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一、審查: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北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主張將性私密影音和Deepfake影音散布的犯罪行為納入被害人保護範圍「並將性私密影音和Deepfake影音散布的犯罪行為也納入被害人保護範圍。」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主張網路業者、電信業者應將與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相關的性私密影音、Deepfake不雅影片先行移除,並通報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特別要求網路業者、電信業者應該把性侵害跟性隱私犯罪的相關性私密影音、Deepfake不雅影片先行移除,並且通報警察機關和保留相關資料」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嘉瑜

    謝謝主席、在座所有的立法院同仁及官員。這次我們提出來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最主要是針對從去年開始深偽(Deepfake)影片的變造,還有性私密影像成為犯罪事件層出不窮,我自己本身也身為相關事件的受害人,我認為現行法令對於受害者的保護極為不足。法令的規範不僅不足,而且也沒有相關的保護力,甚至無法可罰,所以我認為把性隱私權納入保護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我們所提出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是配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五新增,特別把性隱私權保護的法規名稱修正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希望能夠把性隱私犯罪納入整個性侵害防治法的罪章裡面一併修正。

  2. 而在這次修正當中,第一條是有關加強性私密影像及網路合成影音散布等犯罪行為之防治與被害人保護,特別把性隱私罪納入本法的適用範圍,作為防治性別暴力和保護被害人。在第二條裡面,也特別定義性隱私犯罪類型,並將性私密影音和Deepfake影音散布的犯罪行為也納入被害人保護範圍。為了填補現行法律的漏洞,我們也新增第十二條之一,就是現在大家最在乎的即時網路下架部分,特別要求網路業者、電信業者應該把性侵害跟性隱私犯罪的相關性私密影音、Deepfake不雅影片先行移除,並且通報警察機關和保留相關資料,以達到迅速下架目的與保全證據。

  3. 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我們把性隱私犯罪納入性侵害犯罪法,原有主管機關應辦理的事項也同樣納入主管機關要協助的項目,我們也規定,相關報導不應揭示性隱私犯罪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以保護性隱私犯罪被害人,以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本席所提出的版本與行政院修正版均朝保護被害人與要求網路業者下架的方向做修正,本席也將性隱私犯罪納入保護範圍,配合刑法新增相關條文,希望大家能夠支持保護現在層出不窮的性私密影像犯罪被害人。謝謝。

  4. 主席

    請提案人林委員昶佐說明提案要旨。

  5. 林委員昶佐

    近年發生多起性隱私影像外流,或科技造假性隱私影像,對受害者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5號一般性建議》中,特別提及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無所不在,包括在網路或其他數位環境中發生的暴力行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亦在2021年2月3日,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為建構完整的性隱私影像保護體系,除於刑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之刑責外,一併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侵害性隱私納入性侵害防治範圍,相關機關需規劃防治教育,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對被害人必要之保護,相關機關不得外流被害人之個資,媒體亦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以保障被害人為原則來推動,希望本次修法可以儘快完成推動,謝謝。

  6. 主席

    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7. 接下來請衛福部陳部長報告。

  8.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7人、委員林昶佐等18人及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等18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9. 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10. 委員建議配合法院組織法刪除法院文字,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等規定,本部皆已參採委員意見納入修正。

  11. 委員建議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保留犯罪資料時限修正為至少180日,協助取回相關性影像及要求業者移除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修正。

  12. 委員建議調高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兒少性影像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物品者,交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其刑度與罰金、罰鍰額度,本部已參採。

  13. 本次修正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並將行政罰修正為刑事罰,以嚴懲犯罪行為。

  14. 至於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網路平台業者應於24小時內先行移除犯罪資料部分,本部衡酌現行業者之技術、人力,配備條件不一,有關時限規定建議,建請再予審酌。

  15. 有關委員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16. 一、委員高嘉瑜等27人建議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增訂性隱私被害人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配合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將此類案件被害人納入本法被害人保護等規定。

  17. 二、委員林昶佐等18人建議增訂侵害性隱私罪案件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之規定,衡酌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業已新增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明定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案件,準用「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規定,是否需再於本法重複規範被害人保護令規定,建議允宜再酌。

