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疫苗採購調閱的對象不能只限縮在衛福部一個部會,應增列疫情指揮中心、經濟部、國發會、國家衛生研究院等相關機關「對象方面,在我的第九點是明列對象,不能夠只限縮在衛福部一個部會。」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若受調閱對象拒絕提供機密文件,應說明文件的種類、性質及範圍,並特別提示揭露後會產生的不利益內容,不能動輒以機密為由不予提供「因此,本席列了第二項,請被調閱對象說明它的種類、性質及範圍,而且要特別提示如果揭露給我們之後會產生的不利益內容是什麼。」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質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國會調查閱卷的規定非常草率「國會調查的閱卷在職權行使法裡面是有一些規定,可是非常的草率」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調閱小組應能邀請專家學者到場陳述,以類似聽證的方式在國會進行有效的監督跟調查「能夠邀請專家學者也到場陳述,類似類聽證的方式,能夠在國會裡面進行有效的監督跟調查。」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調閱小組應有訪查、調查、訪視等行動式調查的權力,不應再限縮自己的調查權「那我們要去訪查、調查、訪視,應該是行動式調查的權力以及很認真的象徵,沒有必要好像再限縮一次。」發言紀錄
- 賴委員香伶
什麼叫本委員會提出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今天我有送來一個新的、通過連署的案子,我有提出來讓大家參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我們有一個版本……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要談這個疫苗採購調閱小組,層級上我們當然是希望到院會,用調閱委員會的方式來擴大它調查的深度跟廣度,同時對於執政者疫苗採購到底哪裡有疏漏進行全面檢視。但很可惜,幾次的朝野協商都沒有辦法順利,所以還是回到了我們衛環委員會。今天在衛環委員會討論的這個疫苗採購調閱小組,我想大家都非常認真地對待,所以共有四個版本。首先,我想之前上會期的版本應該是不予考慮,第一個,時間過短。第二個,從來沒有開過會。第三個,在這麼短的時間之內,如果只針對一個單項的合約都沒有辦法啟動,顯然在執政黨的努力上,我是不抱以希望。所以,今天我的版本裡面,層級上我們希望能夠擴大,雖然是委員會層級,但是採購調閱的對象方面一定要擴及到疫情指揮中心,還有國發會、甚至我認為包括經濟部在採購上面都有責任,它不是置身事外的一個部會,更遑論如果是採購國內的高端疫苗,則國衛院的角色在哪裡?所以,形式上我們希望能夠擴大。
對象方面,在我的第九點是明列對象,不能夠只限縮在衛福部一個部會。我知道執政黨委員好像對我的版本有所質疑,認為我邏輯不通,我今天要舉出的是執政黨之前在2014年的兩個調查調閱小組,在內政委員會的運作裡面,你們的層級是擴大到行政院都可以來,裡面的對象還包括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或者是陸委會、海峽交流基金會,甚至你們還希望調閱資通安全辦公室也在內,你們當初的對象是擴大至此,為什麼當我在野黨提案的時候,就說我們好像邏輯不通、沒有搞清楚?自己對自己的調查權限縮、自己對自己的調查專業限縮,本席希望今天我們不要再陷入這樣的互相攻擊。最後希望回到真的如實開會,所以在我的第七點也明定,每月要開兩次以上的會,以兩次為主,不能夠說成立之後不動如山、然後不進行我們的調閱權利,方能不讓受調閱對象能夠閃躲。
最後,在實質的國會調查權,目前因為監察院還在,國會調查的閱卷在職權行使法裡面是有一些規定,可是非常的草率,所以我希望以衛環委員會今天成立的這個小組來實質上試運作,能夠邀請專家學者也到場陳述,類似類聽證的方式,能夠在國會裡面進行有效的監督跟調查。以上。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我可以說明嗎?第五點我的和其他兩個版本不同,差別在人數,大家的爭執點如果影響不大,這個是不是可以實質討論一下,因為大家都出席了,三分之一就是5位左右,這時候再降到3人這個概念,我們是覺得沒有必要,所以請大家表示意見。這個比較單純可以實質討論,就是數字的差別,慎重起見,5人到場並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問題,大家是不是有共識?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抱歉!我想詢問,就是第四點第一段我跟吳玉琴委員的版本具有一致性的概念,所以是不是照我們講的,召集人由2個召委按照輪值表輪流擔任,意思是週週都可以開嗎?如果是的話,就表示週週召委都可以主持這樣的調查會議,只有在其他成員需要臨時加開的時候會需要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請求。