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曼麗於公民投票法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完成三讀─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曼麗

    (18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次的公投法修法,基本上是因為上次公投的亂象,譬如像幽靈人口,還有剛剛李委員提到的死人也連署,甚至連人權議題都拿出來公投,還有就是一些造謠式的文字常常在各地出現,讓大家感到非常混淆。要如何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民主的制度來破壞民主,我想這次希望能夠解決的問題是許多公民團體及學術團體都非常重視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有這樣的一個解決方式,我個人也提出了一個修法的版本,希望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其實我今天才剛剛和一些公民團體再開一次公聽會,主要就是昨天我們民進黨柯總召的發言,他表示民進黨已經公開宣布不會要求要附身分證連署了,所以公民團體認為這個障礙已經排除,但是他們還有提出一些意見,所以我想也提供給大家做為參考。第一、他們認為應該要加速電子連署的設計,把連署的時間也能夠加長。第二、公投審議的時間要有專業公民團體參與的公聽會,避免提案方使用不當的資料來誤導社會。第三、行政單位面對公投提案應該要有詳細的說明,讓社會大眾能夠理解成案或不成案對社會的影響到底是什麼。第四就是公投案應該要有充分的討論期,像去年我們就看到很多的民眾根本就不知道核電廠實際上是占臺灣供電量的10%,很多人會認為核電廠的占比非常高,以為這是臺灣的主力,所以他們會支持這個擁核方所提出來的公投,這就是一個實例。另外,他們也認為若提出虛假的資料,公投領銜人應該要有罰則,可是也有公民團體認為如果有罰則,會不會讓一些對手做出栽贓式、搗亂式的連署,然後害別人有一些的罰則。

  2. 這些都是我們看到公投有其需要慎重考慮的地方,我們希望公民投票能夠實施直接民主,所以民主的社會需要由我們大家來支持,但是對於一些亂象,我們希望能夠做一些解決,甚至讓這次的公投法修法,大家也可以努力來做更多的改善。非常感謝大家,讓我們一起來努力,讓我們的公投能夠符合臺灣人所能夠處理的公投。以上,謝謝。

  3.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4. 吳委員志揚

    (18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投對民主國家來講,是何其的重要?可是我們萬萬想不到民進黨為什麼處心積慮要來封殺公投?我們看到邱義仁曾說過:有人一定要將公投與總統大選脫鉤處理,實在非常奇怪。奇怪了!你們現在為什麼在做奇怪的事情呢?再看看這些人,他們也說:公民投票法草案明定公投應綁大選,我們也支持這個草案。說這些話的有誰呢?民進黨黨主席卓榮泰啊!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羅文嘉秘書長,賴清德要選總統了!還有柯建銘,總召你是怎麼回事啊?葉宜津、林岱樺、蕭美琴、劉世芳、郭正亮、邱議瑩、段宜康,各位同仁,你們是怎麼回事啊?當時你們不是說公投應該要綁大選才對嗎?什麼叫做鳥籠公投很清楚嘛!鳥籠公投,當時就是有兩個部分,一個是議題的部分,一個就是門檻的部分。上次我們好不容易把門檻修低,讓它有機會通過,門檻修低會通過的前提是它跟大選是勾在一起的,這樣的門檻才有機會通過,如果現在硬要跟大選脫鉤,那麼不應該再設門檻,而應該是要普通多數決,先進的國家是這樣規定的。你們現在要每兩年舉辦一次,這是故意要跟所有的選舉脫鉤,請問哪一個公投會通過?你們是不是故意讓我們的公投沒有一個可以通過?就像我們前面講的這個一樣,大家把公投不但關回鳥籠,還比以前更嚴格,根本沒有任何機會通過,鳥都關在裡面,這個變成鐵籠,這隻鳥都不支倒地,再也飛不起來,將來大家對公投喪失信心的時候,你再打開鐵籠,恐怕也沒有這隻鳥了。所以我要呼籲民進黨,懸崖勒馬,記住你們的前輩,你們自己講的話,記住蔡公投先生,記住林義雄先生,他們為了讓公投能夠成功,花了多少的精神,犧牲了多少他們自己的歲月,你們今天卻幹這個好事!丟臉!

