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可以提一個折衷方案,就是他不可以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做為主張拒絕提供的理由,這件事情如果不要寫在條文當中,最起碼也要寫在立法理由裡面。」
要求被提名人不得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理由拒絕提供審查必要資料,至少應將此原則寫入立法理由。
黃國昌・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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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不得以個資法拒絕提供審查必要資料、至少寫入立法理由,主張忠實且符合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