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總統是否應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接受詢答?認為修正後關於總統國情報告的第十五條之一至之四嚴重牴觸憲法「已經嚴重牴觸憲法的原來規定」總統是否應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接受詢答?認為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只能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未規定總統須回應立委提問「國民大會可以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立法院只能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是否應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接受詢答?提議在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前,總統國情報告仍依修法前的舊法規定進行「在憲法法庭尚未作出暫時處分前,我們提議還是回歸到舊法來行使」發言紀錄
- 鍾委員佳濱
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立法委員的權責寫得很清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每年集會時,行政院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向立法院負責,那究竟總統來立法院做什麼呢?其實本席之前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的修法不斷的提出,當年在2005年通過將國民大會完全廢止後,原來國民大會對於總統行使的職權就由立法院來行使,也才有在2008年我們制定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總統來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予以具體化。但是很可惜的,賴總統雖然在選前有承諾,根據原有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到第十五條之四,接受立法院的邀請來做國情報告,然而在本次的擴權案當中,此刻也正在憲法法庭審理當中的第十五條之一到第十五條之四,已經嚴重牴觸憲法的原來規定,因為憲法原來的規定給予國民大會的是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提供建言是向總統提出,但是現在的增修條文並沒有立法院可以向總統提供建言的相關規定,因此2008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後,透過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擅自增加了立法委員可以向總統提出他們的看法之後,其實至少保留了由總統依其意願來決定是否做補充說明,然而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擴權法案當中,將由總統依其意願予以做補充說明把它改成了「應」。而這裡面我們看到民眾黨的說明,它根據第十五條之二來邀請總統,然而在最後面的第二行「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之提問」,依什麼法?依擴權後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嗎?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有說總統要來回應立法委員的提問嗎?沒有!所以這明顯的就是一個不理解臺灣、中華民國憲法在增修條文沿革的過程,由國民大會轉來讓渡給立法委員的職權當中,修憲者已經有所修改了,國民大會可以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立法院只能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所以呼籲大家,在憲法法庭尚未作出暫時處分前,我們提議還是回歸到舊法來行使,以上說明。
- 主席
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發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鍾佳濱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