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立法院目前也沒有所謂藐視國會相關的制度設計,這部分我們要怎麼處理,是要用刑法,還是要用行政法來處理?」
認為應研議如何處理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被提名人隱匿資料或陳述不實的情形,包括應採刑法或行政法處理。
李俊俋・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提出應研議的問題與處理方式,尚未明確主張應建立藐視國會制度,須保留其開放討論的語氣。
- 原始版本認為立法院應建立藐視國會相關制度處理憲法機關或獨立機關審查中隱匿資料或陳述不實的情形,並須考慮以刑法或行政法處理,以樹立立法機關在行使同意權時的威嚴性及尊重性。
- AI 審核・發布認為應研議如何處理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被提名人隱匿資料或陳述不實的情形,包括應採刑法或行政法處理。理由:原句提出應研議的問題與處理方式,尚未明確主張應建立藐視國會制度,須保留其開放討論的語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