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非核政策下風電與太陽能不穩定,將迫使環保署在空污管制上妥協「由於非核政策,風力發電與太陽能源受到氣候不穩定的影響,勢必會要求環保署為了國家的能源政策作出妥協」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呼籲執政黨不要讓民眾在空氣污染與非核家園之間作抉擇,應讓能源政策有更多配套「希望執政的民進黨可以懸崖勒馬,不要讓我們在空氣污染和非核家園之間作出抉擇」發言紀錄
- 馬委員文君
(15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政府完全執政以來,想要通過的法案沒有通不過的,但我們看看這段時間以來,在那麼多通過的法案當中,有哪些是真正獲得人民喝采或是讓人民可以感受到未來是充滿希望的?感覺上並沒有,這一點從民調的數據上就可以看得出來。這次針對空污法的修正,因為空氣品質惡化不只是公民團體和環團關心的議題,而是全體國人都已經感受到空氣污染的威脅與傷害,所以今天所要通過的空污法其實是可以獲得最高共識的法案。我們也希望在這次的修法當中,執政黨不要再寬以律已、嚴以待人,看起來有許多條文內容對於民間比較嚴苛,但政府自己卻又大開後門,而大家都知道,最大的污染源就是政府的電廠。
本席來自南投縣,過去大家都說南投有好山好水,那兒既沒有工廠,也沒有大型污染源,但是這兩年以來,我們卻非常明顯的感受到青山綠水不再,每次外出看到的天空都是灰濛濛的,甚至埔里、竹山等地區常常都是高居PM2.5污染非常嚴重的區域。未來對於固定污染源和移動污染源如果要以抵換的方式來處理,其實是換湯不換藥,這樣並沒有辦法真正解決問題。在這麼多的問題之下,對於今天所要通過的空污法,我們希望政府不要存私心、開後門,也不要替錯誤的能源政策留後路。
空污法的制定是為了有效防制空污的法案,雖然「會商」和「會同」只有一字之差,原本執政黨對此有所堅持,現在好不容易同意採用「會商」的方式,可是卻又把行政院這個太上皇機關放進來,未來整體能源政策又必須付出相關代價去承受政府想要偷天換日的後果。在此本席還是要沉痛的呼籲,在最後的關頭可以用最好的修法態度,讓我們的法修得越來越好,好不容易這是一個大家具有共識及修法目標的法案,其實我們可以讓全體國人擁有更好的環境品質及生活空間,謝謝。
- 主席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 許委員毓仁
(15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認為空污問題不是某一群人或某一個區域、城市的問題,而是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我們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沒有任何人是局外人。我在去年年底特別召開一場公聽會,許多國內的優秀人才因為空污問題外流,而外國的人才也因而卻步,所以空污問題涉及層面甚廣。
我們好不容易等到了修法的好時機,但卻看見一個漏洞百出的修法版本,我們可以看見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面,環保署在第十二條的總量管制相關規定須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雖然剛才民進黨團再修正為「會商經濟部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交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得否拒絕或拖延核定?這還是未知數,也就是說,我們無法有效確保環保署具有依國民健康為第一考量的最終裁量權,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要如何期待空氣污染防制能有效落實呢?另外,在第九條針對可以將交易或拍賣取得的污染物排放量與固定污染源作抵換的規定,是否大開後門讓具有大量財富的企業得以用金錢交換排放的權利,能夠更加高枕無憂的進行空氣污染?並且在第十四條的部分,本席所提出的版本認為本條針對停止機關、學校活動的規定之語意並非相當明確,所以建議訂明在空污狀況嚴重時得停止上班上課,並授權相關機關訂定相關程序之辦法,除此之外在燃氣使用的上限部分,行政院的版本認為國家在缺電的時期,能夠開放燃氣使用的限制,但難道燃氣就不會製造污染物了嗎?為甚麼我們需要為執政黨錯誤的能源政策負擔可能蒙受空氣污染的責任?最後,第三十條相當程度地影響了各縣市彈性控制空氣品質的可能。全臺北、中、南及東部,各個地區的污染種類與程度都有差別,地方政府需要更大的自治權限,尤其在空氣品質較差的地區,應該允許當地政府因地制宜、採用包括更嚴格標準在內的多元手段,去大幅度改善空氣品質,以保護居民的生存與健康。
本席在此強調,我們不應該容許以移動污染源抵換固定污染源,更不應該以未來可能缺電為由,鬆綁第十四條,打開燃氣天花板。同時,第十二條應該訂為環保署「會商」經濟部討論總量管制,以確保主責環境保護的環保署能夠擁有主導權及決策權。
- 主席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 孔委員文吉
(15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在評論空污法之前,我們應該要先談一下臺灣能源政策的大環境。國家的能源政策是配合「2025年非核家園」這個神主牌在調整,一路以來可以說是荒腔走板。因為蔡英文說不能讓人民在缺電及核電間做二選一的選擇,又說10年內不漲電價,但電價在今年4月份就調漲3.5%。由於臺灣發電機組頻頻跳機,比如去年8月15日大潭電廠發生跳電事件,掉了一位經濟部長李世光,這是備轉容量率的問題,因為上次只有2%而已。政府為了維持供電穩定,核二廠2號機已經重啓,核三廠3號機也已經準備運轉,在這樣的環境之下,才有深澳燃煤火力發電廠通過環評的事情,於是在深澳燃煤火力電廠是在缺電、限電及跳電的大環境下通過的。而我們的核能政策因為政治操作非常的草率、倉促且躁進,加上綠能政策效率不彰,開啟高污染性的火力發電,拿全民的健康作為代價,把百姓的肺當成空污的過濾器。台中火力發電廠排放大量空污,逼的臺中市長林佳龍眼見空污問題造成民怨沸騰,直接衝擊他連任選情,讓他不得不講出良心話。
