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3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劉委員世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陳代理主委和徐部長,因為有的問題是選務,有的問題是選政,我希望兩位可以就自己主責的部分回答我的問題。

  2. 今天我要提出的部分不是集中在選舉,而是集中在罷免,最近很多不同政論節目也都有提到罷免的部分。回顧過去,1994年反核團體以反對支持興建核四的立委為訴求在原來的台北縣發起數個罷免案,對象包括詹裕仁、林志嘉、洪秀柱、韓國瑜,還有台北市的魏鏞,但是都沒有通過;2014年對於蔡正元委員提起的罷免案也失敗;最近立法院同仁黃國昌先生也有遇到罷免案。除此之外,還有數個罷免案,但是根據統計,從動員戡亂終止到現在,只有一位民選公職人員被罷免成功,而且他是一個很小的地方公職人員,就是汐止鎮代會的副主席。

  3. 再看我們公職人員的罷免門檻,舊制的提議門檻是總選舉人數的2%,現在這已經降到1%,舊制的連署門檻是總選舉人數的13%,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事實上,我記得之前的新北市市長朱立倫也曾經有人因他帶職參選總統而對他提起罷免,所以我想先問陳代理主委,有關選舉方面的法條,我想你是倒背如流,如果要罷免一個直轄市市長,門檻是什麼?

  4.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每個直轄市的規定不太一樣,要看選舉人的總數……

  6. 劉委員世芳

    對!就是有關總選舉人數,當然,提案的門檻需要1%,我稍微算了一下,以當時的公民數來看,提議門檻大概是二萬多人,連署門檻大概是乘以10,但是罷免成功是要選舉人的四分之一,也就是以高雄市來講,要57萬票,這次高雄市長韓國瑜當選的票數是89萬票,反對他的、支持陳其邁的是74萬票,如果有人做這樣的提議,我想直接請教,萬一韓市長被國民黨徵召擔任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但是也萬一他被高雄市民提案成功成為被罷免人,請問,被罷免的投票日,是不是按照新制選罷法,會落在總統選舉日跟立委選舉日,也就是1月11日?

  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假設性的問題,原則上選務機關不宜回答,現在僅就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向委員說明。任何候選人當選之後,就任未滿1年,是不受罷免,這是第一點……

  8. 劉委員世芳

    就任時間是12月25日,但下一次投票時間是1月11日,已經超過1年又3個禮拜,這樣不算1年?

  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依照法定時間計算……

  10. 劉委員世芳

    不是啦!就這樣算不算1年?

  1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如果以今年年底來算,就會超過1年。

  12. 劉委員世芳

    以今年12月25日來講,就超過1年,對不對?那總統選舉候選人公告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你們已經列出1月11日是投票日,那總統候選人選舉公告是什麼時候?是前面3個月?還是前面6個月?你們都不知道嗎?

  1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9月12日。

  14. 劉委員世芳

    9月12日如果公告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那我再請教,因為罷免要就職滿1年以後才可以提罷免,就是12月25日之後已經達到罷免門檻時限,所以在1月11日時,有沒有可能高雄市長被罷免人會帶職參選總統、副總統?我是就法律層面請教這個問題,有沒有可能?這不是假設問題,它是有可能成真的。

  1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沒有可能,要看事實的發展,這個不是我們……

  16. 劉委員世芳

    不是,我現在是在討論法律上的競合問題,這是選務還是選政問題?

  1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剛剛的問題有兩個層面,一個是選舉公告,我們是在9月12日公告,而候選人名單的公告是在12月13日,是屬於不同的時間點,這個也先跟委員說明。

  18. 劉委員世芳

    沒關係,我現在只是問投票日的公告,因為這是由選務機關處理。好,我請教部長,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和選罷法第八十七條有沒有可能產生競合?

  19.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20.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真的發生就按照法律處理。

  21. 劉委員世芳

    但法律有競合問題啊!

  22. 徐部長國勇

    對啊!所以發生了就按照法律處理。

  23. 劉委員世芳

    我剛剛提到,他是現任直轄市市長,有可能帶職參選總統或副總統,在時間的排序上,這都是有可能,不是完全不可能啊!

  24. 徐部長國勇

    以前朱立倫就是一個啊!所以當然是有可能,過去已經有發生過,不是沒有。

  25. 劉委員世芳

    是,我知道,但我要講的是轉換到罷免的部分,就是在一定的時間點內,同時成案變成被罷免人,那有沒有可能罷免案的投票日跟總統、副總統及立委的投票日是同一天?

  26. 徐部長國勇

    投票日最後決定是由選務機關決定。

  27. 劉委員世芳

    我知道,但這並不違反選罷法,因為這是行政命令。

  28. 徐部長國勇

    當然,只要依法,當然都可以。

  29. 劉委員世芳

    所以我要請教,法律上有沒有競合關係?

  30. 徐部長國勇

    只要兩個都合乎規定,最後要不要同一天,就由選務機關──中選會決定。

  31. 劉委員世芳

    由中選會全體委員決定是不是同一天……

  32. 徐部長國勇

    對!他們去決定。

  33. 劉委員世芳

    這在法律上的可能性是不是存在?

  34. 徐部長國勇

    如果按照法律產生競合,我們會檢視它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一檢視,如果符合的話,最後要怎麼決定,就由選務機關決定。

  35. 劉委員世芳

    兩位都是法學專家,我把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和第八十七條擺在一起,就會有我說的那種可能性,是不是有可能成立?目前的政治態勢就是這樣,有人不想選,但是有些政黨就一直勸進、勸進,所以有沒有可能發生?

  3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沒有可能性,做為選務機關是不宜評價的,這點還是要跟委員說明……

  37. 劉委員世芳

    我是就法律層面來問這個問題。

  3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我們會依照法律規定……

  39. 劉委員世芳

    我要告訴你的是,選罷法第八十七條講得非常清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這是選罷法的規定,請兩位去看一下。

  40. 徐部長國勇

    我還是一句話,如果發生了,我們就按照法律來檢視、按照法律來解釋,事實上,選務的舉辦在中選會,中選會是合議機關,最後由他們合議決定要哪一天……

  41. 劉委員世芳

    執行面就是由內政部各地的選委會幫忙?

