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國會證言鑑定法大概是所有國家裡面最嚴格的,一再用刑事手段去處罰拒絕配合證言或為虛偽證言;根據我國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大概就只能施以罰鍰的手段,看起來韓國的法律規定不太能用。」
認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國會調查權對拒絕配合證言或虛偽證言大概只能施以罰鍰手段,韓國以刑事手段處罰的國會證言鑑定法規定看起來不太能用。
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以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為據,主張僅能施以罰鍰而韓國刑事處罰模式難以採用,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藐視國會罰則輕重的討論。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