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發惠於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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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應先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再審查憲法訴訟法修正「所以我們不要本末倒置,先審查人事同意權,再來審查憲法訴訟法啦,這是我個人的意見」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因少數政治性案件而使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會剝奪人民最終救濟的權益「這個人民權益救濟的最後手段,我們因為一個案子、二個案子所具有的政治性,然後我們就要把整個憲法法庭癱瘓掉」

發言紀錄

  1. 沈委員發惠

    林委員,林思銘委員,我一句話啦,在你走之前,你剛剛講得很有道理啦,但是你就說如果總統,你說現在最重要的事是什麼,請總統提名一批新的大法官嘛。

  2. 林委員思銘

    如果沒有通過的話。

  3. 沈委員發惠

    假設沒有過嘛,對啊,所以要趕快審查啊,所以要趕快人事同意權審查,你現在人事同意權不審查,然後說總統要提名一批新的。

  4. 林委員思銘

    我們要審啊。

  5. 沈委員發惠

    對,要審,趕快審查,審查完之後,好,你忙,你去忙、你去忙,我就跟你講這句話而已,我跟你講這句話而已,所有剛剛講的這些前提,就是趕快審查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才知道他們在這邊含血所噴的,說這些都不適任到底是真的不適任,還是假的不適任,讓立法院來審查嘛,對不對?不是你在這裡含著血噴他的臉,就說人家不適任嘛,對不對?這個一定是法律,一定是要立法院審查的嘛,所以請國民黨趕快安排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然後人事同意權審查完畢之後,如果7個人通通通過,也許可能這個法就一點急迫性都沒有啊,所以我們不要本末倒置,先審查人事同意權,再來審查憲法訴訟法啦,這是我個人的意見。主席,我們請副秘書長。

  6. 主席

    好,麻煩副秘書長。

  7. 黃副秘書長麟倫

    委員好。

  8. 沈委員發惠

    副秘書長,我們還是要回歸,就是看他們今天修這個法,我也很仔細的看過,因為我本來搞不懂,我想說到底他們賣這個狗肉到底是掛什麼樣的羊頭,所以我就趕快仔細看他們的立法理由啦。剛剛關於立法理由,結果講半天,跟這個立法理由都沒有關係,他們就講得很簡單,如果人事同意權沒有通過,我們不讓人事同意權通過之後,你們的人數就不夠了,就會變成三、四個人來決定,所以他們這些修法的急迫性的前提就是說人事同意權不通過,所以他們本來掛著羊頭,其實現在把狗頭就掛上去了,直接說因為我們不會通過你們的同意權,所以我們現在要賣這個狗肉,就是要癱瘓你的憲法法庭的運作。他們在立法理由裡面講說,我們大法官設15人,立法目的就是什麼、什麼、什麼,我再請問副秘書長,我們大法官會議人數在我們憲法裡面一開始就是15人嗎?

  9. 黃副秘書長麟倫

    對、對,是15人。最早的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時候,曾經有過17人,但是我們……

  10. 沈委員發惠

    不是,副秘書長,我跟你講,最早的時候,我們中華民國憲法的本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章「司法」裡面的第七十九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

