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人事同意審查程序有必要引用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拉到如此高位階,主張此處應改為「公聽會」。

民主進步黨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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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引用了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有必要拉到這麼高的位階嗎?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的條文,各種委員會得邀政府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我們似乎將它落實到相關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個地方就會涉及到後面人事同意部分的聽證,因此,這裡還是改為「公聽會」吧!」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一、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公報 ↗完整上下文 →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反問質疑引用憲法位階的必要性並主張改為公聽會,且明確連結人事同意部分的聽證,歸類與文字均忠於原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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