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陳委員曼麗
(18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國人對空氣污染的議題確實是非常關切,尤其在氣候變遷或其他的因素影響之下,大家對於現今空氣品質的感受非常之深,第十四條主要針對在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我們要做的一些應變工作,所以在第十四條中明列一些緊急的防制措施,包括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機關、學校有一些活動也會被禁止。當然我們在本條文中有一些授權的規定,透過相關授權的規定,我們可以直接做禁止的動作,以減少空氣品質惡化的情形。
事實上,第十四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是針對電業,電廠在執行緊急措施時,電業業者不但要自行調整其燃煤發電量、燃氣發電量,也要針對污染物之排放量進行調整,當然我們可以看到這部分應該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且我們也希望空氣品質惡化的情形能夠獲得改善。或許我們會提及有關數量的計算,長期以來,我們計算的標準應該是一致的,所以這個改善數字應該有得到確認。
我們也了解,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是再生能源的發電要增加到20%,燃氣發電增加到50%,燃煤發電降到30%,所以這個過程中已經沒有必要進行污染量的排除,而且這個條文訂有落日條款,這個條款是到114年12月31日為止;民進黨的版本還特別提出要會商有關機關,這個部分也是回應民間的期待。
關於這個條文,我們是希望加強再生能源的發展、占比和運用的機率,並減緩各種污染,讓嚴重的污染不再發生。因此,我們希望這個空污法第十四條得到大家的支持,我們支持民進黨的版本。以上。
-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 羅委員明才
(18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談的是空氣污染防制法,結果這一條條文卻是火力全開,與我們推動空氣污染防制的目的背道而馳!
現場有這麼多委員,請大家思考,如果這一條通過,以後全台人民將非常痛苦,大家出門可能要戴口罩,外國人一進台灣可能也都要戴防毒面具,這樣的話,我們可以撐到2025年嗎?大家想想,不管是燃煤或燃氣,它們的排放量都很高,但是大家知道,基於種種原因,燃煤電廠至少還要再火力全開5年。坦白講,我們的肺已經受到污染,我們的生命可能過不了這一關,當因為肺炎、肺癌而住院的病人愈來愈多時,下一個可能就是現場的各位,大家不要想這沒有問題、不會是你,其實可能就是你!特別現在政府在汐止、瑞芳等地還要推動深澳燃煤發電廠,我想當地的委員心裡一定很痛,他們應該站出來表達堅決反對的意思。
空氣屬於我們的、屬於大家的,如果今天這個空污法通過,今天會是所有環保團體最黑暗的一天!過去民進黨很多人都主張要永續環境、要愛護環境、要照顧地球。既然如此,為何今天這些人都沒有跳出來呢?這個空污法的規定那麼清楚,現在所有通過的規定與我們推動空氣污染防制的目的統統都是背道而馳!
此外,民進黨還有很多沒有交代的事,他們表示,未來綠能發電要占20%。但是萬一綠能發電不如預期,結果會不會90%以上的能源都仰賴火力發電?在此我用自己的良心很沉痛地向各位委員最後呼籲,今天表決時,希望大家統統不要表決,這個法本來就不應該通過,這個法的通過是助紂為虐,這不是空污法,這是火力全開法!謝謝。
-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 許委員淑華
(18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空污法第十四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須會同有關機關訂立緊急防制辦法,以因應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應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然而「會同」須經各機關同意後方得通過,在「有關機關」範圍並不明確的前提下,造成行政效率嚴重低落,環保署無法迅速有效溝通各有關機關會同發布或修正緊急防制辦法,造成本條欲緊急防制空氣品質惡化之意旨無法落實,有鑑於環保署既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主管機關,自應對各項空氣污染之防制措施負起全責。為落實主管機關權責並節省行政程序,國民黨希望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而非「會同」,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立緊急防制辦法,並給予完整權限。當然,之前也提過,民進黨所提之再修正動議其實是毫無誠意的,如果真有誠意就應該支持國民黨的版本。
再者,針對院版第十四條第二項,此條款就是政府為國家、公營電廠或政府特許的電廠開闢合法排放空污的後門,當政府面臨缺電、跳電或要因應能源政策時,就可以合法授權上述單位,並解釋為緊急措施,這等同可以合法超量、超額地火力全開,製造龐大的空污排放量。但我們的空污法到底是要管制空污,還是要放寬空污?
