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孫綾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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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呂委員孫綾

    (10時6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灣非常多的公寓大廈、社區以及公司大樓都有聘請保全,這個議題跟我們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相關,需要有一個妥善規範的規則。請教次長,臺灣目前從事保全業的人數大概有多少?從事的年齡層分布狀況如何?保全業平均的從業時間有多長?

  2.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3. 陳次長宗彥

    主席、各位委員。就我們的資料,目前臺灣從事保全業大概有八萬多人,就年齡的部分,一般來講的話,50歲以上占一半左右,50歲以下占一半。

  4. 呂委員孫綾

    就是從事保全業的有八萬多人,有一半的人是50歲以上,一半的人是50歲以下,50歲是一個分界點。

  5. 陳次長宗彥

    是的。

  6. 呂委員孫綾

    保全業的平均從業時間有多長呢?

  7. 陳次長宗彥

    從資料上來看,大概300個小時到400個小時是現階段從業的時間。

  8. 呂委員孫綾

    就保全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來看,你認為如何檢驗一位保全是合適的,主管機關要多久查核一次才合理?另外,如果保全業沒有通報曾經有犯應解職的原因,內政部有什麼樣的機制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

  9. 陳次長宗彥

    保全業其實是層層的管理,第一個是保全業公司必須經過警政署的審查核定,才會核發該家保全公司從事保全業的工作。保全業在聘用人員方面,也會就每一個人員去做人員的審查、資格的審查等等,這是不同的層次,保全業對於人員的管理應該要依相關的管理機制來處理,如果沒有的話,保全業當然要受主管機關的懲處和稽查,這樣才能確保一層一層的管理,才能確保保全業的制度可以良善。

  10. 呂委員孫綾

    保全業是由警政署來核定,對不對?

  11. 陳次長宗彥

    是。

  12. 呂委員孫綾

    大概多久的時間會做查核?針對保全業者公司的部分。

  13. 陳次長宗彥

    每半年由縣市警察局去對保全業做稽查。

  14. 呂委員孫綾

    如果保全業沒有通報曾犯應解職的原因,內政部有什麼處理的機制?

  15. 主席

    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劉警務正說明。

  16. 劉警務正展佑

    主席、各位委員。有一些保全人員在擔任保全之後,他有犯一些特定不得擔任保全的罪,因為法院的判決並不會給保全公司,所以各縣市警察機關每半年會去檢查一次,只要有發現就會通報業者予以解職,業者如果不予解職的話,將會依法裁罰。

  17. 呂委員孫綾

    所以還是回到每半年對人員進行查核,如果不適任擔任保全職業的人,就會在半年內讓他不能做這樣的職務。對吧?

  18. 劉警務正展佑

    是。

  19. 呂委員孫綾

    另外,就保全業的職場環境,有多少保全公司對於所聘雇的保全人員做過詳細的心理和身體測驗,以確保他們真的能夠負荷保全工作的長工時和工作風險?內政部有沒有做過相關的調查?

  20. 陳次長宗彥

    這部分未來我們在修法時會一併研究,確實要輔導保全業往更健全的方向,保全業從業人員在第一線,其實他的心理狀況和身心的評估確實非常重要,因為他相對是在保護執勤的對象,有關心理輔導這一塊,我們未來在研議修法時會一併討論和研究。

  21. 呂委員孫綾

    謝謝次長。我覺得保全業也是一個高壓的工作,針對他們的身心靈狀況,內政部應該要扮演好督導單位,讓他們能夠在健康的情況下從事工作。

  22. 陳次長宗彥

    其實保全業服務的對象不只是一般住戶、社區大樓,還包括銀行保全、機場保全,甚至是金融機構運鈔的保全等等,所以涵蓋面向很廣,不管怎麼樣,他的執勤就是在保護其從業對象的安全,所承受的壓力是滿大的,所以確實有必要施予一定的協助。

  23. 呂委員孫綾

    本席要求次長,還是要顧全他們的身心靈,才能夠提供更好的安全環境,好嗎?

  24. 陳次長宗彥

    是,我們會一併調查,以瞭解業界對於這一塊的處理。

  25. 呂委員孫綾

    要儘快,好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呂孫綾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