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超明於經濟、財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無無黨籍・苗栗縣第1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超明

    今天我有看到經濟日報的報導,關於昨天本席所提產創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該報導指出,有關納入國際品牌行銷,財政部搖搖頭。財政部賦稅署只知道稅的收入,但是一個企業在經營、發展的時候會碰到很多條件,而賦稅署回答說,我們已經在研發上有給予優惠了,但是在國際行銷上,你等於享受雙重的優惠。我一直強調一點,臺灣的製造業有強大的研發創新能力,但是辛苦研發出來的優秀產品變成國際知名品牌的代工,你看看幾個美國的大公司,只要臺灣的發明一出來,它就會針對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對你提告,我們實在受不了。現在是AI人工智慧、機械的時代,也是臺灣擺脫毛三、毛四的紅海時代,所以這個觀念一定要改變,臺灣的企業要轉型,一定要建立自有品牌,AI是一個新時代,包括5G都是新時代的來臨,許多臺灣的企業投資到這裡,但是到最後他有沒有辦法行銷出去?沒有,不是被收購、收買,就是替人家代工,其實有很多好的東西在臺灣已經慢慢在產生了,所以我一直在強調一點,臺灣的企業如果常常這樣,暫時賺了一點錢,因為科技產品的價格沒有往上升只有往下掉,如果你出來只賺一、兩、三年的話,後面的價格會一直崩盤下去,所以科技的品牌變得非常重要,因此本席要在此呼籲,希望賦稅署能夠改變一下,因為你說政府補助了許多研發,或是讓研發的部分抵稅,但研發不一定會成功,10件研發可能只有三、四件成功,而成功的優秀產品要如何把它推展到世界上?其實只有很大的公司才有辦法做到,因為有很多企業去參加世界的展覽,我們的錢很少,而那些國際的大公司則把產品擺在最重要的位置,人家都會走到那裡看,但臺灣沒有錢、企業沒有錢,一點點補助還要受到政府許多限制,在整個國際展覽裡面都是排在最旁邊,很少人會繞到那裡看,所以現在很多企業說他要申請最好的攤位,他出一點錢,政府出一點錢,他們寧願再出錢,這樣來看的人才會多。

  2. 為什麼我會說國際品牌的行銷?臺灣這個時候不站起來,永遠都是替人家代工,但是你要知道代工也有中國大陸的競爭壓力、東南亞的競爭壓力,因為我們在進步,別人也在進步,別人的人口比我們多,像人才的培訓,世界各國都集中在這幾個項目之中,所以我一直在考慮,你不要15%,你可以設定一個國際品牌行銷,應該讓它可以抵減稅率,要如何設計國際品牌的行銷?他要拿到世界的大獎或是要有怎樣的條件,然後讓他一直去行銷、推銷。

  3. 最後一句話,其實行銷有時候比研發還要花更多錢,既然研發成功了,為什麼最後沒有餘力把這個好東西推展出去?這會造成我們很大的傷害,因為AI時代來臨了,AI是深度學習,臺灣有這個環境,也比較接受這個觀念,一直在推展這部分,我希望賦稅署能夠設定某種基本的條件,給他們有餘力一直去打入國際市場,這樣才會變成品牌,希望賦稅署和工業局能夠考慮一下,不要搖搖頭,認為給你了就算了,因為研發前面投資失敗的例子太多了,所以要打世界盃,要擺脫那個代工臺灣、永遠代工的情形,希望在這個地方把它加強行銷,但是要設定條件,你要記得,東西行銷、推展出去,可能以後就有變成獨角獸的機會,早期人家在賺錢可能是他有本錢,現在新的新創公司有很多東西研發出來,如果得過國際大獎、被世界認同的話,你應該要支持他再打進世界,那就有可能變成獨角獸,不然很快就會萎縮掉了,希望你們能夠真的體諒這個情形。

