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於產業創新條例修正第十條之一條文─完成三讀─

台灣民眾黨台灣民眾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府應如何推動人工智慧產業、人才與算力建設?不應只專注在這次產創條例的幾個項目,更需要了解虛實整合、軟硬兼併的發展趨勢,還有人工智慧跟大數據應用的重要。「所以我們也不應該只專注在這次產創條例的幾個項目裡面,更需要了解虛實整合、軟硬兼併的發展趨勢,還有人工智慧跟大數據應用的重要。」政府應如何推動人工智慧產業、人才與算力建設?希望下一次還能繼續討論,讓產創條例能納入包含人工智慧等等的產業發展挹注類別。「我們希望下一次還能夠再繼續討論,讓產創條例能夠納入產業發展挹注的類別,包含人工智慧等等」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虹安

    (14時46分)主席以及各位同仁,大家好。雖然臺灣在高科技產業,尤其是半導體製造業具有相當的優勢。在這個智慧科技引領發展的新時代,產業不求新求變很快就會成為時代的眼淚,甚至拖累到未來的競爭力,所以很樂見這一次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延長鼓勵產業創新的投資年限到113年,為產業創新發展挹注活水。

  2. 在這個講求智慧聯網應用的時代,相關的資安防護運用非常重要,也關乎企業的競爭力,所以這一次的修正條文把資通安全相關產業也納入了產業創新條例的挹注。但是我也想再次提醒,在後疫情時代下的經濟趨勢,硬體製造的設計跟軟體整合能力也日漸重要,在我們持續發展優勢產業的時候,更需要花心力去體察世界的脈動。

  3. 這一次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一的三讀修正是希望政府能夠藉由政策鼓勵公司投入,但是我們也發現到,包含一些元宇宙的概念或者人工智慧的概念,其實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有許多位委員都有提到,這一些技術在全球許多其他國家也都列為國家戰略型的一環,所以我們也不應該只專注在這次產創條例的幾個項目裡面,更需要了解虛實整合、軟硬兼併的發展趨勢,還有人工智慧跟大數據應用的重要。這一次的三讀只是一個起點,我們希望下一次還能夠再繼續討論,讓產創條例能夠納入產業發展挹注的類別,包含人工智慧等等,讓我們可以更符合智慧科技島的美名。謝謝。

  4.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5. 曾委員銘宗

    (14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完成三讀,謝謝各位委員的支持。我有三點說明,第一點、修法緣由:鑑於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有關投資抵減的規定在年底即將實施屆滿,另外數位發展改變全球經濟型態,數位轉型成為未來發展的趨勢,為提升產業競爭力及資安防護能力,所以特別提出修正動議。第二點、新版本的修正重點是延長租稅優惠期間3年,本席認為太短,希望延長5年,但經過朝野協商還是延長3年,本席也予以尊重。第三點、有關適用範圍,行政院增加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納入抵減範圍,這部分本席贊成,但是本席認為目前科技發展的趨勢,包括虛擬實境、擴增實境和混合實境,是未來科技發展的趨勢。為鼓勵國內產業持續創新,所以基本上我也主張並提案,希望把它納進來,但是因為朝野沒有共識,為表尊重,下一次再修正的時候,我一定要強力主張把它放進去,以符合整個科技未來發展趨勢。

  6. 另外,有關修法的效益,可以提升國內產業資通安全的防護能力,也可以扶植國內資通產業的發展,以利國內產業數位化的來臨,謝謝大家。

  7. 主席

    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8. 李委員貴敏

    (14時51分)主席、立院同仁以及媒體朋友們,大家午安、大家好。在這個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通過的這一刻,本席感到非常欣慰,也覺得行政單位終於能夠體驗民間之苦。我們知道很多民間的投入都走在行政單位之前,所以對於民間投入的部分,其實我們應該鼓勵,尤其在現在新興產業發展及國際趨勢的情況之下,更應該積極地鼓勵民間產業的投入。在提案之初,其實我就已經提出來,以現行臺灣目前的情況,我們的IT產業其實在全球裡面是非常優勢的,可是對於其他相關產業,到目前為止,即便從105年修正產創條例到今天為止,還有很多產業還沒轉型成功,所以對於這次行政單位終於能夠體諒民間之苦,同意讓產創條例的期間延展,就這一點上面來講,我們是予以肯定的。

