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國會職權修法

2024 年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的討論,包括調查權、聽證、藐視國會、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質詢規範,以及憲法法庭判決後的處理。

問題 01 / 08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 都有主張認為立法院可以擁有調查權,分歧在於範圍與界限應如何劃定。
  • 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
  • 調查權的行使須與立法院職權相關,並非毫無限制。
  • 調查權的目的在監督政府與官員,不應用來針對一般人民。
  • 調查涉及國家或其他機密時,應受保密規範約束。
  1. 立法院需要調查權以監督政府、查明弊案29 位

    認為立法院缺乏調查權、聽證權就難以有效監督行政部門、釐清弊案真相,並指出這類權力在其他民主國家行之有年,因此支持建立或強化調查制度,也主張就個案成立調查委員會。

    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修法條文有範圍與程序限制,並未逾越憲法21 位

    認為修法後的調查權須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限於與立法院職權相關的事項,在大法官解釋的範圍之內,不是凌駕其他權力;對象是官員而非一般民眾,人民不會被隨意調查或面臨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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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調查與罰鍰不應擴及一般人民與民間企業18 位

    反對或質疑將人民、法人、團體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納入調查對象並以連續罰鍰強制配合,認為範圍不明確,會侵害人權、隱私與企業營業秘密;調查權原是用來監督政府。

    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修法使立法權侵犯其他憲政機關,屬違憲13 位

    認為這次修法讓立法院的權力無節制地擴張,侵犯行政、司法、監察等機關的職權並牴觸權力分立與大法官解釋,因此違憲;其中也有主張認為不應以過去的舊提案作為今日修法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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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偵查或審判中的案件不應調查或調閱卷證7 位

    主張司法機關偵查、審理中的案件應排除在立法院調查之外,不得調閱卷證或要求提供副本,否則違反偵查不公開、影響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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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程序保障、救濟、保密與立委自律規範不足14 位

    認為條文缺乏正當法律程序、明確性與比例原則,對受罰者的救濟管道、拒絕證言與律師陪同等保障不足,也未規範立委的利益迴避、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部分條文彼此衝突而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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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調查權歸立法院應先修憲並廢除監察院5 位

    認為明定立法院調查權並非不行,但立法院不是監察院,應透過修憲廢除監察院、改為三權後讓調查權回歸國會,而不是以修法取代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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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調查權應有界限,須與立法院職權相關16 位

    認為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調查事項須與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有關、具公共利益且範圍明確,不能侵犯其他憲法機關或人民權利;其中多則表示贊同或不反對立法院擁有調查權,也有主張據此質疑個別調查委員會的設立不符要件、違憲或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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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調查權不宜限縮,機關不應拒絕提供資料11 位

    批評以偵查不公開、保密條款或無權限為由拒絕向立法院提供資料,認為依法成立的調閱小組並無違憲問題;也批評限縮調查範圍、刪除處罰或由行政機關認定機密的版本,並質疑過去提過類似提案者如今改稱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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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質疑調查權被用於政治目的或針對特定人5 位

    認為調查權的政治目的大於實質調查功能,擔心被用來懲處或騷擾不合多數意見的官員與民眾;主張調查不應具針對性,否則會影響人才為國家服務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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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法的院會表決採舉手表決,公報沒有個別委員的投票紀錄,因此這裡只呈現發言。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