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紀錄
- 翁委員曉玲
謝謝主席。我們有請法務部鄭部長。
- 鄭部長銘謙
召委早。
- 翁委員曉玲
我們也請司法院林法官一起,好不好?部長還有林法官好。首先,我想針對最近我們司委會也在討論的一個法案,就是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修法。這次考試院所提出來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最主要就是將未來公務人員的考績從現在的甲、乙、丙、丁四等改列為優等、良好還有未達良好等等的等第,為什麼我會提出這個部分?首先第一個質詢議題是因為最近有看到一則新聞,就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一份判決書裡面就揭露了一起非常荒謬的司法風紀案件。這是發生在橋頭地檢署的一名檢察官,他其實辦案積分是第一名,可是他的品德言行卻讓人不敢領教,因為他常常會發一些LINE的訊息給他的女庭務員,而且都是一些很輕佻的訊息,譬如他想送生日禮物,然後又說他會呼風喚雨,美女有感受到嗎等等。類似這樣的訊息也造成被害人不堪其擾,這當然已經涉及到職場性騷的問題,後來橋頭地檢署就給這個檢察官的職務評定打了未達良好的等第,就給他評定為未達良好,因為他言行不檢,所以被認為評定良好顯不適當,因此給他打了未達良好,也請法務部長核定了,但是這個檢察官不服所以就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也是判這名檢察官敗訴。當然這個判決以及法務部所作的評定我是認可的,但這會讓我聯想到,現在我們的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是不是也出了一些問題?為什麼呢?因為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還有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司法官的職務評定只有兩個等第,不是良好就是未達良好。所以請教部長,只有兩個等第是否真的可以辨別出哪些檢察官表現得特別好或者只是普通?又或者是現在所有檢察官幾乎99%都是表現良好,而未達良好的數字非常少?你們有沒有認為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也應該予以修正?
-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職務評定是良好與未達良好,這是法官法裡面明文規定的,而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是根據法官法……
- 翁委員曉玲
所以這是屬於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是嗎?
- 鄭部長銘謙
對,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
- 翁委員曉玲
部長可以表達一下您的看法,畢竟您現在是部長,對於檢察官的風紀或者是在打考績的時候,你會不會覺得職務評定的等第只區分為良好跟未達良好過於寬鬆?還是應該要更具體、要多分幾個等第才能凸顯出哪些檢察官表現得特別好?
- 鄭部長銘謙
我想這是法官法立法的……是用兩個等第,也就是良好跟未達良好兩個等級而已,目前實施的情形是……為什麼?因為這還有個案評鑑的問題,以這個個案來講的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支持地檢署的職務評定結果,而我們收到這個判決,我們再來看,再來研判其中是不是有做進一步的個案評鑑。我想法官跟檢察官是適用法官法……
- 翁委員曉玲
就這個案子來講的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支持法務部的決定,是未達良好。我現在提出來的是,未來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是不是有修正的必要?這部分是不是也請司法院林法官簡單談一下?因為我們也看到很多法官就職務評定的結果提起訴訟,相關態樣很多。譬如我看到有一個法官,他不過是在開庭的時候向被告說。「你這個上訴有沒有效,你回去想一想」,只是因為這句話就被評定為未達良好;也有法官是幫他的父親去擔任訴訟代理人,因為這樣的行為而被評定為未達良好。這兩位法官當然也都有提起行政救濟,我們暫且不論他們最後的結果是怎麼樣,只是從司法院的角度,會不會認為只有兩個等第的職務評等應該要與時俱進,也要進行檢討、要有所改革?
- 林法官敬超
謝謝委員垂詢,針對高雄高高行的風紀案件,因為是屬於個案,我們就不便評論。針對法官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確實目前在政策上是分成兩個等第,就是良良好跟未達良好,這是當時立法政策上的一個選擇,至於……
- 翁委員曉玲
所以這是明定在法官法裡面的嗎?
- 林法官敬超
是,就是評定為良好跟未達良好的部分是法律上明定的,這個……
- 翁委員曉玲
我今天提出這個案子,主要是因為考試院現在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有提案修法,所以也提出建議,希望司法院或許可以考慮看看,是不是也要一併提出法官法有關考績相關的修法。當然本席更想了解的是,到底司法院跟法務部這些年來,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的檢察官或是法官的人數有多少,以及其比例占整體法官或檢察官人數的比例是如何?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法務跟司法院也許在2個禮拜之內提供給本席一個報告,可以嗎?把相關的數字提供給本席做參考。
- 林法官敬超
好,沒問題。
- 翁委員曉玲
謝謝,請林法官先回座。接下來,我想就今天所審查的監獄行刑法提出一些問題,首先我想要請教部長,我們其實前天討論到關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相關的保障權益問題,那是禮拜一,當時部長沒有來。現在我想要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議題繼續請教部長,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其實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就受刑人的假釋審查,以言詞或書面的方式,向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者是委請保護機關代為轉達,可是我們看到現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釋審查應該要參酌的事項,包括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法務部本身也有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這些都是環繞受刑人的教化處遇以及再犯風險等等這些因素。也就是說,我們看到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裡面,固然有賦予犯罪被害人還有他的家屬,可以針對受刑人假釋審查提出意見,可是在你們法定的審查事項以及參考基準當中,有哪一項明確要求假釋的審查委員必須要審酌犯罪被害人或家屬提出的意見?