  5. 主席

    鍾佳濱委員聲明對下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6.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7.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8. 主席

    宣讀第九條。

  9.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10. 第 九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11.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12.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13.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15.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16.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17.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18.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19. 第 九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20.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五十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21.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22.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3.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24.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25.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26.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27.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28. 第 九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29.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30. 第一項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31. 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2.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33.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34.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35.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36.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37. 第 九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38.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39.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40.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41.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42.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43. 主管機關依本條所取得提案人名冊之個人資料,其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於三個月內銷毀、刪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44.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45. 賴委員士葆

    (18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請問大家,如果去年的1124民進黨沒有大輸,今天會修公投法嗎?我就問這個問題就好了。我相信大家會跟我一樣,很清楚民進黨就是因為1124大輸,又不知道原因在哪裡,找了一個代罪羔羊就是公投法。我們大家都很清楚,執政黨蔡英文上台之後,把現在的憲政體制變成皇帝制,專門追殺沒有投他票的人,追殺軍公教!追殺藍軍!追殺他的政敵!倒行逆施引起全國百姓大反撲,所以1124大敗。我在這裡鄭重的向蔡英文總統說,你的1124大敗不是公投造成的,是因為你把體制變成皇帝制,只有你說了才算。今天就像呂秀蓮副總統所講的,頭痛鋸腳啊!你說公投要排隊排很久,對!要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只要增加一個教室,一個教室選舉、一個教室公投,就解決啦!第二個是案子太多,學學瑞士、學學美國,把所有的公投案放在一張選票裡面,問題也解決了。這些都是技術問題。

  46. 各位,我們的中選會對於公投案的審查還不夠嚴格嗎?極盡挑剔之能事!公投代表全國老百姓呼應民進黨長期推動公投實施「直接民權」、實施「主權在民」的主張,結果1124民進黨選輸了,「袂曉駛船嫌溪彎」、「袂生牽拖厝邊」,就說是公投的問題,所以要把它幹掉。各位,今天如果修法硬過的話,結果就是沒收公投!我要強調的是,民進黨一切只有政治考量,為了一個技術問題,動刀動槍的修法,可恥啊!貽笑大方。這應該算蔡英文總統的帳!

  47. 主席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48. 費委員鴻泰

    (18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我們在秀這個板子,在場有多少位當時的委員現在還在這邊?當時你們講的話都忘記了嗎?2004年陳水扁當總統,2008年是陳水扁當第二任總統,都是公投綁大選。各位,你們忘記了嗎?為什麼那時候一定要堅持公投綁大選,現在又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你們曾經講的話,難道你們都忘記了嗎?

  49. 各位,公投該不該綁大選?你們都心知肚明,真正是為了民主嗎?不是的,只是為了要救蔡英文的選舉而已,講白了就是那麼簡單。如果講是為了民主,或讓大家的腦筋清楚而行使直接民主,剛才你們講的那些話都是騙人的,真正的原因就是要救蔡英文的選舉。蔡英文的選舉在去年1124會輸,不是因為公投,而是蔡英文的施政,大家都討厭,大家都不喜歡!在上個會期,先通過中選會主任委員的任命案,也是為了選舉,就是要找一位深綠的民進黨從政黨員李進勇,讓他來當主任委員就開始要搞鬼了。各位,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李進勇口口聲聲說他會公正、公平,李進勇上任的第一天就發表對公投法的看法,各位,你會相信他是公正的嗎?你會認為他會講民主嗎?

  50. 最後,我要告訴各位委員們,現在的公投法是去年你們民進黨的版本,我有提出一個版本,你們也沒有採納,難道今天你們自己就要否決自己去年通過的提案嗎?那不是你們的提案嗎?你們心中有人民嗎?你們心中只有蔡英文總統的選舉,你們對得起我們的人民嗎?