  18. 另多位委員擬具性隱私/性私密影像侵害等相關法案草案共10案,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之被害人保護措施,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修正。至於課予加害人刑責,提供被害人保護令部分分別於「中華民國刑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增修規範,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配套措施等方向同步研修,架構更完善的防護網絡。

  19. 此外,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改善刑後強制治療之司法程序,本部亦修正相關規定,以確保受處分人司法權益。為防治性侵害犯罪、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性影像散布等犯行,此次跨部會同步修法,合作建構防護網,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20. 以上報告,謝謝。

  21. 主席

    由於陳部長今天早上9時40分至12點必須出席防疫相關會議,故本席已准假;請假期間由李政務次長麗芬代表出席。

  22. 請司法院刑事廳文法官報告。

  23. 文法官家倩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貴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各黨團及委員所擬具之這兩部法的修正草案。本院對於主管機關、黨團及委員所提法案,有關數位時代個人性私密影像之保護敬表感佩,茲就本院業務所涉條文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24. 壹、「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25. 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均提到性影像,依草案立法理由來看,「性影像」之內涵與刑法修正草案相同。法務部所提刑法修正草案對「性影像」之內容並不限於性交或猥褻行為,尚包括靜態之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惟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是否限於內容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若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保障範圍小於性影像之內容,如此,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保障範圍需與性影像一致處理,抑或做區別處理?若區別處理,則立法政策上有何特殊考量而為不同之保障密度?建請於立法理由說明。

  26. 其次,以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構成要件來說,前段為意圖營利而散布交付的犯罪態樣;後段為販賣之犯罪態樣。實務上,一項販賣行為其主觀上需有營利意圖,其後有交付、散布之行為,再收取價金,如此始為販賣既遂行為。若只有營利意圖,雖也有散布與交付行為,但尚未收取價金,則以販賣未遂論,惟也同時構成前段之意圖營利而散布交付。換句話說,此一犯罪態樣同時構成前段與後段之犯罪行為,若為前段,則構成意圖營利而散布交付罪;後段則構成販賣未遂罪,得以減刑,刑度上有所不同。

  27. 再者,販賣涉及數量多寡問題,販賣給多數人以數罪論;但散布給多數人則以一罪論。若販賣給多數人,可能同時構成前段之意圖營利而散布之一罪,亦可能同時構成後段販賣罪的數罪,罪數有適用上的疑義。爰此,本院建議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的販賣,以免適用上發生疑義,此處只適用前段即可。

  28. 有關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之一增訂「擴大沒收」規定,此源於德國舊刑法規定,然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與憲法法院的解釋均認為此舉雖然合憲,卻將心證門檻提高至「完全之確信」後,始得宣告擴大利得沒收。由此觀之,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之一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的心證程度,但尚未到完全確信,故建請斟酌是否擴大沒收之規定?如果是,那麼心證程度是否要做適度提高?

  29. 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

  30. 有關停止強制治療之加害人,有低度的治療處遇,也就是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在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中,針對緩刑、假釋的加害人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如其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行事項,可以撤銷保護管束,撤銷緩刑、假釋。惟草案針對停止強制治療之加害人缺少保護管束規定,而保護管束屬於高密度之行為監督規定,較可預防再犯。本院認為,若目前沒有行為監督設計,實務上將變成必須再犯時始得繼續執行強制治療,此舉將造成社會安全網的漏洞!故本院建議增訂「停止治療者,於停止治療期間付保護管束。」

  31. 其餘酌做文字修正或各黨團、委員提出所提之草案,本院之意見如同書面意見所示。

  32. 另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性影像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則涉及強制治療部分,兩者是否與刑法修正一致?是否做一致處理?刑法修正草案目前已會銜至本院,但尚未送大院審議。爰此,性影像部分及強制治療部分是否與刑法修正一併做一致處理,也請貴委員會參酌。謝謝。