另外,有關本條第六款,要求電業配合降載的幅度不得低於實際發電裝置容量的10%,這也是因為台灣電力公司為配合空污的降載量,會把歲修機組以及非歲修降載裝置容量一起計算,因此在國民黨的版本中要求台電僅能計算發電裝置容量的降載,以期能夠達到實際減少空污的排放量,確保空污問題得以有效控制,謝謝。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 徐委員永明
(18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進入條文之前,從台中鄉親甚至是從大中部地區民眾的角度來看,當我們在談降低燃煤發電,尤其是進入法條的時候,並非只是針對緊急的狀況。台中火力發電廠是中部鄉親的切身之痛,空污已經幾十年了,號稱東亞最大。希望本院是長期關心降低燃煤發電的,而不是只在緊急防制措施的情況下才想到要降低燃煤發電。
對於第十四條,時代力量黨團更擔心的是,條文雖然有「會同」改「會商」的問題,但之後「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的規定,更是換湯不換藥。相信各位都知道,行政部門在訂定行政規則的時候,怎麼可能不去會商其他部會?但我們為何還要關心「會同」和「會商」?因為這根本就是在處理「會同」,就是在降低、限制環保署作為主管機關的權力。現在,不用再會同經濟部了,而是要會同行政院,就如同我上次提到的,2015年雲林在李進勇縣長的領導下,通過了禁燒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但當時是誰第一個跳出來反對的?不是環保署,也不是經濟部,而是當時國民黨籍的行政院院長毛治國,他表示不要各自為政,不要只考慮自己,不論是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我們擔心「會同」兩字雖然不見了,但是「會同」的事實是不是仍然存在?經濟部雖然不是環保署的主管機關,環保署不是經濟部的環保局,可是更上面的行政院所謂反對各自為政、反對地方從它的角度出發,這樣的事情在未來會不會一再發生?所以時代力量在接下來的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會更加強化地方政府自治的權限,希望地方可以提出更高、更嚴格的標準,從地方的角度出發。對於台中的鄉親希望降低燃煤發電,不是嘴巴說說而已,不是只有緊急防制措施才想到我們,應該是能源政策上的長期改變才對,謝謝。
- 主席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 鍾委員佳濱
(18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國民黨的同仁口口聲聲說民進黨修法修半套,後來才發現原來國民黨同仁看法只看半套,永遠只看前兩項,不看第三項,更落入剛才張廖萬堅委員所說的──放火的嫌滅火的手腳太慢。怎麼說呢?目前台灣發電能源配比,原本火力發電占80%,其中50%是燃煤,30%是燃氣,另外的20%目前仰仗超過一半是核能發電,其他則是再生能源。民進黨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就是將這20%以核電為主的發電全部改成再生能源,另外80%的火力發電則調整燃煤和燃氣的配比。
我們都知道,傳統燃煤發電的廢氣污染比較嚴重,燃氣的比較輕微,大概不到一半。因此民進黨很用力地在80%的火力發電當中,逐年提高燃氣發電比例到50%,把燃煤降到30%。請問在國民黨執政期間,對於這50%的火力發電,你們花過一分一毫的心血把燃煤火力發電降低了嗎?你們有沒有降低燃氣的配比?都沒有。現在民進黨很負責任地要興建比較新型的燃氣發電廠,用更新的燃氣和更新的燃煤發電廠將污染的排放降低。
- 如果在2025年之前,新的燃氣發電廠還沒有建成、較有效率的燃煤發電廠還沒有建成,在遇到空品較差的時候,必須降載燃煤發電,讓它降低排放,在此情況下,我們需要的電要從哪裡來?當然要讓比較乾淨的燃氣發電廠升載,讓它提供較多的電力。不然只會有兩個結果,第一是電力不足,全國要面對限電的危機;第二就是在2025年之前,我們逐漸要將核一、核二、核三退役,那時候已經退役的核電廠,國民黨會要求說
如果燃煤發電要降載,燃氣發電又不准升載,那是不是就要核能發電呢?
