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於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憲法法庭判決後,相關爭議應如何處理?認為從憲判字第8號到第9號(國會改革法案判決),大法官已從司法積極主義進階為司法激進主義,過度介入立法裁量「從實質廢死判決跟國會改革法案其實都可以看到大法官已經從司法積極主義進階成為司法激進主義了」憲法法庭判決後,相關爭議應如何處理?批評大法官在國會改革釋憲案中未依一貫的合憲性解釋原則解釋「在上次我們的國會改革釋憲案裡面,完全沒有看到大法官基於過去向來解釋的一貫性原則、合憲性解釋原則來進行解釋」

發言紀錄

  1. 翁委員曉玲

    謝謝,有請副秘書長。

  2. 主席

    請副秘。

  3. 翁委員曉玲

    副秘書長,今天辛苦了,從早上到現在,其實今天司委會大概是全院裡面最認真的委員會,都一直還有在進行相關的專案報告。事實上,這一、兩個禮拜大家其實很關心的就是行政院的覆議案,還有民進黨的委員會不會利用法律還沒有生效之前就提起釋憲案及暫時處分案。剛剛其實吳宗憲委員已經有問過了,然後我也看了新聞,民進黨黨團應該已經正式具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我想請教一下,這個案件是由民進黨委員親送的嗎?是誰去遞狀的?

  4. 王副秘書長梅英

    報告委員,從早上我們都一直在立法院,我問一下我們廳長目前得到的資訊有多少。

  5. 翁委員曉玲

    廳長,你知道是由委員親送的嗎?親自送件還是由誰送的?

  6. 楊廳長皓清

    這個我們不清楚。

  7. 翁委員曉玲

    當然剛剛莊瑞雄委員他們認為在法律未生效之前,民進黨的立法委員有權利可以去聲請釋憲,但最後的關鍵點當然還是憲法法庭的大法官要不要受理這個釋憲案,並且作成暫時處分的裁定。在這裡我想請教副秘書長,據您了解,從行憲以來,有沒有大法官曾經作成哪一個釋憲案,是針對還沒有生效的法律進行釋憲或是作成暫時處分案的?

  8. 王副秘書長梅英

    這部分資料我是不是請書記廳廳長來回答?

  9. 翁委員曉玲

    好,請廳長。

  10. 楊廳長皓清

    先回答委員,如果是有關於暫時處分的話,目前准許的新舊制加起來是4件,其實都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

  11. 翁委員曉玲

    已經生效的法律?

  12. 楊廳長皓清

    是,如果是針對釋憲案或者是憲法訴訟,在新制沒有,但在舊制如果我們討論憲法疑義解釋類型的話,就是在舊制類型下面,確實過去曾經立法院在審議法案中,就適用憲法的疑義有聲請過大法官作成解釋。不過剛剛我在回答沈委員的時候也有提到,在新制沒有這樣的解釋類型。

  13. 翁委員曉玲

    所以在新制沒有,那麼在舊制的話,可能曾經有過1件,可是在這一件案子裡面,後來因為憲法訴訟法修法,也特別將憲法疑義案子可以作為憲法訴訟標的的這個類型刪除掉了。所以現在在憲法訴訟法第一條裡面明列的六款訴訟類型裡面,其實不包含我們現在講的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或是預防性訴訟,這是憲訴法裡面很清楚的規定。我想副秘書長跟廳長應該都很清楚知道,憲法訴訟法跟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是完全不同的訴訟法規,彼此是不是可以互相援引,甚至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又再類推適用到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請問你們覺得適合嗎?我們講……

  14. 楊廳長皓清

    委員,我可以說明嗎?是。跟委員說明,因為憲法訴訟法在第四十六條確實明文規定在性質不牴觸的情況下,準用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部分很多都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所以純從法理上來看的話,確實在憲法訴訟的案件裡面,如果大法官在個案認為性質不牴觸的話,有些事項可以透過準用行政訴訟法,甚至有可能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事實上,在我們的……

