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府機關使用人工智慧應有哪些規範?主張未來應讓經過國家考試的書記官不再花費很多時間在法庭筆錄等非核心業務上,可用人工智慧或其他專業人士輔助代勞「未來應該讓經過國家考試的書記官不再花費很多時間在非核心業務上,甚至可以用人工智慧或其他專業人士來代勞」發言紀錄
- 鍾委員佳濱
(10時50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前面幾位委員就法條部分做了一些討論,現在就司法實務部分來請教次長及彭廳長,也請大家留意自己的筆電,不要被駭!我們先輕鬆開始,在通俗電影當中,我們看到以前有包公、包青天,武有展昭、文有公孫策。另外,有一個比較好笑的是周星馳的文有包有為、武有豹頭。我想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上,法官有左右手,也不曉得大家希望成為哪一個。法官的左右手有書記官,我們看一下書記官的考科及待遇,考科部分與律師及司法官都非常接近,薪水待遇也還不錯,所以他們是專業法律公務員。請教廳長,書記官分為法院書記官和檢察署書記官,請問法院書記官的主要職責為何?
- 主席
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 彭廳長幸鳴
主席、各位委員。書記官主要在訴訟上是襄助法院來處理一些記錄的業務等等,當然還有其他周邊業務與記錄相關的事項。
- 鍾委員佳濱
我們看到他們幾乎與律師是一樣的考科,除了法律專業之外,還要練手的速度。一般來講,書記官打字要趕上一般人說話的速度,就要自行開發出「追音」輸入法,而且各級法院還要定期考核,是不是這樣?
- 彭廳長幸鳴
是。
- 鍾委員佳濱
現以一位屏東地院書記官來說,他就是要回家練打字,聽說打字速度,一分鐘的中打可以打到174字,也是打字中的高手。除了了拘票、押票、搜索票、傳票,民事執行及聯絡開庭之外,當庭筆錄也是書記官的重要任務。廳長,是這樣嗎?
- 彭廳長幸鳴
是。
- 鍾委員佳濱
我們來看一下,除了書記官之外,還有一個叫法官助理。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當中,書記官是來自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而法官助理的設置是根據法院組織法和行政法院組織法,採約聘僱人力一年一聘的方式,以自行招考或遴選,並由各法院來辦理。簡單講,他們的身分保障不如書記官,但是你看一看他們工作的內容,如果以立法委員的助理來形容的話,感覺上書記官比較像是行政助理,而法官助理比較像法案助理。待遇當然沒有差很多,可是保障不太一樣。
我們再看一下,請問廳長,為什麼製作筆錄會是書記官的重要任務,而打字的速度變成他們考核的指標呢?這跟他們考科的關連程度為何?他們辛辛苦苦考了那麼多法律專業,結果他們主要的工作內容卻是打字呢?
- 彭廳長幸鳴
謝謝委員提問,現在主要是我們的訴訟法有規定,即訴訟程序的進行專以筆錄為準,而製作筆錄的相關工作,只能仰賴書記官來處理。
- 鍾委員佳濱
如果書記官只是專做筆錄的話,還需要考那麼多考科嗎?
- 彭廳長幸鳴
因為他們在法庭上,還是要能夠聽得懂人家在說什麼。
- 鍾委員佳濱
好,要聽得懂,我們來看一下,這是歷史照片,在大正年間臺灣的辯護士,也是書法及毛筆的年代,大正年間日本的司法有代書人,即日本司法代書人法臺灣施行要點。當時是硬筆時期,手寫筆錄要有3、4張複寫紙,2份給當事人,1份給法院存檔。當時並沒有科技設備,聲音及影像記錄沒辦法再現,所以要有專業書記官快速記錄當庭的重點,這是合理的。我要強調這樣的書記官設置,當然是要專業人士,即要聽得懂,也要馬上把大意寫下來。我節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因有全程錄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審判的筆錄記載有誤或遺漏時,還可以申請調錄音及錄影,是不是這樣呢?現在都已經可以重現聲音影像,為什麼還要要求書記官當庭一字不差、完整無誤的製作筆錄呢?
