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林委員昶佐
(9時1分)主席、行政院蘇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我們先來看一段影片。
(播放影片)
- 林委員昶佐
影片內容大概就是這樣。
我首先要問院長的是,影片中這位留鬍子的民眾有沒有推擠、揮打、衝撞那位警察?
- 主席
請行政院蘇院長答復。
- 蘇院長貞昌
(9時3分)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這樣看不出來。
- 林委員昶佐
我簡單說明一下,剛剛這位留鬍子的民眾是公民運動的前輩賴芳徵,他在2014年4月為了反核四,和其他民眾在立法院外抗議,如同影片所呈現的,現場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李權哲的手被拒馬扎到而挫傷,但是他宣稱自己是受到賴先生的推擠、揮打、衝撞,致左手心挫傷。經過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賴先生被以傷害罪和妨害公務罪移送,一審法院勘驗了我們剛剛看的影片,認為賴先生完全沒有抵抗的動作,所以傷害罪不成立。可是一審之後,公訴檢察官不放過他,又提起上訴,還好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定讞。
雖然這個案子定讞之後,還給賴先生清白,也就是根本沒有傷害罪的事實,就像剛剛我們在影片中所看到的,那位警察的挫傷其實是他自己造成的,但是檢察官濫訴的問題並沒有被處理。法官看的影片和我們剛剛看的一樣,一審、二審法官看的也一樣,任何人看了之後都知道有警察把這位留鬍子的民眾賴先生拉走,根本沒有推擠、揮打或衝撞,包括我剛剛說的,而且我還特別把那一段過程用慢動作播放,副分局長的手被拒馬扎到之後,自己還看了一眼,知道是因為這樣而挫傷的。換句話說,根本就沒有他宣稱的問題。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看了影片,竟然在勘驗筆錄上配合副分局長的說法,記載是賴先生出手傷害他,因此以傷害罪起訴賴先生。
我的看法是,檢察官辦案的時候,不只不能因為沒有證據而配合寫出這種筆錄,反而還應該對李副分局長做偽證、誣告的偵查才對!此外,既然地方法院判決傷害罪不成立,公訴檢察官竟然不看影片,或者是看了也當做沒看過,還配合提起上訴,結果當然又被高等法院駁回。
針對這個個案本席要請教院長的是,為什麼有時候人民會覺得檢警互相掩護,浪費司法資源在欺負人民?看了這段影片之後,院長能瞭解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情嗎?
- 蘇院長貞昌
感謝委員的關心,個案的部分我是不是可以請蔡部長來回答?
- 蔡部長清祥
我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個案的情形,檢察官必須綜合判斷所有的證據,決定是否起訴;法院判決之後,他當然可以上訴,之後由二審高等法院的法官再做一次判斷。這個過程都是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的。如果檢察官起訴有不適當之處,我會予以檢討,要求所有的檢察官都要非常謹慎,針對所有要起訴的案件,必須綜合所有的證據,做正確的判斷。
- 林委員昶佐
院長,其實這個案子我有質詢過法務部,法務部的回函非常籠統,而且文不對題,所以我要再強調一次,看了影片就知道這個警察在說謊,他講的完全不是事實,因為他自己還看了一眼自己的手心。如果有看這段影片,就知道他說謊,檢察官竟然無視這個證據,就當做沒看過這段影片,而配合警察去起訴這個無辜的人民!再者,地方法院已經宣告傷害罪不成立,公訴檢察官竟然不放過這個人民,還對他提起上訴!如果仔細看過影片,就會知道這個警察的挫傷是怎麼來的,也會瞭解地方法院為什麼會做這樣的判決,他竟然還提起上訴,結果高等法院也是說沒有這回事,並且予以駁回。
其實這個案件不用法務部自己去檢討,因為監察院也糾正了,結果法務部回覆監察院的內容也很籠統。我質詢的時候請法務部提出檢討報告,但其實他們也沒給我檢討報告,只是給了我一個非常隨便的東西!所以我要求院長一定要設法嚴厲地請法務部檢討!我覺得,人民之所以不信任臺灣的司法、檢察官和警察,認為明明不是事實,卻被要求整天跑法院、遭受凌遲,就是因為這種案件啊!
