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臣遠於審查: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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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針對查德案經院會同意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成立調閱小組,以促進跨部會資訊流通。「我們希望透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經院會同意後,我們希望成立這個調閱小組,因為我覺得這個在跨部會上還是需要一些資訊的流通。」

發言紀錄

  1. 邱委員臣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主要是針對一般民眾感受不到國營事業的成效,且成效不彰,政府指定派任至國營事業擔任高層的管理人專業背景不足,難以帶動國營事業的發展,恐有酬庸之嫌。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國營事業的改革迫在眉睫,我們希望提升國營事業的競爭力,避免淪為政治酬庸的工具。所以民眾黨黨團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的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擔任國營事業公股代表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相關經歷或學歷,透過修正法制面使其定義更完整、完善,符合實際專業的需求。

  2. 國營事業除了具有增進國庫收入之功能,更肩負分配大量公共資源的使命,近年來國營事業績效不彰,許多政府指派的高層管理人握有國營企業的決策大權,卻因為不具備該經營業務的相關學經歷,而在經營上無法提出有效的管理策略,使得原本績效不彰的國營事業面臨更大的困境,而且社會形象也不佳。

  3. 國營企業董事長等高階管理人員淪為酬庸早就不是新聞,也就是俗稱的國營事業肥貓,近年來更被當成政客敗選後的酬庸工具,有負人民所託,顯示出國營事業的人事確實有改革的必要性跟急迫性。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國營事業公司的治理準則,強調各國要降低對國營事業經營的行政干預,避免人事任命的政治化或酬庸化,要用人唯才、為國舉薦。現在外界普遍對於國營事業的人事充斥著酬庸的疑慮跟標籤,這是一般民眾的既定印象,我們認為這樣的狀況會排擠真正優秀的人才進入國營事業。

  4. 所以本席及民眾黨黨團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的修正草案增訂第四項規定,依前三項規定由政府指派之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高階管理人者,應具三年以上與該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相關之經歷或學歷,以實現政府指派之國營事業高階管理人的專業代表性,提升國營事業的競爭力,亦徹底杜絕政治酬庸的現象。同時,針對新增第四款所指高階管理人員範圍應包括董事、監事、理事、總經理以及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

  5. 最後本席要說明,其實臺灣全國不管大企業或中小企業,本身經營能力跟民間社會的動能都很好,既然民間企業做得到,為什麼國營事業做不到?我們一定要把人民的託付跟血汗錢用在刀口上、專業上,既然民間企業做得到,國營事業也做得到。而國營事業要如何做到?就從尊重專業、提升專業以及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作為開始。建請與會的各位委員支持本黨團的提案,謝謝。

  6. 主席

    請提案人林委員為洲進行提案說明。

  7. 林委員為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針對國營事業相關的法規提出修法意見,有鑑於國營事業係國家經濟重要角色,對國家整體發展具有相當影響,但近年來頻傳弊案,營運成效不彰。政府指定派任至國營事業擔任高層之管理人專業背景不足,難以帶動國營事業績效,而且更嚴重的是有酬庸之嫌,顯見國營事業改革勢在必行。為提升國營事業的競爭力與專業性,防止執政之政黨利用國營事業徇私濫權、變相圖利,甚而從事政治綁樁、選舉操作、掏空國庫等行為,避免國營事業淪為政治酬庸之工具,爰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王部長美花

    會,謝謝。

  10. 主席

    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11. 邱委員臣遠

    (11時1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的詢答除了要審查的國營事業管理法之外,其實大家還是非常關心查德案,我還是針對這個部分跟你就教一下,因為昨天我們有收到相關的密件報告,但密件報告部分確實還是稍微比較簡略、粗糙一點,所以我想具體請教部長兩個問題。查德礦區35%的權益轉讓給華信公司一案,在給立法院的書面報告中,目前看起來還是沒有講到重點,還是避重就輕,相關決策過程的內容並不是那麼詳盡,所以本席提出兩個問題,第一個,決定與華信合作的關鍵內部會議的討論過程紀錄,有哪些人與會人員?在這過程中哪些人應該要負責?現在有沒有具體的名單?或是調查小組啟動後一些相關的進度?第二個,股權轉讓從28%變成35%,會議討論過程的紀錄,相關決策的相關人員,還有整個決策的過程,這部分是不是請部長再給我們釋疑一下?

  12. 主席

    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13. 王部長美花

    主席、各位委員。相關的內部文件,經濟部其實也有整理卷宗,因為目前是公司的內部文件,我們會……

  14. 邱委員臣遠

    所以不能提供給我們嗎?

  15. 王部長美花

    我們會提供給委員,至於提供的方式是在審查的時候讓委員看,還是事先委員就想要看到文件,我們都可以遵照委員會的決定來辦理。

  16. 邱委員臣遠

    我想這件事是現在全民非常關心的議題,而且我們希望經濟部還是要積極地去調查,要把相關責任釐清,因為這個案子有跨界的時間點,比較敏感,也有一部分是屬於馬政府時代的背景,包括到現在,但是現在既然是民進黨全面執政,你們還是要責無旁貸。我也同意,在立法院的部分,我們希望透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經院會同意後,我們希望成立這個調閱小組,因為我覺得這個在跨部會上還是需要一些資訊的流通。我想請問部長,針對此案,你們現在有沒有啟動相關的調查小組?在這個調查過程中是否會把前董座及相關的人員,都一一邀請到案來列席說明?

