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發惠於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5案: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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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沈委員發惠

    (9時55分)蘇部長好。我們今天的議程是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修正草案,但是我看剛剛的質詢內容,大部分委員的重點都不放在這裡,我想等一下蘇部長也是要跟我們委員會說明,所以我在此就今天的促參法相關修正問題向部長請教。

  2. 我看現在財政部公布的版本,大概有幾個修法重點,包括第一個是公共建設的定義增加福利設施、綠能及數位建設,把這三項納入公共建設的定義裡面;另外就是將本來第六條履約爭議調解的籠統規定,具體規定在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做了明確的規範;第三個是作文字修正,把新舊的「新」建改成「興」建,改成興建之後,未來就不只是新建,包含增建、改建及修建都納入適用促參法;最後就是剛剛賴委員講的納入PFI制度。大概就是這幾個重點。

  3. 剛剛賴委員講的內容,好像沒什麼時間讓部長解釋,本次修法中大家最關心的地方,確實就是在第二十九條一開頭所講的經評估具有優先性、迫切性及必要性。對於經評估具有迫切性、優先性及必要性這三個性質的公共建設,我們可以採用PFI的方式,那要由誰來評估?我們如何認定什麼樣的事情是具有迫切性、優先性及必要性?這部分我給部長比較多的時間,剛剛沒給你時間做解釋。

  4. 主席

    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5. 蘇部長建榮

    沈委員好。跟委員報告,這邊所謂的必要性、優先性,第一個,地方政府要先認定,第二個,在認定上,我們未來也會要求要有審核機制,比如學者專家組成審核機制來認定。

  6. 沈委員發惠

    這樣子的配套認定機制你們應該已經準備好了。

  7. 蘇部長建榮

    到目前為止,我們正在進行當中,相關的施行細則我們也會請學者專家來研討。

  8. 沈委員發惠

    部長,我認為這個部分你必須要做清楚,我們才來討論這個法應不應該這樣修,因為它會是一個很大的疑慮,所以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誠如你說剛剛所講的,這個評估的程序或條件應該在法律中明定,法授權之後,我們應該要有相關的施行細則或辦法,對不對?

  9. 蘇部長建榮

    對,我們會在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之中去明定。

  10. 沈委員發惠

    但現在還沒訂好?

  11. 蘇部長建榮

    我們現在已經邀集學者專家針對相關草案進行討論。

  12. 沈委員發惠

    你看我們現在的促參案有兩千多件,我們要講出這兩千多件裡面有多少件是有迫切性、必要性及優先性的,你這個認定的程序如果沒有清楚透明,釋社會大眾之疑慮,我覺得就會造成混淆的空間,大家就會說圖利廠商,原本這種促進民間參與,就是政府與民間大家共利,對廠商來講得利是當然,無利可圖誰要來做?但是如果機制不清楚的話,就會受到相關的質疑,這是第一點。

  13. 第二點,我看這個新增項目對於公共建設的定義,包括福利設施、綠能及數位建設,你們已經舉辦關於長照機構的促參商機座談會,也就是在福利設施的部分,你們已經辦過了;對於環保與能源在綠能的部分,你們也有辦過促參商機座談會;但在數位建設你們沒有辦,而且數位建設也是大家目前最模糊的,你們定義的範圍中數位建設有哪些?

  14. 蘇部長建榮

    數位建設目前還沒辦,因為這是新增的,所以在這部分,我請促參司司長來說明。

  15. 沈委員發惠

    請簡單說明有關數位建設的評估標準。

  16. 主席

    請財政部促參司李司長說明。

  17. 李司長建賢

    報告委員,這是為了配合未來的數位發展,包括資訊跟數位的一些設施,舉例來講,現在有很多城市想要辦所謂智慧城市的AIoT發展,甚至包括寬頻管道的建置,都可以透過這樣一個類別的認定納入促參辦理。

  18. 沈委員發惠

    你們至少在立法說明上,應該把數位建設要定義得更清楚、更明確。

  19. 李司長建賢

    有的,這部分我們有做。

  20. 沈委員發惠

    才不會在未來只要牽涉到數位建設,只要使用到電腦、使用到人工智慧,你就全部都定義為數位建設啊!

