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昭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這次所提的提案最重要的就是第五十七條條文的修正,在去年選舉過程當中,大概是有史以來投票花最多時間的,必須花兩個小時去排隊,才能夠投到票。但是在投票的過程當中,高雄湖內有女性選民投票時身體不適送醫,但是已經宣告不治。在投票的過程中,每位選民大概要拿13~15張選票,整個狀況非常混亂。其實選舉前我們就告訴選委會場地太小,可是選委會把幾個公投票併在一起,讓我們分別投入票匭當中,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到4點還有長長的人龍在排隊投票,而且之後中選會主委說,4點以後只要在4點以前排隊的人都可以投票。但是4點以後就開始開票了,所以造成這樣的選舉結果,可能也是丁守中為什麼現在還在司法訴訟中的原因。整個過程非常不符合人民的期待而且影響選舉結果,所以本席這次提出第五十七條的修正案,我們希望未來在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各選區的每個投票所都必須投票完畢之後,才能開始開票且當眾唱名。否則有很多的投票所都已經開完票,但是投票行為還在繼續,會造成很多選舉不公,而且會造成選舉的過程當中發生棄保效應,不然今天就不會有丁守中的案例還在司法訴訟當中。請各位同仁及中選會能夠支持,謝謝。

  2. 主席

    好,講得非常清楚。請提案人吳委員玉琴說明提案旨趣。

  3.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謝謝召委讓我的案子可以一起排審,我的提案是有關公職人員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四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這是受監護人選舉權被剝奪的法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也有這樣的條文。雖然監護宣告的要件就是無法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為了要保護受監護人的身體照護與財產安全而設計的制度是民法的思維,但是根本沒有規範要剝奪他的選舉權,然而在鑑定的過程中,精神科醫師也沒有評估他對於選舉行為的理解。臺灣已經將身權公約國內法化。前(106)年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我國施行CRPD的初次國家報告提出一些結論性意見,其中國際委員審查委員對於下列的方向,有一些關切:現行選舉法規禁止受監護宣告者行使選舉權,導致身心障礙者的選舉權遭到剝奪,國際委員建議國家應該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與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下來行使選舉權,並修訂現行選舉相關規則。另外,根據臺大法律系黃詩淳教授與臺北大學法律系戴瑀如教授的研究,許多國家30年前就開始陸續檢討並修正這樣的制度,途徑不盡相同。有的是直接從違憲宣告全面廢止這樣的限制;有些則是以直接修改法令的方式,也有些是以法院個別認定、採嚴格認定,例如美國則是聯邦、個別認定都有,方式不同。本席建議我國直接採修法的方式,刪除選罷法第十四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中「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12個字,我希望能夠回應國內及國際社會對於賦予監護人及受監護人選舉權的期待。謝謝。

  4. 主席

    請提案人陳委員怡潔說明提案旨趣。

  5. 陳委員怡潔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三個提案修正條文,分別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與第五十三條,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與第五十七條。修正的重點在於,雖然目前已經有規定身障者投票的時候可以由家屬陪同投票,但為了保障沒有家屬的身障者投票權,本席提案將「家屬」兩字改為「親友」,讓沒有家屬的身障者也可以由親友陪同投票。

  6. 另外,為營造友善投票的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的民眾行使投票權,所以本席也提案增列選舉人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規定。尤其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所以本席這項修法建議開放選舉人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此舉不僅符合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也顧及擴大保障選舉權的國際趨勢。

  7. 另外,本席認為依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目前是以得票數做為保證金發還與否的標準,但是就我們看來,這是變相處罰落選者,更影響青年參政與小黨生存的發展與空間。因此,我們提案修正第三十二條,明訂保證金發還與否應該取決於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有沒有違反選罷法的規定,而不只是看得票數多寡。因為我覺得這樣的方式是侵害人民公平的參政權,也讓保證金的沒入失去相對正當性。