  4. 主席

    俟沈委員、王委員及經濟部發言完畢,我們就來處理第九條。請沈委員智慧發言。

  5. 沈委員智慧

    我跟各位的出身背景或許不太一樣,我過去是記者,在我當記者的時候,那時候是獎投,我在寫新聞的時候,工業局、經濟部是主管獎投,我剛好是財經組召集人,也是寫這個新聞的記者,當我進到立法院的時候,獎投面臨到要變成促產,現在促產已經變成產創,產創現在要延期。我要跟各位提我的想法,臺灣的經濟發展就是由政府用政策來引導臺灣的經濟發展,50年代的時候是用獎投,只要你願意投資,政府就給你抵減、稅的抵減,到了80年代,我們認為光是這樣普遍性的獎勵已經不足以誘導臺灣產業的發展,於是就提出功能性的促產,而當時功能性的促產,剛好我躬逢其盛來到立法院,那時候是以什麼樣的功能?環保、研發、資本大型化、資本公積等等,後來政府的政策誘導功能又開始轉換到產創、產業發展的創新、研發,現在的研發跟創新是否還是未來政府的產業經濟、我們國家的指導方針?產創是否要再延續?或者要做部分的調整?

  6. 方才許多委員或財政部一直提到所謂的稅減,當然我們很明確的看到是稅減,可是各位有沒有看到,因為一項投資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今天有沒有經建會的人員在場?應該不會有經建會的人員在場。我們國家的經建會在幹什麼?當年李國鼎時代是在研究什麼?當年李國鼎擔任經建會主委,他是4年1次、4年1次的國家經濟計畫的發展,我們現在看不到李國鼎這樣的人物,但是我們自己也應該想想,當年政府是怎麼看的?政府的一項公共投資帶來的經濟效益是1比11或1比10,我看過這樣的研究報告,但是每一項政府的租稅政策是不是只有稅損?還是因為這樣的鼓勵政策帶動了產業的發展?而產業發展之後,受薪階級是直接就扣稅了,所以他們一毛錢都逃不掉;第二,它所產生經濟的連帶效應,連動性的經濟發展產生了各項營收,產生了各項稅收,各位一直想到稅減,但是你有沒有想到稅收的增加?我們在談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要擴大來想一想,關於臺灣的經濟政策,我們現在用什麼方式、用什麼樣的政策?以法律定之,以政府的經濟政策誘導臺灣未來的產業,是我們現在要討論產創要不要再展延10年,或者在展延的過程當中我們還要不要再放進去各項條件。從臺灣有經濟發展開始,政府就用政策帶動產業發展。我再講一次,開始是從獎投一次10年、10年,再10年,前後弄了三、四十年,所以才有促產,然後到現在的產創,我也知道經濟部、財政部銜命要來說服我,但我要講我的提案和政府一個不太一樣且最重要的地方,我的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整個是有配套的,產創能夠受獎勵是以100萬元起跳,我們也知道要產創要研發,但很多人的研發資金可能不是很大,所以從100萬元開始。可是政府還要思考,上限訂為10億元,如果願意投資5G產業或智慧型機械產業,而且願意大量投資,我們歡迎都來不及,訂個10億元的天花板是什麼意思呢?為什麼不訂5億元?為什麼不訂1億元?所以我認為要經濟發展就把10億元上限這個天花板拿掉,只要敢進來就敢收,至於所帶動的經濟效益,你們去評估了沒有?我沒有看到政府任何部門來說服我,你們還是希望上限是10億元,這對臺灣當前的經濟發展,你們要告訴我、要說服我,經濟滾動效益所帶來的稅收增加,從來沒有一個官員算過因此會帶動的稅收增加,也沒有算過因此會帶動多少就業人口、多少經濟發展。前兩天我去財政委員會,在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裡面是以2年為限,低估是有1,333億元資金可以匯回,中推估是4,277億元可以匯回,高推估則是1年可以有8,907億元資金匯回。若以2年為限,將有1兆多元的資金可以匯回,但是在1兆多元的資金裡面,你們特別提到,匯回的資金可利用與否是經濟部在核准,是以經濟部所同意的重要產業發展為主,我在那裡也批評指教了,我們希望匯回的資金不是只有經濟部允許的才可以,如果國家政策需要其他產業,例如長照2.0等等,為什麼不可以?或者傳統產業也是,臺灣走出去的大部分就是傳產,如果傳產要回來,可不可以讓他們回來?以你們在境外資金匯回條例的規定是要高科技產業才可以。

  7. 主席

    沈委員請加快好不好?