所以國民黨不是看不懂後半套,而是心裡還留有一套,要讓即將除役的核電廠來補燃氣和燃煤電力的不足。其實燃氣發電每年是受限制的,燃煤也是一樣,當燃煤發電廠降載時,排放污染的配額就會相對降低。這時候我們同意在第三項讓燃氣來補其不足,但前提是排放不能超過降低燃煤的污染排放內容。第四項則規定這個條款只用到114年,亦即2025年達到非核家園的目標為止。請國民黨的朋友好好把條文看清楚,把第三項、第四項搞清楚再來說明白,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李委員彥秀
(18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第十四條,剛才已經有很多同仁發表過意見,但是我聽了鍾佳濱委員的發言之後,我決定要再上台把這個條文說明得更清楚。對於這條關鍵條文,當時行政院的修法版本一公布就引起民間團體很大的反彈,因為與環保署一開始公告的內容有很大的差異。當時本來是「會商」,後來改為「會同」,更給予燃氣發電無限開火的權力,大家不要以為燃煤減少、在燃氣無限上綱增加之後就沒有任何污染。我們都非常清楚,燃氣增加之後會有氮氧化物,也會有很嚴重的霧霾問題,排碳量也還是有燃煤的一半。這一次能源政策的轉型把燃氣比例調整為50%,但是如果我們沒有限制燃氣的上限,包括PM2.5、氮氧化物及霧霾也是會愈來愈嚴重。所以對剛才鍾委員的說法我不以為然,增加火力發電排放污染必定會增加,政府提到改善設備只是讓其增加量較為減少,而不是完全歸零。
- 過去國民黨有一個比較穩健的減核政策,非核家園也要穩健地達到的目標。今天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最大的爭議在於民進黨錯誤的能源政策造成火力全開,這也是民進黨在今年年底面臨選舉時,國人對於空氣價值的選擇權非常不以為然的最主要原因。對於這幾個關鍵性的條文,我認為國人要很仔細的去做更完整的評估,今天為什麼環團跟外界對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有這麼大的質疑?也就是對民進黨的能源政策大家絕對說
「不」。
在修正這幾個條文的同時,我認為民進黨要思考清楚,經濟要如何發展?當經濟跟環境保護發生競合問題的時候如何去做選擇?現在這個時刻國人要的到底是什麼?經濟的轉型是不是也應該儘速去做?但是我覺得民進黨用太多華麗的文字去隱藏這些問題,包括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最後調整為「行政院核定之」,仍舊沒有站在環保的高度解決空污的問題,所以如果這6條關鍵條文沒有調整的話,台灣的空污問題永遠沒辦法解決。
- 主席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6時53分54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 贊成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林德福 李彥秀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6時55分19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2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15
- 贊成
林麗蟬 呂玉玲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王惠美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6時56分46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主席
陳委員學聖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 報告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90人,贊成者56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6時58分13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4 棄權人數:0
-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十四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前二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申請之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應會商固定污染源所在空氣品質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邀集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參與審查。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審查原則、公開內容、核發、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終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審查原則、核發、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終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地方環境治理之需求,以自治條例制定較前項審查原則更嚴之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後備查。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前二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應定期邀集固定污染源所在空氣品質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居民代表、利害關係人審議或諮詢之。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前二項許可證核發前,將申請資料登載於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並表示意見,作為核發許可證之參考。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審查原則、公開內容、核發、撤銷、廢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終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 吳委員焜裕