- 彭廳長幸鳴
關於這部分,目前有兩項策進作為:一是透過委外轉譯制度,這方面有兩個法院在試辦,目前還沒有辦法全數處理。二是透過語音辨識,直接將當庭的語音內容作為……
- 鍾委員佳濱
你所說的這些都不是先進科技,以即時外語口譯來講,在目前的數位電腦科技時代、大眾傳播時代,連手譯都可以即時,那是很難取代的。就電視的即時字幕而言,我們的委員上電視live節目,他們馬上就可以登打成字幕,那也是靠電腦語音的科技。如果是影像轉成文字,現在有各種專業,包括市調座談會的訪談、電視節目的字幕、影音頻道等等,很多聽打大概都是這樣的行情,比起法律訴訟官司,他們也是一分鐘30元起跳,臺語也是一分鐘30元。以現行委外行情來說,臺北地院在108年有一項200萬元的委外案,針對當事人、證人眾多的大案子,法院為減少書記官製作筆錄時間,委外轉譯已行之有年,專業速記員可擔此重任,既然現在已經有這樣的做法,請問有沒有辦法擴大專業速記員參與製作法庭筆錄,比如以AI來輔佐專有法律名詞,再由書記官做最終確認,藉此減少書記官製作筆錄時間,而能專注於其他核心業務?
- 彭廳長幸鳴
委員這項提議非常切合我們目前的需要,所以現在有兩個法院已經在試辦,未來還有相關資源需要布建。
- 鍾委員佳濱
你們在2019年6月28日招標語音辨識系統建置案,相關預算為1,800萬元,預計於兩院試辦:臺北地院民、刑各一庭,8月底會上線;臺南高分院也是民、刑各一庭,同樣也是在8月底上線。目前剩不到100天的時間,能不能順利上線我們拭目以待。
就現行法規的適用性而言,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筆錄應由在場書記官製作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則是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若未來擴大專業速記員或語音辨識系統製作訊問、審判筆錄,是否有證據效力的問題?
- 彭廳長幸鳴
筆錄當然應該由在場書記官製作之,但在場書記官可以有輔助人員或其他輔助設備協助他們達成任務。
- 鍾委員佳濱
請問次長的看法呢?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彭廳長所言,由委外專業人員製作筆錄之後,再由書記官確認……
- 鍾委員佳濱
沒有錯,就像交通執法一樣,如果停車收費員發現有人違規停車,他們會先拍照,然後再由警察來開單。
由於科技進步,你們制訂了「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並於90年開始施行,其中第二條規定民刑事訴訟筆錄應以電腦記錄,可見針對這部分早就已經有相關規範法條。另外,第三條規定一、二審法院應於民刑事法庭設置電腦,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進一步研擬如何強化「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 彭廳長幸鳴
如果將來發展到這個階段,需要有相關……
- 鍾委員佳濱
應該不是將來,其實早在90年就已經開始施行了,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與時俱進?就20年前擬定的實施要點而言,現在已經有更好的技術,所以你們是不是可以思考一下?請問次長的看法如何?
- 蔡次長碧仲
完全同意,我們當然要與時俱進,畢竟檢察機關和法院在這方面還不是完全同步。
- 鍾委員佳濱
這部分需要跨部會合作,從當事人進入刑事偵查庭到後來的法庭審判,有關書記官的角色、當庭的文字記錄或任何記錄事項,未來應該讓經過國家考試的書記官不再花費很多時間在非核心業務上,甚至可以用人工智慧或其他專業人士來代勞,像速記這件事情就是如此。
在此本席要進一步呼籲,目前法官助理是以約聘僱人員來聘任,主要是受限於政府機關員額法的總額上限,所以你們才會用約聘僱人員。用同樣的比喻來講,法官助理對於司法核心業務的掌握並不亞於書記官,書記官花費許多時間在做非核心業務,而法官助理做了那麼多的核心業務,卻沒有公務人員的身分保障,針對這一點,是不是可以請廳長和次長分別表示意見?
- 彭廳長幸鳴
法官助理的設置有當時的背景,如果這部分有研擬的必要,因為這並不是本廳業管,所以我們還要再加以瞭解,究竟未來是不是能夠取得正式公務員身分的保障,這部分我們還要再進一步瞭解。
- 鍾委員佳濱
最後本席提出一些結論:一是引進速記員或語音辨識,降低書記官負擔;二是盤點可能有爭議之法規並提出制訂新法計畫;三是司法院、法務部應向各自書記官蒐集意見並評估未來方向。是不是可以請主席裁示,請司法院、法務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或是請廳長及次長答復一下?