  8. 根據數據顯示,尤其從2008年至2016年,上至總統選舉、下至村里長選舉,中選會已經沒入高達3億6,290萬元保證金。甚至去年一場九合一大選辦下來,中選會又進帳了1億4,137萬元的選舉保證金,總共有1,568位候選人的保證金都被中選會沒收。去年那場選舉辦得「離離落落」,也非常亂七八糟,但是中選會還把保證金很輕鬆地落袋進庫,這部分令人非常質疑。另外,臺灣選舉保證金的高門檻也有阻礙公民參政之嫌。根據瑞典民主及選舉研究機構調查指出,在173個調查國家當中有40%也就是總共有72個國家沒有任何選舉限制,有69個國家沒有特別規定,只有20個國家有保證金或登記費制度。臺灣竟然在這20個有參選保證金制度的國家當中,還是規定特別嚴格的。譬如總統要1,500萬元,直轄市市長則要200萬元,這樣的方式與金額幾乎剝奪平民參政的權利。然而立委或者議員要十萬元、二十萬元的參選保證金,我們也同樣認為是阻礙青年參政及弱勢者的參政權。本席認為如果以得票數做為發還保證金的標準,相對地就是變相處罰落選者,不僅不利經濟弱勢與青年參政,更影響小黨的生存。因此,為保障人民參政權,也讓選舉保證金的沒入更具正當性,所以我們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三十二條,請各位同仁予以修正。

  9.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報告。

  10.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8個版本,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有3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關於兩項選舉罷免法之修正,本部為強化防杜黑金、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健全競選罷免活動及改進選舉作業,並避免兩項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業擬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14日核轉大院審議,針對委員所提修正草案,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11. 壹、公職選罷法部分

  12. 一、吳委員玉琴等17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陳委員怡潔等18人及蔣委員乃辛等18人分別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條文

  13. 有關吳委員提案建議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基於監護宣告之聲請,係依據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目的在保護欠缺意思能力者於私法交易上之行為,與兩項選舉罷免法對於選舉權之規範目的,尚屬有別。為具體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享有公民權上之基本權利,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吳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之公職選罷法修正草案方向一致,本部敬表贊同。

  14. 另吳委員提案建議陪同身心障礙之選舉人行使選舉權之人由「家屬」修正為「家屬或監護人」,陳委員建議由「家屬」修正為「親友」、蔣委員建議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並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係為使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得依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協助投票,並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亦與行政院版之公職選罷法修正草案方向一致,本部敬表贊同。基於「陪同之人」適用範圍較「監護人」、「親友」更為廣泛,並為尊重身心障礙之選舉人自由意願及實務彈性需求,建議參採蔣委員提案版本,並刪除陪同之人以陪同1人為限之限制。

  15. 二、蕭委員美琴等18人及林委員麗蟬等17人分別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

  16. 蕭委員提案建議取消回復我國國籍滿3年或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滿10年者始得參選地方公職人員之限制,以及林委員建議縮短回復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參選地方公職人員之年限限制,查國籍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項第十款)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第二項)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10年後解除之。次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17. 有關是否放寬地方公職人員參選限制,考量被選舉權之取得,涉及國家之認同及忠誠義務,且公職人員享有國家資源分配之權能,亦須與上開法律作衡平考量,本部建議宜俟社會有充分共識後,再予修正。

  18. 三、陳委員怡潔等17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

  19. 委員提案建議違反公職選罷法規定之候選人,保證金不予發還,並刪除未當選之候選人保證金發還標準須達一定票數之規定,以保障人民參政權及小黨之發展,查候選人登記繳納保證金之目的,係為防止無相當民意支持者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現行規定未當選之候選人未達一定得票數者不予發還保證金,尚屬合理。另公職選罷法對妨害選舉罷免之行為已有行政罰之處罰規定,候選人如違反規定,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選舉委員會得於應發還之保證金款項內逕予扣除罰鍰,是否再予沒入保證金,尚值審慎考量。

  20. 四、姚委員文智等17人及黃委員昭順等16人分別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七條條文

  21. 姚委員及黃委員分別提案建議明定投票日投票起、止時間;各選舉區內之投票所均投票完畢後,始得進行開票;以及該次選舉如有兩種以上選票,應依序進行開票,不得同時開票等,事涉投開票流程之規劃、投票所投票情形即時回報,以及開票作業啟動下達等事宜,選務執行有無窒礙,建議徵詢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辦理。

