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人工智慧基本法

與《人工智慧基本法》立法及人工智慧治理相關的討論,包括主管機關、風險分級與管理、個人資料與著作權、勞動權益、生成內容的標示,以及產業發展與政府機關的使用規範。

問題 01 / 08

人工智慧應採取什麼立法方式與時程(基本法、專法或既有法規)?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 多方都認為臺灣需要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或上位法規,作為AI發展與治理的框架。
  • 多方都認為國際已開始建立AI法規,臺灣不能落後,應參考並與國際接軌。
  • 多方都重視AI在資安、隱私與安全上的風險,認為需要相應的法規或指引。
  • 多方都認為基本法通過後,仍需各部會以作用法或配套措施具體落實。
  1. 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並完成AI基本法11 位

    這群主張催促行政院、國科會或數發部儘快提出院版或部版草案,部分並設定6月、7月15日、10月或年底等期限。他們的理由包括立法院已有委員版本、不能再等、國際已在立法、AI新十大建設需要法源,以及兒少保護與防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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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需要AI基本法作為上位指引6 位

    這群主張認為AI時代必須有一部基本法或上位法規,為各領域使用AI提供框架、大原則與指引,並說明哪些行為不被允許、哪些受到鼓勵。部分主張強調通過後要確實落實,也認為這部法應不帶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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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法只定框架,罰則監管由作用法訂3 位

    這群主張認為基本法只規範基本架構,不應寫入罰則與監管細節。具體執行與監管應由各業務部會另訂作用法與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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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I法令應從寬並保留彈性2 位

    這群主張認為AI變化快速,法令應從寬,基本法雖然無法寫得很齊全,但要能因應未來的變化。其中一則引述專家「要先進、不要先禁,要進步、不要牛步」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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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本法應具實質拘束力與治理功能8 位

    這群主張認為現行草案缺少法律授權、基本權評估、侵權規範、罰則與責任機制,應成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而非象徵性宣示。他們也要求補足資安、數據、隱私、倫理與深偽等方面的規範,並坦言兼顧監管與發展並不容易,但管理困難不能當作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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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參考歐盟等國際法制制定AI法律4 位

    這群主張認為AI是雙面刃,臺灣應制定法律並與國際接軌。他們舉歐盟先定義AI、再依風險分級的做法為參考,若臺灣跟進將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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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本法應納入特定議題與原則4 位

    這群主張希望基本法寫入以人為本、數位平權等原則。他們也要求納入偏鄉與原住民族的數位落差、兒少影響評估、國際情勢與產業現況調查,並以公聽會提升社會的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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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本法審查應嚴謹並充分討論1 位

    這群主張認為人工智慧基本法的框架應周到完整、立法要嚴謹。聯席審查後仍應爭取時間,與各界充分對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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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短期訂安全指引,長期完善法令1 位

    這群主張建議短期先參考國科會的科研指引,訂定AI使用安全指引作為過渡。長期則應完善法令,明定AI產品安全標準與測試驗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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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機器人理財應由政府法制化規範2 位

    這群主張認為僅以公會自律準則規範機器人理財,位階不足、在法制上不夠。即使不立專法,政府也應訂定相關規範,金管會應儘快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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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AI法與個資法應為兩部獨立法律1 位

    此主張認為AI法和個資法可以一起討論,但應分別立為兩部獨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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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