-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我們的確認為犯罪被害人很可憐,尤其是有加害人的時候,加害人執行處遇的階段是不是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我想這都是屬於假釋審核一個非常重要的事項。細節的部分是不是我請署長回答?
- 翁委員曉玲
麻煩請署長,實際上被害人的意見到底有沒有納入你們的假釋審查裡面?
- 林署長憲銘
跟委員報告,這一定有的,只要被害人表示意見的話,我們一定尊重的。
- 翁委員曉玲
一定尊重?
- 林署長憲銘
一定尊重,只要他有書面,或是他透過律師、透過他的監護人表示意見,我們一定尊重的
- 翁委員曉玲
可是現在……
- 林署長憲銘
而且在假釋日之前,我們都會透過管道去詢問他,被害人要不要對假釋來表示意見,我們都有垂詢到他。
- 翁委員曉玲
好,因為從你們的假釋審查參考標準來看的話,沒有一定要納入被害人的意見,而且在最後的審查報告裡面,是不是一定會凸顯出被害人對於假釋審查的意見?這個部分未來相關的審查基準,甚至監獄行刑法裡面是不是都可以明文化?要清楚納入被害人的意見。
- 林署長憲銘
跟委員報告,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都有提案增加,我們會參酌被害人跟他遺屬的陳述意見,而且在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目也有把被害人跟他遺屬的陳述意見列為我們假釋的審查項目。
- 翁委員曉玲
好,現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裡面本來就已經有規定了,在監獄行刑法裡面的規定現在看起來還不夠。本席希望這部分能夠進一步提出修法,同時我也請求矯正署或是法務部要提供本席一個數據,也就是近三年全國的假釋案件當中,到底有多少案件收到犯罪被害人或家屬所提出的意見?到底有多少被害人曾經提出過針對假釋的意見書?有多少案件是在假釋的審查會議紀錄當中,有引用、討論被害人的陳述意見?這部分要請法務部還有矯正署提供數據給本席,否則我根本不知道實際上是不是真的有參考犯罪被害人針對受刑人假釋的意見。請法務部跟矯正署兩個機關要提供給本席做參考。接下來我要談的是,其實本席向來都是對犯罪抱持著嚴刑重懲的態度,我也很明確表達,我基本上是反對廢除死刑的,可是所有的嚴刑峻法基本上都還是要保障人權。民進黨政府長期以來都不斷對外宣稱臺灣很重視人權,要落實人權公約。我們看到的是執政黨一到選舉就高喊人權,傾向廢死,可是事實上真的去執行死刑這件事情,民進黨政府都一直拖延,沒有積極的去執行這些死刑,所以到現在為止已經有幾十個死刑定讞的受刑人,他們還是無限期的被關在看守所裡面。這當然會讓人家感受到底臺灣是真的人權立國嗎?還是我們左手玩弄廢死神話,右手恣意把人關到死?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想要請教部長,我們來討論一下關於死刑待決拘禁的收容期間,它的法律定性到底是什麼?也就是說,對於現在死刑定讞還沒有執行的受刑人,他們被關在看守所裡的收容期間,這樣收容的法律性質是刑罰還是保安處分,還是羈押?
-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死刑定讞待執行前的執行之間的過度階段,這不是羈押,羈押跟保安處分的性質是不同的,羈押的目的的確是為了要保全偵察、審判跟執行,一定要……
- 翁委員曉玲
所以它是刑罰嗎?
- 鄭部長銘謙
那個羈押是屬於……
- 翁委員曉玲
這樣收容期間的性質是刑罰嗎?你剛剛說不是羈押嘛!
- 鄭部長銘謙
這個不是刑罰。
- 翁委員曉玲
所以也不是刑罰嗎?
- 鄭部長銘謙
它不是刑罰。
- 翁委員曉玲
那更不是保安處分嘛!
- 鄭部長銘謙
它不是保安處分,它不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 翁委員曉玲
是,那你剛剛講說……
- 鄭部長銘謙
因為這些都是屬於有期徒刑的對象,死刑這是執行死刑之前的過度階段而已。
- 翁委員曉玲
是,是死刑之前的過度階段,問題是這個過度階段可以長達十幾、二十年,這樣的過度期間合理嗎?
- 鄭部長銘謙
我們現在還有待執行的……
- 翁委員曉玲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你們講死刑是酷刑,可是在死刑待執行之前的收容期間長達二、三十年,這樣子就不算是酷刑嗎?