  42. 徐部長國勇

    執行面都是選務機關在處理。

  43. 劉委員世芳

    在中選會的定義中,副總統本身算不算候選人?因為他是搭配總統,但算不算候選人?

  4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憲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明文規定,總統和副總統應該是聯名登記,也就是以一組候選人來登記。法律上規定是聯名登記,所以他當然也是候選人。

  45. 劉委員世芳

    他也是候選人,所以萬一高雄市長變成國民黨的副總統候選人時,就變成是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那麼依第八十七條解釋,就要單獨舉行罷免投票,對不對?

  4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不太了解委員的意思。

  47. 劉委員世芳

    我的意思是不可能同一天啦!這樣不是比較簡單!

  48. 主席

    我們都了解,奇怪!你怎麼不了解。

  4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不是,我不太了解你的……

  50. 劉委員世芳

    讀法學的跟我們不一樣啦!我都聽懂,你怎麼聽不懂!召委也聽得懂啊!提供給各位參考啦!我只是提醒你們不要忘記在選罷法的競合裡,一定會有一些漏洞發生,因為政治走得很快,民意也走得很快,萬一發生這樣的狀況,如果選務機關或選政機關還是一團亂,你們兩位就碰觸到我們所謂的憲政問題。提供給各位參考,謝謝。

  51. 主席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52.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委員會排審選罷法,條文主要是有關參政和選舉權的維護,但我們看一下有關原住民族的選舉,其實本席對此有很深的感觸,有關原住民立委選制問題,我在一上任時就提出來了,我們原住民因為人口外移,交通又不便,很多偏遠地區都有這樣的問題,導致投票率偏低;在投票率偏低的狀況下,其實就是讓我們原住民的每一個選舉人,沒有辦法在自由的情況下投票給我們所中意的候選人,這樣的情況,不就是危害民主制度嗎?部長,是不是?

  53.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54.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的確在投開票所選舉人只有個位數時,很容易就被猜出來。

  55.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對!沒有錯。

  56. 徐部長國勇

    如果只有一個,那就更不用講,就都直接出來了。

  57.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這種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就發生在本席身上,本席住在汐止地區,剛好我家的社區沒有其他原住民……

  58. 徐部長國勇

    只有你一個。

  59.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對啊!這就是真正的問題,我如果去投票,大家是不是就知道我投給誰。

  60. 徐部長國勇

    當然啦,因為只有你一個。

  61.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我們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

  62. 徐部長國勇

    這個就是比較麻煩的問題,事實上這個問題已經討論很久了,怎麼移轉……

  63.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很久了!我拿這張PPT出來,我就覺得滿難過的,因為我一上任就提出不在籍投票及秘密投票的問題,到現在我這個簡報還不用改字,就一模一樣的放上來質詢部長。

  64. 徐部長國勇

    因為如果是全國性的話,當然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會比較容易實施,但是現在的確有太多不一樣的選舉合在一起,所以不在籍投票那些太複雜,有時候複雜度……

  65.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我們先來談中央立委選制的問題,因為我們2020年就面臨到了。

  66. 徐部長國勇

    這就涉及選務的進行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比如上次的九合一選舉,如果採不在籍投票的話,一個投開票所不知道會有多少票,事實上有時候這樣反而……

  67.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我們先不要討論執行的問題,因為不應該影響我們原住民族參政及選舉的權利。我這樣講好了,因為投票率低,所以解決的方法就是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現在有委員提出修法,而且選罷法第十七條已經送出委員會,沒有錯吧?

  68. 徐部長國勇

    沒錯。

  69.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意思就是說,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已經施行在即,或許這一屆可以進入二、三讀通過後即可施行,可是部長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可能會出現一種狀況……

  70. 徐部長國勇

    反而不秘密。

  71.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就是秘密投票不秘密,沒有錯嘛!

  72. 徐部長國勇

    比如說我在金門進行臺北市議員選舉的投票,結果只有我的戶籍位在臺北市,又剛好在內湖區,所以只有我一個人投票,本來我可以秘密投票卻變成不秘密了。

  73.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部長,你很有sense。

  74. 徐部長國勇

    這部分有討論過。

  75.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現在第十七條已經修正,然後出委員會了,現在講的秘密投票不秘密的問題,我們該如何解決?

  76. 徐部長國勇

    為什麼說我們應該要一步、一步來實施?就從全國性選舉開始一步、一步來,很多學者專家建議的原因就是如此。

  77.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這個牽涉到這次排審的選罷法第五十七條,我們要如何解決秘密投票不秘密的問題,有人提出倡議,也包括本席,所以解決的方法就是在里投票、區開票,可是中選會說需要修法。部長,你怎麼看?

  78. 徐部長國勇

    因為選務機關是中選會,而且也是他們在執行,在法律的解釋上,他們認為的確是如此,所以我們要尊重中選會。

  79.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法律的解釋雖然是如此,可是部長你也知道,到現在大概已經討論十幾、二十年了,這樣的問題不是只有本席才提出討論,過去也有討論過,我們解決秘密投票的問題怎麼只做半套?然後中選會毫無作為,內政部也毫無作為,為什麼你覺得一定要用修法的方式才能解決?解釋有空間啊!

  80. 徐部長國勇

    委員,你聽我說,我們在區開票也是一個票匭、一個票匭的開票,我剛才已經假設,在這個里裡面可能有很多投開票所,在投開票所裡也是一個票匭、一個票匭的開票,縱然在區開票,第幾個票匭的開票結果出來,只有一張票投給誰,還是不秘密啊!因為現在統計上還是有這些……

  81.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部長,所謂的里投票、區開票是把票匭集中在一個地方。

  82. 徐部長國勇

    除非你把票全部倒在一起。

  83.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對,沒錯!就是要集中開票,這部分你們有沒有去檢討跟思考?

  84. 徐部長國勇

    若是將票倒在一起,在統計上會有問題,這是中選會開票的問題,執行也是中選會選務的問題……

  85.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部長,你覺得執行上有那麼多的困難,對於傷害原住民族無法充分參政、選舉的民主制度,你不去做嗎?還是繼續毫無作為?

  86. 徐部長國勇

    不管是原住民與否,比如說我不是原住民,我在金門投票的話也會產生這個問題,還是一樣啊!

