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第 9 屆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3 種意見,共 2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程序保障、救濟、保密與立委自律規範不足1 位
認為條文缺乏正當法律程序、明確性與比例原則,對受罰者的救濟管道、拒絕證言與律師陪同等保障不足,也未規範立委的利益迴避、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部分條文彼此衝突而難以執行。
「當國會在行使調查權時,如何避免其被濫用、介入政爭及個案,變成憲政怪獸,就必須有整套的規範,包括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程序,都需要重新修正。」柯建銘(民主進步黨)・2016 年 3 月 10 日
調查權歸立法院應先修憲並廢除監察院1 位
認為明定立法院調查權並非不行,但立法院不是監察院,應透過修憲廢除監察院、改為三權後讓調查權回歸國會,而不是以修法取代修憲。
「因此,國會改革應與憲政改造併同討論」柯建銘(民主進步黨)・2016 年 3 月 10 日
調查權不宜限縮,機關不應拒絕提供資料1 位
批評以偵查不公開、保密條款或無權限為由拒絕向立法院提供資料,認為依法成立的調閱小組並無違憲問題;也批評限縮調查範圍、刪除處罰或由行政機關認定機密的版本,並質疑過去提過類似提案者如今改稱違憲。
「就將結案報告交出來就好了,為什麼要搞得這麼複雜?」陳宜民(中國國民黨)・2019 年 4 月 1 日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 都有主張認為立法院可以擁有調查權,分歧在於範圍與界限應如何劃定。
- 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
- 調查權的行使須與立法院職權相關,並非毫無限制。
- 調查權的目的在監督政府與官員,不應用來針對一般人民。
- 調查涉及國家或其他機密時,應受保密規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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