我們三個部會──衛生福利部、環保署及經濟部都說臺中的電廠緊鄰海域、遠離市區,又受到當地盛行風的影響,煙氣經過高效率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再經過高煙囪的排放,對於區域的空氣品質影響已經微乎其微,甚至直接將空污推給大陸。政府目前這樣的政策,將空污的問題推給大陸,這是將全民當成傻子!與現在百姓實際體認的生活狀況可說是大相逕庭,所以我們應該要理性、務實的檢討國家能源政策。今天所談的空污法只是亡羊補牢、治標不治本,真正要檢討的是國家的能源政策,2025年非核家園的目標及期程應該再合理的檢討及調整。
- 主席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報告院會,登記廣泛討論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繼續處理保留條文。經與各黨團溝通,各條以黨團確認之最後版本進行處理。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之順序進行表決。
現在進行第九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 第 九 條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
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
三、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依前項交易或拍賣取得排放量之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所在空氣品質區,應以空氣污染防制費進行該空氣品質區之民眾健康風險評估及流行病學調查。
第一項第三款做為抵換來源,以本法新修正條文公告施行後十年內為限。
第一項拍賣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者,其拍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 第 九 條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之,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
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前項拍賣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者,其拍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 第 九 條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
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 第 九 條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
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
三、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前項拍賣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者,其拍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李委員彥秀
(15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九條談到的就是非常重要的抵換機制,雖然現行條文已經有抵換機制,但過去一直沒有實施,代表長期在環保署的實施中抵換機制是有問題的。如何對每個總量管制區中有關移動污染源的部分做更好的精算,事實上目前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所製造的污染是不一樣的。固定污染源含有許多的戴奧辛以及重金屬,它是屬於容易造成肺癌的致癌物質。因此在這個條文中,未來環保署打算進行一個抵換機制,這個抵換機制也是這幾天討論最多的條文,每個總量管制區中所有民眾降低的部分,比如民眾減少開車、減少二行程機車所降下的污染源可以轉換、賣給有需求的人。請問我們最大的目標不就是同時降低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嗎?事實上這樣的做法沒有辦法減少每個總量管制區的污染,反而增加更多的污染,並製造更多容易致癌的污染在我們的身體裡面。
在朝野協商會議中針對這個條文的修正,共討論了8次,終於在今天早上民進黨有一些調整,認為移動污染源轉換的過程中需要加上一段時間,因此他們定了一個10年的過渡期,但我們仍舊認為健康是沒有辦法等待的。我們也認為經濟部對於產業轉型的部分應該有更多的作為,所以這一條的條文有納入一個轉換10年的過渡期間,但我們也希望民進黨對於這一條的條文是不是有機會再思考?畢竟現在國人重視空污的程度非常高,如果每個縣市民眾所降低的移動污染源可以轉換,總污染量包括PM2.5 降低的比例不高,因此在這個條文中大家對於抵換機制有很多的堅持。但針對這一條的條文,我個人的版本是希望如果有機會是否可以用一段時間、用鼓勵或監督機制,給現在有需求的固定污染源業者一段輔導時間,後續給予一個懲罰開單的時間,而政府輔導產業轉型的速度也可以加快?如此我們才有辦法真正改善固定污染源。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 陳委員宜民