  87.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副主委,你是不是有話要說?你提出一個解決方法,不然永遠都是這樣子啊……

  88.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8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剛所提到的問題,先是個別投票所分開投票,接著在一個區內集中開票,這個確實是需要修法,因為按照現有法律規定是個別投票所完成投票之後,即改成開票所來進行開票,如果要集中在一個投票所來集中開票的話……

  90.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好,因為我們現在就要排審,哪部分的條文可以做修正,請內政部找出配套方式提供給本席,就在這一次的審查當中來解決,不然我們已經解決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卻又發現秘密投票不秘密,那不是更加傷害台灣民主嗎?

  91. 徐部長國勇

    我們把投開票所分開規定,現在投開票所是投完票立即改為開票所……

  92.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如果部長有這個配套方式,請你解決!

  93. 徐部長國勇

    我這邊沒有配套措施……

  94.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我向大家說明,為什麼本席相當地憂心,因為現在原住民選舉沒有秘密投票,導致買票文化愈來愈嚴重,去(107)年就有新聞報導指出,原住民違反秘密投票買票行為愈來愈大,創下賄選最高紀錄,1萬2,000元買一張票!

  95. 徐部長國勇

    這其實牽涉到移動票匭的問題,比如說把它集中到區裡面開票,如果里長的開票也移到這裡,所以這牽涉很廣泛。

  96.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那你要怎麼解決?為什麼現在會有賄選的狀況?因為投票不秘密,導致選民可能遭受威脅、利誘的狀況下選舉,面對這樣的狀況,你們內政部不解決,最後苛責我們原住民買票文化、買票風氣嚴重,這是從上就歪到下!

  97. 徐部長國勇

    委員,這個可能因果應該要──本來就不應該買票的,縱然沒有秘密投票也不能買票啊!

  98.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請部長幫原住民解決這個問題。

  99. 徐部長國勇

    不能因為他買票,就怪罪沒有秘密投票,不應該這樣講啦!這個因果是相反的。

  100.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我剛剛講了,每一個選民被清楚地知道投票給誰的時候,他容易遭受威脅、利誘。按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秘密投票的精神,是要讓我們在自由的狀態及不受威脅、利誘的狀況下,所以請部長在這一次的修法,針對投開票的解決方式提出對應的配套措施,好不好?

  101. 徐部長國勇

    我們請學者專家來研究一下……

  102.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不要做半套啦!

  103. 徐部長國勇

    這不是做半套,我們的民主不會做半套,民主有它必然的瑕疵,因為我們有這個問題的確是如此,就像我講說不是原住民也會產生非秘密投票的問題。

  104.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提出不在籍投票的移轉投票,結果反而加劇……

  105. 徐部長國勇

    比如說里長的選舉,我到金門去投票,結果這一里只有我一個人,大家馬上就知道我投給誰。

  106.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部長,你很清楚啊!

  107. 徐部長國勇

    縱然不是原住民也會發生這樣的狀況,這就是不在籍投票……

  108.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你們趕快去研擬,所以什麼時候可以提出解決方法?我們現在正在審查選罷法……

  109. 主席

    高潞‧以用委員,我們下一次會排案審查,關於不在籍投票的相關事宜,屆時將要求內政部、中選會提出影響秘密投票,尤其是影響原住民進行秘密投票的相關說明。

  110.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謝謝主席。部長,你知道現在要趕快著手進行。

  111. 徐部長國勇

    他們有在討論,其實在去(107)年也討論過。

  112.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我知道,這也是本席要求的。

  113. 徐部長國勇

    大家的意見是希望從全國性選舉開始實施,就不會產生秘密洩漏的問題,若是全國性投票,大家同樣都是選總統、副總統,大家都很清楚,所以當時學者專家都是這樣認為。

  114.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原住民的立委選舉也是全國性,你不要忽略了。

  115. 徐部長國勇

    因為它跟每一個地區不一樣,人也不一樣,還有區域的問題,還有單一選區2票制的問題,其實跟真正全國性只有單一選舉的部分還是不太一樣。

  116.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請即刻著手研議,謝謝。

  117. 徐部長國勇

    我們希望從全國性開始實施。

  118.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全國性就原住民立委選舉啊!謝謝。

  119. 主席(林委員麗蟬代)

    稍後王榮璋委員質詢完,先休息5分鐘。現在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120.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委員會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的修正,其實這次選罷法要修的很多,包括行政院有整本的版本,我們把大家比較能處理的先做處理,有兩個重點,第一,針對身障人員陪同投票的相關規範,這個涵攝在法條裡面,就是在第十八條;第二,關於上次20181124公投投票和公職人員投票合併辦理產生的一些問題,要如何來處理?尤其是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的問題,是不是有辦法用修法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反射在條文裡面,就是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十七條。

  121. 我們就針對這兩部分來討論,剛才其他委員已經有提到,針對身障人員投票不方便,可以有人陪同他去投票,主要的焦點在於陪同的人要做怎樣的規範?是親屬或朋友,甚至行政院的版本是陪同之人,即任何人都可以陪同,只要當事人同意吧!

  122.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123.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身心障礙者要去投票,並不一定要人家陪同。

  124. 林委員為洲

    對,有提出要求者才需要。

  125. 徐部長國勇

    有些人不需要人家陪同,如果需要陪同者,投開票所管理員會問他你要人陪同嗎?他必須要能表達他要投票的意願,表達他需要人家陪同,表示他的自由意識就出來了,這個時候就可以找人來陪同,比如他可能是視障朋友,所以需要有人替他蓋章,這時候他有表達他的意願,這樣的陪同當然就沒有問題;如果連表達都沒有辦法表達,那就不能投票。

  126. 林委員為洲

    沒有表達意思是不能投票。

  127. 徐部長國勇

    所以應該是還好。

  128. 林委員為洲

    他當然要能表達他需要人陪同,如果他不需要人陪同,他要慢慢投就要尊重他。

  129. 徐部長國勇

    對,我們也要尊重他。

  130. 林委員為洲

    但是他如果需要有人陪同,可以提出需求,目前法律是不是這樣規定?

  131. 徐部長國勇

    我們是眼同協助或選務人員幫忙。

  132. 林委員為洲

    他要提出需求嗎?

  133. 徐部長國勇

    他要會講。

  134. 林委員為洲

    現在法律規定是誰可以陪同他?選務人員可不可以?

  135. 徐部長國勇

    選務人員可以。

  136. 林委員為洲

    可以協助他?

