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認為2025年非核家園燃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的能源配比不可行,反對以修改空污法為其解套「這條規定純粹是為了2025年非核家園的能源配比──燃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的不可行能源政策在解套」發言紀錄
- 曾委員銘宗
(16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十二條是關於總量管制的條件及其相關的核定程序。第十二條明文規定,第八條到第十一條關於排放總量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本條主要在建立排放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其中的排放交易制度是從環保管制及經濟效益的角度來看的,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方面是相對較合理的標準,從國外實施的情況來看具有相當的可行性。因此本席對該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是持正面的看法,然而本條現行的規定有兩個問題。首先,總量管制的實施有兩項前提條件,其一是建立污染源的排放量查核系統,另一個是建立排放交易制度,本席建議可以再增加一項,亦即建立健康風險評估後,在符合三個條件下再分區分期公告實施,避免總量管制的機制未來會形同虛設,損害人民的健康權益。
再者,有關實施的程序方面,草案規定是由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針對總量管制的部分,當涉及到環保的重大政策時,本席建議應該將環保署主導「會同」其他機關,改成「會商」其他機關,未來若納入健康風險評估,亦將涉及衛福部的業務。另外,排放交易制度亦將涉及政府規費的徵收,事涉財政部的相關權責。在「會同」改為「會商」方面,經過協商,民進黨剛剛拿出來的條文雖然已將「會同」改為「會商」,但在程序上必須「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各位想想看,這形同是把環保署架空,所以這樣的規定比原本的「會同」其他部會更差,因此我們強力反對這樣的修正動議,如此無異於是把身為環保主管機關的環保署權責架空,未來不管是政治責任、法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都將不清楚,所以我們強力反對這樣的修正,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 蔣委員萬安
(16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十二條中「會同」與「會商」的爭議,記得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逐條審查的時候,不分朝野黨派的每位委員其實都認為應該將「會同」改為「會商」,甚至是直接把「會同」刪除,就是希望能賦予環保署權力和權限可以決定總量管制及其相關規定。大家可以翻翻手上的修正動議,其實很多民進黨的委員也都提出應該要改為「會商」,這部分非常難得,四個黨派都願意在立法院不分朝野地支持環保署取回主導權,改變現行環保署還要經過經濟部同意才能劃設總量管制區及作出相關規定的狀況。
令我不解的是,環保署去年6月所公布的草案版本,原本就希望能把「會同」改為「會商」,但不明白為何在最後報請行政院院會時卻完全被推翻?另外,我們在協商的時候,環保署與經濟部在捍衛「會同」時講得是鏗鏘有力,但我們今天看到的是,最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表面上雖然已經改成「會商」,似乎從善如流,但在最後卻又留了個尾巴,表示仍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再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相信這部分外界是完全看不懂,不知道環保署與經濟部的立場究竟在哪裡。今天看來似乎在滿足環保團體,直面外界的質疑而改為「會商」,但是最終還是要由行政院作最後的定奪。這就好比環保署所提出的草案,雖然堅守要改「會商」,但最後草案送至行政院院會後卻被全盤推翻一樣。
立委不分朝野都希望能給環保署權力去做事,但政府卻不斷地往外推,讓行政院來扛最後的責任。最有專業能力、最有權責可以決定空污管制措施的單位不願扛責任而一再往外推,因此我們實在看不懂民進黨黨團最後送出的修正動議,如果這不是打假球,什麼才是打假球?
