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委員會多數決議請他來時,他可以到法院(行政法院)聲明異議,以韓國為例,必須在1個月或2個月內裁定,屆時如果裁定他要來,他就必須來,我覺得這樣的做法比較適當」
主張經院會決議授權調查後,若經委員會多數決議認定拒絕證言理由不正當仍傳喚到場,當事人可向法院(行政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在一個月或兩個月內裁定,裁定應到場就必須到場,這樣的做法比較適當。
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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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已明確提出經院會授權及委員會決議傳喚後由行政法院裁定異議的程序構想,主張忠於原意且屬於調查權程序保障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