪是因為之前的航線已經確定。但4月和5月就沒有任何郵輪停靠,這對花蓮觀光的影響有多麼大!您還要拖到9月,這實在不夠合理吧!

  159. 主席

    請臺灣港務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鄭總工程司說明。

  160. 鄭總工程司益興

    主席、各位委員。郵輪停靠在23號碼頭不會影響旅客上下,3月、4月沒有……

  161. 徐委員榛蔚

    不影響旅客上下,卻影響觀瞻、影響整個市容。針對花蓮市所有在0206地震後傾倒的建築物,我們都已經在最短時間之內復建了,花蓮港卻依舊停留在原地。請問交通部范次長,花蓮港的修復與整建是否應該加速、應該趕快?相形之下,這應該是非常單純的問題啊!交通部只要全力支持,尤其是支持0206復建工作,是不是?

  162.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163. 范次長植谷

    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還是希望由台灣港務公司花蓮港分公司就整個工建檢討有沒有縮短的可能。

  164. 徐委員榛蔚

    您是交通部的次長耶!您把這些工作交給航港局,但航港局有多少錢啊!0206復建工程應該大刀闊斧、趕快做好,因為這代表交通部的決心,尤其是對於花東觀光建設的決心、支持的決心!現在公路無法改善,交通部也說無能為力,鐵路一票難求,近兩、三年也沒辦法解決,所以,最快的方法就是透過空運和航運解決嘛!

  165. 范次長植谷

    經費是沒有問題,而且已經發包施工了,我們希望就工建部分加以檢討。

  166. 徐委員榛蔚

    經費沒有問題這點,我當然相信,畢竟所有資源都在交通部啊!

  167. 既然你說要全力支持,那麼可不可以縮減工期呢?趕快縮減工期嘛!

  168. 范次長植谷

    提振整個花蓮地區的觀光是目標,我們會努力去做。

  169. 徐委員榛蔚

    我們來看107年航港建設基金,看看所有地方,就會發現落差非常大。高雄港區3億元,台中港區3億元,基隆港區2億元,花蓮港區是多少?

  170.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3,000多萬元。

  171. 徐委員榛蔚

    請您心算一下,這是幾倍差異?

  172.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每個港區量體不大一樣,儘管對整個花蓮投入3,000多萬元,但我相信整個港埠設施的改善都已經做到了。

  173. 徐委員榛蔚

    你覺得港埠設施的改善只需要這樣嗎?如果沒有真的做到好,要怎樣引進觀光客?要能讓船停泊啊!你們不能每次都使用效益評估,現在連基礎建設都沒有、最基本的完善都無法達到,那還要做什麼效益評估?

  174.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這個地方是由航港建設基金支出,所涉及到的是防波堤、航道水深等一些改善工作。

  175. 徐委員榛蔚

    還有基礎建設啊!

  176. 陳執行副總經理劭良

    我們的自營基金也有投入,107年應該投入了2億元左右。

  177. 徐委員榛蔚

    106年至110年有一項4億多元的計畫,航港建設基金分攤4億4,000萬元,花蓮港公司是5,000萬元。這是五年計畫,所以基礎建設必須趕快布建好,才有辦法攬客與招商。港務局是地主,港公司是房客,所以,航港局本該把基礎設施做好,港公司才有辦法招商、攬線,對不對?所以,航港局能不能做好呢?趕快做好吧!可以嗎?

  178. 現在來談「三位一體」,我們希望航港局趕快把基礎建設做好,花蓮港公司也要趕快與地方政府合作,這3個單位「三位一體」,一起來做,港務局的工程還有奇萊鼻燈塔。針對團客,旅行團自然會準備交通工具,對於自由行與歐美客,除了指示牌等基礎設施要夠以外,還要處理文宣,地方政府也願意與航港局以及港公司一起努力,串聯周邊觀光景點,讓自由行旅客在行的方面可以暢通無阻,所以,在接駁方面,港務局可不可以與港公司共同努力?

  179. 6月9日是鐵路節,對不對,次長?

  180. 范次長植谷

    是。

  181. 徐委員榛蔚

    花蓮港和花蓮北埔火車站之間有一條觀光火車路線,能把花蓮港區的觀光帶到新城、北埔,再帶進花蓮市,這也是交通部一條很好的觀光路線,是不是?