- 主席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 邱委員泰源
(17時)主席、各位同仁。所有在場委員都同樣關心全國民眾的生活品質和健康保障,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修法是一種繕寫歷史的工作,必須周全,必須讓歷史走下去,所以必須要有可行性。
空污法的相關規定需要考慮實務上是否可行,包括經濟的可行性和技術的可行性,把業者做得到的納入法規才能順利推行。現行總量管制計畫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在實務上並沒有發生太多困難,基於政府是一體,所以總量管制計畫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的這個原則並沒有困難。
本席在委員會擔任召委審查這個法案時,很感佩各黨派委員非常地用心努力,我們針對這一條的用字爭議請行政單位再三審視,至少拿出了三次的圖文來解釋。我們甚至請大家回去請教法律及語言的專家學者,了解到底有什麼不一樣,可說是極其謹慎。案子出了委員會之後,經過多次政黨協商,在野黨堅持用字的立場,執政黨在最後從善如流,遵照大家的意思,等於是提高到行政院的層次來負責。我想這是非常負責任的做法,更能保障政策的完整性。
我們都知道政府是一體的,提高到行政院來負責,最能符合執政黨政府對有益國計民生的政策負責任的具體表現,所以本席認為本建議再修正條文應該給予全力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 黃委員國書
(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空污防制是民生議題,我們應該非常務實地檢討這個政策工具,而不是動不動就用「打假球」這樣的政治語言來作政治的操作,把它操作成政治議題其實是不厚道的。
這次修法有很多重點,我們已經跨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針對第十二條有關總量管制「會同」和「會商」的問題,我們應該用一個角度來思考,也就是空污防制是否能務實地解決現在大家所面臨的空污困境?空污的防制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要一起努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各部會的分工合作,這是何其重要的。環保署當然有環保署的職權,經濟部難道就沒有事情嗎?如果在這個過程當中把經濟部都當成是賊,認為它就是小偷、它就是空氣污染的製造者、它都沒有責任、它只是要被監督,這樣子的空污防制可能很難畢其功於一役。
環保署和經濟部之間有關「會同」和「會商」的爭議,絕對不是大家所認為的要看各部會的臉色,應該著重於修法過後我們是否賦予環保署和地方政府更明確的污染管制標準以及更直接的管制權限。更重要的是面臨管制的群體,也就是各行各業工廠廠房的防制設備和操作是否可能有土地和空間?在日趨嚴格的空污法規面前,我們需要業者以及主管機關經濟部的合作,共同來承擔總量管制計畫的責任,輔導有心改善空污排放者,獎勵防制空污有成者,擬訂更妥適的產業轉型計畫,難道這些不是經濟部該負起的責任嗎?透過部會的分工合作,我們相信這樣才有辦法達成空污防制的目標。
所以我們在黨團協商之後送出這個修正版本,保留了「會商」的文字,也保留了環保署作為主管機關的權限,同時把經濟部的權責納進來。無非就是希望在部會的分工之下,更有效地達到未來空氣污染防制的目標。當然行政院有它的高度,政府是一體的,行政院要負起總量管制最高的權責。因此,這個版本懇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 主席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不發言)趙委員不發言。
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 林委員麗蟬
(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空污防制法如果只修半套,空氣不會好。關於第十二條,其實空污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很簡單,只是希望空氣品質可以改善,因為空污具有急迫性。本席住在彰化,彰化的火力發電廠造成空氣污染,搭高鐵時感受最深。彰化百姓的健康以及全台灣百姓的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行政院以及各黨派都提出了修正版本,希望可以防制空污,提升空氣品質。
但是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是否真的能改善空氣品質和提升人民的生活環境呢?第十二條關於空污總量管制,行政院版本是要會同經濟部,我們不知道為什麼環保署一定要會同經濟部?經由朝野協商,而且國民黨不斷地召開記者會批評打假球,專家學者和環保團體也不斷呼籲,因此執政黨提出再修正版本,把「會同」改成「會商」,但是我們不知道為什麼後面還要加上「請行政院核定」?環保署本來就有環保署的責任,有權才有責,我們希望責任不要丟給行政院,環保署難道沒有責任嗎?相關的縣市首長和環保署應該要有權責和權力,不是全都要再會同,全部都要行政院核准。所以國民黨才會一直批評你們在打假球,空污法是修一半的。
百姓希望天空恢復晴朗,不要再霧濛濛的。拜託大家,拜託執政黨立委,百姓的空氣和百姓的肺是非常重要的,請你們一起來維護百姓的肺,把該負責任的還給環保署,讓環保署好好地去規劃,讓百姓有新鮮的空氣。
-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 王委員育敏
(17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於第十二條條文的修正,在朝野協商時國民黨一直主張應該要把行政院版本的「會同」改為「會商」,但是在朝野協商的過程當中,環保署竟然自己主張,如果把「會同」改為「會商」,那麼要求經濟部一起來參與空污防制的做法就會做不到。我請問環保署,現在民進黨的版本把「會同」的文字改為「會商」,未來經濟部是不是沒有辦法繼續進行空污防制的工作?這不是完全打臉當時環保署在朝野協商的說法嗎?