  22. 貳、總統選罷法部分

  23. 有關吳委員玉琴等17人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陳委員怡潔等20人及蔣委員乃辛等18人分別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三條條文,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以及放寬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選舉權之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修正內容係與前開公職選罷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修正條文做一致性規範,本部意見同前所述。

  24. 有關前述委員提案相關修正,行政院版兩項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有納入,建議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併同審查。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25.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報告。

  2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就上開草案提出相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27. 一、放寬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人員之規定──公職選罷法第十八條、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

  28. 有關放寬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人員之規定,允許身心障礙選舉人依其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a項(iii)款有關保障身心障礙者作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及為此目的,於必要情形,根據其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之規定,本會敬表贊同。另查行政院107年12月14日函送大院審議之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將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之人由「家屬」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建議大院併同考量。

  29. 二、參選地方公職人員不受回復國籍及歸化國籍年限限制──公職選罷法第二十四條

  30. 基於保障公民參政權之平等原則,對於參選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增訂不受回復國籍及歸化國籍年限,始得登記參選之規定,或下修回復國籍及歸化國籍登記參選年限,本會尊重大院審議決定,惟國籍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仍有歸化未滿10年、回復國籍未滿3年不得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之規定,二法應一併考量。

  31. 三、保證金發還標準改以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是否違反公職選罷法規定為準──公職選罷法第三十二條

  32. 查現行條文訂定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之目的,係因我國採公費選舉制度,為防止無相當程度民意支持者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與國家公帑,爰採保證金制度,並規定當選人及選舉結果達一定得票數者,發還保證金。上開保證金發還標準如改以候選人於選舉期間是否違反公職選罷法規定為準,未符立法目的,且因違反公職選罷法規定者,既已依相關罰則予以處罰,復以不予發還保證金相繩,是否妥適,建議審慎考量。

  33. 四、開放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七條、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三條

  34. 有關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規定,可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且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規定意旨,本會亦表贊同。另查前開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作相同修正,亦建議大院併同考量。

  35. 五、明定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三條

  36. 有關增訂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之規定,可便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與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範方向洵屬一致,本會敬表同意。

  37. 六、修改投票時間及開票作業規定──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七條

  38. (一)有關增列投票時間定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按現行選舉投票時間均訂於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已為大多數民眾所接受。由於我國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逐張唱名開票,雖公開透明,惟較為費時。又查103年起9種地方公職人員合併選舉,101年、105年及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合併選舉,加以未來公民投票與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成為常態,如延長投票時間,開票時間勢必亦將延後,對於選務作業造成不利之影響,建議不予修正。

  39. (二)有關增列各投票所於各選舉區投票完畢後,始得進行開票之規定,涉及已完成投票之投票所自投票完畢後至開始開票期間選舉票保管及社會信任度問題,對於整體選舉開票作業之進行影響層面廣泛,建議審慎予以考量。

  40. (三)有關增列同一時間以進行一種選舉票開票作業為限之規定,現行不同選舉種類之選舉票,得分組同時唱名開票之開票作業方式,係為因應合併選舉之趨勢,為使選舉人數較多之開票所,在開票正確之前提下,得因地制宜,以加速完成開票作業。倘明定同一時間以進行一種選舉票開票作業為限,於投開票所選舉人數較多時,開票作業耗時,不僅增加開票所工作人員負擔,亦有違社會各界儘早知悉開票結果之期待,建議仍採現行彈性作法為宜。

  41.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42.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援例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臨時提案截止提出時間為上午11時,詢答完畢後處理。

  43. 請登記第一位的趙委員正宇發言。

  44. 趙委員正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11月九合一大選,因為公投綁大選,所以造成很多混亂,你都很清楚,我們也已經講了好幾次。那一次邊投票邊開票,從來都沒有這樣過,造成很多混亂,然後還大排長龍。請教主委,這次總統大選訂於明年1月11日,公投與大選還是綁在一起嗎?