(19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第二十四條,多數同仁都有共識了,尤其是在經過協商之後。本席過去曾經擔任過地方的空污委員及中央的空污委員,所以了解第二十四條在過去是怎麼運作的。過去是直屬機關聘任顧問公司,當公私場所要申請固定污染源排放設置或變更時,就會把相關資料交給顧問公司審查,因為這樣的過程並沒有公開透明,往往引起民眾的懷疑與質疑。
這次包括本席及很多委員提出修法,希望讓這種程序及資料能夠透明公開,而且在這個資料裡還特別增加固定污染源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應執行健康風險評估,並將此報告書連同排放資料一起送交直屬機關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因為各地方的工廠數目非常多,有時候一個小工廠一支煙囪也算固定污染源,為了讓民眾參與過程能夠完整,所以在審查前將各種資料都放在網站上,讓關切及關心的民眾能直接在網站上查閱相關資料,在立法說明裡面有寫到達到某一規模以上,再邀請學者專家,還有關切的地方團體參與審查過程。這個審查過程不只是看資料而已,往往還要到現場觀看排放設備,所以審查過程是滿繁瑣的。因此,為了減輕學者、團體、地方代表的時間及資源,只要求在某個規模以上排放量的固定污染源,才需要民眾參與審查,至於其他比較小規模的則在網站上由民眾查看資料、提供意見及公開審查,所以本席非常肯定這次環保署的作為,願意將資料透明公開,讓民眾監督整個固定污染源新增或變更設置的審查過程,我認為這是肯負責、肯承擔的象徵,本席非常肯定環保署的作為,也希望各位同仁一同支持這樣的作為,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 陳委員宜民
(19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空污法影響的層面遍及小民的生活,關乎生命及身體健康,為了落實人民的監督,我們要求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兩項原則應該貫穿整部空污法。
第二十四條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取得之許可證,其許可條件建議以季為檢視單位,因為我國空污具有季節性,冬季的空氣品質比較差,若排放逾值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因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四目「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年許可排放量」及第五目「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建議應該改為季節許可排放量。該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也建議改為分季的監測資料,我們認為如果這兩大精神沒有保障入法,人民未來也會持續被拒於門外。
以中火為例,去年台中市政府快速通過了中火九部機組的許可展延,從中火提補正資料到市府核定通過期間,只有短短4天,審核過程完全沒有公民參與機制,市府在通過許可證核發之後,才開記者招待會公告示明,並以虛的許可量誇口減煤的績效,這個過程其實充滿爭議。今年2月,台中市議會針對台中市政府核發許可證的流程開聽證會,在會中公民團體要求中火及市府如實公布核發許可證過程中的所有資料,中火及市府的回應都是要回歸空污法的規定,這也顯示出我們這次修法的必要性,所以國民黨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要求在審查時,可以增加公民參與,除了專家學者以外,也能夠邀請居民代表、利害關係人審議或諮詢之,請各位委員支持國民黨的版本。以上。
-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 徐委員永明
(19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第二十四條,時代力量最基本的立場就是希望增加最後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地方環境治理之需求,以自治條例制定較前項審查原則更嚴之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後備查。」。我們會提出這樣的文字,主要是希望能讓地方有更大的權限。考量各縣市地方特殊的狀況,我想不論是雲林的六輕、相關的火力發電廠,以及台中的中火,其所造成的污染、地方居民的感受、地方政府的反應,其實都需要一定的空間。
前面我也提到,2015年雲林在李進勇縣長領導之下,通過禁用生煤跟石油焦這樣一個自治條例,當時行政院是反對的、經濟部是出來講於法無據的。後來台中也提出類似的自治條例,只是並非禁用,而是管制,環保署這邊就表示支持;顯示沒有一定的標準。
所以時代力量認為,讓地方有它的自治權限、讓地方從環保的角度出發,這也符合地方自治的精神,應該賦予他們一定的法的基礎。因此,對於第二十四條以及第二十八條,我們非常清楚地希望能增加地方縣市政府可以訂定更嚴格標準的法源。我相信這是符合目前地方自治的潮流,也符合地方民眾跟鄉親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這次空污法修法為什麼社會反應不佳?除了我們前面講的「會同」、「會商」這樣一個霸王條款的污名化之外,讓人家更感覺是不是中央將權限一把抓?雖然「會同」變「會商」,可是權力還是在中央政府,地方的情況、地方自治的權限反而受到更進一步的壓制。
各位都來自地方,大家都了解民眾對於空污的感受。是不是可以在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強化地方自治的權限,讓他們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回應民眾的需求?而不要讓人家覺得我們只是修半套而已,甚至是在打壓地方、打壓民眾對於空污的恐懼!懇請大家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 陳委員怡潔
(19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親民黨對於第二十四條的部分最在意的就是,對於工廠和電廠,也就是所謂的固定污染源的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申請之審查程序,親民黨認為一定要邀請會被影響到的地方政府機關或者專家學者來參加整個審議或諮詢。
舉例來說,協和電廠是全台唯一使用重油的機組,那是基隆市最大的污染來源。但台電近年來使用低硫份燃料,減少硫氧化物的排放量,改善燃燒系統,以減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靜電集塵器去除效率則由原來的90%提升至95%,減少粒狀污染物排放量。所以原本基隆101年到104年因氣管、支氣管和肺癌死亡占所有癌症死亡的比率平均為19%到20%,好不容易因為這樣的努力,到105年降為17%再多一點點。
