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主張台電因蘭嶼核廢料未依法遷出而遭開罰的罰款,應回饋給受害的蘭嶼民眾「開罰的錢當然要回饋給蘭嶼的民眾」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要求經濟部與台電提出對蘭嶼的回饋計畫,並請財政部支持將罰款用於蘭嶼鄉親「這個6,000萬元要請財政部、國庫署來支持,這個錢還是要用在受害的蘭嶼鄉親上」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特別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的一個權利;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也特別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包括相關資源的利用、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的一個權利,以上都是原基法的規定。台東長濱鄉有一個小山丘,位在膽曼部落,屬於國有土地,但是位在我們膽曼部落範圍裡面,因為這個部落全部都是信天主教,所以就有按照他們教會的習俗去做一個相關的設施,但遺憾的是,他們接到了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公函,顯然就是國產署將其移送地檢署,且地檢署3月5日(明天)就會前去勘查,這是位在我們自己部落裡面,而且這個土地本來就是部落的,因為部落不是公法人、不是法人,所以不能登記所有權,因此就按照你們的國有財產法、土地法規定,成為國有土地,那我們在自己部落中的小山丘上做這樣的一個設施,結果就被移送到地檢署。
再來是立法院在104年1月23日經本席提案後通過,就是政府機關不要隨便興訟,尤其是涉及到原住民族的土地、尤其是部落範圍裡面的土地,所以這個部分要請國產署是不是能夠以協調的方式來處理?事實上,原民會在更早以前就已經行文給各機關,包括國產署,希望不要隨便興訟,而是應該透過多一點的協調,對此,請說明一下。
- 主席
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 蘇部長建榮
主席、各位委員。本人請曾署長代為說明。
- 主席
請財政部國產署曾署長說明。
- 曾署長國基
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如果這是原住民部落或是教會在使用的話,必要時是可以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後依照原基法相關規定,就可以提供給教會來使用,總之,有關增劃編的部分,國產署願意來配合。第二,如果這個案子已經在訴訟當中,那我會去了解一下,基本上,我知道很多原住民族都是信仰天主教,基於宗教信仰上的需要,如果可以撤訟的話,我們會來研究。事實上,國產署這一、兩年來大概也都有配合原基法的實施,也都很尊重原基法相關的規定,總之,我們願意來配合。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錯!國產署過去是非常支持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的,包括教會的土地,在我提案之後,你們也都有支持、協助,所以這個部分我希望能夠基於過去以往這樣一個原則,事實上,這是可以的,就是向地檢署說你們要撤回,這個部分請給多一點協調,好不好?
- 曾署長國基
好,我了解後馬上跟委員報告處理的情形。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
接下來是原基法第三十一條特別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事實上,原基法已經實施很多年了,對於蘭嶼的核廢料,從陳水扁當總統時就說過要遷移,後來政府訂定了一個低放射性的遷址處置條例,但是到現在都沒有辦法完成一部法來將核廢料遷移出去,因此原子能委員會在2016年開罰了1,000萬元,這些錢也繳庫了,最近在上個月台電又接到原子能委員會開罰5,000萬元的罰單,今天談的重點是,開罰歸開罰,重點是我要請財政部國庫署注意,因為這些錢都回到國庫,但受害的卻是我們蘭嶼的鄉親、是雅美族、達悟族。總共罰款加起來是6,000萬元,剛才我在經濟委員會已經要求經濟部、要求台電,要提出一個對蘭嶼回饋的計畫,而這個6,000萬元要請財政部、國庫署來支持,這個錢還是要用在受害的蘭嶼鄉親上,希望部長可以支持,可以嗎?
- 蘇部長建榮
罰賠款的部分通常都是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就是統收統支,如果要使用的話,就是歲出的部分,但歲出的部分並不是財政部的權責能夠處理的,財政部主管的是歲入的部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當然也包含主計總處,但是這些錢是先繳到國庫啊!
- 蘇部長建榮
對,當然是進到國庫統收統支,但是支用的部分就是由總預算這邊來編列。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
- 蘇部長建榮
所以這個部分並不是我們財政部能夠置喙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到時經濟部會提計畫,希望財政部、國庫署能夠支持,畢竟這些錢很清楚的就是台電沒有依法履行,所以才會被開罰,開罰的錢當然要回饋給蘭嶼的民眾。
- 蘇部長建榮
還是要尊重預算法的規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當然,都是可以符合預算法的規定。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