  45.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4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的公民投票法是規定公投成案公告後一個月起六個月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時舉行,中選會是依照這部法律辦理,假如法律修正,我們就依照修正後的法律辦理,若是法律沒有修正,我們則是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辦理。

  47. 趙委員正宇

    好,你講得很清楚。上次選舉我們是怎麼投票?是九合一選舉和公投混在一起,主委,你有去投票嗎?

  4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

  49. 趙委員正宇

    這樣子對不對?

  5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在整個選務上鑑於1124的選務,我們會來做一個檢討,主要會分為以下幾個部分來進行。

  51. 趙委員正宇

    好,請你說明一下。

  5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第一,投票所的人數,其人數規模應該要適度的下降;第二,投票空間的擴大,也就是合理的投票場所,必須要有適當的一個投票空間,才可以有足夠的票軌得以存放;第三,票軌的採購及增置,這部分我們會來處理;第四,有關選務部分是否要適度的分流,我們也會一併加以檢討改進。

  53. 趙委員正宇

    好,前面三點都沒有問題,第一是人數增多。

  5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人數要適度減少。

  55. 趙委員正宇

    對,第二是投票空間擴大。

  5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是。

  57. 趙委員正宇

    最重要的選務分流,請問這部分檢討完了嗎?

  5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對於分流的檢討,有啟動工作圈……

  59. 趙委員正宇

    現在還沒定案嗎?既然已經有前車之鑑,這次選務為什麼不能分流?選民可以選擇要選舉或公投,選民有選舉權,這部分選罷法是不是有規定?

  6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選民當然有選舉權,有投票權。

  61. 趙委員正宇

    因為有些人不要投公投,或是只要投候選人,你們可以將選務分流,分為兩個場地,上次有人參加九合一選舉投票後,再回來重新排隊投公投票,又要等很久,所以造成場面混亂,你可不可以告所我,明年1月11日可以選務分流嗎?

  6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關分流的問題,我們會審慎研議,因為這會涉及到幾個部分,要一併加以考量。

  63. 趙委員正宇

    請問是什麼問題,有那麼困難嗎?

  6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第一個問題是公投法的修正,這個也要列入變數來做觀察;第二個問題是公投的案件數,也就是選票數的問題,我們也要一併考量;相關的變數現在仍在發展中。有關選務部分,有鑑於去年1124選務不宜的情事發生,我們也展開工作圈的檢討會議,目前正在做因應方案的提出。

  65. 趙委員正宇

    主委,速度能不能快一點?

  6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是副主委,是代理主委。

  67. 趙委員正宇

    代理主委就主委嘛!好,代理主委,你現在能不能確定,什麼時候能確定?

  6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最快速度確定,確定之後會跟委員報告。

  69. 趙委員正宇

    為什麼要公投?因為是對社會、國家政策都是很重要的事情,但今天混在一起,會不會模糊焦點?

  7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部分社會的見解不一,我們一併會把委員的聲音納入考量。

  71. 趙委員正宇

    這個很重要。另外,有關電子連署部分,你們去年就做好了,是不是?

  7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關於電子連署部分,因為已經有法源,有母法的規範存在,所以隨後需要有子法,也需要相關的配套,也就是建置電子連署系統,我們在去年年底建置完成之後,今年已經展開初測和複測,初測發生問題會先進行修正,修正後再做複測,之後要進行再複測,目前在第二次初測的階段,如果資安的疑慮能夠完全克服,我們會予以上線,倘若資安的疑慮無法克服,我們就要先行修正資安的相關問題。

  73. 趙委員正宇

    電子連署非常重要,傳統的簽名連署,你們認為有偽造疑慮,發生提告等問題,如果採用電子連署,一定是最迅速、最正確的方法。請問現在用自然人憑證還是用健保卡?你們現在的設計是往哪個方向?