但是眼看著協和電廠將來要改成燃氣,現在卻又來了所謂的深澳燃煤發電廠,所以對於深澳燃煤電廠操作許可證的審查,我們當然希望要明文規定清楚,也就是要入法,寫清楚必須邀請會被影響到的地方政府機關或者專家學者共同來參加這個審查會議。像深澳電廠的興建就應該考慮在旁邊的基隆及宜蘭民眾的意見,顧及民眾全面性的健康。
- 主席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莊委員瑞雄聲明對今天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林委員俊憲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王委員定宇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趙委員天麟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 報告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7時16分35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蘇委員震清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 報告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7時17分57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18
-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盧秀燕 江啟臣 顏寬恒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 棄權
曾銘宗 孔文吉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周委員春米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 報告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7時19分17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現在做以下宣告:第二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7時20分38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34 棄權人數:0
-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棄權
-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十八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並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燃料種類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及其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核發、撤銷、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公私場所使用生煤,應逐年遞減,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販賣或使用,得公告禁止或制定許可辦法。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審查原則、核發、撤銷、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許可申請之審查。取得販賣或使用之許可者,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地方環境治理之需求,以自治條例制定較第一項標準更嚴之許可規範,或禁止使用第一項所定之物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三項審查原則,亦同。
-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石油焦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燃料輔助燃料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上網公告之。
前項燃料種類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及其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核發、撤銷、廢止、記錄、申報、上網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燃料及輔助燃料許可證之申請應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共同審查之。
-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並申請及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燃料種類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及其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核發、撤銷、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發言)盧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 吳委員玉琴
(19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縱使空污法有100條條文,但我們仍然在為空污防制做努力。對於第二十八條,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的核心在於,中央要明定使用燃料必須要符合成分標準,特別是要對生煤部分的含硫及重金屬成分訂定標準,未來所有業者都必須符合相關成分標準來採購、使用生煤,目的就是希望在源頭管理上進行管制,這是第二十八條的重點。另一個重點則在於其他條文,第二十條規定的排放標準則是管末的管制部分,我們搭配相關條文就是希望能夠做好源頭管理及管末管制,讓空氣品質變好。