(16時)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修的第九條即抵換權部分,在現行空污法第八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而實施總量管制要求削減污染額,理論上應該是這些產生污染源的事業單位透過它的設備更新及製程調整,來作為降低污染額。但是今天修的第九條,竟然要用抵換的方式,甚至是由各級主管機關進行拍賣的方式,這樣會變成污染大戶只要有錢就可以持續污染排放,而不思改進。這對於一些高污染的工業區如高雄林園、大寮及大社,其實是不公平的。因為經過這樣的抵換,造成的污染可能會更嚴重。
之前國民黨黨團及本席也提出,希望能夠把第九條第三項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刪除,但是經過協商結果,民進黨黨團只願意在說明欄裡面加入一些條款,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一樣還是不足的。如在高屏地區,我們知道高屏是全國第一個實施空污總量管制地區,又是三級的空品管制區,也就是空氣污染不及格的地區。這次的修法如果這個抵換權不去除的話,不僅無法實質幫助南部地區空品的改善,反而助長污染的擴張。因為總量管制區的工廠可以透過交易和拍賣取得交通移動污染源減量的額度,換句話說,用空污基金改善的移動污染源總額度是不可以拿去拍賣的,而且這種抵換會造成移動污染源減下來應該是全民希望參與做的事情,竟然變成由這些業者可以拿去做,雖然在說明欄裡面提到個人已經不行,但是固定污染源還是可以去做交換及抵換。這些造成空氣污染的物質,其實對我們健康的危害是更嚴重的。本席在此希望大家對這條要三思,能夠支持國民黨的版本,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 吳委員焜裕
(16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空污法修法受到全國及在座各位同仁的關注,主要是因為空氣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為了改善固定污染源的減量,第六條已經改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即大型污染源,應採用最低排放量技術,比現行最佳可行技術還嚴格許多,所以當這個法通過以後,預期大型污染源會大量減量。第九條在第6次協商時,大家對一些關切的事項有不同的看法,如個人減量可不可以抵換?政府出錢減量可不可以抵換?最後環保署在說明欄表示這些不可以抵換,事實上這個法規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是不能抵換的,有害空氣污染還要做風險評估,在環評的審查中才可以抵換,所以經過重重的關卡才決定移動污染源可以抵換。如果這個法規定不可以抵換,會發生什麼事情呢?大家都說要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要轉型,如果一個綠色產業要設在總量管制區,而在當地沒有排放權,可以在當地蓋工廠嗎?移動污染源轉換三分之一的減量總量可以抵換而已,所以整個總量是降低的、減少的,可以加速空氣品質的改善。再者,綠色產業要設廠沒有排放權,怎麼可以設廠呢?這反而抑制及扼殺了臺灣的產業轉型,臺灣經濟的創新產業要怎麼建構呢?這些都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對於本法請各位同仁再三思。在第6次協商時,在場的國民黨及親民黨同仁對於在說明欄加註個人減量、政府出錢減量及有害物質不能抵換及今天加的10年落日條款以後,其實當場大家都同意,但是可能剛才「食西瓜反症」,我們實在沒辦法。希望大家要堅持理想,執政黨是負責任的政黨,絕對要改善空氣品質,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 徐委員志榮
(16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空污法是民生法案,所以朝野應該為國人的呼吸健康權摒除陳見、一起努力打拼!但是這次修法的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竟然將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可以作為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抵換的標的物,簡單來說,就是新增加或變更的大型工廠排污量可以用汽車減少的排污量來進行抵換,這會產生幾個問題:第一,工廠所排的空污通常毒性及毒素高於汽機車,用小毒換大毒,這樣不合理;第二,因為汽機車都是一般平民百姓日常所需,政府要求平民百姓減量,卻把民眾減少的量拿去給業者,在邏輯上也說不通,所以砍老百姓的權益護航財團,這樣是不合理。第三,陳菊秘書長說新北市的機車是全臺灣最多的,污染程度絕對高於發電廠,也就是新北市的機車族所產生的污染遠比深澳電廠嚴重,這就是標準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樣也是不合理的。試問,這樣的修法邏輯全國百姓能夠接受嗎?本席認為根本就不應該有這個轉換機制,才能讓老百姓認為政府是公平的,不是因為要護航財團、拿小老百姓開刀!另外,空污法協商這麼多次,但經濟部到現在連數據都拿不出來,只一昧的要求要通過。如果沒有數據可以說服全國人民,這還是理性的修法嗎?本次修法保留的條文主要都跟經濟部有關,好像經濟部已經成為環保署的上級機關,環保署好像變成經濟部的環保局,所以本席期盼立法院可以硬起來,謝謝!
