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這次修法只處理到性影片的部分,我覺得好像還不夠「那這次修法只處理到性影片的部分,我覺得好像還不夠」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應把修法範圍定義得清楚一點,以免把應該在著作權法處理的東西放到這邊來,導致刑責太重「你們要不要把範圍定義得清楚一點,以免把應該在著作權法處理的東西放到這邊來,然後刑責又太重。」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認為針對性影像及深度偽造的修法,範圍應儘量明確且要能實際處理得到。「既然要修就修到範圍儘量明確,但是處理得到。」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認為修法範圍應儘量明確且能實際執行,將深度偽造等各種態樣納入處分,避免訂了法卻無法執行、受害影片無法取回「不要說訂了法之後卻沒辦法執行,然後讓受害人永遠都是倒楣的,影片也收不回來」發言紀錄
- 鄭委員運鵬
(9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修的法很多,因為會期末,大家在趕進度。我相信各委員應該都支持這一次的縣市議員財產強制在網路上公開的修法,我先說明一下,在103年制定縣市議員不是強制公開對象的時候,當時資訊還沒有很發達。2007年的時候我是第6屆立委,但我在2007年修法的時候沒有注意到,不知道當時為什麼把直轄市議員跟著縣市議員刪除掉了。不過,那個時代跟現在的網路化及社會的要求不太一樣,當時大家大概會覺得縣市議員跟議員、立委的差距很大,所以那時候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就把它拿掉了。經過這幾年,因應社會的要求,對於公開透明,甚至已經到了議會都隨時可以直播的狀況之下,我認為在這個時候把它規範成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統統必須要申報,也必須要公開,我想這應該是沒有問題。部長,對你們來講,最近有很多的縣市議員,包含直轄市議員,涉貪、詐領助理費等事件頻傳,你們在查的時候一定都會查到他的財產申報嘛,對不對?
-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蔡部長清祥
在偵查的技術上,相關的證據我們當然都要去瞭解。
- 鄭委員運鵬
每一個被調查的人對於包含助理費在內的各種講法都不太一樣,起不起訴跟判重、判輕其實也差很大。我覺得如果都公開的話,讓這些有興趣的網路、媒體都去查查看,我覺得說不定也有幫助,第一個是相對有公眾知的權利的約束力;第二個,我覺得法院或檢察官在判斷的時候,相對來說也有所依據,我覺得公開是好的,這個本席支持。
第二部分,今天在刑法的修正案裡面,很多人會說這是防深度偽造,像A片、未經同意的這些影片,我先把它算是A片,有些不是A片,就是被偷拍,然後把這個部分在刑法裡面加重去修法,立一個專章。當然司法院跟行政院法務部的版本差異還是很大,甚至是這八條的每一條都有差異。可是如果我們來看去年10月在韓國發生那個事件之後,蔡英文總統10月18日在臉書上就表示他認為應該要修法,但是蔡總統在臉書上的這則貼文其實講到滿多的議題,包含假訊息、包含假新聞、包含謠言,也包含用性影片散播的這種,應該算是網路的性別暴力啦!那這次修法只處理到性影片的部分,我覺得好像還不夠,因為其實影響比較大的,像歐巴馬總統的一個影片也被重製過;包含科技界、包含學術界的、包含川普前總統、現在的普丁,全部都被拿來重製過,那個影響的範圍更廣,但可能沒有特定的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是被重製的那幾個總統。我認為在臺灣也有需要,可是大家會覺得很奇怪,去年總統10月講話到現在,為什麼過了半年才處理這個性影像的資料?說實話,修法不是很容易,因為牽涉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圍。在刑法部分,我們用網紅小玉案的這個起訴內容來看,就涉及妨害秘密、妨害風化或詐欺罪,甚至於我看了很多你們修法的條文,它涉及的根本就是著作權法的範圍,如果把它拿到這邊來修,然後在刑法設專章,我和司法院都覺得似乎有點奇怪,你們要不要把範圍定義得清楚一點,以免把應該在著作權法處理的東西放到這邊來,然後刑責又太重。
我有幾個狀況想請教一下部長,其實未必是這些,包含大家講的深度重製,結果我看你們的文字內容也不是,只要有重製拿來用就可以了。有幾個狀況,不知道你們要怎麼罰,是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還是在其他的法律裡面去處理?譬如說,那些人說我是一個暗黑的某某某,以前有些女明星就被影射到了,例如說暗黑鄭運鵬好了,他完全沒有重製,可是是用我的名字去放,在你們的修法裡面,他是被處罰的範圍嗎?