現在民進黨提出來修正動議版本是把原來經濟部的霸王條款改成行政院的太上皇條款,在這個條文中,未來環保署的權力更被弱化了,它不僅沒有辦法自己公告排放總量,且事事都要請行政院來核定與同意。對於這樣子的改變,國民黨完全沒有辦法贊同,因為民進黨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是一個愈改愈糟的版本,不但架空了環保署,更進一步也架空了經濟部,把這兩個部會的職權都削弱之後,以後凡事都要聽行政院的,所以我稱之為「行政院太上皇條款」。請問這就是在民進黨執政下要的修法方向嗎?如果事事都要行政院同意,還有很多立法院已經通過的法令需要修法,請問民進黨要朝向這樣的修法方向嗎?
另外,為什麼我們覺得環保署的職權這麼重要?大家別忘了,將來環保署要升格為環資部,現在會同的做法其實是不當的,我們希望將來改成會商,環保署可以作為負責的主管機關,全權主導空污防制。但是民進黨一路反對,這樣反對的立場沒有跟社會大眾交代清楚,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民間的環團以及包括國民黨、親民黨及時代力量所有的在野黨團也都支持把「會同」改成「會商」,更別忘了過去民進黨在野的時候,在座也有委員提出的版本是要將「會同」直接刪除,所以請民進黨的朋友待會在投票時不要忘記自己的環保理念與想法,我們要改善空污,不要打假球,請支持國民黨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版本,把會同改為會商,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 陳委員宜民
(17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們對於這個行政院太上皇的條款不予苟同,空氣污染防制法在民國64年5月制定公布,雖然經過71年和81年的2次修正,但囿於本條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的規定,致使分區管制在16年後也就是去年,在我們高屏地區有管制的公告。本法實施16年來,經濟部常以妨害產業發展以及影響能源為由不同意環保署進行總量管制,嚴重延宕空污管制的進度,而此會同經濟部的規定也是最被外界所質疑與詬病的,在整個協商的過程裡,所有在野黨都要求應該把「會同」改為「會商」,一直到今天下午要開會之前,終於有這個版本出來,但是這個版本為德不卒,又加上了「報請行政院」5字,加了這5個字不僅是畫蛇添足,同時也剝奪了主管機關環保署的主導權,更弱化了環保署的權責,愈改愈糟。
希望各位委員尤其是來自中部和南部的所有立委,應該體察空氣污染在南部地區造成的危害有多麼嚴重,不要講別的,光是2年前在大林蒲地區的身體檢查,就發現1,800多位居民中有6位得到早期的肺癌,該地居民的罹患率這麼高,是高雄市所有市民的10倍之多,可見空氣污染嚴重的程度,也凸顯了在修法上不僅要支持全國性的條款,同時對於地方事務應該賦予更多的權責。在整個國家的利益上面,我們也要求健康是不能夠打折的,對於所有空污的防制,全民的參與非常重要,但是我們一定要讓環保署能夠有主導權,不要什麼事情都要會同經濟部,且現在改成會商又畫蛇添足加上要報請行政院,希望大家能夠懸崖勒馬支持我們國民黨所提出的版本,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 徐委員志榮
(17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沒有唸什麼書,但我個人的淺見是,會商和會同雖然只有一字之差,說有差,還真的差很多、差很大;說沒差,我還真的覺得也沒什麼差。我覺得有差跟沒差的最大問題,是取決於環保署有沒有本著自己專業的職責以純空污的角度去考量,站穩自己的立場來訂定標準,如果有站穩,那就有差;如果沒站穩,那麼沒什麼差,它可以為經濟部、行政院量身訂作後再來訂定。所以這不是單純的會同與會商的問題,而是我們國家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衝突時所做的價值判斷。最後,我沒有說空污法這次的修法是打假球,我說的是,是否打假球?是否修半套?讓我們拭目以待!謝謝。
- 主席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 洪委員慈庸