  7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選定自然人憑證的原因,是因為在總統、副總統罷免的連署有一些相關的規定,過去草案也是規定使用自然人憑證,同樣的道理,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如立委選舉的罷免,是否要擴大使用自然人憑證以外的健保卡,也一併要考量。相同的道理,對應到公投法,我們也要採一致性的措施,所以是以自然人憑證為主,是不是可以進一步擴大到健保卡,就需考量到法令與技術的問題。

  75. 趙委員正宇

    那你要去解決啊!

  7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因為按照現行電子簽章法規定,其他法令明白規定應該親自簽名或蓋章者,需要用合法、合格之電子簽章,因為現在健保卡尚未屬於電子簽章法下的法定電子簽章,如果這部分的法令與技術性問題可以克服,我們當然樂見其成。

  77. 趙委員正宇

    為什麼我今天要講這個?因為現在自然人憑證申請人數不多,全國申請人數僅三分之一,但健保卡幾乎每個人都有。

  7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可是委員必須思考到我們未來要推動e-ID card,之後如果要做有效銜接的話,現階段自然人憑證也許是一個很好的思維。

  79. 趙委員正宇

    對,問題是現在沒有這麼多人去辦嘛!以後當然就會有這麼多人,因為要配合ID或電子商務,但是現行沒有這麼多人去辦,我想還是要朝這個方向去做。

  80. 請問部長,現在很多LINE在傳投票身分證要留國旗,我想這個跟政黨、時代及背景應該是沒什麼關係吧?

  81.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82.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這個現在正在徵詢意見中,還沒有定案。

  83. 趙委員正宇

    還沒有定案嘛!

  84. 徐部長國勇

    是,因為還沒定案……

  85. 趙委員正宇

    你認為身分證留下國旗,好不好?

  86. 徐部長國勇

    都好,我個人覺得兩者都不錯。

  87. 趙委員正宇

    民調顯示60%以上的人都傾向把國旗留下來,我認為政府就是要依照民意,對不對?

  88. 徐部長國勇

    這個我們都會去傾聽。

  89. 趙委員正宇

    既然多數人同意,我們就要把國旗留下來,第一不但好看,第二也對中華民國有認同感,哪裡不好呢?

  90. 徐部長國勇

    我也不反對,而且贊成啊!

  91. 趙委員正宇

    好,謝謝。

  92. 主席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93. 黃委員昭順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部長方才最後答復趙委員質詢時,你說並不反對身分證上面有國旗?

  94.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95.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我並不反對,而且贊成啊!

  96. 黃委員昭順

    你贊成。

  97. 徐部長國勇

    是啊!但是有些人認為沒有必要把國旗留下來,我們也會傾聽這部分的意見。

  98. 黃委員昭順

    因為國發會主委在答復時說他現在看到的所有資料裡面……

  99. 徐部長國勇

    版本還沒有出來,他怎麼會看到呢?

  100. 黃委員昭順

    他看到目前討論的版本裡面沒有國旗。

  101. 徐部長國勇

    有,兩種都有。

  102. 黃委員昭順

    本席希望部長今天在立法院明確的講,你希望看到哪一個?

  103. 徐部長國勇

    我對兩個都沒有反對的意見,會傾聽大家的意見。

  104. 黃委員昭順

    不是傾聽大家的意見,因為原來的身分證就是有國旗,這是一個對國家的認同,希望部長能夠堅守這個原則。

  105. 去年公投議題中,不管是同婚議題、能源政策或運動賽事正名的公投,這些都全面落敗,人民的聲音非常清楚,大概都是七百多萬對三百多萬,如反同婚或核能議題等,但是我們發現蔡政府並沒有將這些結果在重要的政策中顯現出來,本席想請問幾件事情,第一,記得去年12月8日柯總召就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要成立公民投票法的研修小組,在研修小組的意見中,劉世芳委員主張公投和大選要分開舉行,而且把每一年的世界人權日變成公投日,要修改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將「應」改成「得」,請問有沒有這一件事情?

  106. 徐部長國勇

    因為公投法是中選會主管。

  107. 黃委員昭順

    沒關係,誰來回答都可以。

  108.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10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要問我知不知道柯總召組黨團的事,還是中選會主管的公民投票法的事?

  110. 黃委員昭順

    本席請教的是:你們會不會把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應」改成「得」?