- 鄭部長銘謙
我想酷刑不是執行時間的長久,應該是執行收容,或者是羈押環境的問題。如果我們不給他飯吃、毒打他,或者不給他睡覺,這才是酷刑,而不是在於期間的長久。
- 翁委員曉玲
是,基本就是因為……
- 鄭部長銘謙
終身監禁各黨團也有提出一些法案……這是執行的……
- 翁委員曉玲
終身監禁跟現在我們講的死刑執行之前的收容期間,這是不一樣的事情。我們要講的是,不管是監察院的報告還有在國際公約上面,其實大家都反對拖延死刑的判決,這實際上已經超過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任何合理的時間。像這樣的情況,可能會導致違反聯合國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的第四十條,甚至都屬於違反剛剛講的公政公約第七條禁止酷刑或殘忍不人道的處遇。就算您說的不屬於酷刑,但也是屬於殘忍、不人道的處遇。尤其當被判刑者因為長期等候死刑,處在惡劣或壓力的狀態……
- 鄭部長銘謙
跟委員報告,其實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的意旨裡面,也是認定這沒有侵犯人身自由的疑慮,這跟是不是有違反兩公約,我們認為檢視的標準應該是不一樣的。
- 翁委員曉玲
本席要講我們今天討論有關於已經判死刑到待執行這段收容期間,其實它很明顯已經過度侵害權利。事實上這些死囚在還沒有執行的收容期間,如果未來因為非常上訴再審,甚至像133年憲判字第8號所要求的案件評議,未來可能因為訴訟上防禦權欠缺等理由,導致原來的死刑判決被撤銷,改判無罪。如果有這樣情況的話,請問部長,這些被政府關了十幾、二十年的待決收容期間,可不可以適用刑事補償法給予補償?
- 鄭部長銘謙
關於個案的部分,是不是會撤銷原來定讞的死刑判決我不知道,要看法官如果真的有……還要再從判決的內容……
- 翁委員曉玲
我現在談的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因為如果現在是刑事補償法……
- 鄭部長銘謙
如果刑事補償法……
- 翁委員曉玲
主要是針對羈押,或者是徒刑的執行……
- 鄭部長銘謙
如果合乎刑事補償法、合乎那個要件,那當然是要依法處理。
- 翁委員曉玲
可是現在就是因為死刑……
- 鄭部長銘謙
但是這個個案的問題,我沒辦法去判斷它的結果,法官會不會撤銷。
- 翁委員曉玲
沒有,部長,我們現在講的不是針對個案,現在本席談的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在我們的刑事補償法裡面的補償,只是針對羈押或是徒刑執行的錯誤而給予補償,可是對於像死刑定讞後的收容呢?如果收容了十幾、二十年,或二、三十年,之後又因為改判……
- 鄭部長銘謙
我想現在就是依照刑事補償法的規定,我們是依法執行、依法處理、依法判刑。
- 翁委員曉玲
現在就是沒有法,當法律有出現漏洞的時候,你們要不要提修法?
- 鄭部長銘謙
這個是不是漏洞……我想這個修法也是屬於司法院權管的一個法規,而我們法務部只能依法處理。
- 翁委員曉玲
好,我希望法務部可以給我一份你們的法律意見、評估的資料……
- 鄭部長銘謙
刑事補償法是屬於司法院……
- 翁委員曉玲
還有司法院,司法院跟法務部都一樣,你們法務部不是有法務司,你們也可以針對刑事補償的部分,未來要不要涵蓋死刑定讞後如果改判無罪或者是死刑判決被撤銷,像這樣的情況之下,這麼長的收容期間要不要給予刑事補償?因為讓受刑人實質的,而且沒有理由一直被拘禁的情況,我認為是極不妥適的!而在現行法上似乎也出現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漏洞,這部分本席希望能夠儘速提案修法。當然在這邊我也是要講,因為大法官的一些判決也造成法務部還有司法院實務運作上的困難。像之前法務部在今年3月份的時候才為了大法官113年所做出的憲判字第2號判決,匆匆忙忙地修法。當時因為大法官認為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後必須執行殘餘刑期的規定違憲,所以你們急急忙忙地請求立法院趕快幫你們修法補破網,現在又為了實質廢死再一次的要去補漏洞,因為死刑待決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以及計入假釋門檻。看起來法務部跟司法院現在不斷為了大法官所做的一些判決不接地氣,而且是一個倉促、草率的司法決定,搞得所有立法單位還有行政單位都為了大法官這樣很不合情理,或是很不合實務運作的一個判決,我們在為他們修補這個破洞!所以本席在這邊也要呼籲大法官們,尤其他們現在只有5人,只剩下5人判決,希望這個問題不要繼續惡化下去,不要再繼續做出這種違法、違憲的判決,沒有人會接受的!當然我在這邊也能夠體諒法務部的辛苦,因為要符合大法官這樣一個很無理的判決,所以必須要做相關法案的修法。我希望本席所提出來的相關報告,也請法務部跟矯正署、司法院可以再提供給我。謝謝。
- 主席
謝謝翁召委。
- 主席(翁委員曉玲)
接下來有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翁曉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