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於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屏東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院會決議成立該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範圍不具體明確,超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所揭示的合憲範圍,因此違憲。「已經超脫憲判所揭示的合憲性,因此是違憲的」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該調查委員會違法對訴訟中的案件進行調查。「這是違法對訴訟中的案件進行調查」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該調查委員會召開公開會議要求官員報告,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明確違反調查委員會提出報告書的保密義務」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批評該調查委員會假揭弊監督之名,行違法擴權之實。「假揭弊監督之名,行違法擴權之實,殊不可取」

發言紀錄

  1. 鍾委員佳濱

    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針對本案,本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多次違法亂紀,未符合正當程序,所提出的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自不具正當性,有以下四大違失:第一、違憲成立調查委員會。根據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應在院會決議的調查事項,包括範圍、目的及方法必須具體明確,才能俾利進行調查權的行使,是否與立法院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必要,該規定才能不生牴觸憲法的問題。然而院會決議成立本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範圍僅以泛泛文句概括擇定範圍,無法具體明確所欲調查的對象及射程為何,已經超脫憲判所揭示的合憲性,因此是違憲的。第二、這是違法對訴訟中的案件進行調查。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六條之二,判決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在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因此,法院審判中的訴訟案件,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以及相關程序內,立法院均不得行使調查權。然而本會所調查的範圍,事實上是就上開本院不得調查的範圍卻逕行調查。第三、違反法定保密義務。在今年第5次召開會議的時候,經在場委員提出如何落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二條,有關不得揭露調查內容之規定。會議主席黃國昌召委居然支吾其詞,提不出具體的方法,逕自召開公開會議,並且要求官員進行報告,明確違反調查委員會提出報告書的保密義務。第四、主席怠忽職守,開會過程荒腔走板。在第6次全體委員會當日開會已屆開會時間,法定人數也已到齊,但是會議主席黃國昌召委竟不宣布開會,還剛好發生了會議室時鐘配合故障的荒謬實情。該次開會的開會通知單備註第三點「本次會議不公開」,然而遍查本院議事相關規定,均無所謂會議不公開的用語,如果依本院的規定應該改開秘密會議,但是到目前為止,仍查無該次會議相關的影音紀錄,與應公開而未公開的民主原則相違,成為一個黑箱會議。針對本次國發基金的調查報告,我們認為第一、它違憲成立;第二、違法對訴訟案件進行調查;第三、違反保密的義務;第四、主席荒腔走板,假揭弊監督之名,行違法擴權之實,殊不可取!

  2. 主席

    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最後一位登記發言的牛煦庭委員發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鍾佳濱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