  137. 徐部長國勇

    眼同協助可以。

  138. 林委員為洲

    他要經過當事人同意。

  139. 徐部長國勇

    當然,要當事人同意。

  140. 林委員為洲

    我們現在要把它稍微放寬一點,就是不是只有眼同協助,而是一般他如果覺得需要,比如剛才其他委員提的,雖然他不是眼睛看不到無法執行投票行為,而是不便,如票匭太高、或是爬階梯需要攙扶,只要他自己認為需要,那他就可以申請陪同。

  141. 徐部長國勇

    為什麼我們會用親屬或陪同之人,因為當事人可能跟親屬的意見不同,如當事人要投A,而家屬要投B。

  142. 林委員為洲

    所以要尊重當事人,這個是最重要的。

  143. 徐部長國勇

    對,所以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144. 林委員為洲

    當事人能夠清楚的表達意思,才能投票,當然也要尊重當事人,這也是他的秘密,是個資的問題,我要投誰,要讓這個人知道,所以當然要經過他同意,這部分在修法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但也不是無限放寬,否則到時候會有其他問題,譬如杜絕買票的問題,所以跟選舉人相關的任何人都不應該去陪同。

  145. 徐部長國勇

    這樣有利害關係,不能候選人去陪同。

  146. 林委員為洲

    或是助選人去陪同,這樣就落實買票,這一票就最好買!

  147. 徐部長國勇

    這個在辦法或細則當中都可以去規定。

  148. 林委員為洲

    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再做討論。另外就是關於上次20181124公投投票和公職人員投票混在一起,造成大排長龍,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的問題,其實回歸到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分流,以往選舉沒有和公投一起辦理,這次是第一次和公投合併辦理,而且和十案公投併在一起,所以造成塞車問題,以前沒有這樣的狀況,公投項目也沒那麼多,所以沒有這個問題,我認為其實主要是分流的問題,你們只要解決投開票所的定義,如一間教室可以變兩間教室,等於一個流程可以變成兩個流程,兩套人馬在服務這些選民。大家都知道去投票要檢驗身分證、領選票蓋手印或是蓋章,這是一個流程,如果太多人,也可以兩套人來服務,左邊一套人,右邊一套人,兩邊一起作業,然後最後再一起去投票,投開票匭也可以多一點,其實主要就是技術性的問題。

  149.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15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是涉及法規面和執行面,執行面就是你剛才說的技術性問題,這部分方才有跟委員們報告過,第一,投票所工作人數要適度增加;第二,投票空間擴大;第三,圈票處也就是遮屏的部分要增加;第四,有關選務部分是否要適度的分流。除了執行面和技術面的問題之外,還有法規面的問題,我們現在整個法規所規定的準備時間,也必須要適度且合理拉長。

  151. 林委員為洲

    這個我們下午會來繼續來討論。如果純粹只是執行面的問題,而不是法規的問題,我看到一些版本,有的要將投票時間延長至五點,但是同時要有配套,如果延長到五點,五點還是有人在排隊啊!現在規定五點到了就要開始開票,還是一樣會有同時排隊,同時開票的問題,因為有的投票所已經在開票,有的地方一定到五點還有人在排隊,因為有的地方投票所人多,有的地方投票所人少,這個都會有可能。沒關係,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下午繼續來討論。

  152. 主席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153. 王委員榮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10月中選會針對受監護宣告選舉權的相關問題,做了一次座談,你們邀請學者專家也邀請了各個政黨,本席知道這樣的訊息,也通知相關的身心障礙團體一起在座談會裡面表達意見,本席也很感謝這個部分你們能夠從善如流的把相關的意見都做了一些調整,包括放寬這一次的選舉權,而去年12月6日我們也公告將放寬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的規定,但很可惜的是今天行政院版並沒有一起併審,而是只審查很多委員在參考了院版後所提出來的修正內容。

  154. 能夠完成投票是人民表達與行使公民權很重要的一個部分,但首先、第一個步驟就是要先擁有投票的權利與資格,所以這次我們也放寬讓受監護宣告的人也可以擁有投票權。第二個部分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我們不僅要讓他們可以到投票所裡去投票,而是要讓他們能夠到得了投票所、進得了投票所,那才是重點。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我們總共有1萬5,886個投票所,但裡面卻有1,520個、就是將近十分之一的投票所都沒有達到無障礙的標準,按照選罷法的規定,我們應該要提供身障者相關的設施、設備與器材等等來予以協助,但是有了這些協助後,卻還是有204個投票所需要有專人協助,針對明年1月11日的總統、副總統以及立法委員的選舉,中選會對這部分做了些什麼樣的準備?

  155. 主席(林委員為洲)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15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做最大的努力,至於具體的作法,我們有以下幾點作法,第一,在擇定投票空間時,我們會儘量尋覓適合的場所。第二,如果再發生類似的情況,我們也會做最大的努力,希望能夠有簡易的身障措施來減少這類的事情再次發生。

  157. 王委員榮璋

    所以你沒有辦法保證今年所有的投開票所都能夠有無障礙的環境?

  15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現在投票所還沒有擇定完成,我們擇定時會朝向投開票所都要完全符合身障的規定。

  159. 王委員榮璋

    你們能不能夠做到完全無障礙?還要多久?

  16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做最大的努力。

  161. 王委員榮璋

    事實上,民國97年就已經規定投開票所要有無障礙的環境,這是民國97年修法的,距今都已經超過10年了,以你的專業及了解,我們還要再經過幾個10年才能夠達到完全無障礙?

  16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不希望再等幾個10年,我希望能夠用最快的方式來促成,我會做最大的努力。

  163. 王委員榮璋

    那今年你有沒有把握可以做到?

  16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會做最大的努力。

  165. 王委員榮璋

    你會做最大的努力?所以不一定會做到?是不是?

  16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會全力以赴的來做最大的努力。

  167. 王委員榮璋

    如果做不到的話,因為我們現在是專人協助,但專人要怎麼樣來協助?

  16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專人協助就是會有專人從旁協助他,所以有各種的協助……

  169. 王委員榮璋

    本席就舉個例子來講,去年選舉時,基隆有一個選區的投開票所位在活動中心的2樓,結果就有障礙者被專人以背、抱的方式抱到2樓,像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就是我們最大的努力了?