  51. 主席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52.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53.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54. (進行表決)

  55.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56. 表決結果名單

  57. 會議名稱

    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58.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6時49分04秒

  59. 表決議題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

  60.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61.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1

  62. 贊成

  63.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64. 反對

  65.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66. 棄權

  67. 陳怡潔

  68.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條,請宣讀條文。

  69.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70.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71.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72.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73.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74.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75.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76.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77.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78.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79.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80.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81.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82.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83.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84.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85.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86.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一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87.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88.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89.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90.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91.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92.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93.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94.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95.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96.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97.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98.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99.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100.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101.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102.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103.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104.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105.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106.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107.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108.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109.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110.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111.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112.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113.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114.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條規定。

  115. 六、提案內容違反憲法與我國已締結、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116.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聽證會除提案人外,應開放利害關係人與其他第三人之參與。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117. 主管機關應將委員會審核紀錄與聽證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118.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119.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120.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121.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122.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123.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124.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125.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126.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127.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128.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129.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130.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131.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132. 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133. 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

  134. 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135. 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136.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137.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138.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139.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140.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141.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142.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143.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144.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145.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146.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147.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148.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149.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150.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151.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152.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153.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154. 六、提案內容違反憲法與我國已締結、已經總統批准或公布之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155.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聽證會除提案人外,應開放利害關係人與其他第三人之參與。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156. 主管機關應將委員會審核紀錄與聽證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157.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158.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159.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160.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161.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162.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163.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164.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165.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166.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167. 第 十 條  (維持現行條文)

  168.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169.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若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170.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171.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172. (進行表決)

  173.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74. 表決結果名單

  175. 會議名稱

    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176.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04分15秒

  177. 表決議題

    公民投票法第十條

  178.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179.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5  棄權人數:0

  180. 贊成

  181.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182. 反對

  183.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184. 棄權

  185.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186.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187.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188.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189.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190.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191.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192.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193.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194.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應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195.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196.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197.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198.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199.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200. 在第九條規定之電子連署系統尚未建置完成前,主管機關應提供提案人、連署人查詢個人提案及連署資訊之電子查詢系統。

  201.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20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203.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204.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205.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206.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207.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208.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209.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210.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211. 在第九條規定之電子連署系統尚未建置完成之前,主管機關應提供提案人、連署人查詢個人提案及連署資訊之電子查詢系統。

  212.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213.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214.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215.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216.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於戶政查對前均可提出連署名冊。

  217.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218.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219. 主管機關依本條取得連署名冊之個人資料,其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於三個月內銷毀、刪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220.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221.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222.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223.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224. (進行表決)

  225.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226. 表決結果名單

  227. 會議名稱

    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228.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12分13秒

  229. 表決議題

    公民投票法第十二條

  230.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231.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232. 贊成

  233.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234. 反對

  235.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236. 棄權

  237.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238.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239. 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240.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241.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242.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243.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244.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245.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246.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247. 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248.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249.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250.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251.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蓋章或附具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252.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253.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254.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255. 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或未依前條第三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提出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256.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257.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258.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259.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260.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261.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屆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262.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263. 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六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六十日內完成查對。

  264.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265.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266. 二、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267.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268.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269.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民投票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

  270.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271.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272.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273.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274. (進行表決)

  275.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276. 表決結果名單

  277. 會議名稱

    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278.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19分04秒

  279. 表決議題

    公民投票法第十三條

  280.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281.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63  反對人數:26  棄權人數:0

  282. 贊成

  283.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284. 反對

  285.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286. 棄權

  287. 主席

    現在進行第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288.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289.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290.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291.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292.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293.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294.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295.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96.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297.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298.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299.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六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300.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301.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302.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303.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304.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305.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06.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307.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308.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309.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三個月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310.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311.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312.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

  313.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314.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就各項公民投票案,籌建資訊彙整與公開平台,將公民投票提案之主文、理由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提案宣傳與辯論等相關資訊公告於公開平台,並應規劃和舉辦系列公民投票案公共討論活動。

  315. 人民或民間團體於第一項公告後,得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

  316. 前項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應於第一項公告後五十日內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除應一併公告於前項公開平台外,並應一併公告刊登於公報。

