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蘭嶼核廢料的放置除了環境不正義、世代不正義,也有政府欺騙「蘭嶼核廢料放進去,除了環境不正義,除了世代不正義,當然也有欺騙啊」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經濟部和台電在蘭嶼核廢料問題上公然違法,原能會應予裁罰「它除了不積極之外,還公然違法,你當然可以罰它呀」核廢料最終處置應如何處理?認為低放射性廢棄物屬有害物質,選址台東達仁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低放射性是不是有害物質?當然是」發言紀錄
- 高金委員素梅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蘭嶼低階核廢料的來龍去脈先講一遍,民國63年決策用罐頭工廠的名義,將低階核廢料桶放到蘭嶼。69年2月開始興建,71年4月完工,77年9月頒布放射性核廢料管理方針,79年7月台電接收,所謂蘭嶼核廢料就不屬於原能會主管。83年3月規定不可以再放入所有的低階核廢桶,當時是97.677桶,也就是55加侖。96年12月13日,當時本席已進入立法院,我們有一次最大的抗爭,本席也在現場。96年12月13日政府重整,100年11月26日完成檢整。85年3月不再放入,當時的桶數是9萬7,677桶,請問現在為什麼會變成10萬0,277桶,而且台電占90%,民間占10%?
- 主席
請原能會謝主任委員說明。
- 謝主任委員曉星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檢整重裝之後,有些桶沒辦法裝,所以後來多增加,變成十萬多桶。
- 高金委員素梅
目前十萬多桶是確定的嗎?
- 謝主任委員曉星
是的。
- 高金委員素梅
萬一再出來不一樣的數字呢?
- 謝主任委員曉星
將來如果再檢整重裝,可能還會有一些數字上的差異,因為畢竟尺寸大小不見得完全跟原先的相符合。
- 高金委員素梅
第二個問題是,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條例是什麼時候通過的,主委知道嗎?
- 謝主任委員曉星
95年。
- 高金委員素梅
95年5月24日,沒錯吧!你知不知道原住民族基本法是什麼時候通過的?
- 謝主任委員曉星
應該在這之後。
- 高金委員素梅
原住民族基本法是94年2月5日通過的,是本席進入立法院由我們無黨聯盟催生通過的。該法第三十一條,主委知道是怎麼說的嗎?
- 謝主任委員曉星
不能違反原住民的意願,一定要經過原住民同意,才可以在他們的土地上做任何相關的措施。
- 高金委員素梅
不對,主委再看一下,第二十一條是取得原住民同意,第三十一條是規定政府不可以把有害的毒物放到原住民族地區。你知道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嗎?
- 謝主任委員曉星
我知道有第三十一條,但是把它和第二十一條搞混了。
- 高金委員素梅
既然民國94年2月5日原基法通過,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可以把有害的毒物放到原住民族地區,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是95年5月24日通過的,比原基法還晚,這裡面有什麼問題呢?現在政府公然違法,主委告訴我們,台電已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的客觀標準選出臺東達仁和金門烏坵兩處建議候選場址。請問主委今天的報告和我們的法律有什麼不同?
- 謝主任委員曉星
有牴觸。
- 高金委員素梅
什麼牴觸?根本就是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臺東達仁是哪裡?
- 謝主任委員曉星
原住民地區。
- 高金委員素梅
對,我們的政府公然違法,原能會裁罰台電,認為它不積極,可是我覺得原能會沒有好好用心提出這個訴求,你們為什麼不把政府公然違法、經濟部公然違法放在裡面呢?你說你們的解決辦法就是積極、積極、再積極,選址作業需要高度尊重地方民眾和政府意願,台電公司應該和地方民眾溝通、溝通、再溝通,與地方政府協商、協商、再協商,以取得同意支持。請問政府公然違法,如何協商?如何溝通?你如果要提再上訴,這應該放在其中之一吧!為什麼你還選擇臺東達仁呢?對於金門烏坵,我沒有意見,因為它不是原住民地區,但是我再強調一遍,原基法在94年2月5日就已經通過,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只是條例,不是法,條例必須遵守法的依據,現在經濟部和台電公然違法,主委你覺得這是政府應該做的事情嗎?台電有積極嗎?它除了不積極之外,還公然違法,你當然可以罰它呀!為什麼不能罰它?到現在為止,蘭嶼鄉公所並沒有合法地把土地承租給台電,所以蘭嶼核廢料處置場的土地也是違法的。它違反了兩個法,第一個是原基法,選址違背了法律;第二個,蘭嶼鄉公所並沒有合法地把土地承租給台電。請問主委,你覺得台電真的有積極、積極、再積極;溝通、溝通、再溝通嗎?它是公然違法。主委,你該怎麼做?
- 謝主任委員曉星
關於委員剛才所說的,我們在這次上訴理由中都會放進去。
- 高金委員素梅
為什麼之前沒有呢?你們的法務部門在做什麼?原基法在94年2月5日通過,我很懷疑行政單位、政府部門到底了不了解原住民族?這是法律案耶!主委,你們這次公然懲處它1,000萬元,但是你們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的訴訟,你不覺得你們沒有用心嗎?今天有幾位委員形容你們是沒有牙齒的老虎,我必須說「是的」,為什麼原基法通過了,你們卻都不知道?這讓本席覺得非常詫異和遺憾,你們回去是不是應該檢討?
- 謝主任委員曉星
是。
- 高金委員素梅
接下來該怎麼做?
- 謝主任委員曉星
我剛才已經說了,我不知道這個法律是不是可以追溯到當初已經產生的這些相關問題,我們會裡針對這些事情,每個人對原基法的看法,對於法律是不是追溯到以前……
- 高金委員素梅
主委,我現在講的不是以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是95年5月24日才通過的,原基法是什麼時候?
- 謝主任委員曉星
94年,差了一年。
- 高金委員素梅
誰比較早、誰比較晚?
- 謝主任委員曉星
原基法比較早。
- 高金委員素梅
原基法比較早,所以台電公然違法,不是嗎?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你說環境正義、世代正義,你知道蔡總統有向原住民道歉吧?
- 謝主任委員曉星
是。
- 高金委員素梅
蔡總統雖然是執政黨民進黨的總統,但本來就該承接以前政府所犯的錯誤,她道歉當然是對當時的政府用欺騙的方式騙蘭嶼的族人,說是要做大型的罐頭工廠,到時每個人都會有工作機會。政府欺騙,所以蔡總統道歉,針對政府對原住民的欺騙表示道歉,後來才有轉型正義。轉型正義條例在立法院通過,對於政府不適當對待臺灣人民的,都應該要道歉,更應該要處置、要追溯。蘭嶼核廢料放進去,除了環境不正義,除了世代不正義,當然也有欺騙啊!第二個欺騙就是原基法已經通過「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存放有害物質。」,低放射性是不是有害物質?當然是!但是地方低放射性選址條例在95年通過,你們依然選擇了臺東達仁,你不要說臺東縣政府不准你公投,政府就是公然違法,怎麼可以這麼做呢?你們將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視於無物,你讓催生的原住民族,你讓蘭嶼的族人,怎麼能夠吞下這口氣!所以主委,給原能會武器,原能會就不應該被不清不楚地打一巴掌。
- 謝主任委員曉星
是。
- 高金委員素梅
所以主委你要硬起來,這個官司一定要打贏。
- 謝主任委員曉星
好。
- 高金委員素梅
台電必須要負責,如果依照現在的態度,本席真的認為是不負責的,而且違法,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金素梅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