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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
謝謝主席。我在這邊先請法扶的莊董事長還有犯保的陳執行長。
- 主席
請莊董事長和陳執行長。
- 翁委員曉玲
兩位好。今天司委會排這個涉及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精進的專題報告,我認為這是一個還滿重要的議題,因為我們看到全世界各國在司法改革上面其實現在都越來越重視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尤其是在訴訟程序上面的保障。我們國家雖然在2019年有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引進了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專章,我們的犯保法在112年也全文修正,納入了很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相關措施,可是本席認為其實還不夠,我們還有更多可以再進一步努力的空間。我們如果去參考德國、日本等國家,德國堪稱是目前在全世界關於被害人程序保障做得最好的國家,他們賦予被害人非常多的權利,所以今天我特別聚焦在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這個部分。首先,我們想要請教法扶基金會的莊董事長,因為法扶基金會的設置在當時是為了要保護弱勢的當事人,在他們要打官司又無力負擔律師費的時候,可以透過制度性的協助來幫弱勢民眾打官司,我想這也是法治國家應有的態度。我們看到法扶現在每年獲得政府、司法院預算的補助大概是14億到15億,可是在很多的具體個案當中,特別是在殺人判死的這些案子當中,幾乎都是指派三名律師為被告辯護,像在近期毒駕撞死派出所長然後上訴二審的這個案子裡面就是如此,法扶就是指派三名律師為被告辯護,這也引發了社會大眾的批評,對於被害家屬其實也造成極大的痛苦,認為這是一個極不公平的制度。我在這邊首先想要請教對這個案子判斷的依據是什麼,我們也知道,其實法律扶助法第五條有規定「無資力者」,這個可以作為法扶代為聘請律師的理由,或者對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也可以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就這個案子來講,到底是基於哪一個理由指派三名律師去為被告辯護?
- 莊董事長秋桃
我想之所以指派三名法扶律師,主要是因為他是毒駕死刑犯,他是重罪,那麼對重罪要強制辯護的案子,我們就是一定要指派法扶律師。其實這個牽動到一般民眾會覺得被告犯了這些重罪,為什麼還需要這麼多律師幫他辯護,可是我們要知道就是因為他犯了重罪,對於檢方、國家公權力來講,他們要極盡全力去攻擊被告、去控訴被告,反而被告在法律上是完全弱勢的,其實一個案子真正的公平正義在於審判者也就是法官要看雙方各自的陳述,包括檢察官的攻擊跟律師的防護,在他看起來,如果都能夠聽到各方面的意見……
- 翁委員曉玲
好,我了解了。
- 莊董事長秋桃
所以一定要公平到讓他覺得……
- 翁委員曉玲
謝謝莊董事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即便是對於強制辯護的案件也沒有說一定要聘到三個人,對不對?這一條規定每一個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超過三個人,這是天花板的規定,但是並不是說每一個案子都一定要有三名辯護律師,更何況我們看到現在很多的重刑犯罪被告不見得沒有資力,他家裡面可能也很有錢,尤其是涉及買毒品等等,有時候他家裡面的經濟狀況也是相當好的,也不見得符合法扶這種無資力的情況。其實本席之前也有詢問過,從法扶的統計資料來看,事實上,法扶基金會真正補助到被害人的比率在114年大概只有9.47%,也就是說,在我們補助的100個人當中,其實真的幫助到被害人的法律扶助只有差不多9個人,難怪大家會認為整個法扶基金會是在保護加害人而不是真的保護被害人。本席認為,其實有關於這種強制辯護案件免審查資力的條款應該要進行檢討,真的要進行檢討,我覺得我們的公帑不應該被濫用,或者淪為不是真正無資力被告的保護傘。所以這個部分,本席希望法扶律基金會要做檢討,可以嗎?