  11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就公民投票法而言,中選會是法律的主管機關,我們徵詢22個市、縣選委會的意見,地方選委會也支持將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應」改成「得」,可以保留適度的彈性,最重要的是合理準備期間的適度延長,現在公投選務的辦理,準備期間只有一個月,這一個月的時間確實是不足的,必須適度合理的延長,例如延長為三個月以上。

  112. 黃委員昭順

    換句話說,你們現在企圖將公投和大選分開,對不對?

  11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中選會辦理選務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辦理現有的選舉。

  114. 黃委員昭順

    本席現在請教你,公投和大選分開,每次選舉大概要花多少經費?

  11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你講的是假設分開,是屬於假設性問題。

  116. 黃委員昭順

    我不是說假設分開……

  11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就你的問題做一個精確的回答,每一個公投案件如果單獨辦理,一案大概需要8億元至9億元經費,每增加一案還需增加1億元以上的經費,依此逐次累積上去。

  118. 黃委員昭順

    以上次大選為例,公投總共十案,如果公投和大選分開,按照你們的估計,總共要增加多少錢?

  11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依照公投的案件數,隨著案件數的增加,合併辦理跟分開辦理,它的費用相差無幾,也就是說,如果公投案只有一案的時候,合併辦理確實可以節省大量的經費,但是如果達到一定的案件數時,所節省的經費就比較有限。

  120. 黃委員昭順

    可以節省多少經費?

  12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以去年的十案來說,它節省的經費相當有限,所以合併辦理或分開辦理,差異其實並不大。

  122. 黃委員昭順

    你的說法很矛盾。

  12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沒有,這是一個……

  124. 黃委員昭順

    如果今天公投……

  12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沒有矛盾的問題,因為一旦合併辦理,若是超過一定的案件數,就需要更多選務人員,隨之而來的選務費用就會增加。

  126. 黃委員昭順

    難怪人家不提名你當主委,不要這個樣子,你連這個都在拗!

  127. 郭正亮委員提出公投如果超過一定案數,就要把這些案子全部都印在一張選票,你了解這個案子嗎?

  12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是指哪一方面的意見?因為你剛才提的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合併辦理,一個是要不要印成同一張選票。

  129. 黃委員昭順

    代理主委,難怪今天別人要另外提名主委,因為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到現在,企圖是什麼大家都非常清楚,我們好不容易把公投和大選修好了,現在公投的結果出來,執政黨不認帳,然後就要把公投和大選分開,去年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時候,都已經講得非常清楚,大家甚至有討論到不在籍投票是否要適用在公投中,2020年馬上就要總統大選,本席請問你們對於不在籍投票進行得如何?

  13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就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而言,我們是主管機關,現在就公投的不在籍投票部分已經進行跨機關的研議,未來會提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修正草案。

  131. 黃委員昭順

    你們什麼時候會提出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

  13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用最快的速度提出。

  133. 黃委員昭順

    總統大選不在籍投票完全不在你們的考慮之內嗎?

  13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辦理,倘若法律……

  135. 黃委員昭順

    是依據什麼法律?

  13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現行公投法規定有關公投的不在籍投票是另以法律定之。

  137. 黃委員昭順

    針對現行的公投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我們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來,我剛才也特別去跟主席交換意見,本席在總統大選跟公職人員這兩個提案,其實前年就提出來了,當然主席有他的考量,他希望針對去年大選有疑義的部分先做修正,可是這是多少人民所期待的,在全世界有多少國家都有不在籍投票,今天我們選舉辦了這麼久,如果代理主委的回答是「我們僅止於在公投法裡面做修正,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不做修正」,對於許多在工作崗位上或在外地工作而無法投票、被直接剝奪投票行為的人,我們覺得很遺憾!既然你方才回答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將公投法提出來,所以本席要求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一併提出來,讓社會大眾來考慮,讓社會大眾來討論,我們選舉制度已經實施這麼久,如果連這樣的案子都不能討論的話,要如何對我們的人民交代?我希望下一次看到的不僅只是公投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要一併提出討論。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黃昭順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