  17. 王部長美花

    因為我們目前是就這些既有的資料、文件整理來看,對於媒體或者坊間大家有疑慮的那個部分,確實需要由有調查權的人來做訪談,所以我們在報告中也提到,針對這個部分會持續由相關的單位來進行相關的調查。

  18. 邱委員臣遠

    你剛剛提到的那些相關彙整的資料,其實不用等到審查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先一併提供給經濟委員會所有的委員?

  19. 王部長美花

    好,我們回去商量看看。

  20. 邱委員臣遠

    好不好,先整理一下,因為昨天那個密件報告確實有比較簡略一點,而且基本上看起來像是中油的相關業務報告。他們是講得比較重,他們認為是避重就輕啦,但我不喜歡用這樣的字眼,但是我希望部長還是要用比較嚴正的態度來面對這件事情,因為這個是大家都非常關心的,好不好?

  21. 王部長美花

    是。

  22. 邱委員臣遠

    第二個問題,目前因為疫情的關係,禮拜一的時候我也跟楊委員到中部的中火去做考察,當天部長也有出席,我們也確實發現到一個問題,包括移工目前的出入境確實有許多限制,尤其像印尼的疫情又爆發了,現在也限制相關的移工入境。我想在保障國人的安全跟健康的原則下,政府採取這些措施,我們都予以支持,但是對於產業來講,確實會造成很大的影響跟困擾。因為我們都知道,譬如我們那天去看中火的相關煤場,就是覆蓋煤場的建置,其實它也需要非常多的勞動力,這裡面有很大一部分是透過移工的方式。現在整個邊境封鎖,包括幾個我們主要移工來源的國家,可是東南亞國家現在的疫情可能比較嚴重,當移工沒有辦法進來的時候,對於我們的產業,尤其是製造業或者承包工程的業者,我甚至有接到陳情,他們說現在連政府的標案都不敢去標,因為沒有辦法有把握能夠如期完工。針對這個部分,因為現在產業受到疫情的影響,有時候不只是紓困或金融上的支持,缺工確實是一個必須正視且很大的問題,我想請問部長,這個部分如何協助產業界解決移工缺工的問題?因為這是滿現實的,而且這會影響後續一些建設跟產業的發展,有沒有評估主要移工進口國改以低風險國家為主?譬如現在印尼比較嚴重,菲律賓我們可能不考慮,但譬如像越南或是防疫守得比較好的國家,是不是有相關的措施,或是你們有簽訂移工泡泡的相關規劃?有沒有這樣子的想法,是不是請部長說明一下?

  23. 王部長美花

    相關的移工方案,應該是由CDC來考量,看看有沒有可能……

  24. 邱委員臣遠

    當然啊,但是你們可以提出需求啊,因為這是產業界確實會碰到的一個問題嘛。

  25. 王部長美花

    大概我的理解……

  26. 邱委員臣遠

    因為CDC也不可能只針對它的部分去評估。

  27. 王部長美花

    我們的理解是,針對移工的部分,就是進來一定要先隔離14天。

  28. 邱委員臣遠

    現在的措施確實是這樣,如果移工可以透過這種泡泡的方式,那是兩國之間要去談的,他可能在當地就要檢驗好,然後要取得做採樣的樣本,過來這邊之後我們有沒有辦法雙邊認定,是這樣子嘛,因為現在的作法就是沒有辦法解決產業的需求,才要提出這樣的想法嘛。

  29. 王部長美花

    應該……

  30. 邱委員臣遠

    關於這個部分我只想就教部長,你們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去做規劃?

  31. 王部長美花

    有,其實我們常常在反映業界的問題,我們也常常跟CDC反映,確實現在全球的疫情不僅沒有變好,還變得更不好,所以這個部分確實是比較要考量到臺灣的安危,移工的部分應該還是要遵守進來後隔離14天會比較好,因為現在所有的國家……

  32. 邱委員臣遠

    所以你還是要維持目前的規定?

  33. 王部長美花

    比如以越南來講……

  34. 邱委員臣遠

    因為這是雙向,可以去談嘛!

  35. 王部長美花

    其實包括越南,我們認為風險比較低,可是他們連自己國人回去也都要14天。

  36. 邱委員臣遠

    這個我瞭解,所以要談嘛,如果產業界有鏈結,比如越南現在有七千多家臺商,其實很多在本國都有母公司,工廠也都在這邊,可能前端的生產在這邊,這會影響它整體供應鏈上的運作,其實這是區域經濟供應鏈連結相當綿密的關係,很難用一刀切斷,這確實會影響到他們後續的運作。

  37. 王部長美花

    現在臺灣的產業狀況,確實因為臺商回臺,有非常非常多需要去建設,這個部分我們是想另外的方法,而不是用……

  38. 邱委員臣遠

    有什麼比較具體的方法?