  182. 范次長植谷

    是。鐵路局每年都會有這些活動,就這個部分,我會再提醒鐵路局。

  183. 徐委員榛蔚

    不要單做一天的紀念日活動,其實,這可以成為一個非常好的遊覽路線,所以,交通部、觀光局和港務局真的要好好運用花蓮縣現有這些非常好的資源,針對花蓮目前在交通上的瓶頸,也要把港埠等基礎建設做好,好不好?

  184. 范次長植谷

    好。但我也向委員報告,除了現在列出來的機關,包括縣政府、航港局、花蓮港公司以外,也包括建管處等,這些單位都有共同聯繫平台,事實上,很多工作也已經在進行,我們會請他們再加強。

  185. 徐委員榛蔚

    本席希望,中央單位建置的平台可以與地方政府連結,才能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加乘效果;大家互相合作,才能把觀光效益以及經濟產值放大最大、甚至無限大,否則,要是單單中央部會在做,地方政府卻沒有接進來、也不知悉,整個中央和地方就脫節了,是不是?

  186. 范次長植谷

    我會去了解。

  187. 徐委員榛蔚

    所以本席第一個要求是花蓮港的基礎設備一定要趕快完成,否則,沒有人敢來,只要觀光客進入花蓮港時,看到的還是天崩地裂的景象,那誰還會來?我跟你講,口耳相傳的速度是倍上加倍、是加乘的可怕,所以,花蓮的觀光要救、航運要復甦,就要趕快把花蓮港的基礎建設做好,無論是航運大樓或環花蓮港商圈都要做。我們看到航港公司現在很努力,藝術家也進駐,在與文化局配合下,藝術家都能在當地生根,但是,除了這個部分以外,港區基礎建設要是沒有做好,還是沒有人會進來。

  188. 范次長植谷

    我向委員簡單報告。每個港的規模和定位都不太一樣,所以,也不能完全以數字比較。不過,基本上,交通部與航港局、港務公司對於花蓮觀光還是高度重視。

  189. 徐委員榛蔚

    我認同各港規模不同,但是基礎建設一定要做好,若沒有基礎,根本沒辦法招商。

  190. 范次長植谷

    現在就在做了。

  191. 徐委員榛蔚

    好,謝謝。

  192.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19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船舶法的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對於船舶增加了一項定義,就是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現行條文第三條則有小船的定義,是指總噸位未滿50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20之動力船舶。在認定上,很多原住民族用來出海的船隻經常被歸類為船舶,但是在歸類總噸位與動力或非動力時都造成很多困擾。現在修正案對於船舶又新增一項定義,我們當然希望能夠解決問題。加上船舶法第四條規定,「下列船舶……不在此限」,我們暫且不談第一、二、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是推進動力未滿12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導致我們常常卡在第四款與前述小船定義之間的模糊地帶。

  194. 我要特別向交通部提這個問題,包括航港局與相關機關,不曉得海洋委員會與海巡署人員是否在場,因為交通部自己並不執行,而是海巡署在管制。原住民族有自己的船隻,例如蘭嶼的拼板舟,交通部好像把這類船隻歸類為獨木舟,然而拼板舟不是獨木舟。蘭嶼的拼板舟其實也會隨著時代進步,兩公約特別規定,原住民也享有科學之惠,所以,我們也會在自己的傳統船舶、也就是非動力船上加裝動力。早期當然沒有,但現在也可以享受科學之惠,所以原住民也會在傳統船隻上加裝一些動力,但這樣的船屬於小船還是其他種類?是不是船舶?現在就會產生這種爭議。

  195. 事實上,蘭嶼拼板舟不是做漁業之用,蘭嶼原住民也不是漁民,漁民有其定義,是指漁業權人之從業人員,所以蘭嶼原住民不是漁民,基本上,應該屬於文化祭儀、傳統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對不對?這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的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規定。要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必須在船舶法第四條增加一款,針對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與非營利自用,也就是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其所使用的船隻有各種形式,例如阿美族就有阿美族自己的船,雖然也會隨著時代的進步而加強性能,但不能因此認定為船舶或小船,因為它畢竟不符合船舶法中許多規定,既不是漁船,原住民也不是漁民。所以,我會針對船舶法第四條提出修正動議,到時候能不能一起討論,納入考量?