- 主席
次長應該可以回答,但因為這並不是刑事廳的業管範圍,所以廳長……
- 蔡次長碧仲
有關書記官的部分,司法院的部分比我們還多,剛剛我也曾向委員報告過,畢竟法務部的預算和司法院還是不一樣,而且我們也沒有法官助理,我們只有檢察事務官,所以有關法官助理的部分,我們還是尊重司法院的意見。
- 彭廳長幸鳴
為求周全,是不是可以給我們較長的時間,讓我們可以妥善蒐集相關意見?
- 鍾委員佳濱
兩個月可以嗎?
- 彭廳長幸鳴
好的。
- 鍾委員佳濱
謝謝。
- 主席
那就拜託法務部及司法院在兩個月之內提供相關書面報告。
NCC對本會非常不尊重,其實開會通知上面已經寫得很清楚,但NCC的一級主管都不到場,我相信你們的會議大概已經開完了,現在大家都非常重視有關播放被害人影像造成再度傷害的情況,究竟相關SOP是如何處理?NCC距立法院不遠,請利用休息時間通知一級主管到會。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楊委員瓊瓔、莊委員競程及廖委員婉汝均不在場。
請范委員雲發言。
- 范委員雲
(11時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所要討論的刑法修正案都與最近的新聞事件有關,比如韓國N號房事件等等。婦女團體長期都在關心相關問題,以婦女救援基金會為例,他們一直認為目前刑法規範相當不足,針對照片被散布,不管是裸照或性私密照,被冠上猥褻的名稱,其實他們有非常大的質疑。我看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提出的意見,猥褻具有特定的定義,對於受害者(大多數是女性)來講,他們的性私密照片被稱為猥褻其實是二度傷害。另一方面,猥褻這件事情並不管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也就是當事人主觀上究竟是同意放在網路上或是不同意放在網路上,其實並沒有在法律的定義當中。目前刑法猥褻罪是納在妨害風化罪當中,請問次長認為它的性質是社會法益還是個人法益?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妨害風化當然是社會法益。
- 范委員雲
社會法益的定義就是防止社會善良風俗遭到侵害,可是現在我們所遇到的問題,不管是那個法條,大家的用意都非常好,可是事實上要處理的問題其實是一個未經同意的問題。今天並沒有要處理有些人可能自願直播或各方面的情況,就是如果他主觀意願同意,便不在我們處理的範圍。其實我們關心的問題是在於未經同意,要回歸當事人(受害者)的角度,當事人的同意權是很重要的,我們應該正視、承認所有的性別(不分男女),因為之前社會新聞也有男性受害者與直播主互動時被偷拍,後來被要脅給予金錢,之後受害者很勇敢地報案。也就是受害者是不分性別的,對於所有性別、所有人民的性私密自主權,我們認為「性私密」是一個比較正確的講法,如以裸照來說,那要裸露到什麼程度,基本上這還是一個禁忌,女人容易在過程中感受其是否受到傷害,所以臺灣其實需要一部從被害人角度出發的完整專法。
- 為什麼我提到要一部完整專法?螢幕上有我整理的資料,請政次看一下,關於目前最重要的三個議題
第一個,現有法制不足,如同我剛才提到刑法妨害風化相關,如猥褻等等,其性質是社會法益,可是我們要看的是自主權─有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問題,像偷拍就是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甚至就算經同意後拍攝,只要沒有同意放上網路,也算未經同意。也有可能前一刻關係良好時願意被拍攝,但後來對方對其報復、威脅,那就是未經他同意,而且就算關係良好,也有可能發生未經同意而放上網。因此我們要處理的是個人法益,即他有無同意權。
第二個,性私密影像有一個即時下架的問題,即使我們修正刑法,其他部分其實都沒辦法處理,而我認為強制性交罪還比較有可以討論的空間,對於其他法律,其實我們都沒有辦法處理下架機制。目前NCC的iWIN只處理未成年部分,但我們現在要處理的是成年部分,基本上未成年的部分沒有同意權的問題,因為他們未成年,其是否同意,國家都有法令要保護他們。