-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說明。
- 洪委員慈庸
(16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九條時代力量從一開始討論到今天的協商,從來都沒有改變過我們的立場。我們認為空氣污染的有效防制,對於任何一種污染物都應該要積極去消減,不應該挖東牆補西牆,如果我們用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將會減慢空氣改善的時程,所以在第九條的部分,我們認為不論是固定污染源或移動汙染源,因為對於人體健康都有潛在而且未知的影響,所以主管機關不應該輕易地讓這些排放量作為抵換交易的標的。很多在野黨都有同樣的看法,最近環保署用了大筆的空污基金進行多項補助,就是想大刀闊斧地改善移動污染源的問題,讓移動污染源好不容易削減下來的排放量再加入排放抵換的交易制度,失去了原本補助改善空氣污染的美意。
再來是如果我們真的要讓移動污染源加入交易抵換的制度裡面,我們必須要質疑的是,目前環保署所提出來的1比3.3的抵換比例,在國內實際上並沒有任何背景資訊可以來做參考,而環保署說參考國外南加州的立法例,這樣的環境狀況也不能直接跟臺灣來做一個類比。我在協商的過程當中一再地詢問環保署,到底現在我們有多少移動污染源的排放量未來可以來做交易跟抵換?這樣的一個數字環保署從頭到尾也都沒有做任何交代;今天在協商當中,民進黨到最後的一個妥協是用10年來做落日,我不禁要問,我們到底有多少量需要用到10年來做落日?會不會我們這樣的量其實兩、三年就沒有了?但是我們卻設立了10年的落日條款,我想大院的所有同仁應該都不知道,這是一個很大的問號。
這一條時代力量的立場一致,沒有「反症」、從頭到尾都一樣,我們不能同意讓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加入交易抵換的機制,我也希望大院的同仁能夠一起來支持,人民的健康不能有任何的妥協。以上,謝謝!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 蔣委員萬安
(16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九條的規定是關於總量管制區內新設或變更的固定污染源,以及既存固定污染源無法達到指定的排放削減量的時候,它到底可以從哪些來源取得這些不足的排放削減量?過去半年在委員會一直到朝野協商,這條的爭議一直聚焦在同一件事情上面,亦即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到底可不可以拿出來供作固定污染源抵換?如果可以抵換,等於是空污法削減空污、改善空氣品質的立法目的完全被架空。
政府利用空污基金補助民眾,民眾也從善如流自掏腰包汰換二行程機車,或是民眾努力所減少排放的額度,卻被拿去當作工廠排放空污,政府和民眾的用心前功盡棄。當號稱要來改善空污,有決心要用很多政策工具、管制措施來解決空污的環保署,在協商的過程卻一直力挺這項向財團靠攏的條款,難道這一條是要告訴國人只要我有錢就可以排放空污?