  8. 沈委員智慧

    我很快會講完,這是一套的,等會兒我會回到主題。我期待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能夠搭配現在修正的產創條例,經濟政策是滾動的、是多方面的、是多元性的,希望未來能夠考慮回到產創,我也希望說服大家。我的提案有好多項,就不一一說明了,你們都比較聚集於投資資金的上限。主席,我想這也不急在一時,條文沒有說清楚,我們也不會簽字。謝謝。

  9. 主席

    待會兒10點就要處理了,剛剛委員都已經講了很多,其他條文也都一起談了,現在請王委員榮璋發言,待王委員發言完畢請經濟部說明,然後我們來處理。

  10. 王委員榮璋

    我提一個簡單和直接的問題,10年前的產創條例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從25%下降到17%,總共減了1/3,很重要的一個目標就是希望不分產業及事業規模都能夠同享租稅利益,只保留研發、人才培育及企業營運總部3項。但是從年前開始又逐步擴大,到今天看到包括5G、智慧機械產業,事實上這是特定產業別,也要達相當規模以上才能夠享受租稅優惠利益,明年之後產創2.0版是不是要推翻原來的精神及標準?如果是這樣,又回到原來的情況,必須是特定產業,一定規模以上才能夠享受租稅利益。根據財政部統計處資料,享受產創租稅利益的企業創稅能力並不比傳統產業好,這是公開的資料及資訊,現況就是如此。如今再增加特定產業,一定規模以上企業的租稅優惠,是不是會讓問題更加惡化?而且違反原來產創條例相關精神,特別是在降稅的部分。

  11. 主席

    現在讓經濟部針對所有問題一併說明。

  12. 呂局長正華

    謝謝各位委員,大家的意見都非常寶貴。有關成本效益報告,剛剛有提到我們會送一份給各位,10年前的稅式支出確實沒那麼完備,所以支出報告就只有幾頁,可是現在的稅式支出報告已經到這樣了。新的產創條例要再延10年,我們的評估週期是每2年定期評估,評估完之後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會將評估達成的情形放在網站上,過去我們做得沒有那麼完備,但未來我們會努力,而且我們在稅式支出評估無不同意見的函裡面都有這樣的承諾,這是第一點。

  13. 第二,剛剛委員有提到用個案的方式,其實大家熟知的台積電,因為在促產期間享受租稅優惠變成一個全球知名的企業,有60%以上的代工產能都在該公司進行,類似這樣大型企業的培養,也是經過獎投、促產,到產創一路的協助,還有做石英震盪器的晶技及做材料的長興化工等等隱形冠軍,也是在產業裡頭研發創新。我們之所以希望展延10年是希望有一個穩定的法律制度,鼓勵廠商能夠安心在臺灣經營投資,所以選擇10年的模式。剛才有委員問到為什麼不是3年、不是5年,假設是3年,在2年前感謝委員的支持,讓我們有所謂的天使投資,但目前這部分的績效尚未呈現,所以2年又再調整,在穩定度上就比較不容易維持,因此我們選擇10年。

  14. 再來是王委員特別提到是不是不分產業別的部分又會回到智慧機械及5G,機械是工業之母,智慧機械會用到紡織、用到食品,而且我們這次選擇是3加1年,也就是說,這是短期掌握目前發展的契機,努力讓廠商能夠加碼投資,所以智慧機械是這樣擺上去的。雖然5G看起來是通訊類,可是5G用到智慧機械裡頭,如果大家有關注5G的發展因為它有即時性,所以可能會用在檢測、傳輸方面等,這都是短期措施。但10年版的部分就不分產業別,我們還是維持功能型,以及2年前修的成效要能夠繼續往前推動,這要拜託委員再給我們支持,讓產業有機會在臺灣創新,然後政府給他們一點協助,以上報告。

  15. 主席

    請經濟部林次長說明。

  16. 林次長全能

    謝謝主席,我很快的從幾個面向來補充說明委員剛剛質詢的問題。委員都很關心我們再延10年的依據是什麼?事實上,這一次的修正並非只有第十條之一的投資抵減,其實剛剛很多委員也提到新技術的入股、緩課的部分,包括穿透式母體課稅的部分,這些都需要一個很長的時間來驗正。

