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第 8 屆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5 種意見,共 6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1. 調查與罰鍰不應擴及一般人民與民間企業1 位

    反對或質疑將人民、法人、團體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納入調查對象並以連續罰鍰強制配合,認為範圍不明確,會侵害人權、隱私與企業營業秘密;調查權原是用來監督政府。

    「立法院應該謹守分寸,我們並不反對調閱相關資料,但是立法院是在監督行政機關,不是在監督私人。」林鴻池(中國國民黨)・2013 年 10 月 23 日
  2. 程序保障、救濟、保密與立委自律規範不足1 位

    認為條文缺乏正當法律程序、明確性與比例原則,對受罰者的救濟管道、拒絕證言與律師陪同等保障不足,也未規範立委的利益迴避、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部分條文彼此衝突而難以執行。

    「所以我建議,應該要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如果有所決議,也應該要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這樣比較慎重。」陳淑慧(中國國民黨)・2012 年 4 月 25 日
  3. 調查權應有界限,須與立法院職權相關3 位

    認為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調查事項須與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有關、具公共利益且範圍明確,不能侵犯其他憲法機關或人民權利;其中多則表示贊同或不反對立法院擁有調查權,也有主張據此質疑個別調查委員會的設立不符要件、違憲或沒有必要。

    「我一再強調,立法院不要自我矮化,但是立法院也不能濫權、擴權。它不能超乎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林鴻池(中國國民黨)・2013 年 10 月 23 日
    「真相追求是高於一切的,當然在追求真相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律,所以我們會發函給對方,拜託他們提供資料」柯建銘(民主進步黨)・2013 年 10 月 23 日
    「專案小組得調閱之資料,以核能安全相關業務者為限,比較妥當。」陳淑慧(中國國民黨)・2012 年 4 月 25 日
  4. 調查權不宜限縮,機關不應拒絕提供資料2 位

    批評以偵查不公開、保密條款或無權限為由拒絕向立法院提供資料,認為依法成立的調閱小組並無違憲問題;也批評限縮調查範圍、刪除處罰或由行政機關認定機密的版本,並質疑過去提過類似提案者如今改稱違憲。

    「因此本席支持尤美女委員提出的建議,中華電信和立法院等相關機關應該被加進調閱的對象中,這是核心事項呀!」柯建銘(民主進步黨)・2013 年 10 月 23 日
    「所以我認為應該可以保留「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林佳龍(民主進步黨)・2012 年 4 月 25 日
  5. 立法院需要調查權以監督政府、查明弊案2 位

    認為立法院缺乏調查權、聽證權就難以有效監督行政部門、釐清弊案真相,並指出這類權力在其他民主國家行之有年,因此支持建立或強化調查制度,也主張就個案成立調查委員會。

    「我覺得所有的民眾都會支持立法委員有調查權,為什麼?因為效率高嘛,馬上就可以接觸,不用跑到台北,在選民服務的時候就可以處理了。」廖正井(中國國民黨)・2013 年 11 月 6 日
    「本小組的調閱對象包括司法院及其所屬、法務部及其所屬、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這些都是執行監聽的業務單位,所以將它們列為調閱對象是非常正常的,因為我們要監督行政部門。」林鴻池(中國國民黨)・2013 年 10 月 23 日

另有 3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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