  21. 李司長建賢

    這部分的認定,我們未來會在施行細則中再做更明確的定義。

  22. 沈委員發惠

    部長,經過我們這樣討論,我想未來促參法的施行細則是相當重要,甚至在我們立法的過程中,雖然本法還沒有通過,你們應該同步要有草案讓委員會參考,包括對數位建設的定義,包括我們剛剛所講的急迫性、必要性等等程序都應該在施行細則明定,這也是本席今天主張的。就法條而言,今天可能還是必須等院版送來本院之後,我們再來合併審查,而不是現在就委員的提案送出委員會,因為像這些理由,我個人認為今天大家做大體討論,但是真正要進入這些細節,其實委員大家都還有很多疑慮,你們相關的配套也沒有提供,對不對?

  23. 蘇部長建榮

    是,謝謝委員。

  24. 沈委員發惠

    比較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這次我們修法當然沒有修到這部分,但就我所知現在許多相關的民間企業碰到這樣的問題,促參法是2000年才公布實施,在2000年以前交通建設的部分,有獎勵交通建設條例,好像是在1994年。

  25. 蘇部長建榮

    對,獎參條例。

  26. 沈委員發惠

    在獎參條例之前,過去我們很多都是用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來活化利用這些國有土地,等於是在沒有BOT制度之前,國家所採用的一種方式來活化國有土地、促進民間參與,對不對?

  27. 蘇部長建榮

    對,或是共用土地。

  28. 沈委員發惠

    在過去沒有BOT、沒有促參法實施之前的招標設定地上權案,很多是1970年代、1980年代的,而1980年代所設定的,到現在都已經快要50年,時限就要到了,但是這些廠商在這幾十年他們所投入的建設,也經過差不多40年,也都相當老舊,對他們來講,因為沒有促參法這種保障績優可以優先續約的相關規定,讓他們不敢再投入資金去改善目前現有的這些設施,這樣的狀況有很多,像大家耳熟能詳的很多飯店:臺北的凱悅、墾丁的福華及歐克山莊,這些都是用地上權的方式取得。

  29. 蘇部長建榮

    像委員這邊所提到的台北101,就是典型的例子。

  30. 沈委員發惠

    對,台北101因為時限還很久,但我剛才所講的這些都是1980年代的,現在都40年了,目前促參法不只沒有任何的方式讓它轉軌,或者保障它優先續約,甚至在法令的解釋上,我們就把這些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案子完全排除在促參法適用之外,我們當初就是因為很怕有這樣的案子,當時在促參法第五十五條訂定:「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用本法之規定。」。

  31. 蘇部長建榮

    是。

  32. 沈委員發惠

    有很多法律方面的專家認為這一條應該就可以拿來適用像這種招標設定地上權的,但財政部認定這就是雙軌,不行!這次修法,我們也沒有去補這個漏洞啊?

  33. 蘇部長建榮

    非常謝謝委員提出這點,這部分一方面如果契約有相關約定,當然就照契約來走,但是到屆期的時候要轉軌,這要看它原來的設定地上權是不是有一些公共設施,如果有公共設施在那邊……

  34. 沈委員發惠

    部長,我剛剛講第五十五條的精神,是不是為了彌補在促參條例實施之前的這些公共投資案?

  35. 蘇部長建榮

    對、對。

  36. 沈委員發惠

    照理講適用第五十五條,至少它可以準用第五十一條,只要績效良好、績優良好可以優先訂約啊!

  37. 蘇部長建榮

    是。

  38. 沈委員發惠

    但你們現在財政部不願意這樣解釋,你們分為雙軌,認為這是完全不同的……

  39. 蘇部長建榮

    如果能夠適用第五十五條這部分,整個要契約變更。

  40. 沈委員發惠

    你們來檢討。我舉個例子,以臺北市到98年屆滿的案子,到95年還沒有確定會不會跟人家續約,剩下3年都還沒有確定能不能重新再續約。我個人是主張你們研議看看,讓它有換軌的可能,在過去還沒有促參條例之前,投入這些公共建設的,讓它未來可以由招標地上權的方式轉軌進入BOT的方式。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沈發惠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