  39. 王部長美花

    而不是用泡泡的問題……

  40. 邱委員臣遠

    還是要用國內的勞動力?

  41. 王部長美花

    確實是,國內的勞動力也需要。

  42. 邱委員臣遠

    對,要跟國內的教育技職體系做連結。

  43. 王部長美花

    沒有錯,這也是一條路。

  44. 邱委員臣遠

    你總是要幫產業找到路啊,否則你給他錢、給他地,其實人是最大的問題,如果沒有辦法解決,那還是無法生產嘛,不可能所有東西都是服務業和消費性產業,你也要讓製造業……

  45. 王部長美花

    勞動部跟我們都在密切配合,國內部分是如何讓國內勞動力更多,國外部分是轉到其他國家,怎麼樣加速……

  46. 邱委員臣遠

    我具體建議部長,是不是針對這個議題來研擬一個相關的方案,譬如你要提升國內勞動力的資源,或是跟其他的國家談,而不是只有現在主要這幾個國家,這個部分請部長提供一個相關規劃的書面報告給本席辦公室。

  47. 王部長美花

    是。

  48. 邱委員臣遠

    今天的重點是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因為時間有限,我直接請教部長。有關蘇院長今年的人事大地震,他也宣示要尊重專業、拒絕酬庸,包括自來水公司、桃園航空公司、華夏航科、桃園機場等,都有相關的變動,就民間來講,國營事業確實出現一些弊案,或是有一些形象不好的問題,本席請教部長比較簡單的問題,就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現任或曾任中央民意代表六年以上即可擔任董事長,這個部分是否就坐實了外界對國營事業政治酬庸的疑慮?因為只要擔任中央民代六年,就不一定要考量他的專業。實際上,今年初就有五家公司有這樣的問題,行政院既然說尊重專業、拒絕酬庸,請問以這個原則來講,民眾黨提出對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的修正,其實我們寫得滿寬的,只要有相關的經歷或學歷三年以上就可以,這不是非常高的門檻。

  49. 當然剛剛有委員說政治任命有它的政治責任,目前總體來講,如果我們以產業界的角度來看,就一間公司的經營管理,如果是你自己的公司,相信你也不敢請跟這個行業完全不相關的人來經營,這是我們比較站在民眾的立場來講。所以針對這個問題,您認為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應該如何修正才能落實拒絕酬庸的原則?如果你們不同意我們對第三條修正的話,先問您對這個法案修正的態度;再者,如果您不同意的話,您有什麼具體的建議?

  50. 王部長美花

    針對這個要點,確實在九點裡面只要符合任何一點就可以,第一點是曾任中央民意代表六年以上,事實上,我覺得很多立委的表現都非常優秀,經由在立法院的質詢進而瞭解業務,其實對很多事情有一定高度的想法,所以我個人是覺得這個條文有它的道理。再就第二款是現任或曾任政務委員,譬如現在台電董事長是楊偉甫,他曾經擔任部裡面的次長,他也是在督導這些國營事業,確實進到台電是可以發揮他的專長。我覺得原來的要點裡面有這麼多點可以找合適的人,確實能夠找到表現好的人來當國營事業的董事長等等,對公司也是有所激勵。

  51. 邱委員臣遠

    好,這個部分我們瞭解部長的想法。最後一個問題,針對本黨修訂的第三條,即增加高階董監事人員跟高階管理人至少學歷、經歷其中一項有三年資歷就可以,部長對這個部分是否同意?

  52. 王部長美花

    如果那樣修,這個要點是不是整個都要廢掉了?就會有兩個不一樣的事情,那等於是那個東西就只有一個,就是只有符合這個才可以擔任,恐怕跟現在規定的差距會很大。

  53. 邱委員臣遠

    我覺得應該不衝突,只要他也有符合相關的學經歷其中一項達三年就可以了,因為我覺得經歷的定義是可以涵蓋得比較廣,如果是在政務官體系,當然我覺得是可以接受,這也是經歷的一環嘛,現在怕的是這種酬庸式的,誰的親戚或是誰的什麼,或是成為落選者的酬庸,社會觀感會比較差。因為時間有限,請部長回答這個問題就可以了。

  54. 王部長美花

    因為就規定來講,國營事業是一種,另外是政府指派去相關的事業,這是兩個不同的情形,然後有細部的規定,如果按照那個條文規定就只有這麼短的,就沒有辦法涵蓋很多不同的態樣。

  55. 邱委員臣遠

    大家對經歷的定義可以來討論,我的發言時間到了,我在此具體建議,我認為國營事業這些高階的人,可以考慮公開遴選制,在專業和政治之間取得平衡,選才的標準制度化,讓用人唯才真正落實。臺灣大部分的中小企業或是大部分的企業都有辦法營利、賺錢,經營績效都不錯,為什麼國營事業沒有辦法做到?所以有時候還是要跳脫思維,當然對於相關的法律修正,各黨團或是各個委員都會提出相關的建議,請經濟部也提出你們的想法,我們大家一起來討論,好不好?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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