  196. 主席

    請交通部航港局謝局長說明。

  197. 謝局長謂君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提到一些船隻,包括拼板舟或獨木舟,那就適用我們現在提出的第二款,包含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所以是可以排除船舶法適用的。

  19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獨木舟,而是拼板舟,而且現在有些蘭嶼拼板舟又加上動力了,因為兩公約特別規定,每一個人、包括原住民族都可以享有科學之惠。以獵槍為例,警政署規定,原住民只能使用傳統、落後、日據時代以前、甚至更早、清朝時代的獵槍,只是最高法院後來引用兩公約中原住民族可享受科學之惠的規定,判決原住民之獵槍可透過現代化方式改進,拼板舟也一樣,阿美族的船隻也一樣,所以應該列入修法。你們固然比較少執行,我們面對的都是海巡署,因為你們把法規委託給他們執行,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會提出修正動議,到時候再好好討論,希望交通部支持,請問交通部范次長,可以嗎?

  199. 主席

    請交通部范次長說明。

  200. 范次長植谷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等委員的提案出來之後,再深入了解一下。

  20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剛才已經講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以及非營利自用,可以獵捕野生動物,而野生動物包含魚類,那就涉及船舶之使用,然而,原住民船隻又不是船舶法中的船舶,所以希望能排除在外。

  202. 范次長植谷

    好,我們再了解一下。

  20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謝謝。

  204.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吳委員志揚、劉委員建國、黃委員昭順、周委員春米、林委員德福、張委員麗善、張委員宏陸、鍾委員孔炤、何委員欣純、邱委員志偉、陳賴委員素美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

  205.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

  206.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207. 二、陳委員明文、劉委員櫂豪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208.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盡速以書面答覆。

  209. 委員陳明文書面意見

  210. 議題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211. 一、布袋港南北防波堤問題

  212. 次長,布袋港的觀光客運量逐年成長,106年客運量為101年之232%,106年布袋到澎湖客運量已達53萬人次。次長,你知道53萬人次是一個甚麼樣的概念嗎?這是一個嘉義縣人口的概念,但我們卻沒有利用這樣的遊客數來讓嘉義的布袋港變成一個知名的港口,也沒有讓這些旅客的錢留在布袋。

  213. 為什麼會這樣呢?主要是觀光設施不足和港口硬體不足,因為交通部一直沒有打算在布袋港設置南北防波堤,導致布袋港的漂沙越來越嚴重,目前的布袋港的航道水深約負3到4公尺,只能滿足500總噸以下,吃水深約1至2公尺的客輪(載客人數約400人)停泊,請問,航港局到底有沒有打算要讓布袋港的航道水深可以到負10公尺以上?如果航道不夠深,大船根本不可能進入布袋港,那布袋港的發展永遠就是侷限在這裡。

  214. 次長,行政院早就在105年核定「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其中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總經費10億1,814萬元,全數由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期程S106年至110年,截至107年度共編列3億7,951萬元,要用來辦理相關客運及觀光工程,計畫串聯布袋商港周邊景點。

  215. 次長,根據本席的了解,這些經費主要用在五個部分,分別是專用區公共設施工程、布袋港小型船渠延建工程、客運服務區設施改善工程、入口意象統包工程與水泥圓庫美化工程。但是這五個部分並沒有辦法讓這53萬的遊客留在布袋港進行消費,這就是交通部的問題。

  216. 局長,你之前當過觀光局長,應該熟知如何活絡港口觀光,我們可以學習的對象非常多,包括美國舊金山、日本築地市場、韓國釜山等,這些地方都是全球知名的觀光港,每年的遊客數也是非常驚人,這也是布袋港的學習方向,本席希望航港局要弄對方向,整頓港口硬體設施,帶動地方產業發展,創造布袋商港觀光新亮點,才能夠有更多的觀光人潮及經濟效益。