(17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可以翻開桌上的條文,空污法第一條明確寫明立法目的是為了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條文寫得非常清楚,但是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懂這句話。經濟部是以追求經濟發展為最高的指導原則,這兩者之間本來就有所衝突,如果在空氣治理上都需要經過經濟部的點頭,會限制我們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的快速進行。
記得在去年11月2日空污法的公聽會上,詹副署長很明確地跟大家說,他希望在第十二條的相關管制規定上可以採用會商,在公聽會上,詹副署長也公開拜託在場的委員,希望能夠支持環保署的立場,當然在協商的過程當中,也有其他代表希望能夠支持用「會商」二字,但是不知道後來受到什麼壓力而改成「會同」,對此我一直都非常疑惑。在協商過程當中,我一再詢問署長為什麼要改成會同,而他一再告訴我,因為我們要經濟部來編預算,所以要改成「會同」。但是現在我們要表決了,我還是不清楚為什麼要編預算就要用「會同」,從頭到尾環保署一直沒有辦法跟我們清楚交代。
我還是要回過頭來講,環保署是主管全國環境保護事務的主管機關,環保署有責任維護環境以及人民的健康。環保署對於環境維護的監督權責需要更加獨立。因為健康及環境維護的成本是不可逆的,所以沒有辦法用其他經濟代價換回。今天民進黨提出了再修正動議,會同的主要用意就是要限制環保署的權限,所以才必須用會同。如果我們今天把這條條文的「會同」拿掉,表示我們給環保署更多的權限去做這件事,所以真的不需要在條文後段加入「報請行政院核定」。如果加入「報請行政院核定」就表示我們只是換了一個更大的單位來限制環保署。剛剛也有其他委員表示,行政本來就是一體,所以真的不需要在這條條文特別加註這一點,但這是我們對全民宣誓我們對於空氣污染防制的決心,我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把「會同」改為「會商」即可。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 陳委員怡潔
(17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就像剛剛陳宜民委員所提,民國64年5月制定公布,雖然經過71年及81年兩次修正。本條原本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的規定,實務上,時常面臨到經濟部以經濟發展或產業發展為由,與環保署常常會有不一樣的意見,往往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本法施行18年來,目前只有空氣品質長紅的高屏地區實施緩不濟急的總量管制。
民進黨黨團歷經多次協商,最後提出第十二條的修正動議,雖然看起來是把保守的「會同」修改成看起來好像進步很多的「會商」,卻把空污總量管制的最後決策權修成交給行政院來核定。這樣的修正等於讓將來的環資部只管吸管,而不管所謂的排氣管。行政院已經準備把環保署升格為環資部,至於環資部的業務範圍,我們都非常清楚,對於未來空氣、水、土壤、國家公園及下水道等等無所不管。因此,本席不相信對於空污總量的管制,將來環資部基於專業會無法自己做出環保與經濟發展衡平的決策,難道你們真的沒有辦法做到?對自己一點信心都沒有嗎?本席在此呼籲,環保署應該要絕對負起責任。關於第十二條,親民黨堅持總量管制,環保署應該還是「會商」經濟部,而非「會同」。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 羅委員明才
(17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過去有一句話「藍天、綠地,台灣真美麗」,其實應該要加上空氣。藍天、綠地加上好空氣,台灣才會更美麗!空氣議題是屬於你我共同關心的議題,因為台灣只有一個,空氣會到處跑。如果空氣不好,健康就會變差。肺癌、肺腺癌不是藍或綠誰專屬的,每個人統統都會中獎!對於這一條條文,很多人面對現在霧茫茫的空氣,原本有很大的期待。因為這是空氣汙染防制法,全民都很關心,大家都在看。第一條剛剛很多同仁都唸過:「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我原本很期待,這麼大一本的法律可以保障我們有很好的空氣品質,讓台灣成為安居樂業、環境非常好的地方。但是我們發現這一條根本就是在打假球,因為其最後的目的就是為了執政黨要落實2025年非核家園的目標,所以火力發電全部大開、全力加碼。
本席來自新北市,全世界都在降低減碳排放,卻通過在新北市深澳電廠中蓋燃煤發電廠,本席強烈表示反對。我也希望本院所有有良心的同仁將心比心,不要成為行政院的劊子手!原本期待空污法通過以後給我們好空氣,但是整個內容都背道而馳,未來我們在台灣如何好好安居樂業?怎麼好好生活?拜託各位在場同仁不要成為行政院的劊子手!
