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相關的調查委員會或者調查專案小組,或者為了行使聽證權,對於因為沒有辦法配合或者為虛偽陳述的人進行懲罰時,都還要再回到院會,但是並不是由院會來決議處罰的內容,而是由院會決議之後,將相關證據送到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加以處罰。」
主張對於沒有辦法配合或為虛偽陳述的人進行懲罰時,都要再回到院會,由院會決議後將相關證據送到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加以處罰,而非由院會決議處罰內容
顧立雄・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說明懲罰須經院會決議後送高等行政法院決定內容,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藐視國會處罰程序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