  17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以你剛才所講的這個情形為例,如果現場沒有身障坡道,那我們就會協助他、幫忙他進到投票所內。

  171. 王委員榮璋

    就是用背抱的方式把他背到、抱到2樓,對不對?

  17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推輪椅……

  173. 王委員榮璋

    但如果失手了,他摔落後受傷或甚至是死亡,那這個責任將由誰來負責?你們做了什麼樣的準備?

  17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做最大的努力,我們也不希望有這樣情形發生。

  175. 王委員榮璋

    但它有可能會發生,如果是用專人服務,但卻出了這樣的問題,那最後我們是要向那個服務人員追究責任?還是障礙者自己倒楣?還是國家賠償了事?

  17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做最大的努力,我們不會讓這樣的情形發生。

  177. 王委員榮璋

    陳代理主委,這個部分你一直在跳針,你一直說會盡最大的努力,但所謂的「大小」有沒有到「最」這個部分則是自由心證,請你們自己決定。

  178. 本席再請問你,去年你們有一個很大的改進與改變,那就是你們有在選舉前推出易讀版的投票指南,但該投票指南從推出到投票日只相隔9天,大部分的障礙者都沒有收到,那明年的投票指南會在選舉前多久出來?

  17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提早。

  180. 王委員榮璋

    會提早多久?

  18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能夠提早多久我們就提早多久,我絕對不會讓去年的情況再次發生。

  182. 王委員榮璋

    會比9天早?

  18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不是比9天早,我們會提早。

  184. 王委員榮璋

    代理主委,你一直避重就輕,你根本就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本席請教你,除了投票指南外,有關選舉公報裡的選舉人政見有沒有可能也有易讀版?讓有易讀需要的障礙者或是其他的人都能夠藉此來了解選舉人的政見。再來是未來還會有很多的公民投票,其實公民投票的內容很多人都有易讀的需求,因為他們根本看不懂,到底贊成的意思是要投贊成?或是投反對才是贊成?未來這部分有沒有可能也有易讀版?

  18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的問題我依次來回答,第一,有關選舉公報上的政見能不能夠有易讀版?這個有很多面向需要再考量,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第二,有關公民投票的主文是否能夠再縮短或是有簡稱?這部分我們也會朝這個方向來作為,但涉及到修法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用這樣的方式來前進。最後,主文可否縮短、有簡稱或有易讀版?這些我們都會比照第一個議題來做處理。

  186. 王委員榮璋

    所以代理主委的意思還是你們會儘量,對不對?

  18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全力以赴。

  188. 王委員榮璋

    你們會全力的盡力而為,對不對?

  18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一定會盡全力。

  190. 王委員榮璋

    本席覺得我問你的問題統統都沒有答案,也都沒有得到你的承諾,那你認為之前、包括去年的那場選舉,中選會的委員與同仁,乃至於是投開票所所有負責投開票業務的人員統統都沒有盡力?他們都沒有盡全力?所以下面我們盡全力就好了,你是這個意思嗎?

  19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其實選務人員都有盡全力來辦好選務,委員所提的意見我們都已經聆聽到了,我們也很清楚的知道自己不足的地方,所以委員提出的這些缺失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的來改進。

  192. 王委員榮璋

    你的回答與說明本席完全沒有辦法接受,因為本席並沒有得到任何具體的答案,你個人只保證會盡全力,但這樣的全力是指你們會努力到什麼樣的程度?這是你們的自由心證,這個本席沒有辦法接受,對於接下來身障者要如何執行與行使他們的職權,本席會繼續、持續強力的來監督,因為障礙者最基本的公民權不能因為你們的不在意,而讓他們的權利被剝奪。

  193. 主席

    現在休息5分鐘。

  194. 休息

  195. 繼續開會

  196.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197.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198. 江委員啟臣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和陳代理主委,明年初也就是西元2020年的選舉和公投應該綁在一起或「得」綁在一起,這個決定了沒?

  199.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20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問題涉及到公投法,所以這個問題由中選會來回答,現有的法律、公投法第二十三條是規定……

  201. 江委員啟臣

    你們現在的立場是怎麼樣?

  20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問題我們徵詢過地方的意見,選務檢討時,地方選務會一致都認為如果可以把「應」改成「得」,那較可以保留彈性,所以現在的關鍵是……

  203. 江委員啟臣

    所以你們現在的態度是「得」?

  20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現在的關鍵是要適度、合理的來延長準備的期限,因為現在的準備期限只有一個月,這在實務上或選務上是不足的,這些統統、純粹都是選務的考量。

  205. 江委員啟臣

    其實這些亂象主要都是選務造成的,「得」或「應」並不是造成去年那場選舉亂象主要的原因,主要還是你們的選務工作有沒有落實和真的準備好。

  20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跟委員報告一下,這些現象……

  207. 江委員啟臣

    就算是「得」好了,但如果你的選務工作還是做得亂七八糟,那這個亂象還是會產生的。民進黨的蘇巧慧委員所提的是「應」,但你們現在的態度是「得」,不管怎樣,這都是要修法的,對不對?

  20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跟委員報告,針對去年的選務亂象,我們已經有針對法規面和執行面做過檢討了,如果是法規面這部分……

  209. 江委員啟臣

    好,那本席請教一下,距離……

  21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法規面這部分我們希望可以朝剛才所提的那個方向來做處理。

  211. 江委員啟臣

    你們就是要把法規面修改為「得」。

  21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未來這部分還是要尊重大院的決定。

  213. 江委員啟臣

    對啦!這個還是要立法院通過,但不管怎麼樣,現在距離明年1月11日還剩下幾個月?

  21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現在距離明年1月11日很清楚的還剩下……

  215. 江委員啟臣

    還剩下9個月。

  21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對。

  217. 江委員啟臣

    現在只剩下9個月了,如果有人提出公投案,那到底是要併或不併?

  21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會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辦理。

  219. 江委員啟臣

    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辦理?但現在法律還沒有修改。

  22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現行的法律是連署成案公告後1個月起6個月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應同日舉行。

  221. 江委員啟臣

    對,所以這要看修法的期程是什麼時候,是不是?