這點是不是能先釐清?如果是週週召開的話,我想現在的密度是可以的;但如果像上個會期並沒有這樣執行,就是有瑕疵的,所以我們才會在第七點增加每月至少開會2次的規定。換句話說,這是一個搭配的關係,所以我想請主席釐清一下,好不好?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我也是提程序跟會議詢問,這個條文的下個條文也是一樣的模式,我會落入跟蔣委員一樣的狀況,第五條只有我的和吳委員、蔣委員的不一樣,所以是我的被表決後,後面2案就不用表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現在請確認一下,因為有好幾案是一樣的概念,如果有A版跟整合型B版,就是表決2次;如果是A版通過,B版不用表決,就如同剛剛蘇巧慧委員的意見,所以請確認我們要如何表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沒有回應我剛剛的問題。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我跟其他人的差別在於人數,目的是希望能更慎重對待疫苗採購調閱,所以本委員會有15位委員,是不是在決議的時候能有三分之一出席?也就是5人。雖然大家在時間或條件上不一定具足,但我認為要慎重召開疫苗採購調閱,所以人數上不能讓國人覺得只有少數委員關心、草率地調閱,這樣是不是沒有盡到我們的調閱權利跟集體監督的目的?所以我把門檻提高,請各位委員支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我理解,我附議陳玉珍委員,現寫的時間是到12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也就是回到第五點的程序,但我們不用事事議決,這基本上只是時間的延長,是不是可以授權召委在程序上延長?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把「決議」2字刪除,我附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這個放進去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如果沒有,為什麼不設基本,讓我們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這個有什麼爭議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不要落入這麼多臆測性的發言,如果這個在制度上可行,就是低標啦!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低標而已、低標而已。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除非這個有什麼讓大家覺得不可行的地方,因為它是低標,並不是高標嘛!我們當然希望能夠更快調查清楚,這樣蠻好的。這是低標,不是高標,所以基本是這樣子。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本席做個確認,9月27日這個日期是修正的,所以本席的部分就要修改,對不對?後面改成至第4會期結束,這是前半段的第一項,大家已經有共識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剩下的是調閱時間與是否召開2次會議的差別,所以現在是要討論哪一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你們也要尊重本席一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陳玉珍委員的發言不代表本席啊!本席並沒有誤解洪申翰委員,但是他的語意讓大家會擔心,是不是輪到莊召委的時候就不啟動,本席認為這個要釐清。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如果是按照本席剛才所說的第4點,嚴格來講,輪值的週週開都有可能性,當然一個月就會超過二次。因此,基於這樣的設定,大家也尊重今天討論的原意,我們也就不堅持第二項的二次,這是本席個人的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不能讓洪申翰委員擴張到我們對其他都會有這樣的要求,因為其他的制度性很嚴明。這是疫調小組第一次進行,而且上個會期沒有經驗。因此,基於本席的經驗,希望能夠給它一個minimum,所謂的最少基本,這是本席的原意,沒有他剛剛講的任何設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本席是第一個提案的,內文是針對如果受調閱對象拒絕提供相關機密文件,特別是像採購契約等等,也許他們更會基於這個原因,連疫調小組都無法看到,因此,本席列了第二項,請被調閱對象說明它的種類、性質及範圍,而且要特別提示如果揭露給我們之後會產生的不利益內容是什麼。不然現在國人對於採購很擔憂的就是黑箱這件事情,即使成立了疫調採購小組,還是無法達到你們想要知道的結果,等於是白開了。如果要用機密的性質,包括公文的機密、解密的條件,而讓我們無法調查,雖然實際有開會卻無法達成實質調查的作用,所以本席增列第二項,希望其他委員能夠支持。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本席第二次發言,剛剛談到機密文件調閱或機密文件在審閱的過程是採取什麼做法,前面的第一項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所以你說這個東西會造成什麼樣的疑慮,因為我們調查之後,這個事件對外揭露產生種種的問題要大家來承擔。本席認為,第一個就是對我們的行為本身予以設限,現在我們要求的是被查閱對象,他們的一些文件在揭示上不能動輒用機密二字就不予提供。
