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質疑若將來調查權改由國會而非監察委員行使,對於審判中、偵查中案件與司法權的分際該如何遵守或貫徹會有更大疑義「若將來不是由監察委員來行使這個調查權,而是由國會來行使這個調查權的話,則這部分的分際該如何遵守或是貫徹,可能會有更大的疑義」發言紀錄
- 周委員春米
(11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監察院組織架構調整之後第一次到立法院備詢,也歡迎朱富美秘書長。現在是關鍵時刻,大家在想法或要求上有很多不同、多元的角度。談修憲,之前民進黨的主張是廢考試院、廢監察院,這個很明確,但也不能否認監察院的運作在調查權與相關案件所做的貢獻。本席最感動的是監察院已完成鹿窟案與促進轉型正義的報告,那是非常地難得。另外在司法案件上,為了重啟再審,你們也做了臨門一腳的貢獻,最主要是調查權或監察委員切入的角度會跳脫於行政的權力、跳脫司法慣有的做法與想法,從中間抓到問題、從調整制度再保證相關當事人的權益。對於廢監察院要非常地審慎,但要怎麼調整,在上一屆、上個會期大家都有做出一定的努力,當然就是我們在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上設立了這樣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於8月1日揭牌,所以我現在有幾個重點想要就教秘書長,第一個,綜合早上多位委員的質詢,其實大家也都是關心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作,希望你們能夠做得好,但其實你們還是有一個所謂的權限,這個權限也不能是無限的,即不能因為目的正當就無限的擴張,畢竟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往三權分立的方向走,所以審計權、糾舉權、彈劾權、糾正權等等,將來要再放到哪個單位或哪個機關是可以討論的。
再來,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年也重新再送了一個法案,即9月11日送來一個法案,也撤回了109年5月12日函送的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其實滿罕見的,但我們還是要給你們鼓勵,因為你們還是勇於面對現在你們所處的定位,換言之,雖然監察院之前送了一個法案,然後在9月的時候撤回,當然這有它不可承受之重,但是我們還是要鼓勵,只是現在這個調查的部分,因為你要去彰顯你的權限、彰顯你的功能,但你還是要有手段,你還是要有你的調查,可是,你的調查能量夠不夠?你的調查員目前的編制大概是20幾位嗎?這是約僱的還是經一般公務員考試進來的,秘書長知道嗎?據了解,調查專員是24人到28人,而調查員跟調查專員這兩個是一樣、是重複的嗎?
- 主席
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 朱秘書長富美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是調查處嗎?
- 周委員春米
對,就是你們的調查官。
- 朱秘書長富美
現在total大概有七、八十位,還包括調查員、調查專員等等。
- 周委員春米
全部七、八十位?
- 朱秘書長富美
是。
- 周委員春米
所以是分配給每個委員,還是它就是一個單位,當有案件發下去,他們就會去查?
- 朱秘書長富美
我們有一個調查處,然後每個案件比如說要協查,此時原則上每位委員就一人一位……
- 周委員春米
這是固定的嗎?
