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於審查: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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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邱委員顯智

    (11時5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想請教台電副總經理,關於台電的核燃料案,上次我在這裡有質詢過,也說一週內要提出檢討報告,請問現在情況如何、進度如何?

  2. 主席

    請台電公司徐副總經理說明。

  3. 徐副總經理造華

    主席、各位委員。台電公司既然承諾一週內提出就會依照這個期限提出。

  4. 邱委員顯智

    對,但是現在已經過很久了,是卡在國營會那邊嗎?因為你們有提出,但是國營會把它退回,是不是?

  5. 主席

    請經濟部國營會劉執行長說明。

  6. 劉執行長明忠

    主席、各位委員。我要了解一下。

  7. 邱委員顯智

    了解之後再回覆我們,因為已經過很久了。 再者,關於國營事業管理法,最近中資投資的認定,部長有提過應該要嚴格去審查,譬如股權認定的方法變嚴格了,過去可能只有對中共軍方的投資,現在包括中國的黨政軍限制投資,第三個就是實質控制力更多元,部長可否說明實質控制力更多元的部分?

  8. 主席

    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9. 王部長美花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實質控制力的部分,譬如他對人事有主導權、經營層的人事有主導權,或者說它不叫做董事會,它可能是另外一個名稱,但是它的經營權其實是另外那個單位在負責。

  10. 邱委員顯智

    就是從實質控制力來觀察?

  11. 王部長美花

    對。

  12. 邱委員顯智

    部長,我就要請教所謂的國營事業,大法官過去第8號解釋,這是很早以前的,他問了一個問題,就是「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然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等等,他就認為是刑法上所謂的公務人員;但是現在的狀況是,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三款裡面規定,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是國營事業。問題來了,這個政府資本,法條上面並沒有說一定是政府或者是不是可以轉投資,看起來現在經濟部的解釋就是認為,如果它轉投資的就不算第三款的部分,把它狹義解釋了是不是?

  13. 王部長美花

    我不曉得委員指的是哪一個例子?因為現在只要是資本合計算的超過五十都算是國營事業。

  14. 邱委員顯智

    對啊!我跟你舉個例子,比如像欣欣客運,退輔會持股49%,蛙!榮僑投資公司持股19%,這樣合計加起來68.88%,那它算國營事業嗎?

  15. 王部長美花

    這個不是我管的……

  16. 邱委員顯智

    我知道,我是說以這樣的例子。

  17. 王部長美花

    榮僑投資是民營的,不是官營的……

  18. 邱委員顯智

    對!但是問題來了,榮橋投資也是一樣,它這邊有寫,本會持股37.8%,第七點這邊,我指的就是這一頁一大堆,左邊這邊包括交通部、經濟部,一大堆的持股都49%、45%,顯然它是在規避,如果按照這個規定的話,它在規避第三款的規定,就是認為持股要50%,政府資本要超過50%。我現在要問的就是,譬如部長你可以看一下,像剛剛欣欣客運是一席董事裡面,雖然退輔會持股只有49%,沒有到50%,被認定為不是國營事業,可是它的11席董事裡面退輔會占8席;如果按照剛剛部長的說法,事實上那家公司到底它背後有沒有影響力?要實質去判斷,這個是占8席。部長,你認為這樣的話,退輔會對這家公司沒有實質的控制力嗎?

  19. 王部長美花

    兩件事,就現在的國營事業它講的就是股權。

  20. 邱委員顯智

    是啊!

  21. 王部長美花

    委員是從人事任命上認為,超過8席的部分有控制力,所以兩個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不能說……

  22. 邱委員顯智

    不是,但是這8席怎麼來的?部長,你可以看一下,這8席也是因為榮僑投資公司加起來就68.8%了,其實它這邊都有回答,就是交叉持股超過50%,我要問部長的就是,其實很多狀況是因為它規避第四十九條的規定─49%,然後規避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這其實很清楚。這個事業在國營事業管理法裡面有沒有意義?有意義啊!譬如第三十五條,它必須要工會派勞工董事、必須國營事業不可以互相之間兼任董監事,你看左邊這邊一大卡車都是49%。

  23. 我的問題就是,其實部長也非常清楚,現在一家公司有沒有實質控制力?它必須要很多實質上的因素去判斷,像這一頁這樣的狀況很明顯,它就是有實質控制力,今天其實很多委員提出了,包括我們召委都說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有關國營事業的規定,是不是應該要去檢討、要去修正?因為這可能是民國41年以來的定義,部長。

  24. 王部長美花

    是,問題是,第一個控制權這個部分,跟去認定是不是國營事業,它有兩個不同的層次。另外就是,像現在很多再往下的,因為它事業不同,再分出去的這些子公司,如果政府部門沒有占到50%,確實它在業務上面會比較有靈活地調動,然後跟民間合作會比較……

  25. 邱委員顯智

    但是這個靈活調動就變成,事實上政府是實質去控制這家公司,但是出事的時候就推給它說是公司治理,這不對啊!

  26. 王部長美花

    我對委員問的這個欣欣客運比較不瞭解,但是如果就經濟部的這一些,因為它再往下譬如台電還有子公司,然後還有孫公司……

  27. 邱委員顯智

    對。

  28. 王部長美花

    他們在做相關民營企業的這個部分比較有彈性,如果是我們台電,台電變成是廣義的公務人員,所以它的採買要符合政府採購法,其實在很多的束縛……

  29. 邱委員顯智

    部長,其實這不只是經濟部,今天如果這些委員提出的這個修法,如果經濟部有一個正面回應的時候,它涵蓋的範圍不只是經濟部,有這麼多─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退輔會。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我最後舉一個例子就好了,你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營事業的董監不可以交替這樣子做,結果現在發生什麼事情?因為退輔會用這樣的方式來規避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欣欣客運董事長王興尉,他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派任的,大南客運的董事長也是他,對啊!連董事長都會發生是同一個人,這當然就是我們國營事業管理法所要去規範的對象,不希望有類似這樣的狀況,可是你只要一直嚴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這個定義的話,很多這樣的狀況都沒有辦法接受國營事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也不能接受國會的監督。

  30. 主席

    部長,將委員所提的詳實去跟委員討論清楚,好嗎?

  31. 邱委員顯智

    對。

  32. 王部長美花

    因為如果那個不是我們的部會,細節我比較不瞭解……

  33. 邱委員顯智

    對,但是這個法律,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法……

  34. 主席

    依照公司法,在經濟的向下範圍內。

  35. 邱委員顯智

    而且這個國營事業管理法其實召委也有提出來,就是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應該要去改,因為這已經是民國41年以來可能是這樣的定義了,部長很清楚,中資公司的實質控制力,絕對不是只要到50%才叫做有控制力,它可能有交叉持股這樣的狀況……

  36. 主席

    好,謝謝!

  37. 邱委員顯智

    交叉持股是不是應該把它納入?

  38. 王部長美花

    國營事業牽一髮動全身。

  39. 主席

    部長,你不要再回答這種問題,立法院本來就是時勢如果不能接,當然要提出修法……

  40. 王部長美花

    沒有,我是說,邱委員這個……

  41. 主席

    什麼牽一髮動全身,已經弊案那麼多還這麼說……

  42. 邱委員顯智

    它這個已經不符合現在時代的需求,過去民國四十幾年有可能說,政府要出資50%以上,然後有實質控制力,現代的公司法看起來它可以透過各種方式。

  43. 主席

    好,請部長再詳實跟委員所提的去討論清楚,謝謝!

  44. 邱委員顯智

    好,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邱顯智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