另外一條總量管制區的設立,本來就是要管制跨縣市空氣污染互相流通、互相干擾的情形,但是如果第九條拿移動污染源供作固定污染源抵換的後門一開,不但沒有辦法解決空污的問題,反而將空污集中在工業區等固定污染源集中的空品重災區,重災區的居民不但沒有享受到空污削減的成果,還因此受到比實際排放容許量更高的空氣污染,等同是拿工業區周邊居民的健康當作競標的標的。
過去這半年的協商,我們極力要求執政黨,能夠把第三款也就是移動污染源供作固定污染源抵換的這一條款拿掉,但是最後經濟部和環保署只願意在說明欄加一個10年大限,我們當時要求的目的是請經濟部說明清楚,你們到底做了哪些盤點、調查?哪些工廠還需要多少時間來轉換?但是經濟部一直拿不出數據;今天你們在說明欄所提出的10年大限的要求,是沒有拘束力的,說明欄只是供作法官或行政機關未來在認定當時立法意旨的參考。我們堅持不應該有第三款的後門,不應該讓工廠可以不斷地拿移動污染源作為不改善空污的藉口。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 陳委員怡潔
(16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目前我們非常清楚,在協商過程中在野黨都不斷地討論,現在實施空污總量管制的,我們都非常清楚只有高屏地區,相對的在高屏地區內有許多學校、社區都散布在工業區附近,他們承受的污染已經過高了,如果在大的管制區下我們又沒有把它分成小的管制區來管制,他們最後用拍賣取得新的空污排放量,企業有沒有可能在這樣的管制區內再增設新的設備或新的工廠?如果這樣的狀況發生,會不會讓空污再雪上加霜?所以親民黨認為,用購買排放量來排放空污的這些企業,應該在他們所付出買賣費用的過程當中優先提出一部分,來為新增空污排放地區的民眾做所謂健康風險的調查。
其次,關於移動污染源到底要不要納入抵換、交易、拍賣的來源呢?親民黨也認為,電廠、工廠跟汽機車排放的空污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減少汽機車的空污,如果要跟固定污染源去做抵換、交易或拍賣,來源互相抵換的話,恐怕整體空污的減量是不是有辦法一步到位?看起來我們認為是不可能的。所以親民黨還是主張,移動污染源抵換的條款一定要在10年落日,並且明確地入法。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劉委員世芳
(16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的部分,是大家爭議的焦點所在,其實我們都知道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就是污染者付費;我們都知道,要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可不可以抵換成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的問題。本次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朝野政黨都有不同的主張,但是我們的主張是,無論是固定污染源或移動污染源,在抵不抵換的過程當中都要朝著質跟量一起下降,這才是真正空氣品質要改善的基本目標。我們基於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也就是說,在不希望讓污染成本變成由國家付出來幫個人或工廠改善的狀況之下,提出一個抵換的方式,其實是符合現在國際環保的潮流。
本條移動污染源排放量的抵換也是採取嚴格的審查規範,例如工廠從移動污染源取得的減量不是用1比1的等量交換,而是用1比3.33往下降的等量交換方式,也就是說,移動污染源必須減量3.3噸才可以抵換1公噸固定污染源的排放量,而且在抵換過程中,本席認為剛剛幾位委員的發言也有值得商議的地方,包括我們知道的有害污染物,如戴奧辛等重金屬,甚至未來不可以被抵換的苯、PHS,其實都不在抵換的範圍之列;然後個人的污染量或是政府捐助所提出這些抵換量也不在抵替換之內,所以它其實有一個很嚴格的標準,工廠仍需要針對自身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負完全的減量權責。
最後,移動污染源在朝野黨團協商過程中,也加了落日條款,即10年後完全停止適用;第九條的精神也一樣,我們抵換機制所要求的,是空氣污染物的質跟量雙雙都要下降的一個有效控制方式,而不是由政府一直支出錢的方式來補貼、補助,讓政府沒有辦法真正管理到空氣污染。希望朝野黨團可以捐棄成見,在10年的落日條款提出之後,可以一致同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的規定,因為它不僅符合國際潮流,符合我們的產業轉型,更能符合大家殷切期盼──加速空氣污染防制的方向與目標。謝謝。
- 主席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
現在依序進行處理,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04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費委員鴻泰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4時31分29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8
-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鄭天財Sra Kacaw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黃昭順 王金平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4時32分53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2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廖委員國棟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高委員志鵬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6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4時34分17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5 棄權人數:0