  15. 翁委員曉玲

    所以按照你這樣的說法……謝謝廳長的說明。其實在憲法訴訟法裡面,它確實規定有一些條文可以去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是這個可以一再地擴大準用的概念嗎?從憲法訴訟法準用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又準用到民事訴訟法,我認為這樣子的解釋已經超越原來憲法訴訟法裡面的相關規定,立法者並沒有授權憲法法庭有這麼大的解釋權,可以去準用或是類推適用其他的法規。本席想要講的就是,許宗力院長當時主張司法積極主義,認為大法官可能在涉及法規的解釋上可以有更積極的、更大膽的作為,但是這個情況也構成了後來被很多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們批評,現在大法官造法的問題很嚴重,從憲判字第8號到憲判字第9號,從實質廢死判決跟國會改革法案其實都可以看到大法官已經從司法積極主義進階成為司法激進主義了,大法官本來應該是作為最後的手段,司法應該要節制,可是在這幾個判決裡面,甚至在先前好幾個憲法判決裡面,都已經看到大法官太過於積極的介入整個立法裁量的空間,根本就是立法者的太上皇了,然後指導立法機關如何立法,甚至連不屬於憲法裁判裡面應該解釋的項目,大法官也都積極的介入,我認為其實這是一個很危險的情況。過去可能在我們的法制還不是很安定、很健全的時候,大法官能夠展現相當程度的司法積極主義是沒有問題的,可是當他已經逾越了作為一個司法者要謹守的司法自制這樣的原則之後,所造成的後果是非常非常危險的。當然,釋憲權是立法委員的權利、人民的權利、機關的權利,可是關鍵就在於該不該受理、該不該進而作成憲法判決或者暫時處分的裁定,這個關鍵點還是在大法官。我現在想要進一步請教副秘書長,上禮拜行政院提出覆議,覆議的理由洋洋灑灑,就是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我想請教當時他們提出的覆議案,到底事前有沒有跟司法院進行討論?

  16. 王副秘書長梅英

    這部分並沒有,完全沒有接觸。

  17. 翁委員曉玲

    所以所謂的窒礙難行基本上就是行政院自己認為,憲訴法的通過可能會窒礙難行。

  18. 王副秘書長梅英

    這部分我們不便表示評論。

  19. 翁委員曉玲

    好,但是司法院基本上是並沒有參與這個覆議案理由的撰寫。另外,我要問的就是,在我們這次審查憲訴法的過程當中,本席在第1會期、第2會期都有提出草案,可是自始至終我沒有看到司法院對這兩個法案有提出任何的對案,頂多是在進行專案報告的時候認為可能會造成憲法法庭又回到過去的體制,覺得在憲法法庭裁判的時候,可能會造成某種程度的困難度,可是如果說憲訴法對於憲法法庭、對司法院這麼重要的話,為什麼在這個法案審查過程當中,司法院卻沒有提出對案?是不是司法院消極、怠惰?

  20. 王副秘書長梅英

    本院一貫的立場是認為修法前的憲法訴訟法並沒有窒礙難行,那個法條事實上運作是非常順暢的,所以本院是建議不要修法,因此沒有提出對案。

  21. 翁委員曉玲

    好,司法院的立場認為原來憲訴法都沒有任何問題,運作非常適合,但是現在就是立法委員代表後面的民意,然後也有很多法律學者認為之前的憲訴法出現了大問題,變成少數的大法官就可以作成憲法裁判,而你們也知道我們國民黨的委員對這個案子非常重視,也認為必須要修改,如果你們當時就有看到或發現有一些問題的時候,你們沒有積極的提出對案,我覺得這就是司法太過於消極了,你們也可以提出你們的看法,哪個地方可以再斟酌、再修正,但是卻都沒有這樣做,等到法案通過之後,現在看起來反正就是大法官愛受理就受理,他要怎麼樣作成決定全部都由大法官決定。我剛剛還聽到莊瑞雄委員提出一個很有趣的看法,他認為憲法訴訟法主要規範的是大法官、是司法院,所以司法院院長應該要代表司法院提起憲法訴訟,只要司法院院長迴避就好。請問副秘書長跟廳長,你們同意這樣子的看法嗎?