  9. 但與此同時,對於其他包括5G產業,甚至行政單位提出有關資通安全的部分,的確沒有錯,資安就是國安,對於資安部分的投入,行政單位除了在這個產創條例裡的規範,我們剛才前面提到,其實民間走在政府之前,所以這個地方投入的時間點是從今年的1月1日開始,我覺得還是有點晚,因為畢竟任何對於臺灣產業有助的這些智慧轉型的發展或投入,我們都應該給予鼓勵,這樣才能夠由民間帶動行政單位、帶動政府,能夠讓臺灣將來在技術等各方面都能夠迎頭趕上其他國家。在這裡還是特別感謝大家的支持,謝謝。

  10. 主席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11. 楊委員瓊瓔

    (14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智慧機械投資抵減2021年底到期,5G的投資抵減2022年底到期,在這邊要感謝朝野的委員共同支持來通過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智慧5G投資抵減一律延長到2024年底,三讀通過後將回溯到今年的元旦起開始,繼續銜接投抵的優惠而不會被中斷。今天三讀通過的產創條例裡的內容,針對於投資資安的安全產品或者服務,包含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資料與雲端的安全維護有關的硬體、軟體技術或是技術服務的支出,在2022年到2024年同一年度合併計算的智慧機械及5G的投資金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的部分可申請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完畢的比例是五個百分比,三年度分批次的投資抵減則減為三個百分比。產創條例的延長替我們的產業打了一劑強心針。不過比較遺憾的是本席的提案是延長為五年,我們希望能夠符合所有廠商的投資期程,之後或許要一再地再修法延長。所以本席在這邊也要提醒各部會,應該整合所有的資源,加強協調和輔導產業的成長,來營造產業投資及發展的優質基礎環境,我相信如此作為可以遠勝於租稅減免與補貼。至於五缺─缺電、缺水、缺地、缺工、缺人這些問題更影響企業的發展及生存,政府應該更積極有效的提出解決方案,以落實這些行動,謝謝。

  12. 主席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13. 六、(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品妤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范雲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李德維等18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7人分別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案。

  14. (二)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

    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15. 主席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案依協商結論已列為下會期優先處理法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16.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17.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高虹安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決議

    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18.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20. 受文者

    議事處

  21.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22.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104301651號

  23. 速別

    最速件

  24.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25. 附件

    如說明二

  26. 主旨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虹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27. 說明

  28. 一、復貴處110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814號、109年5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179號、109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357號、109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359號、109年6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542號、109年9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798號、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829號、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830號、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839號、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855號、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884號、109年10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83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49號、109年12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33號、109年12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466號、110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756號、110年5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721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145號函。

  29.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30. 正本

    議事處

  31.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32. 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虹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審查報告

  33.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9年11月4日及5日(星期三及四)、12月14日(星期一)、110年10月7日(星期四)、10月21日(星期四)、11月4日(星期四)、11月29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9次、第4會期第4次、第7次、第10次及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分由召集委員李貴敏、黃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法務部、司法院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34.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35. 一、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36. 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為改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於現行法制下監護不足,無法有效改善其症狀或確保無再犯之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37. 二、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38. 本院委員萬美玲、謝衣鳯、傅崐萁、徐志榮等16人,鑑於現行「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後,如經專科醫師判定其犯罪時,乃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得不罰或減刑,而法院如認為其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最長僅得施以監護五年,致使部分泯滅人性之殺人犯,如能證明其有精神疾病,不僅得減刑甚至不罰外,即便判處須執行監護,期限最長也僅五年,完全不符社會期待。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患有精神疾病之罪犯,其所犯之罪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監護期間應為十年以上。

  39. 三、委員謝衣鳯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40. 本院委員謝衣鳯、萬美玲等20人,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殺警被判無罪,監護處分僅五年,造成社會譁然,因此參考加州刑法第1026.5條,法官對殺人無罪的精障被告,可以宣告同等刑期的隔離治療;紐約州刑事訴訟法第330.20條,法官宣告的隔離治療甚至沒有期限;德國法院也可以依德國刑法第63條宣告將精障被告收容於精神病院,而且是依據病患的病情,來決定安全管束需要多久。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為精神疾病患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由司法機關交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分別所組成的團隊進行精神鑑定;監護期間最短為十年以上,且執行期間屆滿前,經精神鑑定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再延長之。