-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 許委員淑華
(17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文是關於總量管制的相關規範必須會同經濟部的霸王條款,而且經濟部這個霸王一當就是26年。環保署做為空污法的主管機關,這次修法仍然保留相關規範需要會同經濟部,無疑是環保署的自我閹割。從現在民進黨所提出的修正動議看起來好像是從善如流,其實還是留個尾巴,這是一個假的修正動議。如果未來環保署與經濟部只會唱雙簧,造成國家空污總量管制的規範無法有效推行,那這一次空污法的修法將會是毫無意義的修法。
經濟部及環保署針對環保議題不合已經不是新聞,我們可以看到大潭電廠燃氣單循環的緊急發電計畫,當時就曾經發生過爭執,而此次深澳電廠事件,環保署副署長又重砲抨擊經濟部的資訊不完整,足以顯示國家的能源政策與環保政策有相當扞格。縱使環保署署長一再保證在他任內會與經濟部好好溝通,包括現在也是溝通相當良好。如果署長卸任之後,空污法的架構依然存在,如何確保環保署與經濟部穩定運作的關係?這更凸顯本條「會同」改「會商」的必要性。
根據台大公衛學院的研究顯示,2014年台灣因為PM 2.5空污死亡的人數已經高達6,000多人,蔡政府錯誤的空污修法,不僅可能使得我們的社福負擔逐年增加,而且將會造成生產力下降,無助於經濟發展。
為了給國人良好的生活環境,空污法的落實是勢在必行的,所以國民黨版本將「會同經濟部」部分移除,讓環保署有足夠的權限為我國的空氣品質努力及負責。同時,我們也希望民進黨的同仁不要有這種做半套、踢假球的心態,讓我們一起為我們國家的空氣污染盡一份力量。謝謝。
-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 黃委員昭順
(17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是典型的打假球條文,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更是行政院的太上皇條款,所以本席要在此呼籲中南部的委員、民進黨的委員,等一下表決時請拿出良心來。尤其是南部地區,本席在這裡要特別跟大家說的是,我們一年365天有將近一半的時間完全被霧霾遮蔽,可說是完全沒有新鮮的空氣可以呼吸。事實上,這19年的時間,經濟部經常以妨害產業發展及影響能源穩定為由,始終不同意環保署進行污染源的總量管制,嚴重延宕空污管制的進度,所以「會同經濟部」的規定也是最讓大家沒有辦法接受的。
本席想要知道的是,為什麼環保署去年提出的版本把會同改掉了?為什麼最後送進立法院時會變成這樣的狀況?能不能請環保署告訴我們為什麼要自廢武功?急轉彎的理由是什麼?到底是賴院長下的命令還是蔡總統下的命令?為什麼環保署要自甘墮落弄出這樣的行政院太上皇條款?如果我們今天能夠忍受這樣的修法,這不是打假球,什麼才叫打假球!
本席希望稍後表決時,所有中南部的民進黨委員能夠懸崖勒馬,能夠在良心上有所發現,給中南部地區一個健康權,給中南部地區能真正呼吸新鮮空氣的機會,我們已經忍受很久了!