針對這種狀況,我請法務部給我一個報告。為什麼我要在這個場合提出這個要求?因為它隨便回覆我!所以我要在院長面前再講一次,讓法務部正式回覆我。首先是這個個案的追究報告,內容包括這個檢察官到底為什麼要這樣做、你們要怎麼處分這種檢察官。其次是過去10年來一審法院判無罪的案件,公訴檢察官不去檢討之前地檢署是不是有什麼問題,就提起上訴,而且自動提起上訴的比率很高喔!所以,第一,我要求提供10年來這樣上訴的比例,第二,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的比例,第三,這當中有濫訴嗎?法務部有檢討嗎?如此高的比例且一審已無罪,影片看起來也是無罪,結果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宣判無罪的比例是多少?濫訴比例是多少?法務部針對類此情事如何檢討並改正的措施為何?就我所了解,過去十年可能一件都沒有,法律其實有規定針對濫訴的處分,但一件也沒處分,這部分請院長要求法務部回覆本席。
- 蘇院長貞昌
感謝委員就此案件來檢討整個法律執行情形,這種態度讓人敬佩,委員一向問政嚴格及認真的態度,我也非常佩服。委員今天的指教,就此個案,這樣看就一個判斷,法院也有判決,怎麼結果是如此?所以委員的指教,我會特別請法務部就此案瞭解為什麼委員特別重視及其各層面的影響,確實如委員所說,我們讀法律的人,為什麼在設置檢察官之後還有法官,之後有一審、二審、三審制?原因是人不是神,神仙打鼓也有時錯,所以過程中,確實有讓人無法接受的,應該就此案嚴正檢討。另外,委員指教整個維持率或濫訴的比例,可能一件都沒有,這部分也會請部長瞭解,一定認真、完整的向委員說明、答覆。
- 林委員昶佐
好,感謝院長。接下來要討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問題,蔡部長也可以留下,跟法務部可能有關係。今年1月修正公布行政訴訟法,增加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規定,人民如果受到都市計畫影響就可以提起司法救濟,但是現在通過的版本,尚有些疑義,因為依都市計畫法,主要計畫是由地方政府來擬定,再送內政部核定,核定後再由地方政府發布實施,這個概念就是地方政府擬定都市計畫之後,中央政府來把關、監督,看此計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人民權益或中央政府的大方向,所以我認為都市計畫的主責機關是地方政府,內政部是監督單位,本來法律的概念應該是這樣,但就如前所述,1月份修正公布的行政訴訟法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應依職權通知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就是把地方政府當作證人或是見證人,而非被告,都市計畫如果發生審查程序的問題,被告竟然是內政部,所以院長會不會覺得怪怪的呢?因為都市計畫應該是地方政府的事情,為什麼行政訴訟法會規定被告是內政部呢?
- 蘇院長貞昌
法律的制定是貴院的職權,就規定的部分,我請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行政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都市計畫是內政部主管,如果有法律上的問題,法務部可以提供意見,實質上的問題,我無法代替司法院及內政部回答。
- 林委員昶佐
但是這樣的規定,行政院會頭痛,因為這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本席曾跟內政部討論過,他們表示要看司法院,我問司法院,如果內政部發生都市計畫的問題,被告是內政部而不是地方政府,他們回復因為內政部有最終核定權,甚至必要時,可以直接變更都市計畫,所以內政部不只是監督者,也是有權的決定者,但是我認為內政部可以變更都市計畫,這是給內政部更強的監督權力而已,如果內政部變成主責機關,基本上我認為是違背地方自治的原則,都市計畫程序如有違法,比如沒有舉辦說明會,要求被告即內政部舉辦說明會,這要如何舉行?最後還不是內政部要求地方政府補正,補辦說明會,看起來程序的主責機關是地方政府,怎麼會是證人或是見證人呢?舉例就可以讓院長及部長了解為什麼行政院會頭痛,國民黨的黨產案,1952年國民黨強占人民的財產及土地,2005年馬英九擔任臺北市長時期,公告都市計畫變更,國民黨立即公告將土地轉賣給財團開發,之後馬英九任內正式把土地變成資產用地,內政部能做什麼事呢?只能說尊重地方政府,沒辦法直接介入,但依司法院的見解,內政部是主責機關,甚至這種重大案件,內政部可以直接插手變更,所以請行政院再確定都市計畫變更案件的主責機關到底是內政部還是地方政府,這部分,我認為行政院要再研議,再來跟司法院討論。
- 蘇院長貞昌
好,這個法案剛剛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7月1日實施,所以才幾個月而已,如果有委員指教的考慮不周、實行困難或不切實際之處,如果因此而失靈、推行不動,或推行後問題一堆,又或者內政部因為被告而整天跑法院,將請內政部、法務部就相關問題進行檢討,看是否修正再送立法院來審查。
- 林委員昶佐
謝謝院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林昶佐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