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然的話,按照有些版本的設計,是否屬於行政特權,要先交法院裁定一次,不是的話,再請他來,如果還不來,再交法院再裁定一次,那好像很麻煩耶!所以局長覺得如何?可不可以直接由院會決議送交法院,讓法院去判斷是不是有行政特權?如果沒有,當然就要直接罰他了嘛!對不對?」
質疑先由法院裁定是否屬於行政特權、再要求到場,若仍不到場又須交法院裁定的程序過於繁複,建議可對拒絕到場者直接由院會決議送交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有行政特權,若無則直接處罰。
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簡化裁定程序的建議,但須交代處罰以拒絕到場為前提,且重點是拒絕配合的處罰認定程序,應歸入「藐視國會」。
- 原始版本質疑是否屬於行政特權要先交法院裁定一次、不是再請其到場、不來再交法院裁定一次的設計很麻煩,主張可以直接由院會決議送交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有行政特權,若沒有就直接處罰。(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
- AI 審核・發布質疑先由法院裁定是否屬於行政特權、再要求到場,若仍不到場又須交法院裁定的程序過於繁複,建議可對拒絕到場者直接由院會決議送交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有行政特權,若無則直接處罰。理由:原句支持簡化裁定程序的建議,但須交代處罰以拒絕到場為前提,且重點是拒絕配合的處罰認定程序,應歸入「藐視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