  217. 二、觀光振興問題

  218. 次長,交通部上周二才宣布擴大振興方案,台南、高雄、屏東、澎湖、台東等5縣市,20人以上團體旅遊,2天1日平日出遊,每人每日補助500元。週五下午再宣布自由行方案,這5縣市的旅宿業者推出3人同行獎勵平日住宿優惠活動,採「住一晚、送一晚」方案,第二晚住宿免費,觀光局補助業者每間房間500元,民眾以行動支付住宿再補助業者100元。

  219. 所謂的觀光振興計畫怎麼會只有侷限在五個縣市呢?這意味著其他縣市不需要推展觀光嗎?這樣偏頗的觀光政策到底是如何擬定出來的?是交通部拍板的?還是觀光局自己搞出來的?交通部這個政策根本是一個天龍國的想法,好像只有這五縣市需要拚觀光,其餘縣市不需要拚觀光,這種決策簡直莫名其妙。

  220. 次長,如果你們真的要推中南部的觀光,那我個人認為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南投縣與雲林縣都非常需要被納入觀光振興方案裡面,如果你們是要推台灣的國內觀光,那本席覺得除了台北市之外,其餘縣市都應該納入觀光振興計畫,這樣才有辦法傾全國之力來拚觀光。

  221. 三、交通部應與農委會合作守護外傘頂洲

  222. 次長,過去國、民兩黨執政時都有意開發外傘頂洲,前行政院長郝柏村1990年搭直升機視察,認為外傘頂洲廣達1萬2,000公頃的海埔新生地海域具開發價值,計畫填海造陸,開闢淡水湖、深水港、海濱遊樂區;前總統陳水扁2000年也搭直升機視察,計畫在外傘頂洲發展海洋觀光休閒產業,但是現在卻有學者預估,外傘頂洲可能在2028年落入海平面。

  223. 次長,外傘頂洲去年的遊客突破10萬人,觀光產值約6,000萬元;牡蠣養殖1萬1千公頃,年產值約16億元。外傘頂洲本身就是國土的延伸,如果外傘頂洲消失,將直接衝擊蚵農生計及觀光業,交通部航港局是否有規劃相關的防護搶救方案。如果再不搶救外傘頂洲,「移動的國土」可能變為「消失的國土」。

  224. 中國為了延伸國土,在南海海域都可以「無中生有」創造出好幾個人工島,我們其實也可以考慮引進相關的技術來維持外傘頂洲的領土面積,不再放任外傘頂洲自然消失,這一點交通部有考慮嗎?

  225. 四、為了節省成本而裁撤偏鄉地區的郵局?

  226. 次長,中華郵政董事長剛上任,新官上任果然三把火,為了節省中華郵政的開支,新任董事長竟然打算關掉偏鄉地區不賺錢的郵局,有這一回事嗎?

  227. 次長,在全台灣的368個鄉鎮市區當中,有140個地方只有郵局,沒有任何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郵局在偏鄉地區扮演的功能非常多,可以平衡偏鄉的弱勢問題,而且中華郵政公司是百分百官股,很多政策不應該以直接利益為考量,應該要以照顧偏鄉為第一優先,所以本席反對這種直接裁撤偏鄉郵局的決定。

  228. 裁撤據點和裁撤員工是最簡單的節省成本方式,也是最愚蠢的節省成本方式,你們應該去構思如何增加偏鄉郵局的收益,像是偏鄉郵局可以整合中華電信、台電、台水、台糖的業務,讓偏鄉郵局可以辦理這些官股事業的相關業務,不但讓國營事業節省據點設置費用,更能維護偏鄉民眾的權益,其他還有很多增加郵局收益的方式,就是要請你們去評估,而不是每次都採取最懶惰的裁撤據點或是裁員方式來節省成本。

  229. 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

  230. 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第9條新增「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行政績同意者,不在此限。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三、使用易於混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警號。四、佔用流失之航路標識。五、其他影響航路標識功能之行為。」第10條乃針對第9條之違規行為裁處罰款之規定,而依據第9條及第10條,破壞航路標識者,僅處以2萬至10萬元罰鍰,而航路標識乃實質影響船舶之航行安全,故意破壞者僅裁處罰款,而未能以刑責論罪,恐因處罰過輕,而造成航行之安全疑慮,即使目前可以毀損公物論處,惟根據第4條第1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也就是除了地方政府、港務公司外,漁會等法人機構也可以設置航路標識,因此航路標識未必皆能認定為「公物」,因此有必要於本法再予強化其罰則,以確保航路標識不被故意人為破壞。此外針對連續違規者,除了罰則加重外,是否取消航行執照或資格,交通部亦應予一併考量。