-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後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李委員彥秀
(16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修正空污法,在行政院的關鍵條文設計中,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許多條文設計並不是都以人民的健康為前提,反而是污染源的保護條款。「本條文會同經濟部」是環保署長期以來迫切想修改的霸王條款,環保署是空污法的主管機關,對於空氣品質相關的政策研擬或決策,當然要擁有主導權,但非常遺憾的是,剛開始環保署公告的內容其實是「會商」,經過行政院賴清德院長一上任之後,突然改成「會同」。由於總量管制將會限制工廠的新設及擴建,長期在經濟部的杯葛下,目前僅有空氣污染的高屏地區有實施總量管制區,此次的修法環保署原本希望未來劃定總量管制區域,不需要會同經濟部,可以落實台灣空污的治理,沒想到在行政院協商後打了回票,看來總量管制仍然是一條永遠走不到的路,也看得出民進黨的真面目。
雖然剛剛在下午最後關鍵的時候,民進黨針對條文有做了一些修正,將「會同」改為「會商」,但是最後仍舊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對於這樣的再修正動議,我們認為民進黨仍舊在打假球。我們一直認為站在空污治理的角度,事實上,每一條文都應該留給環保署更多的手段去做空污的治理與管理,但是如果要會同經濟部,或是最後的決定權仍舊是給行政院來做決定的話,我們不禁懷疑整個空污法的手段在環保署裡面只是一個紙老虎,並無法發揮最後的功能,我們也認為到最後環保署會被經濟部掐著脖子走,如此也達不到國民健康為最高原則及捍衛台灣環境的目的,因此本席呼籲長期和民間團體站在一起的民進黨夥伴們,稍後在按下表決器的時候,請大家回頭是岸,別被黨意凌駕了專業的判斷。倘若空污法有許多關鍵性的條文最後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的話,我強烈質疑民進黨長期對環境治理的堅持與理念,面對經濟發展與環保政策相衝突的時候,其實環保署更應該堅定立場,讓別人看到台灣整體的環境與治理的工作,否則就是環保署的自我閹割、完全失格。我們也可以從這些關鍵的條文裡面看到,過去民進黨在野時站在環保理念所提出的標準,與現在完全執政之後的民進黨黨團是不是有兩套標準?
- 主席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 呂委員玉玲
(16時39分)今天我們審查空污法,在此先對執政黨在空污法修法態度表達非常的遺憾。空污議題近來已成為民眾關心的議題,與我們的健康息息相關,在環團、民眾自發性的要求政府捍衛乾淨空氣環境時,此時空污法的修法正是政府可以正面回應、表達為民眾捍衛乾淨空氣立場的最好機會,可惜我們卻從數個爭議條文看到政府向空污的污染源妥協、向製造空污的廠址妥協,無視廣大民眾要求整治空污的請求,對於這一點,本席在此要表達強烈的遺憾和抗議!
事實上,第十二條的重點只有一個,即將原條文的「會同」改為「會商」,對於這一點,有人可能會質疑,僅修改一字,差別有這麼多嗎?根據「行政程序法」及「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等規範,「會商」與「會同」的差異在於被規範機關權責不同;法律命令草擬階段,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意見,但是最後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法規命令的規範內容,單獨發布命令,其他機關意見僅供主管機關參考;若是「會同」,當法規命令規範事項涉及數個機關權責時,最後決定權在於這些機關,發布命令須經由數個機關「會銜」同意,逐一用印,各機關共同承擔責任。換言之,未來環保署在擬定總量管制區範圍、計畫、排放量之抵換、拍賣等,都必須經由經濟部同意才能進行;一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的防制卻要經由經濟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而經濟部正是固定污染源的主管機關。
我們都知道,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本來就不會站在同一立場,若是這個條文沒有修正,給予環保署唯一決定權,日後相關部會協商時,我們可以預期他們一定會各執己見、無法妥協;如此一來,除了曠日費時,更可能為求經濟發展,忽略環境保護,犧牲民眾爭取乾淨空氣的權利,對於這一點,本席是不能認同的。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 吳委員志揚
(16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事實上,空污法第一條已經明定其目標,它是以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並提高生活品質為最高原則,因此空污法的制度設計應該以達成這個目標為考量。對於空污,我們希望環保署執行相關法規命令能夠有執行力、有權力,不要綁手綁腳、瞻前顧後,基於這樣的思惟,環保署必須有完整的權力進行管制。
有鑑於此,今天討論到「會商」與「會同」時,我們應該拉高層次,看看法規如何制定才能有助於達成空污法第一條的目標,不要發生法律自我閹割的情況;所以國民黨的主張非常清楚,環保署應該負全部責任,「會商」是我們能夠接受的最後底限,理論上,環保署應該自行決定;至於「會同」,我們完全無法接受,因為「會同」必須得到他機關的同意。
1999年總量管制訂定後,法規已經加入要「會同」經濟部的規定,往後16年經濟部便經常以擔心影響工廠興建為由,不同意會同環保署公告,導致總量管制的執行不彰,形同虛設,這是過去的經驗;既然如此,今天我們有機會將空污法修改為進步的空污法,為何要重蹈覆轍呢?我們擔心如果這個規定仍然使用「會同」,經濟部還是會以相同理由否決環保署,讓環保署在決策責任上有被架空的疑慮。
現在我們看到民進黨提出再修正動議,雖然他們將規定改為「會商」,感覺上好像變好,但是他們又規定要提報行政院核定、分區分期公告,對於這個結果,我覺得比原來的「會同」更糟糕!因為它將責任丟給行政院,等於任何空氣污染管制沒有行政院核定就不能執行,而行政院下轄的部會更多,不只經濟部;大家想想,這樣的條文是能夠接受的嗎?