- 莊董事長秋桃
強制辯護的案子沒有審查資力,因為是強制辯護,也就是他今天就算……
- 翁委員曉玲
對,同樣地,就我講的,因為強制辯護不見得一定要3個人嘛!最多可以3個人,因為我們還有後面的問題,所以我想這個部分……
- 莊董事長秋桃
應該是個案來看案情,不一定要派到3人,但是就像一般的國民法官、國民參審的案子,有時候因為檢察官那邊也會派出比較大的陣容,法扶這邊如果只有1個扶助律師真的不夠。
- 翁委員曉玲
總之我希望法扶要檢討這個問題,為什麼現在我們幫助犯罪被害人的扶助案件只有9%,但是絕大多數的資源、經費全部都是去幫助加害人?這在國人的心目中,已經產生了一種很不公平、不正義的情況。
- 莊董事長秋桃
我可以說嗎?因為被害人……
- 翁委員曉玲
因為我後面還有問題,我要繼續請教司法院秘書長還有法務部馮次長。
- 李副秘書長釱任
委員好。
- 翁委員曉玲
好,就如同我剛剛說的,在2019年刑事訴訟法的條文修正,引進了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制度,特別是針對一些重罪案件,明定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不過雖然看起來現在法條上面已經賦予訴訟參與人權利,通知到庭、委任律師代理閱卷,以及就證據證明力與量刑範圍發表意見,可是不少被害人團體還是認為,看起來被害人也不過就是旁觀者的升級版。其實刑事的被害人能不能訴訟參與,必須先經過法院裁定准許,相關權利受到限制,調閱權也受到限制,法庭沒座位、意見不重視、不能夠詰問被告等等。我們看到司法院在今天的報告裡面也講到,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准許訴訟參與的平均比例差不多是75%與86%,也許看起來這個比例是高的,但是事實上,一審及二審每年收的案件量大概是20萬到22萬,有這麼多數量,而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少數的從地方法院的234件到高等法院的69件,換算後比例大概只有千分之一,也就是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案件只有千分之一這樣的比例。從數據上面來看,就是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成效不彰,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請副秘書長告訴我們,為什麼推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可是事實上它的效果是有限的?
- 李副秘書長釱任
跟委員報告,訴訟參與制度,並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可以聲請訴訟參與,我們剛剛報告過,包括對人身法益的重大侵害案,包括性侵害生命、身體、自由拘禁這部分的案件,才是我們訴訟參與可適用的罪名,它本身的母數就比較小。但是我們回歸到如果以最近從112年開始的國民法官參審部分,這個部分全部都有致人於死的相關重罪,它的核准比例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多,等於聲請的案件總共有142件,大概准許了140件,准許比例非常非常高,所以應該是成效是往……而且我們在訴訟當時也會寄送相關的通知書、權利告知書,讓他們知道符合相關資格可以聲請相關的訴訟參與,以上。
- 翁委員曉玲
謝謝副秘書長,我希望司法院能夠再提供更清楚的數據,你剛剛說母數的部分不是這麼大,二十幾萬件,那你們也應該就涉及重大犯罪類型總共的案件,有多少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比例,我希望這個部分,請司法院再提供給我一份清楚的資料。接下來還有一個部分,在犯保協會裡面有提到關於量刑證據運用之合作聯繫平台,不曉得現在使用的狀況怎麼樣?請問從2023年開始到目前為止,有多少案件是啟用這個合作聯繫機制的?因為在這個聯繫平台裡面,涉及到法律意見交換、訴訟策略運用等等。如果今天沒有這個統計數據的話,請犯保協會之後提供給本席一個資料,就是法務部犯保協會要提供相關的說明,包含適用的案件、程序、統計數據,還是你們現在就可以回應?量刑證據運用合作聯繫平臺。
- 馮次長成
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後請執行長這邊再提供給您。好。
- 翁委員曉玲
最後一個問題,剛剛陳昭姿委員也提到有關新北割喉案的案子,我們看到的是,加害者的個資因為受到少事法銅牆鐵壁的保護,所以很不容易知道這些年少加害者的實際狀況,但是對於被害家屬的姓名以及地址,在新北割喉案當中卻洩漏了。剛剛李副秘書長也說了,今年2月少家廳有發函通知所有法院要注意這個問題。本席想請教,到底司法院有沒有全面清查現行或所有涉及少事案件的少年與被害人的民刑事有關聯的裁定、判決公告,這部分有沒有開始進行識別化的SOP?
- 李副秘書長釱任
有關於涉及到……
- 翁委員曉玲
去識別化的……
- 李副秘書長釱任
去識別化,這個是我們的標準作業流程。
- 翁委員曉玲
所以你們所有的缺漏都已經找到了,缺失部分都已經做完了?
- 李副秘書長釱任
上次事情發生之後,在執行那一個案件……發生之後,被害人相關的資料被洩……記載在相關的裁判書或聲請書上面,這部分我們已經都下架處理了。對被害人的相關隱私保護這部分,事實上我們有一個SOP可以處理。好。
- 翁委員曉玲
最後,這次我們注意到司法院有提出少事法的修正,未來會增加被害人的訴訟參與。但是本席感到疑惑的是,你們修正少事法第六十五條,以現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這是原則,所以你們這次提的修法是「但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依本章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本席對於司法院這次提的修法有幾點疑惑,第一個,在刑事訴訟法裡面,對於被害人訴訟的參與,它是依罪名,譬如重大犯罪,涉及到性侵、殺人等等這些罪名,那麼被害人就有訴訟參與的權利,而不是以加害人有沒有故意、過失來判斷。可是你們在少事法裡面提的卻是必須有「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才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訴訟參與這個規定,這樣會不會跟刑事訴訟法現行的架構是相違背、牴觸的?