  33. 主席

    請提案人范委員雲說明。

  34. 范委員雲

    本席從進立法院開始,即針對性私密影像侵害防治的立法與修法持續公開呼籲和提案,現在終於開始審查了。本席非常肯定行政院與各部會能正視現行法治之不足,並推動改善。

  35. 礙於時間關係,本席僅就行政院版所涉之外需要考慮的部分做說明。第一,保護被害人。保護被害人素為很多婦女團體、兒少團體與本席辦公室所關切的重點。對於因性私密影像遭散布而受影響的被害兒少來說,最重要的當然就是影片立即下架!畢竟網路資訊傳遞快速,一、兩天內就會快速散布,甚至在轉傳下載後二度散布!而在等待下架的每一分、每一秒對受害人來說都是痛苦煎熬。有鑑於此,行政院版第八條若只規定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我認為仍舊不足,能否考慮訂定更明確的下架時間限制?也就是很多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所訴求的24小時內下架?

  36. 本席3月9日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會中法務部陳明堂次長表示,會針對國內網路業者這部分做細部研議。我希望在接下來所進行的審查中,各位委員能考慮納入這點。

  37. 另外,被害兒少最常求助的對象,除了身旁熟識的家人朋友外,就是警察!有鑑於此,本席於提案中納入警察積極協助之職責及方式,希望藉此協助被害人儘快取回及下架相關之性私密影像。

  38. 本席辦公室在協助處理相關案件時發現,境外網路業者素為性私密影像侵害案件中最難處理的一環,故本席提案版本規劃請警方協助被害人向法務部申請國際司法互助。

  39. 至於教育部分,也希望能增加考慮納入。

  40. 最後再次謝謝大家!這次修法很重要,本席除了肯定行政院版本之餘,也希望修法能更嚴謹,使其更趨於完善,謝謝。

  41. 主席

    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代表報告。

  42. 林司長錦村

    主席、各位委員、各機關代表。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各黨團、各委員所提出之修正版本,本人代表法務部在此做簡要說明如下,詳細內容請各位參考書面。

  43. 以下為口頭補充重要部分。

  44. 首先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審查時,本部均出席表示法制上之意見,故此處無特別補充意見。

  45. 其次,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簡要說明本部幾點意見。該修正將現行刑度由三年以下,提高為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但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刑度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一般刑法體例若最高刑度為七年,下限為一年以上,因此這部分與一般刑法立法體例有別,建請衡酌。

  46. 再者,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之無正當理由持有性影像物品部分,包括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均將第一次持有由行政處罰改為刑事處罰。但針對性影像以外其他物品,譬如色情漫畫、色情語音,其真實性與對兒少身心的侵害程度可否與性影像相同對待?此舉是否過苛?請各位委員詳細衡酌。

  47. 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所擬具之第五條及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第五條之修正,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各地方檢察署」,對此本部敬表同意,亦符合去法院化的立法體例。

  48. 有關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之性侵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無特別補充。惟其中有一點與其他版本不同,也就是無正當理由持有猥褻物品時,第一次持有處行政罰,第二次處刑罰,這點異於其他版本,故請大院詳細審酌行政院版與各委員版本之差異,本部僅提出供作參考。

  49. 有關委員何欣純等所提刑度部分,將之提高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誠如剛才向委員所報告的,刑法體例為一年至七年,而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則為三年至七年,何委員版為二年至七年,請各位就刑度部分再做審酌。

  50. 有關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之性剝削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無特別補充。

  51. 有關委員李貴敏等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無特別補充。

  52. 針對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之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修正,委員於修正條文中增訂檢舉人應給予獎勵與保護,其相關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本部的意見是,第一,這個條例的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關於獎勵及保護檢舉人的相關辦法,我們認為應該由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來訂定會比較適宜,謹供各位參考。

  53. 接下來報告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部分。同樣的,這個部分在行政院修法的時候,本部都有列席參與這個法案的審查,也有提供給行政院參考,這個部分並無其他補充意見。

  54. 有關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他們認為「性侵害犯罪」包括刑法修正草案,就是第一次本部提供給行政院的草案裡面的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的部分。跟各位做個報告,刑法本身各章所保護的法益是不一樣的,原本部裡報給行政院的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所保護的法益是性隱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保護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兩者在概念、性質上可否相同的對待?另外就是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定的被害人保護措施和加害人的處遇措施,這是針對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和加害人所設計的,是不是可以全部適用於性隱私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這部分請大院再詳細加以審酌。