第三個,目前修法的方式也沒有辦法處理被害人保護服務,為什麼被害人保護服務非常重要?聯合國已經看到這已是國際犯罪趨勢,有非常多學者專家研究顯示,在網路上被公布這類的性私密,等於是被公開強暴,因為非常多人1次、2次、3次,甚至千萬次重複觀看其性私密,他有這樣的受害感,其受害程度、身心焦慮不會比家庭暴力還不嚴重,所以受害人保護機制很重要,我們希望一部完整專法至少要有這三個部分,還包含其他部分,如性別平等教育、加害者相關處遇等等。
我想提醒的是,在我3月30日質詢時蔡部長承諾會在3個月內儘快研議相關法制,希望法務部在回應這些議題時心中要有這樣的想法,對於你們所承諾要制訂一部完整專法部分,是否正在進行?如果有進行,我們看待其他相關修法的方式可能就不太一樣,如何做到一次把所有的議題做好,而非東補西補,最後都非常不完善,又無法處理被遺忘權的問題,這裡有性私密自主權、隱私權以及被遺忘權,因為現在是網路的時代,所以發生這樣的事情是很嚴重的。請政次回應。
- 蔡次長碧仲
誠如委員指教,其實很多概念都與時俱進,時過境遷之後有時就不會那麼精確,比如現在從妨害風化罪社會法益之核心價值是否轉到被害人的角度來看,刑法能否完全一步到位確有其難度。只要是我們法務部部長所承諾的事情,我相信我們同仁一定會在屆期內回應,因此針對這部分向委員報告。
- 范委員雲
因為你剛才說相信,請問是進行中嗎?
- 蔡次長碧仲
有,如同蔡檢察官剛才的報告,在委員會裡面也有蒐集各相關部會意見,因為專法會涉及很多部會,光主責是由哪一部會處理等等,都需要大家互相討論。
- 范委員雲
謝謝,我會繼續監督。
- 蔡次長碧仲
謝謝委員的監督。
- 主席
謝謝范委員,在您到場之前,次長有提到其實法務部從2016年就開始研擬。
- 范委員雲
速度要加快一點。
- 主席
速度要加快,因為現在已經是2020年。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呂委員玉玲、張委員育美及林委員為洲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 蔡委員易餘
(11時1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對於這次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修正意見為何?
- 主席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 蔡次長碧仲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各委員提案修正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部分,有的涉及法定刑,一下提高這麼多的級距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需審慎評估;有關在刑法中增訂對檢舉人予以獎勵及保護者,我們認為要在相關法律中予以規範較能符合體例;至於其他部分,當然有些認為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中增列「過程竊錄犯」之加重要件部分,我們認為一邊犯罪,一邊竊錄或公開攝錄予以加重處罰部分,本部敬表同意。
- 蔡委員易餘
對於未來刑罰及罰金級距固定化,次長認為有此必要嗎?還是現在透過執法定不同的罰金,以現行制度處理會比較符合實況?
- 蔡次長碧仲
誠如委員指教,這個問題出現在我們刑法法律規定之法定刑不足、罰金不夠,或者因為社會發生一些特殊狀況,徒憑這些刑度不能解決問題。
- 蔡委員易餘
我認為罰金部分還是要回到個案,像有些個案從事這樣的犯罪行為時,其不法犯罪所得很高,當然在於這種高犯罪所得的情況,我們就採取高罰金,達到懲罰的效果,而且實際懲罰才有效果,否則對於殺人、傷害罪部分定很高的罰金,結果被告本身無相當財力,所以定如此高的罰金是無意義的,而且可能會變成他負擔這樣的罰金,縱使執行刑完畢仍無法解決罰金問題。
- 蔡次長碧仲
沒錯。現在有些罰金不像過去這樣固定,如環保法規或特別法規的罰金非常高,誠如委員所說,視其利得,所以這個……
- 蔡委員易餘
像現在環保法規、食安法等等,基本上罰金都定到億元以上……
- 蔡次長碧仲
動不動就上千萬元。
- 蔡委員易餘
像證交法的罰金也相對較高。我認為用這樣的架構,我比較贊成以現行的方式,透過執法來論定罰金,當然刑法部分是初步的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接下來,再教法務部,對於獎勵檢舉人的機制,也就是吹哨者,你們是贊成或是反對?