- 蔡部長清祥
我們有一個概括的文字,就是說以其他科技方法來製造不實的性影像……
- 鄭委員運鵬
他只是讓人家以為是鄭運鵬,但他說是暗黑版的鄭運鵬,可是暗黑版的鄭運鵬就表示不是鄭運鵬嘛!對不對?這樣的話,你們罰不罰?在你們的範圍裡面嗎?部長瞭解我的意思嗎?
- 蔡部長清祥
如果說有妨害到你的名譽,當然是用其他的條文。
- 鄭委員運鵬
他只是說很像而已,他又沒有說是你,但大家光看到這樣的標題,對這個人來說就已經妨礙到了。
- 蔡部長清祥
所以說有各種類型,在我們實務上要去處理時,真的有很大的困難,我們現在是儘量在法律上求周延,當然法律上難免有不周延的地方,就要在實務上來進行處理。
- 鄭委員運鵬
部長,既然要修就修到範圍儘量明確,但是處理得到。我跟部長講幾個狀況,也就是我想得到、也發生過的。再來我要講的就不是暗黑版或者私密版的,我就直接說這個影片就是鄭運鵬,可是你點進去看,影片裡面根本就不是鄭運鵬,可能只是長得很像而已,他完全沒有重製、完全沒有深度偽造,只是標題是鄭運鵬而已,有興趣的人就點進去看,這樣子的話有沒有在你們的處罰範圍?
- 蔡部長清祥
這個實務上真的是各種類型都有。
- 鄭委員運鵬
這個就是詐欺嘛!假如你花錢買,那就是詐欺了,因為他就是唬爛嘛!第三個,他根本沒有講是誰,常常也發生這種事情,一個影片裡面的某些片段被觀眾以為自己抓到某人在旅館被偷拍,但是發布影片的這些人、製作人完全沒有講,這樣的話算不算?然後大家就拿去傳。也就是第四個,在LINE跟各種社群平臺的轉傳軟體,傳了幾百萬個,你們也一樣抓不到。所以在這些平臺裡面的轉傳真的很麻煩,你們看起來似乎只是抓源頭,其實到最後都是在這些通訊軟體上面轉傳的傷害才大,事實上是這樣。另外,有很多深度偽造其實是可以再造,躲避掉你們現在所有電腦可以查的,譬如他真的要用我的影像去做偽造,他可以先把我的臉先扭曲,把人臉辨識軟體裡面的特徵拿掉,眼睛加寬一點、眉毛拉高,但是看起來還是像我,但他拿那個變成原檔,再去偽造,看起來就會覺得是鄭運鵬,但是他跟你說自己是拿這張照片去重製的,根本不是他,最後還是傷害到我,你們完全沒有辦法查啦!所以其實有很多樣態是立法上很難處理的,這會變成一個「我不是我的我」的時代。
我也很怕你們修法之後,到最後沒有一個抓得到,因為他連原檔都沒有的時候,他可以說我就是拿這個改過的鄭運鵬照片、改過的林志玲照片再去偽造的,就算把他的照片抓出來,你們用影像辨識,根本不是他,這樣你們就很難處理了。所以,部長,我們等一下逐條的時候再來看,大家把它討論清楚,包含司法院所講的什麼名譽權、包含其他的態樣、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部分是不是要放在這裡面,以及是否真的能夠處理到所謂深度偽造或各種粗糙技術,都可以把他抓到且讓他受到處分,或者防止這些無聊人在看了影片之後就亂傳,我是覺得那部分都要去抓,不要說訂了法之後卻沒辦法執行,然後讓受害人永遠都是倒楣的,影片也收不回來,這個是真的要去處理,好不好?部長,本席先提供這幾個意見。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鄭運鵬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