  22. 楊廳長皓清

    我們尊重莊委員的說法。

  23. 翁委員曉玲

    司法院未來會不會提釋憲呢?

  24. 楊廳長皓清

    這個我沒有辦法代表院長發言。

  25. 翁委員曉玲

    如果院長真的提釋憲的話,按照莊瑞雄委員的意見,他就要迴避,對不對?

  26. 楊廳長皓清

    如果不是法定迴避事由,而院長如果有自行迴避的話,由全體大法官決定是否迴避。

  27. 翁委員曉玲

    是,所以大法官可以不迴避,司法院院長提起釋憲案也可以不迴避,我現在要講就是憲法訴訟法這次的修法,本來就是在規範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基本上就是一個涉及大法官自己的所謂涉己法案,在這個涉己法案當中,大法官如果還可以球員兼裁判,自己針對憲法訴訟法去作出裁判,宣告這個修法是違憲的,或者是做成凍結憲法訴訟法的裁定,我認為是極為不妥的。難道大法官不應該全體迴避嗎?這就是規範他們自己啊!你們的看法呢?

  28. 楊廳長皓清

    委員,我可以說明嗎?是。跟委員報告,這個跟涉己事務有關的部分,如果以過去的釋字第601號有關於大法官被刪除專業加給的解釋為例,當時也是大法官的涉己事務,確實外界也有在討論到底大法官要不要迴避,後來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裡面有很清楚的說明,其實所有國家的憲政爭議,最後能夠做出一錘定音答案的,在我國的憲法體制設計上就是大法官,所以遇到任何憲政問題,大法官遇到無可迴避的時候,仍然應該予以裁判。

  29. 翁委員曉玲

    這就是現在司法公信力為什麼蕩然無存的一個很重要原因,明明憲法訴訟法就涉及整個憲法法庭的組織運作、大法官的組成,基本上就是很典型的,可以由立法者就這樣的一個組織架構去進行相關的立法規範,可是現在大法官只要是不符合司法院自己提出來的法案,只要是立法院所通過的跟憲法訴訟法相關的規定,就認為是違憲的規定,從司法院之前的報告到現在民進黨委員還有賴政府,他們的見解幾乎都是如此,這基本上已經嚴重的侵犯了立法的裁量權。就大法官的審理門檻是不是要拉高,我們在先前已經在非常多場合裡面講,這跟西方國家的門檻是接近的,我們甚至都還沒有德國、法國、韓國這些國家的門檻高,我們後來還是採取了一個比較中高度門檻的捷克的法制,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司法院還真的自己提起釋憲,然後司法院院長還可以說他要參與這個審判,那我真的認為整個憲法法庭真的會讓人家瞧不起,大法官的公信力會蕩然無存。這個案子是一個非常指標性的案子,全民都在看憲法法庭會怎麼做,我們來看一下,昨天的聯合報上面其實有兩位我們在法學實務界重量級的學者,一位是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蘇老師,還有另外一位是董保城董老師,看看人家多麼的語重心長在呼籲司法院、在呼籲憲法法庭不要冒進、大法官不要冒進,陷入整個政治鬥爭之中。其實我看了這兩篇教授的文章,我感觸很多,曾幾何時大法官竟然成為全民的公敵,大家知道嗎?現在人民已經不相信大法官了,不相信大法官會做成公正的裁判。看看我們到目前為止,在憲法法庭受理的477件人民的釋憲案件當中,這些案子大法官有積極地去審理嗎?沒有!只要是政府、行政院提起的釋憲案,絕對第一優先先審,然後拖了3個月、半年之後做出判決,有贏得人民的掌聲嗎?也沒有啊!反而還引起大家對於大法官是否公平公正、能夠獨立的裁判、能夠超越政治的裁判都起了很大的質疑。回到上一頁,來看看蘇永欽老師怎麼說吧,蘇永欽老師說,希望行政院不要把憲法法庭當工具,也一再強調在這次憲法訴訟法的修正過程當中,當時的修法理由就很清楚地把憲法疑義的審查程序刪除,早就不在現在的憲法訴訟法裡面了,也就是不會針對所謂憲法疑義的案子去進行審理,它已經不是屬於適格的憲法訴訟標的。講到這裡,我其實很感慨,明明司法機關就應該要了解整個憲政權力分立原則,要知道司法的最後性、司法機關的節制,更要尊重立法形成自由,尊重立法者的立法權,對不對?這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真的窮盡了其他的解釋,大法官還是認為立法者所訂的法律是有問題的才能宣告違憲,所以為什麼我們一直在強調所謂的合憲性解釋?也就是只要針對我們的法律裡面有任何一個理由可以支持這個法律是合憲的,大法官就要採那個理由,可是在上次我們的國會改革釋憲案裡面,完全沒有看到大法官基於過去向來解釋的一貫性原則、合憲性解釋原則來進行解釋,只要他們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這個已經讓很多的憲法學者、研究憲法訴訟的學者們都認為大法官是怎麼了?現在真的是完全不見大法官的風骨,向政治靠攏,這是極其可悲的事情。話說回來,這次的憲法訴訟法修正通過之後,雖然我們明定大法官出席的人數要有10人,眼前當然現在總統還沒有正式公布這個法律,這個法律一旦公布之後,請問大法官是真的沒有其他事可做了嗎?

