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沛祥於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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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立法院否決不適任人選是憲政正常運作的展現,提名權人應重新提名「因此,當立法院否認不適任人選時,這才是憲政正常運作的具體展現」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代理若無期限延長而取代正式任命,將使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被實質架空「當代理無期限延長,甚至取代正式任命的時候,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將被實質架空」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建立合理提名期限、設立代理期限上限,並要求政府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補提名進度「第一,建立合理之提名期限;第二,設立代理制度之明確上限;第三,要求政府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補提名的進度」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呼籲賴總統儘速提名適任人選送立法院審查,而非以代理取代「我在這邊呼籲賴總統,儘速提出適任人選送交立法院審查」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沛祥

    謝謝主席。在今天正式開始討論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前,本席想請法務部部長。

  2. 主席

    請鄭部長。

  3. 鄭部長銘謙

    委員好。

  4. 林委員沛祥

    部長早。據說行政院院會今天將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菸害防制法修法,未來只要持有電子煙就會直接沒入,並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的罰鍰,同時也調整假釋的規範,未來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5年內再犯者,不得假釋。對於行政院這樣雷厲風行的速度,本席表示肯定,但是吊扣駕照、不得假釋也是他犯了罪之後,毒駕加重平均刑度才拉成兩年,這樣實際上會有用嗎?第二次撞死人才最重判無期徒刑,沒有死刑,這樣合理嗎?能夠說服得了普羅大眾嗎?被害人還有第二次的生命嗎?我想請部長正式回答。

  5. 鄭部長銘謙

    整個毒駕的部分我們的確有在刑法提出修正草案,委員剛才關心的就是,毒駕如果有累犯,10年內再犯,這部分最重我們是要修到無期徒刑。的確人死了就不能復生,但如果是毒駕,我們會分別,如果毒駕很惡劣,他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的話,這可以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6. 林委員沛祥

    部長,第二次撞死人最高才是無期徒刑……

  7. 鄭部長銘謙

    撞死人要分,看撞死人是故意或過失……

  8. 林委員沛祥

    請問這樣符合所謂的公平正義嗎?

  9. 鄭部長銘謙

    如果故意、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我們實務上已經有判死刑的案例了。有一個陳姓駕駛毒駕而造成劉姓所長……一審是判無罪,檢察官是用這樣來起訴的。所以這部分委員關心,毒駕的確我們零容忍,更何況是有撞死人,我們覺得要依法嚴辦,所以這部分我們有修法。我想在具體的個案,如果毒駕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把人撞死了,這絕對是進入殺人罪了,這個會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部分實務上已經有案例判死刑了,所以這部分跟委員做個報告。

  10. 林委員沛祥

    好,謝謝部長,部長請回。主席、在場的各位先進及所有的官員,今天本席要討論的不是單純的人事安排問題,更精確地說,本席要談的是我國憲政機關與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所衍生出來的憲政風險。這個議題已經不僅指這是誰來代理、代理多久,而且是在檢視我們的憲政體制是否還是依照憲法的原初設計在運作。從制度的設計本意來看,代理制度係避免首長出缺導致機關運作停滯,本身沒有不當,但是當代理由過渡期措施變成長期安排、甚至實質取代正式任命的機制時,我們就看到問題出來了。換言之,如果首長長期懸缺,重要職務遲未補實,受影響的不僅是個別機關,更是整體憲政秩序的穩定。各位在座的先進,在我國憲法設計中,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並非單純的形式程序,而是五權分立下的重要制衡機制。而在這個架構當中,總統負責提名,立法院代表人民進行審查,以避免權力集中來自單一來源。因此,當立法院否認不適任人選時,這才是憲政正常運作的具體展現。依照這個邏輯,提名權人應該要重新提出更適任的人選,再送交立法院審查。但是今年我們觀察到的情況卻是人事案遭否決後,政府未積極重新提名,而是透過代理方式持續運作,這才是我們今天看到問題的核心所在。進一步從制度面來做檢視的時候,現行制度雖然賦予總統提名權,但卻沒有設定提名期限,導致提名的責任缺乏實質約束,換言之,只要不提名,職位可以長期空缺,制度也沒有設立機制要求限期補實,這樣的設計其實應該是要被檢討、被改善的。基於上述問題,接下來我要請各位首長分別來作答,請教司法院秘書長,若司法院長長期空缺,大法官名額不足,是否會影響憲法法庭運作、司法政策跟推動人民的權利救濟?

  11. 高秘書長金枝

    對於剛剛委員所講的,確實在憲政體制下,本來就是行政與立法要折衝協調,總統應該要提名,立法院要行使同意權,沒有錯,現在是陷入了僵局。可是如同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的,這個僵局是不是由代理院長來解決這個問題呢?這是有疑問的。當然,沒有錯,大法官人數不足,對於憲法法院所形成的判決,可能會受到各界公評……

  12. 林委員沛祥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司法院是否支持建立合理的提名期限,以避免重要司法職位長期懸缺?

  13. 高秘書長金枝

    跟委員報告,委員提到了一個很重要的憲政議題,我本於司法院秘書長,我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這一定要充分討論,這不是司法院可以來回答同意或不同意的。

  14. 林委員沛祥

    此外,如果僅由部分大法官作出重大憲法判決,是否可能影響司法正當性跟公信力呢?

  15. 高秘書長金枝

    如果就大法官的部分,我們已經有一號解釋是,我們現在雖然缺大法官,可是在整個憲政、憲法體制下,他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當然這一定會受到公評,我只能這樣回答。

  16. 林委員沛祥

    好,謝謝。再來我要請教考試院。

  17. 劉秘書長建忻

    委員好。

  18. 林委員沛祥

    請問考試院,如果重要職務長期由代理人員擔任,是否會影響文官制度的穩定性?