那天本席質詢陳時中部長時,他說有3個方法,第一個是監察院正在對他們進行調查,所以他們向它揭示了。第二個是如果有涉及不利益的部分,他們對於司法調查也必須要提供。因此,本席說國會作為第三,我們真的是只有第三的權力,在我們的調查權沒列入國會相關法條的前提之下,我們能要求的也只不過是比照像是監察院或司法院,在去識別化之後,也許它就可以提供。如果它還是不提供,我們要它說明理由,本席認為是非常的合理、本席認為是一個非常明理的作法。並不是一定要它交出來,如果不交出來,像監察院就可以提出彈劾,我們倒是沒有這樣的權力,所以本席認為第二項的增設,象徵性讓我們的調查以及它的拒絕,雙方都能清楚知道它的論理與法律上的依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本席第三次發言,針對這個條文,本席與蔣委員的差異只在於3天內是否送交本小組存查。一個公文的機密在公文書原本就有定義,什麼叫做機密、極機密、解密期是多久,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對於國會的調查揭露,其實不應該用公文的揭密、保密性質,因為我們要行使的是調查權。如果監察院調得到,而國會卻調不到,本席真是覺得丟臉!如果司法的揭露調查可以要求鉅細靡遺,而我們卻在這裡自廢武功,本席認為這個疫調小組真的是沒有用!所以才好說歹說的讓大家在一個共識上往前,這個理由敘明,說種類、說範圍、說解密,還是給行政機關一個面子。嚴格講,如果真的啟動我們的聽證與國會調查,這個部分其實是要在立法上完備的,所以本席希望我們能夠往前努力,讓這樣的第二項能夠在要點中通過,而不是在這時又回歸到尊重行政單位基於什麼樣的國際情勢而不能於現在揭露,一旦揭露之後會有採購上的問題,大家要共同承擔,老是把責任推給我們在野黨,對於這樣的心態,本席是不能接受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本席提案的第九點在調閱對象部分有先明列部會,再用綜合性的所屬單位來做範圍的擴大,所以基本上我們希望能夠增列疫情指揮中心,還有經濟部、國發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包括文件及相關單位人員的說明都是調閱的對象。
為什麼要增列呢?因為上個會期大概就是以吳玉琴委員的提案內容為設計的架構,但是如果以這樣的文字來看,感覺上只以衛福部及其所屬機關為主。這兩天召委有質疑我這個寫法是不是邏輯不合,我也找到了在2014年左右有兩、三個也是類似委員會成立的調查小組,基本上他們並不會限縮調閱的對象須是委員會對口的部會,還是有擴大跟可以提升相對部會參與的必要性。因為我們是一個調查小組,不是僅有質詢的單項性議程,會有綜合性議題,也會有跨部會處理的平臺,所以我認為增加疫情指揮中心是必要的。它其中五個組裡面的專業者大概也都能夠構思跟要求疫苗採購跟施打或接種等等程序上的連貫性,所以基於他們的專業角色,我覺得整個調閱的對象還要增加指揮中心和經濟部、國發會,至於國家衛生研究院跟衛福部以相關性來講,確實是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所以是不是籠統性要涵蓋,我覺得可以再做調整。但我希望要先有明示對象之後,再有擴大其他增列的程序,這樣能夠讓我們在有限時間之內召開會議的同時,這些部會在很積極的被相關程序要求時,能夠提供文件和指派人員說明,同時能夠參與在調查期間是不是知道重要跟正確的訊息,而不是派一些代表卻沒有發揮我們調查的目的,這是在第九點增列跟說明的部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我也希望爭取執政黨委員的支持,為什麼?因為我們好不容易在討論調閱對象的這些單位,也不應該讓所有的責任或壓力壓在衛福部,這是大家都已經有共識的,就是他們已經在很多事情承擔上面是第一線,也許有些決策、有一些過程的評估並不是他們做的,可是我們不曉得,但我們好像都把砲口對著他們,我覺得這也不盡公平。事實上應該是要朝向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有8個組,每個組別的負責人、召集人都不是衛福部的官員,有的是臺大醫院的副校長,有的是內政部的次長,那這個部分是不是在調閱的時候能夠讓範圍比較大一點而去呈現出他們真實的考慮?部會有部會的堅持或本位,但是基於一些考量,也許他們已經做了調整,會有這樣的關聯性。所以我希望執政黨委員可以理解這個部分擴大的目的,並沒有為了要對誰做攻擊,我覺得大家都應該放下這種心態,這樣會比較健康一點。