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那一號解釋也沒有說處刑責一定違憲,它只是說用罰鍰的手段來行使國會調查權,並沒有再進一步的說明。如果依照美國的立法經驗,它認為藐視國會是可以進一步移送給檢察官以藐視國會罪來起訴,韓國也有相似的立法例,那是不是當然會構成違憲呢?」
認為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只是說用罰鍰手段行使國會調查權,並沒有說處以刑責一定違憲,對照美國將藐視國會移送檢察官起訴及韓國類似立法例,質疑處以刑責當然構成違憲。
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反問追問官員,主張釋字第五八五號未明言刑責違憲並舉美韓立法例為據,內容忠於原意且符合藐視國會處罰之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