- 主席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 江委員啟臣
(16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十二條,我們必須再次強調,「會同」或「會商」不是立法喜好的問題,這是是非的問題,更是權責的問題。
1999年修法時,總量管制的條文已經入法,這20年間,環保團體不斷呼籲政府應該進行分區分期的總量管制,他們喊了20年,有些人都已經喊到頭髮花白,而過去這20年為何政府無法實施也無法公告?很多因素是因為卡在總量管制必須會同經濟部,在經濟部本位主義下,他們當然認為最好不要實施。因此我們主張應該將「會同」改為「會商」,環保署應該納入經濟部的意見,但不應該受到經濟部牽制。這20年來,因為法條規定「會同」,環保署實際提出的總量管制計畫最後都因為經濟部不核可,所以只能一拖再拖、一延再延,一延可能就是20年,如果20年後我們才改善這個問題,是不負責任的。
即便在大家苦口婆心地呼籲下,民進黨最新提出的修正動議改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之」,但是這是應付、做半套、打假球的作法,他們企圖以改為「會商」之名糊弄大家,將環保署的責任進一步架空,由行政院負責決定,我們必須問,這樣有讓環保署的權責落實嗎?環保署不等於行政院,行政院也不等於環保署,這樣的作法是不相信環保署的專業,不尊重環保署的專業,讓主管機關可以有理由卸責。
我們在此再次呼籲,環保署對於空品區的權責不明、權力不足是讓環保署變成紙老虎,無助於空氣品質的改善,即便這個規定改成「會商」,但是還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這樣的改法不如不要改,這樣改法的目的又為何?我想這個修法的目的和我們原本主張的相去甚遠!與其改成「會商」又加上「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不如請你們維持自己原來的立場。我們再次呼籲,請執政黨尊重大家的意見、尊重外界環團的意見,將「會同」改成「會商」,謝謝。
- 主席
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 馬委員文君
(16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十二條的修正草案,大家對於條文中「會同」與「會商」的爭議,環保署在治理空氣污染方面其實原可獲得有效的工具,不過爭議到最後,民進黨於今天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雖然已將「會同」改為「會商」經濟部,但又新加入了「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核定公告實施之」,讓條文的規定較原來的更變本加厲。
我們過去最大的擔心只是民間的污染源,然而如今最大的污染源反而是政府本身,尤其是要加大力道在火力發電的部分,燃煤對空氣污染的影響已造成更巨大的傷害。未來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環保署,勢必會受到民進黨政府能源政策的牽制,除經濟部將對空污政策造成掣肘外,行政院更是環保署的太上皇機關(霸王機關),由於非核政策,風力發電與太陽能源受到氣候不穩定的影響,勢必會要求環保署為了國家的能源政策作出妥協,甚至犧牲對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的堅持,等於間接犧牲了國人的健康。
南投縣有好山好水的條件,原本是最沒有污染的,可是台電的台中燃煤火力發電廠為因應政府整體的能源政策,造成了更嚴重的污染,讓我們目前所看到的天空是一片灰濛濛。中部地區的南投、台中、彰化、苗栗等地所受到的影響其實已非常嚴重,我們原本期待空污法修正後可以恢復空氣的好品質,但如今看來我們是過度期待了,民眾可能長年都要處在不健康的不良紅標準下。
所以我還是要作最後的呼籲,希望執政的民進黨可以懸崖勒馬,不要讓我們在空氣污染和非核家園之間作出抉擇,要思考該如何讓我們的能源政策更健康,也能有更多的配套,期許能讓我們的下一代可以大口呼吸,並且有著可以擁抱藍天白雲的機會。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馬文君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