  231. 第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並負責維護及管理;其變更或移除亦同。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另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其立法理由乃因考量漁業法I9條第1項第2款明訂漁港區域內設置浮標、立標,應向該法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避免法律應用疑義,因此增訂但書規定。惟第4條第1項港口管理機關,乃將漁港、工業港、商港及國軍及海巡等軍港等皆納入範圍,惟倘僅有漁港適用但書規定而排除,而軍港卻需納入航政機關核准方得設置航路標識,恐有影響國安之虞,其是否有適用其他法律之排除規定,交通部及其他主管機關應重新考量。

  232. 船舶法第28條之3第2項新增「船舶除緊急救難外,不得載運超過航政機關核定之乘員人數」惟實務上以台東蘭嶼、綠島為例,其暑期旅遊旺季時登島人數較多,但暑假夏季亦為颱風季節,因此常因颱風警報而需面臨登島遊客之疏運,一來礙於疏運人數多,但提早疏運亦非本條所述緊急救難之情形,使得船舶疏運能力有限,僅能載運核定乘員人數,造成疏運能力不足,造成民怨,爰此建議交通部應對於颱風警報發佈後之疏運,予以彈性方式辦理,增加客船載客疏運能力,避免旅客滯留,引起不必要民怨。

  233.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逐條審查。宣讀條文,修正動議、附帶決議、臨時提案也一併宣讀。

  234. 一、航路標誌條例修正草案

  235.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條文

  236. 第 一 條  為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設置、監督及管理各種航路標識,特制定本條例。

  237.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238.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239. 一、航路標識

    指供船舶航行於水域時,定位導航之助航設施,包括燈塔、燈浮標、浮標、浮樁、燈杆、標杆、雷達訊標及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之標識。

  240. 二、水域

    指海洋、河川、湖泊、水庫等可供船舶航行之水面。

  241. 三、航船布告

    指航政機關所發布,有關中華民國領域內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改變或其他危險信息之航行資訊服務。

  242. 四、海洋設施

    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

  243. 第 四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並負責維護及管理;其變更或移除亦同。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另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44. 海洋設施設置者經航政機關核准後,應於設施之四周,劃定安全區,設置航路標識及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航行安全及設施之安全。

  245. 航政機關因航行安全之需要,得要求前二項相關機關(構)於必要之水域或航道設置、維護或管理航路標識。

  246. 航政機關認為航路標識不適當、易生危險或無必要者,得通知航路標識之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限期改善、變更或移除。

  247. 航路標識之設置、外觀及性質等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照國際組織建議規範定之。

  248. 第 五 條  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於辦理航路標識設置、維護、管理、變更或移除作業時,應通知航政機關。

  249. 航政機關受前項通知後,應發布航船布告,周知往來船舶。

  250. 第 六 條  船舶進出使用各商港、工業專用港與各公民營機構興建之碼頭及使用設施,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航政機關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

  251. 前項費用之收取作業得由航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

  252. 第一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53. 第 七 條  下列船舶免收航路標識服務費

  254. 一、航行國內航線船舶。

  255. 二、友邦政府專作親善訪問之船舶。

  256. 三、友邦及本國軍用艦艇、本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

  257. 四、未裝載商貨之漁船或自用遊艇。

  258. 五、經其他船舶拖曳或載運進口之無動力船舶。

  259. 六、未裝載進口貨物,申請進口專供解體之船舶。

  260. 七、進港船舶事先聲明四十八小時內復行出港,除補充船用品外,並不起卸及裝載貨物,或上下旅客共計不滿二十人者。

  261. 八、外國向本國訂購之船舶於建造完竣結關開航出港時,未裝載貨物或所載旅客不滿二十人者。

  262. 九、引水船或專供在港內使用之船舶。

  263. 十、專供築港、疏濬、測量水道或作海底探測用之船舶及專供運輸其有關器材之船舶。

  264. 十一、專供海洋研究、鑽採石油、礦物、調查、教育實習用之船舶。

  265. 十二、經航政機關認定確屬運輸人道救援物資之船舶。

  266. 十三、專為避難、接受檢查或修理而駛入港內之船舶及原係駛往其他港口,而因事實需要,駛入港內加油、加水或補充船用品之船舶,並不上下客貨,嗣後仍以原船原貨出港者。

