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第 11 屆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6 種意見,共 17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杯葛或全數否決使機關停擺,應儘速審查5 位
認為拖延、不審查或全數否決人事案,加上取消延任條款,會讓NCC、憲法法庭等機關無法運作並影響人民權益;主張立法院應儘速審查並完成投票,先補足缺額。
「立法院比較會遭人詬病的地方,就是連審查都不審查,這個是我們立法院自己有缺失的地方」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26 年 6 月 25 日
「我們立法院自己拖4個月才審查,結果立法要總統府2個月就補提名」沈發惠(民主進步黨)・2024 年 12 月 25 日
「我們呼籲在野黨的委員要理性審查」吳思瑤(民主進步黨)・2024 年 11 月 25 日
同意權應實質審查,被提名人應據實說明9 位
主張立法院應實質審查被提名人資料以避免酬庸、確保機關獨立;被提名人應完整、及時回覆問卷並說明立場,資料有誤或拒答將影響同意與否,也有人主張經聽證會並維持記名投票。
「重點是要經過立法院審查同意,我覺得這樣通過的檢察總長才能夠真正超然獨立行使職權」許宇甄(中國國民黨)・2026 年 6 月 25 日
「我們了解了你的立場和主張之後,才能夠投下同意票,是不是?」張啓楷(台灣民眾黨)・2025 年 7 月 9 日
「都是作為我們未來行使同意權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啦」林思銘(中國國民黨)・2024 年 10 月 28 日
人選不適任時立法院可否決並要求重提4 位
認為立法院對不適任人選投下反對票是憲政正常運作,寧缺勿濫,提名權人應重新提名;人選若超然獨立、沒有爭議就會通過。
「如果具有超然獨立、沒有爭議的人選的話,其實我們都會讓這樣的人選通過」許宇甄(中國國民黨)・2026 年 6 月 25 日
「因此,當立法院否認不適任人選時,這才是憲政正常運作的具體展現」林沛祥(中國國民黨)・2026 年 6 月 25 日
「立法委員把他否決了,我們寧缺勿濫」洪孟楷(中國國民黨)・2024 年 10 月 21 日
應限制代理期限,不得以代理規避同意權4 位
認為首長長期代理、甚至由被否決者代理,會實質架空立法院的同意權;主張明定提名與代理期限、限縮代理權限,並要求儘速提出適任人選送審。
「第一個,明確限縮代理的期限,不能像現在這樣,完全都沒有期限的限制」許宇甄(中國國民黨)・2026 年 6 月 25 日
「行政機關如果不先提名,再用懸缺的壓力要讓立法院同意,我想這也不是正道」林倩綺(中國國民黨)・2026 年 6 月 25 日
「我在這邊呼籲賴總統,儘速提出適任人選送交立法院審查」林沛祥(中國國民黨)・2026 年 6 月 25 日
審查大法官不應以個案立場是否一致為準3 位
認為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時,不應要求其在特定議題上與審查者意見一致,也不應因對個別釋憲案或判決的政治判斷而影響同意權行使;提問涉及審理中的條文並不妥當。
「所以我不會著重在譬如廢死與否或國會改革與否等等這些細項上要跟我一樣」吳宗憲(中國國民黨)・2025 年 7 月 10 日
「不要因為對這些可能在政治上對立或對壘的釋憲案的政治判斷,而左右、影響對於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吳思瑤(民主進步黨)・2025 年 7 月 9 日
「113憲判9是現在的大法官,與未來送來的7個大法官被提名人有什麼關係啊?」鍾佳濱(民主進步黨)・2024 年 10 月 28 日
同意權有界限,不能取代人事決定權1 位
引用釋字第613號,認為立法院對人事的制衡有其界限,不能實質剝奪或取代人事決定權;並認為以國會優位的方式行使人事權會損害權力分立。
「不斷的彰顯一個國會最大、國會優位的思維」吳思瑤(民主進步黨)・2025 年 7 月 9 日
另有 1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 立法院對被提名人有不同意見時,可以經過審查後投下反對票。
- 人事案應儘速完成提名與審查,避免職位長期懸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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