既然大家說行政院是一體的,不管是放在行政院或是放在環保署都一樣,那麼為什麼現在民進黨要堅持這樣的條文?為什麼不能把環保署應有的專業還給環保署,讓所有人民能真正呼吸到新鮮的空氣?以上,謝謝。
- 主席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 顏委員寬恒
(17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法制實務上,如果法律規定二個或二個以上機關會同訂定行政命令,主政機關就必須經過所有會同機關的同意之後,才能與會同機關會銜發布行政命令,例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就是由環保署會同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以及教育部等6個機關會銜修正發布,但如果法律只規定會商,主政機關環保署就只要在訂定行政命令的過程中,邀集會商機關開會或表示意見,就可以本於職權單獨發布行政命令,這是賦予環保署的權力。
空污法在民國64年5月23日制定公布,經過八次修正,在88年的修正中有了本條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之規定,而經濟部時常以妨礙、阻礙產業發展及影響能源的理由,不同意環保署進行總量管制,以至於分區管制在18年後,才有高屏地區管制的公告,嚴重延宕空污管制的進度。如果經濟部只是會商機關,即便經濟部因為本位立場認為影響產業而不同意空污總量管制,但是環保署在會商經濟部之後,仍然可以單獨發布,但如果是會同機關,就表示任何空污管制都必須經過經濟部討論並同意之後,才能會銜發布。
現行實務上時常面臨經濟部以經濟發展、產業發展為理由,和環保署對環保法令有不同的意見,無法達成共識,但本席認為環境保護管制標準、法令公告等等,應該由環保署本於專業進行,不應該因為經濟部的意見,而阻礙環境保護的工作,因此有必要把會同修正為會商,才能夠實質進行空污管制。
- 主席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5時38分08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30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 贊成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5時39分33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許淑華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5時40分57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5 贊成人數:32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台下
空污修法,反對霸王條款!)
- (台下
空污修法,欺騙全民!)
- (台下
空污修法,欺騙全民!)
- (台下
空污修法,民進黨打假球!)
- (台下
空污修法,民進黨打假球!)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5時42分24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0
-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棄權
- 主席
柯委員建銘、許委員智傑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25日至26日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7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如下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25日至26日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5時44分14秒
- 表決議題
延長開會時間
民進黨黨團提案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7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2 棄權人數:0
-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棄權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
現在休息。
休息(17時44分)
繼續開會(17時59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十四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電業為執行前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增量申請應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經核可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措施、警告發布及前項核可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
前項之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一級預警、二級預警、一級嚴重惡化、二級嚴重惡化及三級嚴重惡化等類別,各類別等級依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空氣污染物項目之濃度條件判定。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達到一級預警等級時,各級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限制或減少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電業應配合各級主管機關要求啟動降載程序。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達到嚴重惡化等級時,各級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電業應配合各級主管機關要求啟動降載程序。
第一項之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電業配合啟動降載程序,降載幅度最低不得低於實際發電裝置容量百分之十。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電業為執行前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增量得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核發之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者,亦不受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記載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