在地方政府部分要如何改善空污也有兩大工具,一個是第二十條,這次空污法100條的修法條文中有爭議的條文只有9條,第二十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這是一項地方政府可以使用的空污防制工具。另一個則是空污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這是希望用經濟手段來減少地方政府境內的空污排放,這兩個都是地方政府可以運用的空污防制機制。
有黨團提出禁煤部分應由地方自治法來規定,但因為燃煤的使用牽涉到全國的能源政策,能源管理法第六條明文規定「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所以禁止燃煤是能源政策,不宜由地方自治條例來規範。
另外也有黨團主張在制定相關排放標準時,能夠邀請學者專家、相關居民代表及鄰近縣市主管機關一起審議,本條第二項已經明定審查程序、許可條件等辦法由子法訂定,而且說明欄裡面也明確說明了,因此本席在此希望大家能共同支持民進黨黨團所提第二十八條再修正動議。謝謝。
- 主席
請趙委員天麟發言。(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 洪委員慈庸
(19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二十八條,而這一條條文最主要要討論的燃料是生煤,因為生煤所造成的PM 2.5,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細懸浮微粒空污問題,很多民眾的反應都是非常害怕,因為這可能是很重要的致癌因素,所以生煤也受到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因此,對於生煤的使用,的確有迫切必要去授權主管機關得以禁止使用或制定許可要件,以降低有害物質及相關疾病的發生率。
關於這一條,本黨團的主張與第二十四條其實是一樣的,同樣是由中央來制定一般原則,但讓地方可以因為地方環境治理的需要,得以用比較嚴格的標準來做規定,再送中央備查。剛才也有提到雲林的環境問題,它與宜蘭的環境問題是完全不一樣的,因為在雲林我們需要更強而有力的手段與方式,給予地方政府提出措施。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九款第二目的規定,環境保護本來就是縣市的自治事項,所以地方政府本來就可以因此而去制定自治法規,比如不核發特定使用許可、禁止使用劣質燃料、要求減量等都是可以使用的方式,我們認為這一條還是要回歸到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所以我們提出第二十八條再修正動議,希望獲得大家的支持,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 陳委員怡潔
(19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賴院長來立法院做能源專案報告時,有民進黨委員大剌剌的引用哈佛大學2000年的研究結論,即交通工具造成的PM 2.5污染是燃煤的3倍。相信大家都非常清楚,這個論文研究的背景時期是使用有鉛汽油的年代,而大家都知道鉛對人類健康的危害,這已經是常識了,所以汽油從有鉛走向無鉛。很顯然的,民進黨委員的說法是曲解外國的研究,也很明確是用這種方式在誤導民眾,來增加蓋深澳電廠擴建的正當性。
紐約大學在2016年的研究也顯示減煤最能有效控制PM 2.5的危害,也能同時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為民眾帶來最大的健康福祉。但是,我認為更諷刺的是,國際趨勢都是在提倡減煤,而只有台灣要蓋深澳燃煤火力發電廠,這種反其道而行的做法相對是非常諷刺的。有關第二十八條,親民黨認為對於燃料及輔助燃料,也就是所使用的生煤,我們認為要在母法中明確訂定逐年減量燃燒的部分,請各位委員能夠給予支持。
- 主席
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 許委員淑華
(19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根據研究指出,燃煤每次排放至少有84種有毒物質,燃煤對民眾來講有非常大的危害。石油焦更是一個重污染,它是煉油底層最髒、最毒的剩餘物,所產生的毒物和致癌物比燃煤更多,因此生煤和石油焦的操作許可更是應該要審慎處理。由於禁用生煤、石油焦的條例同時涉及經濟部所業管的能源管理法以及環保署所業管的空氣污染防制法,經濟部表示若是禁用生煤,將會嚴重影響能源結構配比以及供電的穩定,導致民生需求和產業發展之間的問題。我們要提出的是,雖然確保了產業的發展,但是卻忽視了民眾的健康,所以我們還是認為應該要保留地方政府生煤減量的權限。環保署以生煤減量需要回歸到能源管理的辦法為理由,其實等同於限縮了地方政府生煤減量的權限,也等於為這些工廠開了後路,即便是符合了法定最低的標準,可是卻危害了民眾的身體健康。
我們認為,政府如果要積極推動能源轉型的政策,它的目的是要給民眾一個乾淨的生活空間,並且不受到空氣污染的影響。所以國民黨要求包括公私場所使用生煤以及石油焦應該都要逐年遞減,另外也要求公私場域所使用會導致空氣污染的物質也應該要逐年相對遞減,並且要訂定落日條款,要求在一定年限當中減少以上所講這些物質的使用,才能夠確保民眾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品質,謝謝。
- 主席
報告院會,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7時35分53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3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 棄權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2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7時37分24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23
-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盧秀燕 江啟臣 顏寬恒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 棄權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主席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 會議名稱
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下午7時38分53秒
- 表決議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4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曼麗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