  22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我們會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辦理,相關的修法我們也會尊重大院的審查。

  223. 江委員啟臣

    好,本席不要再問你了。部長,你們也有法條要修改,就是你們會針對選舉時的不實廣告來開罰,這個問題本席上次就曾質詢過你。

  224. 主席

    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225. 徐部長國勇

    主席、各位委員。對。

  226. 江委員啟臣

    但這裡面還涉及到選罷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27. 徐部長國勇

    這個行政院現在還在審查中。

  228. 江委員啟臣

    還在審查中?所以還沒有通過,現在進度怎麼樣?就是2日內裁定,如果有違反者,將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229. 徐部長國勇

    這個行政院還在審查中。

  230. 江委員啟臣

    這個行政院還在審查中?那這個審查的過程,司法院有沒有表示過意見?

  231. 徐部長國勇

    司法院是認為這個會增加法官的負擔。

  232. 江委員啟臣

    對,所以他們的意見是怎麼樣?

  233. 徐部長國勇

    他們是認為直接由行政來開罰就好了。

  234. 江委員啟臣

    對,因為它認為這個有可能會侵害到司法權。

  235. 徐部長國勇

    這個不會侵害到司法權,它沒有這樣子講。

  236. 江委員啟臣

    沒有?開玩笑。

  237. 徐部長國勇

    它是說會增加司法官的負擔。

  238. 江委員啟臣

    它講這樣只是比較好聽,講難聽一點就是會侵害到司法權。

  239. 徐部長國勇

    不會,司法權不會這樣就被侵害的,不可能的。

  240. 江委員啟臣

    會啦!

  241. 徐部長國勇

    不會的,因為司法權還是要依法而行,大院通過的法律它就是要執行。

  242. 江委員啟臣

    它除了會增加很多的負擔外……

  243. 徐部長國勇

    會增加負擔是事實。

  244. 江委員啟臣

    不只是這樣,這個爭議可能還會有很多,業者的意見又是怎麼樣?

  245. 徐部長國勇

    因為他們會請業者下架,如果有下架的話,那業者就不會被處罰,所以業者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

  246. 江委員啟臣

    業者遇到你們大概也不敢講什麼話,你們的官很大,他們怎麼敢亂講話,等一下NCC又來了,對不對?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你說業者沒有意見,但本席並不這麼認為,他們有些意見可能本席聽得到,但你聽不到,比如:查證的義務屬誰?另外,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所有的選舉文宣及廣告候選人都是需要sign來表示負責的,對不對?所以那個責任很清楚,這個責任就是要由候選人來負責。

  247. 徐部長國勇

    但有些是候選人以外的人刊登的。

  248. 江委員啟臣

    如果是由候選人所購買的廣告或文宣,那他絕對都要簽名,因為選罷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對不對?

  249. 徐部長國勇

    沒錯。

  250. 江委員啟臣

    所以當你去跟業者談權利與義務時,某些業者可能就會說,這個東西是候選人自己承諾的,但為什麼會變成托播的它有責任和問題?還有一個是間接的,那就是如果新聞媒體播報了,那新聞媒體有沒有責任?

  251. 徐部長國勇

    基本上我們就是根據它所播報的內容來請它下架,所以按照法院的裁定它是沒有責任的。

  252. 江委員啟臣

    但是你剛才提到的法院裁定就有問題了,因為你必須要考慮到一個問題,要在2天內查證這件事情,那法院最後一定是很簡單的請每案都馬上下架。

  253. 徐部長國勇

    應該不會這樣吧?

  254. 江委員啟臣

    因為這個作法對他們來說是最穩定與可靠的,所以他們才會叫你們用行政罰就好了,不要叫法院來處理。

  255. 徐部長國勇

    不是,司法院是認為現在司法官和法院的負擔都太重了。

  256. 江委員啟臣

    其實他們的意思就是這樣,因為法院的負擔一定會變重,所以他們才會間接的告訴你,這件事情他們根本就不想要幫你們背書,請你們行政部門自己去做,反正最後出事了、有事的話還是要請行政部門自己承擔,如果最後還是有問題的話,那再走法律訴訟。

  257. 徐部長國勇

    委員,你的認知跟我們開會時說的不一樣。

  258. 江委員啟臣

    怎麼會不一樣?要不然司法院大可表同意或敬表同意就好了啦!

  259. 徐部長國勇

    因為這個會增加他們的負擔,這個需要錢、需要設特設法庭等等。

  260. 江委員啟臣

    如果真的像你講的這樣話,那為了選舉的公平與正義,錢算什麼?

  261. 徐部長國勇

    不是,因為要培養司法官也沒有那麼快,法院的負擔會變重,而且要培養一名司法官最起碼也需要一年半以上。

  262. 江委員啟臣

    所以你們現在的決定就是要用行政來辦理是嗎?

  263. 徐部長國勇

    沒有,我們現在還是希望能夠交由司法來處理。

  264. 江委員啟臣

    你剛才講要交由司法來處理,但司法院並沒有表示他們要配合啊!

  265. 徐部長國勇

    委員,因為你剛才是問我他們的意見,所以我剛才講的都是他們的意見。

  266. 江委員啟臣

    所以現在進度怎麼樣?

  267. 徐部長國勇

    進度還在審議中。

  268. 江委員啟臣

    還在審議中、還沒有通過?

  269. 徐部長國勇

    對,審議完成後就會送到院會去,但現在還在審議中。

  270. 江委員啟臣

    好,這個上次本席就曾跟你說過了,這個一旦通過,大家就會把它拿來做為競選的策略,一定會變成這樣子的,而且很多……

  271. 徐部長國勇

    委員,這個法律現在已經有國家通過了,像法國就通過了。

  272. 江委員啟臣

    法國不是臺灣。

  273. 徐部長國勇

    法國5月就要選舉了,所以他們也是在選前3個月,我們等於是用比較法學去參考人家是怎麼規定的,事實上說不定最近他們就會有案例出來了,因為現在已經3月了,而他們5月就要選舉了,所以現在這個法律已經可以適用了。

  274. 江委員啟臣

    第一,本席剛才講了,法國不是臺灣,他們的選舉文化不見得跟我們一樣。

  275. 徐部長國勇

    我們是借鏡。

  276. 江委員啟臣

    對啦!你可以參考和借鏡,但如果你認為他們可行,那我們就可行的話,那你就真的太天真了,不是這樣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們的法條全部都copy其他國家的就好的。本席最後要請教的是,不在籍投票你們現在到底準備得怎麼樣了?