前項調整增加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屬因執行緊急防制措施而調整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增量期間,應限於緊急狀況存續期間。
第一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警告發布、緊急防制措施及第二項核可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月○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施行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發言)盧委員不發言。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 江委員啟臣
(18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的內容主要是為了因應因氣候變異而造成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政府必須採取一些緊急措施,但是這條的規定內容卻又相當矛盾。為了解決空氣品質惡化的情況,政府被迫必須降低燃煤發電的使用量,但是在條文當中卻又合理化、可以無限制進行燃氣發電,其實這是和原意背道而馳的,所以內容充滿矛盾。如果這一條條文通過的話,等於是宣告在空氣品質惡化的時候,雖然燃煤降載,但燃氣卻可以無限制的提高,這種無限制的提高甚至可以打破原來環評限制的天花板或地方政府所核准的排放量天花板,我想請教大家,燃煤是污染,燃氣難道就沒有污染嗎?而且本條所規範的緊急措施是為了改善空氣品質惡化的情況,怎麼會反倒把燃氣污染的天花板打開,然後讓它繼續製造污染?如果這樣通過的話,等於再次證實了反空污是打假球的作法。基本上,我們反對這樣的作法,本席認為應該要回歸到能源政策,能源政策的配比必須澈底檢討,如此才有辦法正本清源的解決空污的問題,而不是降低燃煤,卻又合理化、無限制的增加燃氣污染排放,這對於空氣品質惡化的解決並沒有任何改善的幫助,在這種情況下,也只是再一次讓民眾懷疑政府改善空污的誠意,以及我們修正空污法到底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
從最近大家反對設立深澳電廠的情況,就可以看出其實大家對於電廠所排放的污染物已經深惡痛絕,結果這次我們在好不容易有機會修正空污法的情況之下,居然合理化的把環評的排放上限打開,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有例外,這會讓民眾質疑這樣的修法到底是在修什麼?要嘛就是烏龍立法,要嘛就是打假球。所以本席必須再次重申對於第十四條這種可以無限制進行燃氣發電的規定,我們表達反對的立場,謝謝。
-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 吳委員志揚
(18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十四條,本席也認為它的邏輯是有問題的,這條原本是要解決空氣污染的緊急狀況,結果現在看起來卻變成是在解決用電的緊急狀況,當用電發生緊急狀況時,燃氣竟然可以無上限的使用,那不是會讓我們的空氣品質更糟糕嗎?所以這一條根本就是「神邏輯」,這個邏輯一般人是很難想通的。條文當中規定電業為了配合減少燃煤發電,需要增加燃氣發電時,可以不受許可證、環評結論、排放量的限制,這真的是大開後門,這是無法為人民所接受的,為什麼要在這裡偷渡這樣的條文呢?到底什麼樣的需求是緊急需求,這裡也沒有講清楚,我想很有可能就是指用電不夠。我們都知道環評結論是在電廠設立、擴廠之前,先依據當地的人口密度、工廠密度、空污背景值、地形氣候條件等,仔細地評估每一根煙囪的排放量到底要許可到多少,及其對週邊區民可能造成健康影響等等,環境主管機關才能依照這些發排放許可證,因此這些都有一些很嚴謹的規範。結果因為用電不足而大量使用燃氣,並且還超過原先經過科學方法評估出的總量管制,你可以突破它,這不是本末倒置嗎?這不是讓臺灣民眾真的用肺發電嗎?因此這一條一定要拿掉,不可以讓本來用在空氣污染發生緊急狀況的應變拿來變成用電不夠的應變,大開後門讓燃氣無限制地侵害人民的身體健康。我們希望民進黨政府不要讓空污法淪為火力發電保障法,請民進黨懸崖勒馬!
- 主席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不發言)柯委員不發言。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 黃委員昭順
(18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這個條文非常奇怪,可以用幾個字來形容,這是典型的火力全開條款,也是典型的用肺發電條款。我覺得這個條文放在這裡就會讓環保署長變成經濟部長,怎麼會這樣說呢?因為我們看到,尤其是南部地區可以說1年365天中真的有一百八十幾天看不到天日,早上校長必須在操場拿著麥克風跟小朋友說,因為今天霾害所以不能運動,就算戴口罩也沒有用,甚至在運動會時全體小朋友都必須帶著口罩。請問各位民進黨的委員,如果是你們的孩子在我們的區域,你會忍受這樣的狀況嗎?
嚴格說來,在這次整套的修法過程,從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環保署在空污法中嚴重地違反修正空污的方法,完全違反環保的轉型正義,就將這樣的狀況在修正條文中做這樣的修正,更嚴重的講是,環保署在修正空污法的過程中打假球,幫蔡政府做能源背書。因此我們希望待會能將這個條文拿掉,否則這整部法就失去我們為人民把關的狀況,希望民進黨的委員能夠懸崖勒馬!
- 主席
陳委員雪生聲明對今日下午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曾委員銘宗
(18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很多同仁提到民進黨這次修正空污法是打假球。我要跟各位報告,沒有打假球,但空氣污染真的是愈修愈嚴重,我們從第十四條的條文可以看得很清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這樣的規定有幾個問題:第一,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其他原因」的範圍沒有定義,範圍非常廣,什麼是其他原因,並不清楚也不明確,執行上會有重大爭議;第二,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所謂「緊急防制措施」也沒有定義清楚,屆時執行上也會有問題;第三,各級主管機關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或機關、學校之活動,這將會侵害人民的基本重大權益,在執行上會面對外界的質疑,也會衍生重大的爭議。
第二項規定電業為執行前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也就是燃氣增加排放量的限制完全排除,這條規定純粹是為了2025年非核家園的能源配比──燃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的不可行能源政策在解套。這樣子來修空污法,適法性完全不足。另外,跟各位報告燃氣也會排放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碳是燃煤的60%,大量開放使用煤氣,將造成空氣污染,會使空污情況更為嚴重!因此本項排放量限制的排除,將形成空污防制的最大漏洞!這和空污法第一條的立法意旨完全不符。本席基於以上考量,也為了空污防制的重要,建議本條刪除,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