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五號及釋字第五八五號之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
認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賦予之立法職權,依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及第五八五號解釋享有一定之調查權,其行使方式不限於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
呂學樟・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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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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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立法院依釋字第三二五號及第五八五號解釋享有不限於文件調閱權的調查權,主張忠實轉述且屬於調查權問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