  41. 四、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42.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有鑑於現行因刑法第十九條責任能力有無或減損以致不罰或減刑者,其監護處分以五年為上限,五年時限一到,不論病犯有無痊癒或有可能再犯案情況下,皆須釋放,恐造成後續社會秩序、安全危害。為維護公共安全及保障病犯權利,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不罰者,取消監護期間上限規定,病患每年須由專業醫療團隊評估有無繼續之治療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43. 五、委員孔文吉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44. 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鑑於108年發生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刑事地方法院認定鄭姓男子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思覺失調症)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並監護宣告5年,引起各界譁然。因現行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罪的強制監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仍由檢察官於裁判確定後執行,在裁判確定前仍有進入社會之空隙,造成社會公安危險,允宜盡速修法得逕行由法院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施以監護治療。另同條第三項規定的監護處分期間最長只有5年,期間過短,不符社會期待。為避免社會大眾活在恐懼與危險中,應採不定期制,即以治癒為原則,並定期追蹤評估,以保社會治安,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45. 六、委員魯明哲等22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46. 本院委員魯明哲、廖婉汝、溫玉霞、陳以信等22人,鑑於我國建置之社會安全網尚無法完全有效預防犯罪,且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種類繁多,依目前醫學技術能否完全治癒仍有待商榷。然,針對曾犯刑且患有思覺失調症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現階段保安處分僅有5年之監護效力,但在社會安全網尚無法有效預防及醫學技術未能完全治癒之狀況下,應每年檢視其患者狀況,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至確保無再犯之虞後,方可回歸社會,藉此降低民眾恐慌及免於社會之歧視。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47. 七、委員鄭正鈐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48.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有鑑於精神障礙者的監護乃以防止再犯為目的,由於精神疾病的種類繁多,矯治時間必長短不一,若5年監護處分已至,犯嫌仍有再犯風險,停止監護處分可能危害社會治安,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為確保被告未來沒有再犯可能,減少社會恐慌,避免憾事再度發生。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49. 八、委員邱志偉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50. 本院委員邱志偉、高嘉瑜、何志偉、羅美玲等17人,鑑於近年精神障礙之犯罪事件引起國人矚目,又現行精神障礙犯罪者之監護期間上限僅有五年,考量精神障礙恢復時間因人而異,五年期間是否足以達成降低行為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目標,仍須視個案需求評定。故為使精神障礙犯罪者之監護更為符合現實需要,參酌美國、英國、德國之立法趨勢,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精神障礙犯罪之監護期間訂定彈性措施,改善過往剛性上限之不足。

  51. 九、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52.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鑑於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嘉義地方法院以凶嫌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判決無罪並監護五年,引起各界譁然,修法延長的呼聲不斷。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不罰者,取消監護處分期間上限規定,對於病犯監護處分期間,每年須由專業醫療團隊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53. 十、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54.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所定之監護處分,規範事項顯有不足,致使實際運作上存有缺漏,諸如未明訂定期鑑定或評估之機制、轉銜至社區精神照護機構之機制、如何認定須延長監護處分期間之個案類型,以及未明訂法務主管機關編足再犯預防相關處遇必要之經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55. 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5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56. 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有鑑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犯罪案件頻傳,茲為避免危害公共秩序與民眾安全,爰有監護醫療之必要。又因個案患者之需求及病情不同且未必於五年內痊癒,監護處分之期限不應以五年為限。為此,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並刪除第三項以五年為限之規定。

  57. 十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58.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羅美玲等18人,鑑於近年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主張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時無辨識能力或無控制能力而獲判無罪或減輕其刑,此乃基於我國對於犯罪之制裁係採處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罹患嚴重精神疾病之犯罪行為人,應以監督、保護及具治療之監護處分替代刑罰,避免其再犯而危害社會。惟關於監護處分期間,現行法規定最長為五年,欠缺對其治療成效及再犯等社會危險性評估,無法達到監護處分立法目的,爰此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使監護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定期鑑定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以兼顧人權。

  59. 十三、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60. 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刑法第八…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虹安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