- 蔡次長碧仲
針對吹哨者,我們並非反對,而是我們認為刑法裡面沒有這樣的體例,如果要規定的話應該規定於其他相關法規,這樣會比較符合體例。
- 蔡委員易餘
好,所以我想還是回到相關法規,譬如道交條例的部分,大多數違規是沒有相關的獎勵,不過沒關係,事實上這部分也不是法務部主管。
本席最後再請教一個問題,最近發生一個案例,就是有一個戀童大叔拐走3歲的男童,這件事發生在桃園地檢,目前已經聲請羈押。請問戀童癖算不算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強制治療的適用對象?法務部要如何認定這樣的狀況?
- 蔡次長碧仲
戀童癖應該就是精神異常的狀況,這部分詳細的內容,我再跟委員報告,但是應該也算啦!
- 蔡委員易餘
應該要算嘛!
- 蔡次長碧仲
對。
- 蔡委員易餘
以現在來講,像這樣比較特殊的精神異常,刑法到底有沒有辦法把這些狀況都涵蓋進去,然後應該要強制治療的,我覺得這部分都有必要。
- 蔡次長碧仲
是。
- 蔡委員易餘
站在保護孩童的立場,我認為法務部也應該努力來建立SOP。
- 蔡次長碧仲
是。
- 蔡委員易餘
這部分請法務部再努力。
- 蔡次長碧仲
好,謝謝。
- 主席
謝謝蔡委員。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詢答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本席在此簡單幫大家摘要一下。首先,請NCC提供從2006年到今天為止曾接獲要求刪除猥褻影片的案件數量以及實際刪除的時程,也請說明為何現在只有針對未成年人的部分,成年人的部分卻未有實際刪除的案件,為什麼成年人沒有被遺忘權?為什麼你們配合作業是以同意為認定基礎?第二、請衛福部提供幼童影片接獲通報的案件數量,還有接獲NCC通知,配合通知平台業者刪除的案件數量,包括實際上處理的案件數量以及成功刪除的數量有多少?還有從介入到案件實際刪除所需時程及困難度在哪裡?第三、請司法院提供性侵案件數量以及實際接受強制治療的案件數量。第四、請法務部提供性侵害通報案件總數以及猥褻影片通報案件的總數,還有實際上接獲NCC通知之後逕行通知刪除的總數以及它所需要的時程及困難度?另外,針對蔡易餘委員提到第二百三十五條應該用特別法,但是以什麼特別法規定?以上資料再拜託提供給本會。
委員賴香伶、鄭運鵬、呂玉玲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
- 案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修正草案詢答。
- 說明
「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下稱散布行為)指行為人持有他人私密影像,或可觀看他人私密影像之媒介連結,向第三人傳播。不論被攝錄者於是否同意攝錄者「攝錄」私密影像,或同意觀看,被攝錄者對於其私密影像應有一定自主權。國家應對被攝錄者之隱私、性自主、人格發展之自由權利積極保障,避免被攝錄者因私密影像被散布而法益受侵害。
質詢問題一
我國刑法目前對於他人持有私密影像,進一步傳播影像,或傳播媒介連結之行為,是否有保護規範不足情形?法務部是否認為有制定「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特別刑法之必要?
- 說明
- 一、我國現行法令下,對於散布行為可能構成下列犯罪或違反行政法之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及第20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1、刑法第235條、第305條、第310條、第318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二、然而上開規定分散各處,且各有其保護之法益,尚非針對被攝錄私密影像之人被散布行為侵害隱私、性自主及人格發展權利之個別保護規定。
三、又,以刑法第235條規定而言係屬妨害風化罪章,是保護社會法益非個人法益,且猥褻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容易出現認定標準不一的情形(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林子儀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參照)。大部分規範對於自願攝錄但未經同意的散布,幾乎不該當各罪構成要件,無法以刑章相繩。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散布行為之刑罰規範較具體明確,但被害主體限於未滿18歲之人,不及於散布其他人民私密影像行為之處罰。
五、據上,請法務部答詢本席,我國刑事法令及行政法規對於散布行為之保護密度是…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鍾佳濱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