  17. 我要再補充說明的是,過去從獎勵投資時代、促進產業升級時代到現在的產創條例,我們已在國內培養出很不錯的創新能力。大家不要忘記,在往下走的時候,我們要的研發創新不是那種逐步式的研發創新,我們要的是具有原創式而且是破壞式的那種創新的呈現。這樣一個研發的投入,它的廣度跟深度需要長期去培養,3年、5年可能都要看不出來,我們認為10年下來是可以看到成果的,也可以讓企業安心去投入我們所謂的不是逐步式的研發創新,因為我們現在要去跟人家競爭的,絕對不是以前那種逐步式的研發,所以我們認為必須要10年的時間來處理。

  18. 其次,就是大家關心的補助跟租稅投抵的效益如何?我們都知道,租稅投抵需要持續一段時間,大家可以去做很好的佈局,補助則需每年去籌措經費,有可能產生斷鏈的狀況,所以我們認為租稅比補助會更有直接效益。但也不能偏廢補助,有一些狀況是需要補助,就像陳超明委員剛剛所提到的國際品牌跟創新的部分,我們認為以補助的方式來執行,比較能夠產生效益。所以產創條例第十六條針對國際行銷品牌的部分給予補助,國貿局也正積極投入這項工作。我們認為這樣的情形,其實是非常重要的。

  19. 王委員剛剛問到最後一個問題,局長剛剛也答復了,我再強調一下,我們不是要回到以前所謂的產業別,事實上我們還是維持功能別的研發投資,只是我們現在看到智慧製造非常重要,是各行各業都用得到的,所以才有一個最長4年的時間,讓他們加速去推動。簡單補充如上。

  20. 何委員欣純

    召委,不好意思,我補充兩句話就好!為什麼是智慧製造?美國現在包括川普總統在內,都希望製造業回流美國;歐洲這兩天也在討論,他們希望歐洲在地的製造業不要一直在國外投資,希望能回流歐洲。因為製造業能夠造就最多的就業機會,也能創造最高的產值;要怎麼來創造?首先必須透過政府的扶植,第二、要有智慧化、自動化這樣的設備,它才能夠升級轉型。所以臺灣在這個世界趨勢及浪頭下,我們要跟得上時代,要鼓勵台商回來。

  21. 主席

    現在處理第九條,經濟部希望維持現行條文,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第九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22. 第十條之一的部分,經濟部希望不要增訂?

  23. 呂局長正華

    我們希望第十條之一……

  24. 主席

    第十條之一有院版條文?

  25. 呂局長正華

    是的,有院版條文。

  26. 主席

    第十條之一照院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條保留,和修正動議條文一併送朝野協商,請經濟部持續和委員們溝通,俾便於朝野協商中達成共識。

  27. 繼續討論第二案行政院版的第九條之一,請經濟部說明。

  28. 呂局長正華

    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九條之一的部分,就是在今天五案共版的政11頁,院版並沒有修正文字,只是國營事業符合非公司組織或公司成立係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等等,本來就不是要做研發,所以院版是在第九條之一條增列最後一項的排除條款。另外,鄭委員天財昨天也有提案,就在委員的提案表裡面,鄭委員的提案是將第九條之一第三項「國營事業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之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採限制型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刪除。

  29. 主席

    經濟部希望維持院版條文?

  30. 呂局長正華

    是。

  31. 主席

    請問各位,第九條之一是否照院版條文……

  32. 曾委員銘宗

    等一下。院版條文有增列第七項,對不對?

  33. 呂局長正華

    是。

  34. 曾委員銘宗

    即:國營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六項規定,包括第一款的非公司組織及第二款的公司成立係為保障存款人權益……這個是存款保險公司。

  35. 呂局長正華

    是。

  36. 曾委員銘宗

    請問為何要排除國營事項這兩項?