  317.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18.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319. 為規避第十條之審核程序及第十三條之審查程序,而大量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或大量偽造、變造文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20. 前項所稱大量,係指超過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法定提案人數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法定連署人數達十分之一以上者。

  321.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第一項所定之罰金。

  32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323.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324.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325.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326.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327.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328.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329.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30.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331.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332.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333.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三個月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334.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335.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336.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 處置。

  337.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338.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就各項公民投票案,籌建資訊彙整與公開平台,將公民投票提案之主文、理由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及提案宣傳與辯論等相關資訊公告於公開平台,並應規劃和舉辦系列公民投票案公共討論活動。

  339. 人民或民間團體於第一項公告後,得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

  340. 前項民間版意見書、公民投票案通過後之影響評估與必要處置建議應於第一項公告後五十日內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除應一併公告於前項公開平台外,並應一併公告刊登於公報。

  341.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42.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343. 為規避第十條之審核程序及第十三條之審查程序,而大量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或大量偽造、變造文書,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44. 前項所稱大量,係指超過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法定提案人數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法定連署人數達十分之一以上者。

  345.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第一項所定之罰金。

  346.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347.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且公告後不得再行更正

  348.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349.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350.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351.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352.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53.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354.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355.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356. 報告院會,現在依再修正動議、修正動議、提案條文之提出先後順序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357.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358. 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359. (記名表決)

  360. 主席

    蔣委員乃辛聲明對今天所有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361. 報告表決結果

    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362. 表決結果名單

  363. 會議名稱

    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364. 表決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7時28分35秒

  365. 表決議題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

  366.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367. 表決結果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27  棄權人數:0

  368. 贊成

  369.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廖萬堅 鄭運鵬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周春米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李俊俋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370. 反對

  371. 江啟臣  吳志揚  陳宜民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奕華  陳怡潔  許淑華  童惠珍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柯呈枋  蔣乃辛  陳玉珍  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林德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372. 棄權

  373. 主席

    現在進行第二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374. 委員蔣絜安等提案條文

  375.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376.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377.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378.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一○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379. 公民投票日前公告成立滿三個月,且尚未投票之公民投票案應合併於當日投票。

  380.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38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382.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一○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383.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384.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385.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六月第三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九年起,每年舉行一次。

  386.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387.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388. 曾委員銘宗

    (19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規定修正得非常不合理,也就是將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從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我認為如此規定有下列幾個問題:

  389. 第一,每二年辦一次,屆時公投案案量將會非常多,反致選務無法負荷,此其一。

  390. 第二,以外國立法例,如瑞士而言,基本上一年四次,反觀我們竟是二年一次。

  391. 第三,時效性問題。試想,若政府開放美牛美豬進口,在民眾吃了二年後業已產生重大後遺症時再來舉辦公投,恐已緩不濟急!

  392. 第四,過去民進黨在野時強力主張公投綁大選,但現在這條規定將明確與大選脫鉤。

  393. 這是修正後將有的四個問題,也讓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在此我要拜託各位先進,本條務必維持現行條文,不要強行通過,謝謝。

  394. 主席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395. 吳委員志揚

    (19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三條即所謂的鐵籠公投條文,也是最有問題的一條!各位,我們爭了多久,花了多少精神才終於爭到公投綁大選,為什麼?因為當公投不綁大選時,通過機率實在太低了!也許大家會抱怨去年選舉時公投案太多,我認為這是技術問題;既是技術問題那就可以克服,但政府無能克服,怎可反過來限制人民的公投權?這是大家爭老半天才爭得的,為何現在要改?只因選舉結果對民進黨不利?這樣就要改嗎?而且這條越修越離譜,本來是「應」綁大選,後來我們聽到行政院版要改為「得」,把「應」改為「得」,差很多!所謂「得」,就是「得」與「不得」皆可,所以我們質疑將完全被中選會主委操作,凡利於執政黨者就綁在一起,不利於執政黨者就不綁在一起,這樣已經夠離譜了!現在卻變成絕對不能綁在一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曼麗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