  277. 徐部長國勇

    不在籍投票我們以前就曾對此召開過幾次的會議,學者專家……

  278. 江委員啟臣

    你們怎麼一直在開會,你們開太多會了。

  279. 徐部長國勇

    學者專家們的結論是希望能夠由全國性的選舉來開始實施。

  280. 江委員啟臣

    全國性的選舉現在不是馬上就要舉辦了嗎?

  281. 徐部長國勇

    全國性的選舉當然就是要以公投……

  282. 江委員啟臣

    你們至少已經考量一年了。

  283. 徐部長國勇

    因為這次的選舉又是併同立委一起來選舉,而立委的選區又那麼多,73個選區都不一樣,還有2票制的,所以選票的處理……

  284. 江委員啟臣

    如果照你這樣講,那這個永遠都不可行,因為全部都有合併選舉。

  285. 徐部長國勇

    不是,我們希望能夠從公投開始。

  286. 江委員啟臣

    現在連原住民也要推不在籍投票了。

  287. 徐部長國勇

    這個公投法正在研擬中,我們希望能夠從公投開始。

  288. 江委員啟臣

    講到公投,陳代理主委,本席之前質詢你時,你曾經說過什麼?你說如果未來要實施公投的不在籍投票,那一定要有法律依據。

  289.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現在已經有法律依據了,但還需要另外補充法律。

  290. 江委員啟臣

    對,你重點是什麼?有關公投法不在籍投票,如果選後提出公投法修法,將一併提出。請問這次有沒有一併?你在提修「得」、「應」的時候,有一併提出不在籍嗎?

  291.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分開來處理,但是會用最快的速度一併把它……

  292. 江委員啟臣

    你在騙誰啊!你根本就糊弄嘛!選前我質詢你的時候,你就說一併了,現在選後你選擇性辦理,直接先來改「得」或「應」,不在籍你根本沒有處理,你告訴我你處理在哪裡?

  293.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公投法的……

  294. 江委員啟臣

    你送到行政院了嗎?你「得」跟「應」送到行政院,不在籍就不送,然後內政部說這是你們處理啊!

  29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跨機關的協調。

  296. 江委員啟臣

    所以這跟你講的一併處理,你是分開處理,哪是一併處理!

  297.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處理。

  298. 江委員啟臣

    你告訴我處理在哪?根本就沒有,當初立法院的紀錄你就講一併處理,拿出來看,一併處理啊!現在處理在哪裡?你只處理你要的而已,你自己打臉你自己,你還要在這邊狡辯,就沒有處理、就分開處理嘛!內政部不幫你背書,說這是你們的事情,公投法你自己處理,你修在哪裡?修個屁啊!沒有嘛!所以你們講話真的是這樣,自己說過的話還要在這邊狡辯,沒有就沒有,還分階段處理,這種話講得出來,可以回家了啦!謝謝。

  299. 主席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300. 林委員昶佐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公投法要怎麼修,去年公投施行的過程中有什麼狀況,我知道現在都在討論,我今天也是要針對公投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的部分,我要說的是去年第10案公投,在公投法裡面有規定,中選會對於「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的公民投票提案有駁回的權力,譬如說你現在提案的內容,跟你到底是要問什麼問題,如果沒有一致性,中選會是可以駁回的,所以去年也有做這件事。

  301. 如果你們還記得,當時第10案原文是「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根據公聽會的紀錄,其實看到當時很多學者跟官員都有疑慮,認為這樣寫下去違反釋字748號解釋,所以那時候中選會有要求提案人要釐清他的真意,就是你到底是在說以婚姻以外的形式來規範同性婚姻,還是你是整個反對同性婚姻,你要把這個講清楚,不然有可能爭議,因為你問的問題跟你的提案內容不一樣,所以提案人那時候針對中選會的要求有去改,他把它寫得比較清楚,就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提案人也在理由書裡面加入這個提案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形式來使同性別二人可以結婚,意思大概這樣。

  302. 所以那是一個過程,一開始中選會是認為你這樣寫,人家不清楚你到底是反對同志結婚,還是反對同志以民法婚姻來結婚,結果他最後也聽你們的,就改成「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到這都是中選會的規定,中選會依職權也去要求他們改,也去要求他們變更,最後他們也寫了他們的變更,在他們的內容也都加入,但是接下來他在他們公投發表會的時候就不是這樣說,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303.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30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我了解。

  305. 林委員昶佐

    他到了他的發表會的時候,馬上又變成整個是反對同志可以結婚。

  30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中選會在審查案的角色裡面,扮演的是行政審查。

  307. 林委員昶佐

    我要跟主委講,你們應該要把這部分納入修法的內容當中,就是你本來只可以在他提案的時候要求,我認為應該要檢討,就是不是只有在提案的過程,應該是整個公投期間,這個提案人如果公開發表或是他的言論,使得他提案內容跟提案真意有所違背,我們應該都要納入審查,譬如你要不要退回重新提案,因為你現在對外宣傳的內容,已經跟你的提案內容又不一樣,你一開始就有跟他提醒,他也說這樣對,趕快來改一下。

  30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是牽涉到行政審查,包括審查密度、審查時間、審查期限等等技術性的問題,這些都要規範,現在法律如果沒有規定,中選會也沒有權限去做那些事情,以委員的建議來說,這是很好的建議,我們也會傾聽各界的聲音,將它納入修法的參考建議,但是不是可行,這還需要做一些評估及討論。

  309. 林委員昶佐

    請中選會評估一下,因為他提案的時候,其提案內容跟提案真意無法有一致性,結果我們提醒他,他也改了,改了以後,他在宣傳的時候又違背其提案真意要怎麼辦?或是混在一起都亂掉的時候要怎麼辦?是不是要求他重新提案?因為你的提案不是這樣,我認為是要啦!不然到最後都會亂掉,所以應該不是只有在提案的時候要跟他提醒,我認為不是只有提案的時候中選會有這個權限,應該是提案以後,包括在公開發表的言論裡面,包括在中選會安排的發表討論會裡面,他如果又違背其真意的時候,中選會就要有一個權限,要求提案人是不是要重新提案,給他一個補充的機會,他就重新再講一次、再提一次,我希望在修法的內容裡面,中選會可以納入考量,到時我們修法的時候也可以進一步來討論。

  31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努力,謝謝。

  311. 主席

    請沈委員智慧發言。

  312. 沈委員智慧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九合一大選,請問中選會事前有評估、有配合10項公投做備案嗎?