  55. 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是將「地方法院檢察署」修正為「地方檢察署」,這個部分本部表示贊同。

  56. 有關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部分,是將名稱修正為性侵害及性隱私犯罪防治法,以及增列性隱私犯罪之定義;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各地性侵害防治中心應辦理事項,增訂有關性隱私犯罪的相關事項,以及被害人保護措施等相關部分,這個部分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並無其他補充意見。

  57. 有關委員林昶佐等18人所擬具的部分,跟各位做個簡單說明。如同之前民眾黨黨團所提的意見,即修正「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包含這次函請審議的,就是我們在行政院審查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三的部分,增訂性隱私犯罪之被害人得依家暴法的規定聲請保護令,以及法院得依被害人之聲請核發含有禁止相對人外流被害人性影像等內容之保護令。關於這個部分,誠如剛才我所說明的,性隱私跟性侵害犯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兩者在概念、性質上是否相同?這個部分要詳細的審酌,是不是可以全然適用於性隱私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這部分也要一併加以審酌。

  58. 有關保護令的部分,在性質上宜增訂在家暴法,且衛福部是家暴法的主管機關,現正研議增訂的部分,這部分就併同供各位參考。

  59. 結語

    因為現在網路科技發達,所以散布非常快速,對被害人的傷害當然日趨嚴重,這次修訂相關的兒少性剝削條例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配合相關時事做修正,提高其刑度與相關機制,我們會配合完成相關的法制作業,如果涉及本部的部分,本部會配合辦理。以上簡單報告,謝謝。

  60. 主席

    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吳專門委員報告。

  61. 吳專門委員宜倫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代表。今天奉邀出席貴委員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議,謹代表本會出席,並提出書面資料如下,敬請指教:

  62. 通訊傳播為人民獲取資訊的重要管道,本會作為通訊傳播監理獨立機關,致力於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益、並保障消費者利益。

  63. 本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起因於數位時代來臨,有部分性侵害案件併同拍攝性影像,有移除、下架被害人性影像之需。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本會部分為第8條、第14條、第47條及第48條等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部分,涉及本會為第4條、第13條、第16條、第46條及第48條等規定。

  64. 本會對於上開二修正草案敬表支持,二草案完成立法後,本會將配合辦理。

  65.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66. 主席

    接下來請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報告。你是副署長嗎?

  67. 黃組長柏燊

    我是組長。

  68. 主席

    好,現在先休息,等副署長到了現場再來做報告。

  69. 休息

  70. 繼續開會

  71.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報告。

  72. 李副署長永癸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資料,請各位委員參閱,摘要報告如下:

  73. 現行辦理情形

    跨部會成立「iFi」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為營造兒少上網之安全環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成立「iFi」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辦理兒少上網安全七大任務。若發現或受理民眾申訴疑似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列之兒少色情、猥褻圖片等,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規定,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先行移除該資訊,並轉請警察機關處理,同時保留相關事證供警方日後偵辦。

  74. 第二,現行兒少性私密影像案件移除下架處置模式如下

    (一)兒少性私密影像屬於「iFi」受理申訴案件中重大案件類別,如接獲相關案件,「iFi」於1個工作天內立即處理。(二)境內平臺部分,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規定,平臺業者除需主動移除違法內容外,應通知警察機關並保存相關證據供檢警單位調閱。(三)境外平臺部分,雖非我國法律管轄範圍,「iFi」仍運用聯絡管道協調平臺業者移除,考量兒少色情在大多數國家均屬非法行為,所以平臺業者多願意協助移除。目前「iFi」與境外大型平臺(如臉書、IG、推特、微軟、雅虎等)皆有綠色通道,可以快速處理或者是討論相關案件。其他境外平臺若未願意協助移除,「iFi」將通知教育部及中華電信公司,將其網址列入兒少防護軟體限制接取之黑名單。

  75. 最後,行政院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重點略以

    修正兒少性剝削行為定義、修正延長網路業者知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者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且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資料時間為180天、主管機關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被害人性影像以進行後續移除下架用途、增訂使兒少自拍為犯罪行為及沒收製造拍攝性影…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嘉瑜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