- 朱秘書長富美
沒有固定。
- 周委員春米
就是看這個案件哪個委員負責,然後再派一個調查官去……
- 朱秘書長富美
會看他的專業而定,就是調查官、調查員、調查專員等各調查人員,就他的專業,比如說兒少的、農業的、科技的或是法律的,依照其專業來排查。
- 周委員春米
這個部分是不是會後可以來跟我說明一下,因為我覺得這個很重要。
- 朱秘書長富美
是。
- 周委員春米
它其實是推動整個監察院調查權一個很重要的能量,就是你們運作權限的行使。
- 朱秘書長富美
好。
- 周委員春米
基本上,會到監察院的案件,其實就是非常寶貴的,那大家就要好好查,但是你們的能量夠不夠或是相關訓練夠不夠呢?因為後來監察委員做出來的報告或是委員會的報告,其實都常常被用在各個相關的資訊上或是相關的運作上,所以我們想來瞭解一下後端的能量端到底夠不夠或是這個權限夠不夠。
我再來具體談一下,現在你們送出來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我們當然希望馬兒好,雖然不能這樣來類比,因為人權是一個至高無上的指標,大家都有這個義務要去做好,的確,你們這個職權行使法,當然是一個很亮眼的法案,但是我還是要來就教一下秘書長,第一個,你們是用「處理」案件這樣一個說法,這個「處理」在法案上有這樣的用語嗎?第二個,在第三條中,我們有看到一個方向,就是進行調解,則進行調解是行政機關或是當事人端?因為當中一定會有人民或是相關的機關,然後就人權的部分要進行調解,當然這個是最直接的,你們進行瞭解之後就直接進行調解,做一個最完滿的解決,但是事實上這個部分要怎麼去運作,可能還是要來跟我們說明一下,畢竟這個部分我們的理解跟想像可能還是有限的。
再來是第四條進行系統性的國家巡察,當然要調查沒有錯,因為這個手段是必要的,請教一下秘書長,「國家詢查」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或者它法律上的概念是什麼?
- 朱秘書長富美
跟委員報告,所謂系統性的國家詢查,比較涉及的是結構性的或是政策性的,系統性的國家詢查在國際人權組織或是各個國家在提升它的人權保護上都是很重要的,剛才提到它是政策性的或是結構性的,舉例來說,像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在思考當中、想要做的,但還沒有確定的,就是機構中特教生的教育問題,還有就是因為職災而受傷的移工問題……
- 周委員春米
所以大概就是比較全面、政策、系統地進行調查,總之,我覺得這個用語可能要說明一下,不然會讓人有一點害怕。另外,第五條是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權限,這個可能也要說明一下;還有第十一條的規定,讓你們有一個處以罰鍰的權限,則其救濟的程序可能還要再討論一下。
總之,以上這些是將來大家努力的重點,至少我個人可以確定的就是,將來監察院的運作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作是最重要的,也是我們最倚重的,我們當然希望它的職權行使能夠完整、有效,但是這個職權行使法的訂定可能需要大家再來好好的討論,才能發揮它有效的功能。
最後一點我想跟秘書長討論的是,我知道秘書長是有檢察官的歷練,而不是法院的歷練,當然那也是在所謂的司法系統當中,所以對於司法案件偵查權跟監察權行使的分際,我想你應該有一定的瞭解,之前我們委員會討論的重點就是審判中的案件、偵查中的案件、審判核心的案件,大概在監察權的部分,可能沒有辦法馬上進行調閱,我不知道現在是不是還是依相同的原則在運作?後續會不會做相關的調整?
- 朱秘書長富美
謝謝委員的垂詢。沒有錯,司法權跟監察權的分際,我們本院的委員也都會遵守法官法第四十九條、釋字三二五號解釋、釋字五百八十號解釋,就是針對像法官在判決中所表示的見解不能作為懲戒理由等等;的確,關於職權行使的部分,難免會有一些需要司法院或是法官能夠提供相關資料等等,關於這個分際目前我們有組成一個聯繫小組,目前為止運作得應該是還好啦!沒有聽到有什麼問題。總之,是有這樣的聯繫小組在運作當中。
- 周委員春米
之前我們曾經關心過,就是在審判中的案件我們可否調卷的問題,後來進而衍生監察委員到司法院要卷可不可以的問題,當然偵查中就更不可能了,因為偵查不公開,當然制度是制度,有時候個案還是需要衝撞,其實這個權限的界線,我覺得監察委員在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節制一點,畢竟這還是一個司法的審判。因為將來這個權限你去做一些個案上調整的話,若將來不是由監察委員來行使這個調查權,而是由國會來行使這個調查權的話,則這部分的分際該如何遵守或是貫徹,可能會有更大的疑義,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會提出建議及要求,即我可能會提一個案,希望監察院針對司法案件,無論審判中、偵查中的案件,相關調查的一些標準或者原則,來跟我們說明一下,同時做一份完整的書面報告,這部分再請秘書長配合。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周春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