  11. 黃副秘書長麟倫

    沒有規定多少人。

  12. 沈委員發惠

    沒有規定多少人。是。我們的憲法本文,國民黨每天抱著我們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才說我們的國土是秋海棠葉,這個憲法本文並沒有規定大法官會議人數是15人啊,它的規定是若干人,所以那時候設計這個憲法,它就是要讓少數人來決定、來做解釋嗎?三、四個人就可以解釋嗎?不是!若干人。但是後來我們修憲,經過幾次修憲,大法官的這個制度一直改變,所以那時候,我這邊所整理的是一直到第四次修憲,那時候因為同意權原本是監察院同意,後來修改成國民大會同意,但其他都沒有變,還是若干人,一直到第四次修憲,才修憲把若干人改成15人,這個是在民國86年,1997年的第四次修憲,才確定了大法官會議15人,這個所謂現在我們在講的法定總額,對不對?那時候修這15人的目的是什麼?其實是因為大法官的任期制同時建立,因為以前大法官沒有任期的啊,以前大法官提名以後,他就一直做,做到死,終身職啊,那時候終身職還沒有改,但是要改任期,所以那時候為了任期制,所以它必須要有固定的名額,那時候才有所謂法定總額15人,對不對?是。然後接下來,到了第六次修憲,也就是民國89年的第六次修憲,才把終身職拿掉,所以這個大法官會議的制度是有變化,它有變動的,並不是國民黨所講的一開始就是法定總額15人,它的目的就是什麼、什麼、什麼,這跟當初的立法目的都不一樣。今天我們如果修了憲法訴訟法第四條,其實我們還是在這裡好好的整理,剛剛吵架歸吵架,我們還是要好好的來整理,現在、目前如果第四條做了修改,牽涉到整個憲法訴訟法裡面有多少條文裡面有現有總額?

  13. 黃副秘書長麟倫

    包含剛才有講到的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這些關於評決、受理,以及暫時處分的這些規定。

  14. 沈委員發惠

    對,我跟你講,我整理給本委員會聽啦,今天如果第四條修改,雖然只修改第四條一個條文,但是它會牽涉到什麼?憲法訴訟法裡面第十二條有關迴避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有關言詞辯論應該出席人數的總額;有關第三十條對於判決參與評議的人數;第三十二條案件受理的人數;第四十三條暫時處分裁定的人數;第四十八條雖然有現有總額,但它是規定立法院的;第七十五條彈劾成立的人數;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的人數;第八十七條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參與評議的人數,對不對?我剛講的這樣,對不對?是。所以今天這一條如果修改下去,它牽涉到這麼多法條的修訂啦,這麼多法條修訂之後,我個人認為今天只修第四條最後造成最大矛盾結果的就是第十二條啦,就是憲法訴訟法裡面的第十二條,我們現在把它修改說「本法所稱之現有總額就是法定總額」,那第十二條怎麼解釋?副秘書長解釋一下,第十二條怎麼解釋?第十二條的現有總額就是法定總額,那為什麼又排除掉了呢?顯然第十二條所說的現有總額就不是法定總額啦,你這樣修改之後,第四條跟第十二條就彼此矛盾了啊!

  15. 黃副秘書長麟倫

    這需要一些解釋啦,因為現在的話就很清楚……

  16. 沈委員發惠

    所以這個就是倉促立法、粗糙立法!剛剛他們所一再講的,只為了要癱瘓憲法法庭,就做這樣子的修法,這個牽涉到我剛剛所講的這麼多法條,而我們剛剛一再講,憲法法院的判決不是為了政治,為了政治很少,由機關所提出來憲法判決占多少?

  17. 黃副秘書長麟倫

    不到2%。

  18. 沈委員發惠

    不到2%,大部分都是人民所提出來的,所以我們憲法法院的判決跟過去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我一再強調,這是人民司法救濟的最後手段,是攸關人民權益的救濟的最後手段,而這個人民權益救濟的最後手段,我們因為一個案子、二個案子所具有的政治性,然後我們就要把整個憲法法庭癱瘓掉,大部分是人民的權益,就直接這樣剝奪了人民最終救濟的權益,這就好像你對一個個案的司法判決不滿,你就把整個司法制度、把法院判決凍結起來,把中華民國三級法院,因為你們恐龍法官做了這種判決,所以今天立法院把整個三級法院的職能癱瘓掉,這樣做對嗎?今天一整個早上國民黨委員在這裡所講的這幾個解釋的個案,然後就要癱瘓整個憲法法庭的運作,這樣子對嗎?所以我希望今天,但是我看國民黨今天擺出來的陣仗,顯然等一下詢答完了大概他們又要用表決,又要用人數的多數來停止討論、直接表決,我個人認為真的國民黨應該好好考慮,懸崖勒馬,我們先審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之後,再來審憲法訴訟法。以上。

  19. 黃副秘書長麟倫

    謝謝委員。謝謝。

  20. 主席

    下一位我們請黃國昌委員進行詢答,在黃國昌委員質詢後,我們就休息。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沈發惠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