  37. 呂局長正華

    跟委員報告,排除部分像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有造幣技術,可是我們的產創條例是要鼓勵他們創新,造幣的部分,並不是每年都要調整,還有印製鈔票的中央印製廠,我們當初沒有想到國營事業的部分都會放進來,兩年前通過之後,這些單位就跟我們說,他們並不是做產業的,我們覺得也對;另外像財政部的印刷廠、交通部的臺鐵局或中央存保,都算在國營事業裡面,我們現在是將這些排除。當初主要的目的是要鼓勵如經濟部的台電、中油、台糖、台水來進行研發;但是執行之後,像剛剛講的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財政部印刷廠或中央存保公司等等,因為它的定位並不是做這方面的,為了讓它符合實際,我們才會提院版的修正條文。

  38. 主席

    第九條之一是否照院版條文通過?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3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行政院版的第九條之一增加國營事業為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之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因為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對於創新或是研究發展,本來就有很明確的規定,可以用限制性的招標,我們現在針對國營事業的部分,另外做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席覺得不妥,還是要回歸到政府採購法來辦理。

  40. 主席

    既然各位有意見,第九條之一保留送協商。

  41. 繼續處理第十二條之一。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42. 王委員榮璋

    如果合併來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三,就是在智慧財產或智慧入股及學術研究等有關創作入股的部分,相對於獎酬入股的部分,有一個很大的差別,就是獎投部分有最高500萬元的上限,而這兩項事實上是沒有上限的。本席之前也問過經濟部的意見,他們說獎投部分每一年都可以為之,但是在智慧財產、創作等部分,就不一定每次都有,大概就是一次性的。即便他不是用500萬元的額度也應該要有上限,從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清冊看到,也就是本席要求比照綜合所得稅做出來營利事業的資料,有一個人在104年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取得智慧財產權或專利權的技術入股,金額高達250億元台幣,在這樣情況底下,他的250億元統統可以適用相關的規定,他在105年申報時遞延繳稅,選擇較低的繳稅條件。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設有上限,特別是納保法規定,租稅獎勵不能夠過度。我們給與他優惠是希望他維持創作專利跟發明的動機,但也不能無限制做相關的鼓勵,所以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應該比照第十二條之三要有上限,公司的員工獎酬不一定都在5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的部分就不給租稅獎勵。同樣地,第十二案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也應該設有上限。

  43.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44. 曾委員銘宗

    我贊成王榮璋委員的意見,鼓勵員工研發做相關研究,給予適當的租稅優惠,我是贊成的,但是不可以沒有上限。至於上限要訂多少,可以做進一步的討論,假設都沒有上限我覺得不合理,謝謝。

  45. 王委員榮璋

    對不起,我更正一下,沒有第十二條之三,獎酬的部分是在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跟第十二條之二是沒有上限的。

  46. 主席

    這一條我們也保留,請經濟部回去再做研議,看要怎樣處理,好嗎?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先保留,送朝野協商,請再研議與兩位委員溝通。

  47. 接下來處理第十九條之一。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通過。

  48. 繼續處理第二十三條之一。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行政院版通過。

  49. 繼續處理第二十三條之三。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50.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51. 王委員榮璋

    第二十三條之三的實質投資,係指興建或者購置供自行生產和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者技術達一定的金額。但這些建築物、設備或技術是不是達到確實的金額,應該由誰來判斷?

  52. 按照第四項的規定,程序是由財政部定之,但其中投資證明是經濟部核發的,所以這裡的核發證明文件機關是不是要負責?

  53. 主席

    請財政部說明。

  54. 李署長慶華

    我說明一下,第二十三條之三的情形是利用他的未分配盈餘再去做相關投資,而且是購買自行使用建築物或設備或技術,因為案件大都是公司達到一定金額就可以從加徵金額裡面扣除,是稅後盈餘概念的運用。那時候我們有跟經濟部討論,因為它們的量可能比較多,現在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的家數,高達2萬家左右,他們沒有辦法事前審核這個投資計畫,我們協商的結果是,納稅人申報時,請檢具這些相關文件,由國稅局直接來做處理,所以最後的一項授權才會交給財政部定之,以上報告。

  55. 曾委員銘宗

    第二十三條之三是指未分配盈餘未分配的話,加徵5%。本來是10%,現在降到5%,主要是鼓勵他投資,就免了這5%。

  56. 本席請教,這一條你們有沒有評估過結果?預估會促進多少投資?會造成多少的稅損?能不能說明一下?

  57. 主席

    俟王委員榮璋發言以後,請他們一起說明。

  58. 王委員榮璋

    換言之,盈餘投資的金額只要大於未分配盈餘數,公司可以不需要繳納分文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這5%統統都會降到零,這樣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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