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乃辛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質疑台電規劃之「低階核廢料進行選址與集中儲藏」如何進行。「台電規劃之「低階核廢料進行選址與集中儲藏」如何進行,實為疑問。」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質疑原能會強調「如期廢核」,但核電廠除役後的高階核廢料與低階核廢料之處置至今卻無法解套。「原能會強調「如期廢核」,但核電廠除役後的高階核廢料(如燃料棒)、以及低階核廢料(如廠房、設備等)之處置至今卻無法解套。」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質疑在高階核廢料和低階核廢料無處安置的情況下,核一廠如何按時程如期除役。「眼見高階核廢料和低階核廢料無處安置,核一廠如何按時程如期除役?」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質疑在地方政府持反對態度下,高階核廢料之貯存問題難解,燃料棒將何去何從。「在地方政府持反對態度下,高階核廢料之貯存問題難解,高階核廢料(燃料棒)將何去何從?」

發言紀錄

  1. 委員蔣乃辛書面意見

  2. 依據原能會及台電公司之估算,三座核電廠、蘭嶼貯存場及醫農學研的低階核廢料,總計73萬9,325桶,另有2萬2,849束的高放射性用過核燃料。惟目前台電就低階核廢料的集中式貯存選址卻仍尚無對策,高階核廢料的暫存設施至今也無可行辦法。

  3. 查原子能委員會認為台灣電力公司未依時程選定最終處置場址,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條例》裁罰台電1,000萬元,並要求啟用集中貯存場、境外存放、返回原核能電廠等應變方案。台電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最終處置場址的選定,不是台電能夠決定,台電沒有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不該被裁罰,於4月11日撤銷原處分,原能會針對此判決,如何捍衛機關專業立場並積極作為?台電規劃之「低階核廢料進行選址與集中儲藏」如何進行,實為疑問。

  4. 高階核廢料(燃料棒)的貯存問題更為嚴重,核一廠的乾式貯存設施仍未取得完工證明,核二廠的乾式貯存設施尚未動工。原能會強調「如期廢核」,但核電廠除役後的高階核廢料(如燃料棒)、以及低階核廢料(如廠房、設備等)之處置至今卻無法解套。核電廠停止運轉發電並非「完成除役」,燃料棒等高階核廢料未移出即無法拆卸廠房。眼見高階核廢料和低階核廢料無處安置,核一廠如何按時程如期除役?在地方政府持反對態度下,高階核廢料之貯存問題難解,高階核廢料(燃料棒)將何去何從?

  5. 核一廠、核二廠將相繼除役,惟核電廠之除役工程環節繁複,包括處理電廠運轉40年產生之高階核廢料,另除役過程中也將產生核廢料,例如

    反應器內部與組件、燃料池結構與系統、機械與電氣設備、受輻射汙染的牆壁、泥土等低階核廢料,都必須暫時貯存,但至今仍無妥當因應對策。

  6. 核廢料問題不僅關係核電廠所在地民眾之安全和健康,亦關係全國之核能安全。試問

    在台電於行政訴訟中勝訴的情況下,原能會對於後繼低階核廢料之處置規劃為何?在新北市政府反對於核一廠增建乾式貯存槽的情況下,原能會對於後繼高階核廢料之推動方案為何?核一廠、核二廠的除役不只是停止運轉,若冷卻池與反應器的燃料棒無法移出、無法拆卸廠房、具有高度輻射燃料棒仍在,原能會根本無法將核電廠進行完全的除役!為逢迎執政黨立場而喪失專業立場的原能會,勢必面臨政策跳票,公信力恐毀於一旦,如何向國人交代,對歷史負責?特此提出質詢。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乃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