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我想請問執政黨的委員有沒有特別反對哪個部會列入,然後做一種排除性的設定,不然在調查越深入的時候,如果我們列了,反而搞不好真正有關的部會不在裡面,所以這也是一個剛剛講的問題,如果有寫「及其他部會」,我覺得這是一個折衷的規定,請主席裁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我也要做文字調整,剛才蔣委員是提到他的那個部分,我希望保留指揮中心的部分,所以我的文字修正為:「調閱文件之對象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福部及其所屬與疫苗採購有關的行政部門」,大概是這樣修正。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指揮中心算不算相關部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它在層級上高於衛福部耶!現在它是國家的緊急指揮系統。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所以「相關」是包含它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我想這個設計應該跟未來走聽證類似,就是能夠找到專業的人來補充、陳述他們的意見,作為我們在調閱以及相關專業諮詢的時候,可以更完整、周延的理解問題,我們也不希望是偏向的理解而已,所以我覺得增加這一項是充實調查小組的權威與充分性,跟其他的權益並沒有扞格,也有沒有剝奪委員自己在問政上的立場,就是希望讓我們的專業度提升,所以才會有邀請專家學者到場陳述意見的設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我想我沒有很堅持,但是我想表達的是,一個疫苗的採購或者是疫苗的效益檢測,基本上是非常專業的,如果涉及到文字上我們的理解不充分,或者我們在跟官員溝通時需要一個比較清楚的認定,這個當然是機制上的問題,不是我們權限上的問題,我只是增列一個機制,增加我們可以做這樣釐清的角色,這當然是專家的部分,而我的本意是,像過去很多事證的認定和鑑定,其實鑑定者和認定者本來就是有他的權威與專業度,調查行使本身也有一個鑑定與認定的角色,這才是我第二項裡面的設計,如果我們只是單純的調閱、查閱資料,看完之後就好像自己要寫報告,我覺得在專業度上是有待斟酌的,這真的是很專業的議題,邱醫師也在這裡,我們要下一個定論之前,我們不可能自己看完文字就望文生義,所以關於這個程序,過去美國國會聽證或者是秘密會議裡面的聽證,專家鑑定跟證人是非常需要制度性保障,所以我才會寫這個部分。如果這次我們還沒有這樣的經驗,也沒有辦法承擔剛剛講的機密的部分,我當然不堅持,但這是我的出發點。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主席,我第一次發言。
第十二條雖然只有單條,但是我相信蔣委員針對立院這幾年來調閱小組的運作有很多參考資料跟經驗值,我相信這個的必要性。如果剛剛前面那一條大家不接受,就是找人到現場陳述及做類似鑑定專家的角色,那我們要去訪查、調查、訪視,應該是行動式調查的權力以及很認真的象徵,沒有必要好像再限縮一次。畢竟在過去不論是多爭議、尖銳的議題,不管是319槍擊案或者是服貿等等,執政黨當時是在野的,對於調閱的力道、調閱的要求、調閱的對象,其實是非常完整而擴大的,我不曉得當時執政黨為什麼都接受。我覺得時至今天,我們如果超越黨派去看疫苗採購的問題,以及到今天還是因為國際壓力的話,更應該知道執行的人過去的行政經驗是不是沒有這個經驗,所以在國際上是吃虧的?這個訪談過去不是一個文件的調查,它還是一個行政官員承擔能力的問題嘛!如果一併能夠在這裡診斷與提升,為什麼不讓行動式調查可以成為疫調小組的特色,以及超越過去?我們不需要去設限我們自己的調查權。至於訪談相關的人士,一定小組裡面會名列哪一些人是值得我們去徵詢,哪一些人是必須要被大家理解的,我覺得這個程序才有實質的意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剛剛秀芳委員講的,我是覺得過去內政委員會幾個調閱專案小組都寫得很到位,也很清楚,我剛剛講的都是一樣的內容、一樣的權力,所以並不是法律上調查權入法這件事情,而是在執行調查的過程是不是能夠讓你要的目的達成。所以在2014年4月21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有關服貿協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比我們今天說的還詳細,當時是執政黨提出來的,我覺得大家記憶上面沒有那麼快健忘,而是執行權力這件事情是大家要寸土不讓的。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賴委員香伶
你們為什麼當時會答應他們?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香伶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