  313.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31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去年投票所的選定是在8月以前就完成公告,按照現有法律規定,我們的準備期只有1個月……

  315. 沈委員智慧

    我知道你已經按照公告,請問10項公投什麼時候確定的?

  31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10項公投依法是在投票前1個月可以確定。

  317. 沈委員智慧

    再請教,你既然已經知道有10項公投……

  31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10項公投要在1個月前才能確定。

  319. 沈委員智慧

    我知道,還不在投票期間就可以了,10項公投為什麼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

  32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有,我們相關的配套就是緊急採購,我們也徵詢地方加購遮屏……

  321. 沈委員智慧

    採購什麼?

  32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也就是圈票處。

  323. 沈委員智慧

    請主席裁示,依據你所說的,全省各投開票所有增加投開票的數字、票匭,我要求一個禮拜內給本席一個正確的答案,我會繼續追的。你採購花了多少錢?

  324.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採購3,500個,具體的金額……

  325. 沈委員智慧

    全省採購3,500萬元還是採購3,500個?

  326.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3,500個,因為這是要徵詢地方……

  327. 沈委員智慧

    3,500個什麼?採購3,500個……

  328.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3,500個圈票處,就是圈票的遮屏。

  329. 沈委員智慧

    請問全省有多少個圈票處?處所就好了。

  330.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全國總共有1萬5,886個投開票所,但是這牽涉到……

  331. 沈委員智慧

    全國有1萬5,886個,然後你買3,500個,我很明顯的告訴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332.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那是加購。

  333. 沈委員智慧

    選舉人出示選票是違法的,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意圖使人不當選,當然有正面表列,但是監察院兩個監察委員張武修、楊芳玲就你們作業有無疏失及選舉有否公正立案調查,報告裡面寫得很清楚,圈票處及票匭設置不足、作業緩慢、冗長;選務人員應變不足;對於行動不便民眾,未有便民措施;陪同投票條件不一;投票尚未結束,已進入開票,媒體播送開票過程,致選舉失去公平性,中選會遲至隔日凌晨3時始出面說明。

  334. 我現在要說的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我們候選人的票可以繼續開,然後我們的電視已經報導出來,手機也可以看電視,像彩券一樣,我們樂透一邊開獎,你還可以下注嗎?他總要搖六個號碼,當他開到第五個號碼,如果我還可以下注,那不是前面五個我都知道了嗎?就是彩券號碼已經在搖獎了,你還可以再下注嗎?這就是中選會,中華民國自從有選舉史以來從來沒有過的違法亂紀,從來沒有過的疏失,我剛才問你票匭跟票數,有1萬5,886個處所,給他們採購3,500個……

  335.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是加購。

  336. 沈委員智慧

    因為本席自己也是投票人,所以我們很清楚票匭嚴重不足,也很清楚你們整個作業都沒有處理好,我就不知道所為何事,當然主委已經辭職了,但是根據選罷法,你們是否造成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刑事責任,法律責任不是只有行政責任背負得起,因為我們馬上就要面臨到2020年1月11日中華民國第十五任總統、第十屆立法委員大選,看到這個我們很憂心,因為公投是人民的權利,一定還會有人不滿政府的現狀,會再去連署,還會有公投,對於你們目前的這些過失,我還沒有看到相關行政人員提出自我檢討,包括中選會也都還沒有,以及內政部相關主管單位都還沒有提過,如何檢討過去的缺失,避免未來再犯同樣問題,目前沒有看到你們很認真去檢討,讓我們覺得這次地方公職大選,中央跟地方好像是無政府狀態,不僅中選會主委避接電話,台北市選委會也避接電話不予處理,我們那天真是進入無政府狀態,本席看電視看到兩點還不知道台北市長是誰當選,當然票數已經快接近,但是沒開完票,電視台破天荒兩點還在轉播,說台北市長選舉還沒有結果,本席也看到台北市一邊開票、一邊還大排長龍,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民主奇蹟,我們民主奇蹟可以叫做民主之恥,我沒有看到執政當局有任何自我檢討、自我懺悔、自我跟人民道歉的事情。

  337. 所以我在這裡要告訴代理主委,你代理得很可憐,因為你要擔負責任,現在到底是誰當未來的新主委,也遲遲擱置在立法院,我要講,中華民國如果不改這個,中華民國的民主已經死了,沒有人在一邊開彩券、都已經在搖獎了,我還可以繼續下注,這就是我們現在選舉的亂象,可憐、可憐、可憐,可悲、可悲、可悲,到現在還沒有結果,還不知道我們要怎麼改,馬上又要大選了,未來這麼高度政治的選舉,也就是第十五屆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的國家領導人的選舉,以及關係全國人民的立法委員選舉,我們不希望再有這種種事情發生,但是追究責任,絕對不只是行政責任,包括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刑事責任我們也要追究,才可以檢討過去、策勵未來。

  338. 我們沒有看到執政黨的反省,也沒看到執政黨的檢討,我們只看到被糊弄的人民滿心憤怒,以及包括我們公投結果,執政當局沒有意圖要根據人民最新的民意,以等同於制憲的方式來給予尊重、立法或修改法律或是支持最新的民意,我只看到硬拗、硬拗、再硬拗,這就是我們現在的結果,遺憾、遺憾、再遺憾,我要告訴代理主委,你的位置不好坐,謝謝。

  339.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呂委員玉玲及孔委員文吉均不在場。

  340.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341.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看到部長的報告,已經對於本席所提出來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刪除「除受監護宣告未撤銷者外」文字,在報告裡面支持本席的提議,謝謝,這是我們共同要來努力的。

  342. 為什麼我會提出這樣的修正?我想這是國際的趨勢,根據台大法律系黃詩淳教授以及台北大學法律系戴瑀如教授的研究,在國外許多國家30年前就開始啟動相關的修法,我舉個例子,外國的立法裡面,像全面廢止限制,用違憲來宣告的有奧地利、日本跟匈牙利,就是直接用違憲來處理;另外立法來廢除選舉限制的有英國、加拿大、瑞典、祕魯、黑山共和國、義大利、芬蘭,都是直接用法律廢除;…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劉世芳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