  19. 劉秘書長建忻

    委員,您是說考試院的重要職務還是一般的重要職務?

  20. 林委員沛祥

    一般的重要職務,包括現在的檢察總長、包括所有的。

  21. 劉秘書長建忻

    當然是儘可能不要太過長期地代理會比較好。好。

  22. 林委員沛祥

    進一步而言,基層公務人員是否可能因為政策方向不確定而產生疑慮呢?

  23. 劉秘書長建忻

    如果代理首長頻繁更換的話,也有可能會造成一些不穩定。

  24. 林委員沛祥

    所以在制度設計上,考試院是否支持建立代理制度期限,以避免代理常態化?

  25. 劉秘書長建忻

    就像我剛剛講的,如果代理首長頻繁更換,對於那個機關來講,可能運作穩定度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比如說幾個月就換一個新的代理人的話,那每一位的風格、方向未必相同。

  26. 林委員沛祥

    好,謝謝。再來請教監察院。

  27. 黃秘書長適卓

    委員好。

  28. 林委員沛祥

    就教秘書長,如果監察院重要職務長期由代理人員擔任,是否會影響其獨立性跟權威性?

  29. 黃秘書長適卓

    獨立性是絕對不會受影響,因為監察委員本身一定要本於職權,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這是整個監察院、刻進我們DNA裡面的一個最重要的使命。

  30. 林委員沛祥

    所以你覺得權威性有問題,獨立性沒問題?這是你回答的意思嗎?

  31. 黃秘書長適卓

    不是,對不起,權威性的部分……

  32. 林委員沛祥

    因此監察院覺得不需要提名進度報告機制,讓人民可以了解政府是否積極補實其職位?

  33. 黃秘書長適卓

    跟委員報告,我們剛剛在報告的時候已經有特別提到,我們監察院的組織法就有很明確的代理制度了,比如說今天要討論院長、副院長出缺的時候,我們是由監察委員來代理的。

  34. 林委員沛祥

    所以你覺得代理都沒問題就是了?

  35. 黃秘書長適卓

    我們目前這個制度長年運作下來並沒有發現任何扞格之處。

  36. 林委員沛祥

    好,謝謝秘書長,請回。最後還是要再就教一次法務部部長。

  37. 鄭部長銘謙

    委員好。

  38. 林委員沛祥

    鄭部長,代理檢察總長跟正式檢察總長的職權是否完全一致?

  39. 鄭部長銘謙

    是一致,我想在這段代理的期間,徐代理檢察總長也提起非常上訴,跟委員報告,如果沒有代理的話……

  40. 林委員沛祥

    完全一致,所以這是不是實質上削弱了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

  41. 鄭部長銘謙

    這個絕對沒有架空,我們也是有……

  42. 林委員沛祥

    沒有嗎?

  43. 鄭部長銘謙

    這個沒有架空的問題,因為我們跟立法院提出,一定是提最適合的人選,但是大院沒有同意。

  44. 林委員沛祥

    最適合的人選,剛好代理總長的人選……

  45. 鄭部長銘謙

    他是最高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總長卸職之後,他是最高職務的……

  46. 林委員沛祥

    所以目前法務部不支持透過修法來建立代理期限跟補提名機制嗎?

  47.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我們都尊重啦,我們是尊重法律修法。

  48. 林委員沛祥

    我要一個明確的Yes or No的回答,法務部是否支持通過修法?

  49. 鄭部長銘謙

    這部分我們都尊重,因為相關法律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這是屬於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我們都尊重。

  50. 林委員沛祥

    所以法務部是否支持透過修法,建立代理期限與補提名機制?請給我一個Yes or No的回答。

  51.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剛才監察院也有提到,明定代理期限事實上會出現人事案的頻繁更迭,說實在,適合擔任檢察總長職務,或是檢察總長出缺的時候,代理人選都非常重要,他一定要在檢察體系是德高望重,以及整個學經歷、他的威望以及法律的素養……

  52. 林委員沛祥

    謝謝部長,既然你不願意正面回答,那我們就可以直接……謝謝部長。既然法務部部長還有目前的列席首長都不願意正面回答這個問題,各位在場的先進跟全國的好朋友,以及注意到這個議題的所有知識分子,綜合以上討論,問題不在代理制度本身,而是在其過度被延伸而且缺乏明確的限制,當代理無期限延長,甚至取代正式任命的時候,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將被實質架空。從近年發展來觀察,行政權有逐步擴張的趨勢,重要職位長期由代理人員擔任,憲政制衡機制面臨弱化風險。在這裡,本席認為應該聚焦在三個改革方案:第一,建立合理之提名期限;第二,設立代理制度之明確上限;第三,要求政府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補提名的進度。總而言之,代理制度可以存在,但是不應該也不能無限延續,同樣地,提名權可以行使,但必須伴隨著相應的責任。最後,本席要在這邊強調,今天我們的討論並非為特定政黨或個人,而是為了維護憲政制度之正常運作,唯有總統跟立法院各司其職,行政權跟立法權(監督權)互相制衡,國家方能穩定運行;反之,若形成不同意即長期代理的慣例,受損的將是整體憲政根基。人民所期待的是一個依法運作、權力受制衡的民主法治國家,因此我在這邊呼籲賴總統,儘速提出適任人選送交立法院審查,使民意得以實質監督,而並非以代理取代憲法制度。以上,謝謝。

  53. 主席

    謝謝林委員。

  54. 主席(林委員沛祥代)

    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林沛祥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