- 李副秘書長釱任
跟委員說明,原則上就少年事件……少年保護事件原來是不可以訴訟參與的,那我們為了回應各界、對於少年案件被害人相關的一些權益保障,所以針對故意犯罪造成死亡或重傷結果的案件,我們開了這個口,因為這個比較有需求,我們就把它列在例外、但書的規定裡面。
- 翁委員曉玲
謝謝秘書長的說明,但是我接下來要問,那所謂的故意犯罪致死或重傷,「故意」的認定時間點是誰來認定?是從檢察官在起訴書上面寫他涉及故意殺人、有致人重傷於死這樣的情況之下,被害人家屬就可以准許他訴訟參與了嗎?
- 李副秘書長釱任
對,這個是從檢察官起訴……因為少年刑事案件還包括先議權的問題,就在少事法司法第二十七條,當法院認……
- 翁委員曉玲
所以法院是不是已經要開始進行實質審判?這會不會有……
- 李副秘書長釱任
沒有,在先議權是相關案件進來之後,法院認為應該是屬於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的話,或是裁量要由檢察官起訴、進到刑事司法程序的時候,大概就是刑事上在檢察官起訴的法條……這個時候就已經可以確認,他是不是應該可以訴訟參與。
- 翁委員曉玲
所以這是檢察官起訴……對。但是有沒有故意或是過失都還不確定。
- 李副秘書長釱任
刑事上的犯罪事實一定會提到他到底是故意造成的死亡或者是重傷害,這部分在檢察官的起訴書一定會做記載。
- 翁委員曉玲
我只是講,你們現在這個規定和刑事訴訟法原來的設計基本上有邏輯互相牴觸的地方……
- 李副秘書長釱任
跟委員報告一下……
- 翁委員曉玲
更何況刑事訴訟很多主觀犯意可能會隨著證據而改變,所以這樣的設計是不是妥當,本席是高度質疑的。我認為是不是要回歸到以罪名來分類比較適當,而不是以他到底是故意或過失?而且檢察官說他可能是故意,就是有故意嗎?他就可以准許訴訟參與。我覺得這樣的制度基本上是奇怪的!
- 李副秘書長釱任
委員可不可以給我1分鐘時間回應一下?好。我們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的第一項第一款,它也是這麼規定:「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所以基本上它也是把主觀的故意或過失當成……只是我們在少年刑事案件因為要保護少年的最佳利益,在這個相關原則之下,我們把它限定是故意造成的死亡結果或重傷,所以這部分是有立法體例可以參酌的。
- 翁委員曉玲
好,最後我要提醒法務部,現在司法院已經提出修法,但是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其實也有提到有些涉及犯罪被害人的權利,譬如說在假釋審查的時候,他是不是可以有參與、一起討論等等這些權利,在少事案件是不適用的,這部分你們有沒有提出相關的修法?
- 馮次長成
報告委員……
- 翁委員曉玲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 馮次長成
這個部分就是符合少年事件保護原則和現行實務運作,本部認同刪除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不過這個部分還是要建請司法院在少事法修正草案……不是!
- 翁委員曉玲
你們提案了沒?我是說你們法務部提案了嗎?因為這是你們主管的法律啊!
- 馮次長成
本部115年7月9日擬邀集司法院共同研商,針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討論,因為……
- 翁委員曉玲
次長,法務部總是慢半拍!
- 馮次長成
不是,跟……
- 翁委員曉玲
不只是慢半拍,有時候還拖好多拍!
- 馮次長成
跟委員報告……
- 翁委員曉玲
好,本席希望你們針對這個部分儘速提案修法,不要再召開這麼多的公聽會、專家學者座談會,召開幾次你們就知道了,你們法務部對這個事情要有態度,司法院已經跑在前面了,我們很多委員也都提案了!
- 馮次長成
跟委員報告,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這一塊的加強,本部一定是贊成的,至於怎麼跟少年事件的部分做個衡量,剛剛我們副廳長已經講得很清楚,這不是單邊就可以處理的事情,所以我們會跟司法院共同研商,把這件事情做好,請委員放心。
- 翁委員曉玲
我要講的就是,司法院都已經提案了,而且這個案子已經到行政院了,看起來要壓在那裡不曉得壓多久!我要再提醒法務部和司法院,這個案子我們也會加速推進,如果法務部還沒有提案,請儘速提案,我們立法院是不會配合你們的,我們更希望能夠落實有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翁委員,謝謝副秘書長和次長。
- 主席(翁委員曉玲)
由於議事錄先前已經宣讀完畢,但是還沒有確定,所以我們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好,沒有,議事錄確定。接下來有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翁曉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