  267. 第 八 條  航政機關為航行安全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劃設航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268. 第 九 條  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

  269. 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70. 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

  271.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272. 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

  273. 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

  274. 三、使用易於淆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警號。

  275. 四、占用流失之航路標識。

  276. 五、其他影響航路標識功能之行為。

  277. 第 十 條  船舶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公告航道航行,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舶租用人、船長、代理船長、遊艇駕駛、小船駕駛或代理駕駛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78.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舶租用人、船長、代理船長、遊艇駕駛、小船駕駛、代理駕駛或其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復原,屆期未完成改善或復原者,按次處罰。

  279. 條  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海洋設施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280.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航政機關核准。

  281.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航政機關要求設置、維護或管理航路標識。

  282. 三、違反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未依航政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變更或移除航路標識。

  283. 四、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航政機關。

  284. 條  航路標識設置及管理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相關國際組織、國際協會、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28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86. (二)修正動議條文

  287. 委員葉宜津等修正動議條文

  288. 提案委員

    葉宜津

  289. 連署委員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290. 委員顏寬恒等修正動議條文

  291. 提案人

    顏寬恒  林俊憲  陳素月

  292. 二、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93.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條文

  294.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295. 一、船舶

    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296. 二、客船

    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船舶。

  297. 三、貨船

    指非客船或小船,以載運貨物為目的之船舶。

  298. 四、特種用途船

    指從事特定任務之船舶。

  299. 五、遊艇

    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300. 六、自用遊艇

    指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

  301. 七、非自用遊艇

    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

  302. 八、小船

    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303. 九、載客小船

    指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小船。

  304. 十、乘員

    指船上全部搭載之人員。

  305. 十一、乘客

    指下列以外在船上之人員:

  306. (一)船長、駕駛、引水人及其他受僱用由船長或駕駛指揮服務於船上之人員。

  307. (二)船長或駕駛有義務救助之遇難人員。

  308. (三)非法上船之人員。

  309. (四)在船上執行公權力或公務之人員。

  310. (五)非以載客營利為目的,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之船東代表、船舶維修、檢驗、押貨等人員或離島地區非提供載客用途船舶之附搭人員。

  311. (六)特種人員。

  312. 十二、特種人員

    指在特種用途船上執行與該船舶有關之特種人員,不包括乘客、船員及執行公權力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

  313. 十三、豁免

    指船舶因特殊情況,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於符合安全條件或措施下,得免除適用本法之規定。

  314. 十四、等效

    指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得准許船舶採用經試驗或其他方法確定性能之材料、裝具、設備或零組件等,其功效應與相關規定要求程度同等有效。

  315. 第 四 條  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

  316.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317. 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

  318. 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

  319. 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

  320. 條  遊艇應具備遊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

  321. 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

  322. 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323.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載運大量散裝固體、液體、氣體貨物、散裝貨油或危險品者,並應具備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文書。

  324. 三、船舶噸位證書。

  325. 四、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

  326. 五、船員名冊。

  327. 六、船舶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328. 七、載有乘客者,其客船安全證書或貨船搭客證書;客船應備乘客名冊。但客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內陸水道、港區內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水域,不在此限。

  329. 八、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以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

  330. 九、前款客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且船齡超過二十年以上航行外海及沿海者,自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未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建造中檢驗者,申請入級前另應先取得造船技師簽證之圖說及計算書。

  331. 十、前二款以外之客船,其船齡超過二十年者,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之有效船況評估報告。

  332. 十一、航海、輪機日誌。

  333.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書。

  334. 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得隨時查驗前二項船舶文書,經核對不符時,應命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相關證書。

  335. 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素月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