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林委員昶佐
(9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明天中國可能就會通過港版的國安法,這是大家最近都很關心的議題,所以我在此想先請問次長,就外交部現在的掌握,美國、日本、歐盟各個國家目前的氛圍,以及如果通過港版國安法以後,可能會有哪些因應措施?外交部有沒有怎麼樣的掌握?
- 主席
請外交部徐次長說明。
- 徐次長斯儉
主席、各位委員。美國方面目前我們都還不能確定,是不是會改變香港關稅區,這是一個可能;歐盟的評論比較溫和,所以目前看不太出來歐盟會有什麼特別的舉措;英國的話,是不是有可能給持有海外護照的香港居民公民身分,這也值得觀察。
- 林委員昶佐
我們在國際輿論上可以看到,大概都一致認為應該會有新的一波逃亡潮,可能有很多關於人權的工作國際要一起來救援,不管是美國用比較強硬的方式來回應,或者英國可能協助逃亡潮,各個國家的學者也提出各種可能有的警訊,所以我相信這會是未來全世界要一起面對的問題,不只是臺灣,在此我也希望外交部可以儘速做好準備。
- 徐次長斯儉
是。
- 林委員昶佐
跟幾個國家之間可能會做的因應措施,大概都能夠盤點一下。就國際社會的人權工作,臺灣本來就是國際社會上面應善盡職責的一分子,過去這幾個月我們也讓大家知道,在國際共同合作的一些工作上面我們都不落人後。因此我希望可以儘快看到我們跟國際配合的一些援助機制,國內相關的制度都能夠跟上。
- 徐次長斯儉
是。
- 林委員昶佐
今天我想藉此機會跟法務部次長討論一下賴芳徵案,不知道次長對賴芳徵先生的案件熟嗎?
- 主席
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 張次長斗輝
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是很清楚。
- 林委員昶佐
沒關係,我在這邊跟您說一下,我想個案部分可能次長也不是太瞭解。賴芳徵先生是公民運動的一位前輩,在2014年4月29日、大概六年多前在立法院周遭參與反核四的抗議,在拒馬前面抗議的時候,跟現場執勤的中正一分局李權哲副分局長遭遇,我之所以說「遭遇」,是因為李權哲副分局長自己宣稱他受到賴君的推擠、推打跟衝撞,後來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賴芳徵以傷害罪、妨害公務罪被移送,一審法院勘驗了錄影帶,認為賴君全程都沒有抵抗的動作,妨害公務罪雖然有成立,而傷害罪不成立。後來又提起上訴,還是維持原判定讞。我之所以提出這個案子,是因為它顯示出一個問題,我後面會講到,但我要先告訴次長,這個遭到監察院的糾正,也要求法務部就權責部分檢討。法務部次長剛剛說不了解這個個案,我想可能也不確定作檢討的部分,希望法務部可以給我一份資料。我要特別講的是,臺北地檢署的檢察事務官其實只要勘驗後來在法院看的錄影帶,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賴芳徵根本沒有推打、沒有衝撞,從頭到尾都是李權哲不小心去抓到拒馬的鐵鎖之後自己受傷的,這個只要看影片就知道,我想次長應該也沒看過那個影片嘛?
- 張次長斗輝
沒有。
- 林委員昶佐
既然你對個案不瞭解的話,我相信你沒有看過那個影片,但是我必須要告訴你,這其實根本不用進到法院,李權哲副局長自己本身的自述、筆錄很明顯就跟影片的事實不一樣,檢察官看了影片,其實根本不用移送就可以處理。而且我要再跟次長說明,現場警員的說詞也跟李權哲副局長講的不一樣,據現場的警員描述,看起來當然也是希望幫副局長講話,兩個人大概有串一下啦!但他的說法是,因為賴君拒捕,所以李權哲副局長在逮捕他的過程裡面有拉扯、受傷了,對方才推擠、揮打、衝撞。可是李權哲副局長不是這樣講,他自己說對方不是拒捕,是因為對方要把拒馬上大鎖,所以要把他拉開。所以連警員之間講的證詞都不一樣,還有勘驗錄影帶的內容也不一樣,檢察官卻都不管這些,他沒有把這些證據釐清楚,怠忽職守、濫訴,然後監察院要求法務部檢討,結果法務部的回應為這個錄影帶其實看起來不太確定是怎麼樣,所以才會發生這樣子的事情。
今天時間有限,但我希望次長以及法務部能夠親自看一次錄影帶,我們也會把這個影片送給法務部,你們可以看一遍,是不是檢察官自己有問題?檢察官有問題,是不是要處理檢察官的部分?今天既然次長在這裡,我想這是很明顯的,他已經違反了檢察官守則第二點「公正執行職務」的中立客觀義務,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條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為什麼人民常常會覺得檢警官官相護、層層包庇,想要用司法去壓迫人民?就是因為這種事情。到了法院被打臉,還提起上訴!理論上在地方法院被打臉的時候,看了影片大家就一翻兩瞪眼了,檢察官回去趕快檢討啊!怎麼還會上訴?上訴後又維持原判。大家看過那個影片就知道是怎麼回事!今天時間有限。希望次長、法務部在1個月內給我一份資料,包括第一個,這個案子的究責報告,我會把影片送給你們,你們沒有看過就太不應該了,看了就會知道那個檢察官是多麼無視於客觀的證據。第二個,就涉及偽證誣告的相關人等展開調查,因為那個警察自己很清楚,連後面的一段影片我也會給你看,他是自己握到那個鐵鎖、拒馬,是自己刮到的,所以他一定知道啊!因為他握到以後還看了一下他的手,所以他知道怎麼受傷的,結果說是抗議的人弄他的!而這個人我們有沒有要處理、有沒有要移送法辦?第三個,過去10年以內,法務部曾經依照檢察官守則第二點應中立客觀「公正執行職務」,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這些規定而究責過的檢察官,是針對這個部分的報告。希望可以給我這三份資料。
- 張次長斗輝
好,謝謝委員。
- 林委員昶佐
謝謝次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林昶佐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