  30. 楊廳長皓清

    跟委員說明,如同我剛剛跟其他委員所說明的,有關於受理案件或者統一解釋法律命令這個部分,因為現行規定並沒有被修正,所以我們目前仍然會持續以3個審查庭來進行案件受理與否的審查,如果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部分,也可以在目前的人數下作決定,至於其他的案件類型能不能運作,這是屬於審判事項,我們就不便表示意見。

  31. 翁委員曉玲

    依照我們現在憲法訴訟法新修正過的法案,大概就是要作成實體判決,還有宣告法律違憲、暫時處分等等這些類型,才需要有一定的出席人數作成憲法裁判或裁定的門檻,所以代表大法官還是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並不是憲法法庭完全被癱瘓。我想今天已經有很多委員不斷地重申,講「憲法法庭癱瘓」這個用語是很惡劣的。憲法訴訟法的修正,最重要的就是要讓整個憲法的審理程序更加嚴謹,為什麼我們只要求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理程序的時候要重視程序正義,大法官在釋憲的時候就可以不重視程序正義、不重視程序的合法性呢?既然憲法訴訟法通過就是10個人,最少的出席人數就是10個人,在修了法律之後,同意違憲宣告就是9個人,就按照那樣的程序去做,這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地方?我實在不懂大法官、憲法法庭在想什麼。我真的希望他們不要把最後自己一點尊嚴或最後一點公信力毀在這次民進黨委員所提出來的釋憲案上,不該受理的就不要受理、該儘速駁回的就儘速駁回,不要隨著執政黨起舞。這是我最後對司法院、對憲法法庭的呼籲,希望副秘書長還有廳長可以帶回去給代理院長知悉,司法院還是應該要謹守自己的角色,如果真的如莊瑞雄所說的,你們自己提起釋憲,我認為這會貽笑大方,不僅如此,還會被全民看不起,以上,謝謝。

  32. 主席

    好,謝謝翁委員。下一位請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場。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場。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場。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不在場。吳思瑤委員、吳思瑤委員,吳思瑤委員不在場。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場。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場。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如果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回復。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翁曉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